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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考察報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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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考察報告多篇

【第1篇】關於德國、瑞典、法國基層自治體制的考察報告

關於德國、瑞典、法國基層自治體制的考察報告

這次赴歐考察,德國、瑞典、法國的有關專家學者給我們介紹了從中央到地方,到基層大量關於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信息。在聽取介紹和實地考察過程中,由於國內所從事工作的原因,我們對上述三個國家基層治理體制格外關注。

它們規模各異的市鎮建制,形式多樣的市鎮自治組織體制,較為明確的權力職責,有保障的經費來源,以及令人矚目的發展新動向,都給我們留下了深刻印象。

一、規模各異的市鎮建制。如同歐美其它發達國家一樣,德國、瑞典、法國在中央(聯邦)級、省(大區、州)級的各種權力配置及其運行已十分老道,併為世人所知。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國在中央(聯邦)、省(州)層面保持一套完善而又相互制衡的公共權力體系的同時,在基層還保持了規模多樣的建制市鎮。德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

國家政權分為三級:聯邦級、州級(16個)和地方級(8,000多個)。在德國,1,120萬居民的巴伐利亞(bavaria)州有2,056個市鎮,250萬居民的布萊登伯格州(brandeurg)有1,700個市鎮,600萬居民的漢森州(heen)有426個市鎮,46萬居民的撒克斯尼亞州(saxonia)有968個市鎮,760萬居民的萊登撒克遜(niedersachsen)州有1,031個市鎮,而350萬居民的柏林(berlin)本身也是一個市鎮。

在我們到訪的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共有396個市鎮,其規模也是各異,其中有30個人口超過10萬人,最大的是科倫市,人口達100萬,小的市鎮人口只有幾千。瑞典既是一個君主立憲的國家,也是一個單一制的地方分權型的國家。

國家政權分為三級:中央級、省級(21個)、市鎮級(municipality,290個)。在瑞典,全國總人口只有近900萬,但市鎮建制卻有290個,平均每個市鎮有居民30,900人,大的像首都斯德哥爾摩人口達761,000人,小的市鎮只有2,600人。

歷史上瑞典的市鎮更多,從1862年地方自治改革後,市鎮不斷合併,到1952年市鎮數量已由早期的2,500多個減少至1,100個,到1974年再減少至278個,今天全國市鎮數量穩定在290個。法國是一個單一制的中央集權型國家。

國家政權分為:中央級、大區級(22個)、省級(100多個)、城市(市鎮)聯合體級、市鎮級(36,000多個)。在法國,市鎮建制早在1884年就正式確立了。

目前市鎮數量已達36,000多個,據説比原歐盟15國市鎮數量的總和還要多。有2萬個市鎮的人口不足2千。

由於許多市鎮人口太少,法國中央政府曾在20世紀70年代通過一項法案,允許市鎮之間進行合併(但不是強制),但推行的結果,大約只有500市鎮之間願意相互合併,更多的市鎮不願意合併。

二、市鎮自治的組織體制三個國家的市鎮均實行自治體制,但由於歷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在體現和實現自治的組織建設上,三個國家之間甚至一國內部又有不少差別。在德國,鄉鎮是德國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單位。

它不是州政府的下屬行政單位,而是組成縣的自治團體。德國基本法規定,在州、縣(市)和鄉(鎮)中必須設立經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祕密選舉產生的機構代表人民。

這種代表機構在鄉(鎮)一級可由鄉(鎮)民大會代替之。由於多種原因,德國各州的鄉鎮自治體制有所不同。

從組織建設的角度來看,大體上有四種類型的鄉鎮自治組織體制:一是北部德國的鄉鎮議會體制。這種體制的主要特徵是:選民直接選舉鄉鎮議會;鄉鎮議會選舉議會的各個工作委員會,選舉鄉鎮長,選舉或任命鄉鎮總監;鄉鎮長只是議會主席和鄉鎮禮儀上的代表。

鄉鎮總監是行政首長,具體行政事務由鄉鎮總監負責。這種組織體制類似於歐美許多國家的市鎮經理制。

二是德國南部的鄉鎮議會體制。這種體制的主要特徵是:鄉鎮議會和鄉鎮長都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鄉鎮議會選舉議會的各個工作委員會,控制一些鄉鎮事務;選民選出的鄉鎮長是鄉鎮議會的當然主席,同時又是行政機構的首腦。

鄉鎮長領導鄉鎮議會,鄉鎮議會通過的決定由以鄉鎮長為首腦的行政機構負責執行。三是萊茵河流域的鄉鎮長制。

這種體制的主要特徵是:選民直接選舉鄉鎮議會;鄉鎮議會選舉議會的各個工作委員會,選舉鄉鎮長;鄉鎮長既是鄉鎮議會的主席,又是鄉鎮行政的首腦,既領導鄉鎮議會,又領導鄉鎮行政機構。四是市自治機關體制。

這種體制的主要體制是:選民選舉鄉鎮議會;由議會選舉議會的各個工作委員會,選舉鄉鎮長並監督行政工作;鄉鎮長只是鄉鎮行政事務的首腦,並不是鄉鎮議會的領導人,只負責鄉鎮行政事務,不領導和主持鄉鎮議會。至於基層自治體的日常運作,由於德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全國沒有統一規定,據我們訪問的北萊因-威斯特法倫州內政部的介紹,該州是每5年選舉一次市鎮議會的議員,各市鎮議會議員的規模在20-45人之間(除波恩市67名外),市鎮議會一般每月開會一次,或每年至少召開10次會議。

市鎮議會的準備工作絕大多數要由市鎮長負責,市鎮長還有幾個助理,大城市的市 長還有2-3個副市長。市鎮議員絕大多數都是榮譽性的,工作很累、很辛苦,所以,他們現在討論像波恩這樣的大城市,市議會的議員能否實行專職。

在法國,市鎮是最基層的自治體,它由市鎮議會和市鎮政府組成。市鎮議會任期6年,由選民普選產生,議員人數根據居民人數而定,由9名(居民少於100人)至69名(居民達到或超過30萬)不等(但三個城市例外:巴黎163名,馬賽10名,里昂73名)。

市鎮議會每年至少舉行4次例會,應共和國專員、市鎮長或三分之一市鎮議員的請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市鎮長由市鎮議會選舉產生,是市鎮的行政首長,但一旦選出市鎮長又不對議會負責,在其任職期間市鎮議會無權罷免。

根據規模大小,市鎮可以設置市鎮助理,負責市鎮長交辦的事務。市鎮助理由市鎮長提名,議會通過,任職期間如不稱職,市鎮長有權向市鎮議會提出將其罷免。

市鎮長、市鎮長助理與議會市鎮議會議員任期相同。市鎮長具有雙重身份:既是中央在地方的代表,又代表基層市鎮議會執行機關。

市鎮長主要受中央政府和共和國專員的監督,總統有權將其罷免,中央政府內政部有權停止其職務3個月,設在大區和省的共和國專員擁有停止其職務1個月的權力。與德國、法國比較而言,瑞典市鎮自治的組織類型要簡單些。

全國290個市鎮政權基本上都實行的是議會-行政合一的組織體制。全國每一個市鎮都有一個由31-101名議員組成的議會,選民每四年選舉一次市鎮議會。

我們訪問了人口有182,000名,在瑞典號稱第四大城市的烏浦索拉市(uala),該市議會領導人説,市議會是烏浦索拉的最高決策機構,其81名議員是由選舉方式選出,與國會、省議會選舉同時舉行。現在81名議員分別來自社會民主黨、現代黨、左派黨、自由黨、綠黨、基督教民主黨和中央黨。

由15人組成的烏浦索拉市市政委員會,就是烏浦索拉市的政府。它負責全市的發展、財經和管理工作。

市議會內設了14個專門委員會,並在市政委員會下面也設定了14個辦公室,以便與議會專門委員會相對應。這14個委員會(辦公室)分別是:青少年、教育與就業、區街服務委員會(辦公室);發展與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房地產委員會(辦公室);娛樂與生命委員會(辦公室);街道和交通委員會(辦公室);文化事務委員會(辦公室);環保與健康、證照許可委員會(辦公室);成年人殘疾事務委員會(辦公室);救助服務委員會(辦公室);老齡市民委員會(辦公室);衞生委員會(辦公室);治安委員會(辦公室);烏浦索拉市直接服務委員會(辦公室);烏浦索拉市關懷與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瑞典的市鎮議會每年至少召開10次會議。所提出的動議將首先由各專門委員會進行討論,然後再提交市政委員會討論,然後再交市鎮議會進行表決,市鎮行政管理部門或公司的工作人員執行議會通過的政治決議。

市鎮議會開會時對公眾和新聞媒體開放。據有關專家介紹,德國、瑞典、法國基層自治的組織體制在歐洲是很有代表性的。

奧地利、瑞士、荷蘭、比利時、甚至匈牙利、俄羅斯都有與德國相似的組織制度;北歐許多國家像挪威、芬蘭、丹麥的基層自治組織與瑞典的情況大體相似;法國的經驗和做法對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南歐國家以及法國在亞非前殖民地都有很大影響。

三、市鎮的主要職責與我國鄉鎮等基層政權組織不僅要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和城鄉建設事業,而且還要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有所不同,德國、瑞典、法國三個國家市鎮的職能比較單純,自治的權限主要體現在地方性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在德國,雖然聯邦基本法第28條專門規定:“必須保證各鄉在法律範圍內擁有獨立負責地處理地方性事務的權限。

”但由於聯邦基本法只規定了地方自治的原則,沒有具體的規定,具體的規定只能依賴於各州的憲法和有關法律作出了。這樣制度安排的結果是,一方面,各州的法律規定為市鎮行使自治職權,提供了一個具體的依據,同時,又由於各州立法不同,從而也使市鎮實際享有的自治權力有所不同。

在我們訪問的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該州法律規定市鎮政府主要在一些公共事務管理領域承擔職責,進行活動,像中、國小的學校管理、幼兒園、廢水收集、青少年幫助、男女平等、住房補貼等。在瑞典,由於省政府的權力主要體現在提供醫療和牙醫服務上,因此,大量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工作就落到了市鎮政府的頭上。

據瞭解,全國一多半的公務人員是在市鎮工作,而市鎮這個層次也承擔了大部分的社會事務。據介紹,瑞典的市鎮政府普遍承擔以下事務:學前教育、國小教育、中學教育、老齡人的照料、殘疾人的照料、社會服務,另外還擔負市鎮規劃、房屋建造、市鎮道路與公園管理、救援服務、垃圾和廢棄物的收集與處理、水的供應及污水處理、體育與娛樂、圖書館與文化設施的建設、管理。

1982年3月,法國《權力下放法案》實施後,中央政府調整了對地方的領導體制,並根據該方案規定了各級地方政府的職權。其中,市鎮議會的職權是:選舉市長和市長助理;討論和表決市鎮預算並監督執行;決定市鎮公共工程及實施方式;建立公益公共設施;管理市鎮公共機構;批准市鎮長簽訂的合同;討論和徵收不動產,接受遺產;制定市鎮公務員章程;負責社會福利和公共救援。

目前,市鎮的預算已在法國大區、省、市鎮等地方行政總開支中佔去了三分之二,而市鎮工作人員,則佔地方行政公職的90。4月30日,我們專門赴位於奧爾良市西南7公里的聖希萊-聖美滿鎮(sthilairestmesmin)考察。

該鎮提供的材料對我們理解法國市鎮的職權很有幫助,現將有關資料摘抄如下:聖希萊-聖美滿鎮有人口2407人,鎮議會有18名議員,鎮政府有1名鎮長、5名副鎮長,共有22名工作人員。他們從事的公務是:1人是政府的祕書長;1人主管財務;1人負責財務執行;1人負責學校、社會上的慶典工作;2人負責户籍、城市規劃、選舉、鎮長祕書處以及接待事務;1人負責田園守護;5人在技術部工作(負責道路、綠地、建築);4人在學校食堂工作,負責每天準備160份餐食;3人在幼兒園工作;3人在託兒所在半工。

鎮政府既代表國家對公民辦理某些行政手續(如户籍、選舉、普查等),又自主行使地方職權。鎮長提醒我們説,在鎮政府的地方職權中有兩項尤為重要:一是城鎮規劃,政府通過規劃來實現領土整治,維持農業經營,保護自然景觀,把握城鎮發展;二是提供涉及居民日常生活的公共服務,如飲用水、市鎮警察、幼兒園、國小校等。

此外,鎮政府還根據自身的能力情況,在社會救濟、支持經濟發展、發展體育文化、支持社團等方面發揮補充作用。必須指出的是,不管是聯邦制的德國,還是單一的瑞典和法國都它們都強調:市鎮行使自治權力必須接受上級政府的監督。

在德國,市鎮在地方事務領域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歐盟法律、聯邦法律和州法律,接受州政府的監督。否則,州政府就會到法院控告市鎮政府。

對於州政府委託或轉移動事務,市鎮政府不得拒絕,但市鎮政府如認為州政府侵犯了市鎮政府的權力,可以依法到憲法法院控告,以尋求公道。在法國,中央政府更是通過行政監督、財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等三條途徑,對市鎮政府進行監督。

根據介紹,法國每年都有“不聽話”的市鎮議會被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的代表解散的消息在報紙上公佈。

四、保障市鎮自治的經費來源要自治,履行職責的經費從那裏來?有關專家不斷地告訴我們,市鎮政府當年要做的每一項事情都有經費保障,每個市鎮都有經當地議會審議通過的預算。在德國,市鎮財政收入的來源有以下幾條途徑:一是聯邦財政補貼。

每年聯邦政府向州政府分配一批資金,州政府再將其中的一部分給市鎮政府;二是市鎮政府與州政府分享税收。各市鎮分享的數量因納税人的多少而不同,總體上,納税人交納到州政府各種税款的15要回到納税人所在的市鎮,被市鎮政府分享;三是市鎮自行徵收的税。

各州的法律規定,市鎮可以向市民徵税像消費税、娛樂税、飲料税、養狗税、第二居所税、狩獵税,等等。對於市鎮的徵税,市民不能進行訴訟,當然,市鎮徵税的底線,是不能讓當地居民破產。

四是借債;五是出租房屋、土地等收入;六是社會捐款。在瑞典,市鎮財政收入,主要來自居民的納税、市鎮經營性收入和中央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

瑞典地方政府聯合會從市鎮政府財政支出的角度,給我們提供的數據也很能説明問題:市鎮政府的支出,65靠居民的納税,20靠市鎮政府出租土地、房屋等經營性活動得來的收入,15考中央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這次考察,我們對瑞典居民交納的税也瞭解了一些情況,使我們認識到瑞典的高工資、高福利是與其高税收緊密相連的。

在瑞典,每個市鎮政府向有工作,有經濟收入的人,平均徵收的收入税是20,80;省政府向有工作,有經濟收入的人,平均徵收到收入税是10,71。這樣平均一個人的收入中有31,51的部分成了税,交給了兩級政府(就全國而言,最低的是28,90,最高的是34,04)。

此外,高收入者除了要向市鎮、省政府交納收入税外,還要向中央政府交納收入税。具體比例是:0-308,800克朗,税率是0;308,801克朗-458,900克朗,税率是20;458,901克朗以上,税率是25。

當然,在中央政府的税收中,個人所得税收入是小部分的,僅佔3,中央税收收入主要靠增值税

(33),健康保險

(18),營業税

(11),能源税

(10),財產税

(4)。在法國,市鎮的財政收入來源如下:一是與省政府分享以下四種税:非建築土地税、建築土地税、居住税、營業税,市鎮政府得大頭;二是國家財政轉移支付;三是借貸收入。

在實地考察的聖希萊-聖美滿鎮(sainthilairesaintmesmin),財務部門給我們提供了該鎮20xx年收入預算,為我們進一步認識市鎮的經費來源提供了感性材料。一個只有2407人的市鎮,卻有着300多萬歐元的預算,經費相當充足,是可以辦很多事情的。

現摘抄如下:收入名稱金額(歐元)國家撥款和補貼811,000歐元借貸693,885歐元日常管理收入(税收)655,000歐元運轉費用轉帳(鎮預算)277,950歐元服務收入258,700歐元設施補貼106,000歐元以前贏餘105,180.26歐元其它收入71,400歐元增值税退税60,703.81歐元設施地方税30,000歐元固定資產折舊29,972.89歐元特別收入14,803.81歐元土地出售6,500歐元總計3,121,095.77歐元

五、令人矚目的發展新動向在考察中,我們發現,隨着經濟全球化、歐洲一體化進程度加快,上述三個國家的基層自治體制也在積極適應新形勢發展的要求,呈現出新的發展動向,歸納起來,以下三個方面值得關注:一是市鎮聯合與合作已成為趨勢。在德國,聯邦基本法鼓勵市鎮之間的聯合與合作,並規定,聯合的市鎮也應按照法律並在法律賦予它們的職能限度內擁有自治的權力。

不過,在市鎮的聯合與合作上,法國和瑞典已走出了更成熟的路子。法國用發展城市(市鎮)聯合體的辦法,來解決單個市鎮無力解決或解決起來不經濟的問題。

城市(市鎮)聯合體,是由早期的市鎮工會演變而來,起初是市鎮之間就某一個和幾個問題進行合作,經費由合作的市鎮交納,後來合作的範圍和領域越來越寬,合作市鎮不再直接交納,而由市鎮聯合體徵税來解決經費。在我們訪問的奧爾良市鎮聯合體和聖德尼(saint-denis)市鎮聯合體,前者有22個市鎮組成,後者有6個(20xx年將達到8個)組成,它們分別有自己的議會,有自己的年度預算,有為數不少的工作人員。

每年都直接徵收一定數量的税。現在,各個加入市鎮聯合體的成員,都把垃圾收集與處理、水的淨化、道路建設與維護、綠地保護等事權移交給了聯合體。

從20xx年6月起,聖德尼市鎮聯合體成員還將就業、土地整治與規劃等事權交給聯合體行使。在法國中央政府積極推選權力下放的背景下,市鎮自己又願意把權力交給市鎮聯合體去行使,這是十分有意思的現象。

對此,聖德尼市市長解釋説,保留市鎮非常重要,但現在的市鎮治理越來越複雜,市鎮的負擔也越來越重,一些小的市鎮沒有實力去談發展,辦教育、辦基礎設施。市鎮聯合體的產生,既保留了市鎮這個基礎,又把有關事權收集起來,解決了市鎮想辦而辦不到的問題。

在瑞典,全國地方政府聯合會把全國290個市鎮政府組織起來,發展地方自治,推動合作,提供服務,提高市鎮政府的效率和質量,走出了自己的聯合與合作之路。到20xx年,全國地方聯合會與全國省政府聯合會合併組成一個共同的聯合會,進一步推動地區發展、民主自治和社區建設。

二是公共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即在公共服務領域引入市場機制,形成一種新的供給公共服務的制度安排。

比較普遍的做法是實行合同出租,就是説在不擴大政府規模、不增加公共財政支出的情況下,政府按照投標者的競爭和履約行為,將原先壟斷的公共產品生產權和提供權向私營公司、非贏利組織等機構轉讓,完成公共服務提供的“準市場化”,進而改善公共服務的提供質量,提高行政效率,增強行政能力。在這一方面瑞典一直走在前面。

據瞭解,20世紀90年代之前,出租合同在瑞典市鎮政府整個支出中所佔的比例一直是穩定的,大約在6-7。然而,在不同服務領域中,這一比例不一樣,如學校交通大約是80,垃圾清潔大約是50,建築物清潔和高速路養護大約是25,公園養護大約是6,老年人和兒童照顧大約是1-3。

到20世紀90年代,在大多數服務領域中,這一數字都有了提高,尤其是在社會服務領域,據統計,在90年代末,將社區照顧老年人的任務外包出去的平均比例,已從90年代初的1上升到8,個別城市甚至上升到30-40。三是參與式民主不斷擴大。

15年前的1989年,法國聖德尼市在調整市鎮規劃時,為了聽取居民的意見,成立了帶諮詢性的機構――街道諮詢委員會,後來在一個小區改造中,市政府領導人發現這個街道諮詢委員會能夠很好地溝通市議會議員、居民和政府的意見,密切關係。1999年,聖德尼市就把這一機制推廣到了全市。

他們把全市分為14個片,每一片由1名副市長負責,每一月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的議題由議會議員和居民自己定。這種機制度進一步的推行,對市政府產生了很大影響,使政府要面對居民,要有傾聽的能力、分析的能力、協調動能力,居民也有了發表意見的機會,也阻止了極右勢力在基層的滋生。

20xx年,市鎮選舉後,除巴黎、里昂外,全國大多數市鎮議會都由左派改為右派控制。當時的總理諾斯潘推動出台了一個叫“貼近基層法案”,要求30萬人口的市鎮實行參與式民主,要求每一個市都建立街道諮詢委員會,加強與居民的聯繫與溝通,阻止右派的發展。

目前,法國不少市鎮在實驗參與式民主,聖德尼市還拿出一批預算項目選民供居民討論,幫助政府科學決策。

【第2篇】關於瑞典醫療保險制度的考察報告

關於瑞典醫療保險制度的考察報告

8月15日至26日,由中國社會保險學會醫療保險分會組織、拜爾醫藥保健有限公司協辦的醫療保險考察團,對瑞典的社會保障制度重點是醫療保險制度進行了考察。考察團有醫療保險分會、部社保中心以及吉林、山東、廣西、湖南、北京、上海、青島等省市勞動保障廳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有關負責同志共11人組成。考察期間,聽取了瑞典國家社會保險局有關官員和專家的情況介紹,並與之進行了座談和交流。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瑞典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情況

瑞典位於歐洲北部斯堪的納維亞半島的東部,東北毗鄰芬蘭,西部與挪威接壤,南部與丹麥隔海相望,東鄰波羅的海,面積約45萬平方公里,人口已超過900萬人,是北部歐洲的重要國家。

瑞典的社會保障制度本着為每個公民提供經濟“安全網”的指導思想,實行普遍性和統一性的原則,所有公民都有權利獲得基本的社會保障,並由國家承擔各種風險。社會保障的內容除養老、醫療、失業、傷殘、生育保險外,還有兒童津貼、遺屬津貼、單親家庭津貼、住房津貼和接受教育培訓的津貼;除現金津貼外,還提供醫療等照料服務,瑞典的社會保障制度使廣大國民解除了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後顧之憂。

在瑞典,政府為支付高昂的社會保障費用,除了要從國家税收中撥款外,還向僱主、僱員徵繳社會保障税。一般僱主要按僱員工資收入的31.26%繳納社會保障税,僱員僅負擔1%的失業保險和2.95%的醫療保險税以及1%的年金税。自謀職業者根據收入情況,要繳納17.69-29.55%的社會保障税。

瑞典社會保障目前採取的是現收現付的基金模式,但專門的社會保險税已不能滿足支付,還必須靠政府從國家税收等其它方面給予補充。2001年,瑞典全國用於社會福利、社會保險和社會服務的總開支相當於gdp的36%,其中用於社會保障的總支出(不含失業保險)約3610億克朗,相當於gdp的16%。社會保障支出的具體情況是:養老金支出1740億克朗,佔48%;醫療保險1140億克朗,佔32%;家庭和兒童福利支出540億克朗,佔15%;其它保險支出94億克朗,佔2.6%;管理費支出85億克朗,佔2.4%。

瑞典社會保障的管理體制比較統一,社會保障從立法到各項待遇的支付,涉及國會、衞生和社會事務部、勞動部等部門。國會在瑞典社會保障立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國會中有專門的社會保險立法委員會,社會保障的每一個法案在國會討論表決之前,先由社會保險立法委員會討論。委員會的成員由各黨派人士、專家組成。由於委員會和議會中執政黨佔多數席位。所以,一般來講在委員會中獲得通過並取得一致意見的法案,在議會中會獲得通過。

瑞典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包括衞生和社會事務部、勞動部。衞生和社會事務部是社會保險的主管部門,它的職責範圍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兒童津貼和家庭、遺屬補助等項政策的制定。勞動部負責失業保險政策、就業政策和再培訓等工作。衞生和社會事務部實行“小部大事業機構”的管理體制。下設15個局,其中之一是國家社會保險局,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它在地方設有21個分支機構,共有230個基層辦公室,有工作人員14500多人。這些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除失業保險以外的繳費、登記和待遇的具體審核發放。

二、瑞典醫療保險(亦稱健康保險)的有關情況

瑞典的醫療保險制度始於1955年,經過多年發展日臻完善。1982年瑞典通過衞生立法,規定本國公民在患病(或生育)時均有資格領取由地區社會保險局支付的“醫療費用補助”。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隨其父母參加醫療保險。瑞典的醫療事業主要由地方政府舉辦,私人開業醫生只佔全國醫生人數的5%。公民生病均按規定到相應的醫療單位就醫,一家人只要有收入的成員將收入的2.8%交醫療保險税,全家即可享受以下公費醫療待遇:

(1)醫療保健費用,包括醫生治療費、住院費、藥費、往返醫院的路費等,這些費用先由投保人支付,然後到醫療保險機構按規定的標準報銷。

(2)疾病津貼。投保人生病期間的收入損失,從病後的第4天起可以享受疾病津貼。疾病津貼一般無時間限制,但在3個月後,需要進行檢查,以確定能否改做其他工作。如確定可以改做其他工作,則接受再就業的職業培訓;如確定不能重新工作,失去勞動能力,疾病津貼便由殘疾年金來代替。

(3)產婦津貼。產婦除享受一般醫療保健待遇外,還可領取一份產婦津貼。根據1974年的立法,產婦津貼稱為父母津貼,按1982-1983年的規定,父母津貼在180天內每天發37克朗,如父母為僱傭人員,這期間可獲得一份相當於每天勞動收入的90%的現金津貼。

瑞典醫療保險制度的參加者主要是年收入達到一定標準以上(1995年規定的收入標準為6 000克朗)的在職者或已經登記的失業者,到外國工作不超過1年的瑞典人也可以參加醫療保險制度。在瑞典受僱於外國僱主的外籍人,如果有意在瑞典工作1年以上,同樣可以參加醫療保險制度。

瑞典醫療保險基金來源於僱主、僱員和政府三方分擔的費用。1995年,僱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的標準為其工資的2.95%,自營就業者的繳費標準為個人收入的9.12%;僱主承擔費用的標準為僱員工資總額的6.23%;政府承擔全部醫療保險所需費用的15%。

醫療保險津貼的支付從被保險人因健康問題失去勞動能力的第15天開始,每週支付7天,有工作收入的養老金領取者,醫療保險津貼的領取天數180天。醫療保險津貼標準存在階段差別,從患病的第15天到第365天,醫療保險津貼標準為其原來工資的80%,從第366天起,醫療保險津貼標準降為其原來工資的70%。普通患病僱員患病時間為2-3天者,由僱主支付其原來工資的75%作為健康津貼,患病時間為4-14天的僱員,由僱主支付其原來的工資的90%作為健康津貼。自營就業者及其他符合醫療保險領取條件者,患病後的第2-3天,由醫療保險基金為其支付健康津貼,支付津貼的標準為其原來月平均收入的65%,第4-14天的支付標準為其原來月平均收入的70%。醫療保險健康津貼每天最高領取標準不得超過587克朗。

瑞典父母保險制度規定,父母保險津貼的領取者,需要在產前至少已經參加父母保險制度240天。父母保險津貼的具體標準為:自孩子出生日開始計算,出生後前60天的津貼標準為父母原來工資的90%,此後300天的標準為父母原來工資的80%,再往後的90天的標準為每天60克朗。每一子女出生時,領取父母保險津貼的時限至少不能少於450天。

瑞典醫療保險制度和父母保險制度由國家社會保險局統一管理,地方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實施。瑞典醫療保險和父母保險法令明確規定,所有醫療保險和父母保險津貼都應納税,醫療保險與父母保險津貼的標準隨每年收入基數的調整自動調整。

三、幾點思考和啟示

瑞典社會保障制度開始於19世紀初,至今已經歷了100多年的發展歷程。在這百餘年的發展中,瑞典社會保障制度表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遵循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普遍原則與堅持本國特色相結合。在社會保障財政來源方面,瑞典政府財政資助和僱主繳費所佔比例最大,被保險人個人繳費所佔比例很小;在社會保障制度管理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瑞典社會保障制度管理的主要機構,主要社會保障項目由中央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則在社會救濟和社會服務方面發揮作用,一些社會保障項目,如失業保險,實行自願性保險原則,這些自願性社會保險項目主要由各種自願性社會保險組織管理,中央政府相關部門僅對其進行監督。

二是在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和發展過程中,政府的主動努力與公民的廣泛參與相結合。瑞典社會各階層不僅能積極參與社會保障制度、政策的制定,而且可以參與社會保障措施的實施和管理,使瑞典各項社會保障政策基本上能夠為民所謀,為民所知,為民所行,這有利於瑞典各項社會保障制度和政策措施更好地貫徹實施。如瑞典上世紀80年代以來頒佈的保健法、病假工資法案、提高健康保險津貼標準等法案,都是經過廣泛徵求國民意見,經國會多次討論後施行的。

三是在社會保障的責任和權利的關係方面,瑞典經歷了一個比較強調政府責任,到逐步強調僱主責任,最後發展到爭取實現政府責任、僱主責任與個人責任的協調和平衡的過程。在上世紀80年代以前,政府財政補助在瑞典社會保障財政來源中所佔比例最大,僱主繳納的社會保障費所佔比例居第二位,僱員繳費所佔比例處於第三位。這反映出瑞典政府在社會保障中承擔主要責任,這種過度的國家責任成為瑞典“福利病”的重要原因。上世紀80年代以後,瑞典開始社會保障改革,政府財政補助在社會保障財政來源中所佔比例穩中有降,僱員個人幾乎不再繳納社會保障費,而僱主繳費所佔比例呈現不斷增長的趨勢。到90年代中期,瑞典試圖通過激進的改革措施改變長期以來社會保障制度責權利方面的偏差,通過調整社會保障籌資模式,增加個人繳費比例,謀求政府、僱主和僱員個人在社會保障制度中的責權關係的基本協調,消除瑞典福利病的根源,收了初步效果。

通過對瑞典社會保障制度特別是醫療保險制度的考察,給我們的啟示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三點:

1、進一步加深社會保障制度對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重要作用的認識。瑞典的社會保障計劃相當龐大,費用支出驚人,納税比例居世界前茅。儘管各國不少人士對其制度有種種非議,但不管怎麼説,近百年來瑞典是世界上最安定的國度之一,總的講經濟發展的速度也是可觀的,用瑞典人的話説,把錢花在福利上,比把錢花在監獄上要好得多。相比之下,儘管我國政府近幾年來加大了對社會保障的投入,但總的來講還應繼續加大,特別是對醫療保險,中央財政還沒有直接進行過補助。從近期看,起碼對困難羣體的大病醫療救助,包括中央財政在內的各級財政,都應該適當予以補助,以解決困難企業和職工的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定。

2、社會保障的發展要與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瑞典的福利社會以“三高”著稱,即:“高工資、高税收、高福利”。“羊毛出在羊身上”,高福利水平的維持最終要由全體國民來承擔。這個度如果掌握不好,將會影響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瑞典在這方面是有深刻教訓的,在上世紀60年代到80年代初,瑞典的公共支出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從35%迅速增長到60%,從而出現嚴重的財政赤字,瑞典模式發展成“瑞典病”。從上世紀80年代以後,瑞典進行了一系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才開始逐步擺脱“瑞典病”的困擾。這個教訓值得我們認真汲取。我國屬於發展中國家,“發展才是硬道理”。社會保障水平必須注意與經濟發展水平協調發展,既要穩步推進,使人們充分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又要統籌兼顧,不能由於片面追求社會保障的高水平而拖了經濟發展的後腿。

3、要努力增加公眾對社會保障的參與度和認知度。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發展涉及社會各方面、各階層的利益,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和積極參與。在普遍實行勞資集體協議制度以及社團主義政治和利益集團的政治特徵下,瑞典社會各階層對社會保障的參與和了解程度是比較高的。從我們在瑞典與一般民眾,包括司機、導遊的接觸看,他們對醫療保險費用的籌集、待遇的給付以及醫療衞生服務的情況,大都有一定程度的瞭解。在這方面我們是有不小差距的,還有不少工作要做,需要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險政策的宣傳和諮詢工作,讓廣大職工羣眾進一步瞭解和掌握相關政策,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國社會保險學會醫療保險分會考察團

二оо四年九月五日

【第3篇】檢察官代表團赴瑞典考察報告

赴瑞典考察報告

9月我院6名檢察官作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組團的檢察官代表團成員赴北歐瑞典進行了為期兩週的關於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建立合理的檢警關係工作模式的項目課題考察活動。

兩週的考察活動日程安排緊湊,抵達瑞典隆德大學所在南部小鎮隆德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在受到了瑞典隆德大學羅爾瓦倫堡研究所負責人的歡迎致辭後,聽課和實地考察相結合的考察活動就正式開始了。

為期兩週的考察活動中,瑞典羅爾瓦倫堡研究所一共安排了10餘次授課,聘請隆德大學的教授或其他機構的專家分別介紹了國際人權標準、歐洲區域人權體系、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權益保護、瑞典警察制度、瑞典檢察官制度、反對酷刑委員會工作原則、反對家庭暴力工作原則、瑞典議會監察專員等相關制度,並安排實地考察了瑞典議會(包括憲法委員會)、議會監察專員辦公室、瑞典反貪污賄賂檢察官辦公室、瑞典南部馬爾默市警察局及轄區警察局、隆德地區法院、未成年人研究所、國際酷刑受害者康復委員會、丹麥人權研究所等10餘個機構或組織。

經過兩週的學習考察,檢察官代表團的成員對於瑞典的刑事司法體系有了一個比較清晰的認識,並且對於貫穿於瑞典刑事訴訟體系中的執法理念有了一個新的理解。在經過比較分析之後,我們發現瑞典的社會制度、刑事訴訟制度和檢警關係的特點主要表現如下:

1.瑞典政府機構非常重視與國際人權標準的接軌,與社會人權機構和非政府機構充分合作,積極開展對政府部門人員的人權知識教育、培訓。

國際人權標準通常以公約的形式對公民個體的基本權利做出規定,雖然每個國家的具體國情和人權狀況都不相同,但是,有一點是相同的,那就是人權狀況的提高必然會對國家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的合理性、公益性提出挑戰,要求政府機構和公務人員重新審視和觀察自己的行為,使國家的管理活動更有利於社會公眾的各方面利益的提高。在瑞典考察,印象深刻的是,瑞典政府為了推進瑞典全國性的人權教育,響應聯合國的要求,於1999年開始由司法部的一個部門對全國200多個機構進行訪問、調查,通過3年的工作對瑞典全國的人權狀況有了一個初步的認識後,於2002年制定了一個全國人權計劃“a national human rights action plan”提交瑞典最高權力機關——議會審批。這個全國性人權計劃的主要目的是縮小瑞典國內立法、行政方法、理念與國際人權標準的差距、逐步提高公民的人權覺悟和意識、增強各個機構、組織之間在人權教育方面的合作。

為了落實這個全國性人權計劃,瑞典司法部採取了與地方政府部門會談、培訓機構人員、培訓政府公務員、網絡宣傳、翻譯國際文件等方法。在全國性的教育、培訓過程中,社會各界對於國際人權標準有了深刻的理解,這些思想認識的改變相應影響了他們的實際工作方法。在這個全國性的人權活動中,其他社會人權機構和非政府組織也發揮着研究、教育方面的積極作用,他們經常受司法部邀請培訓政府公務員和其他社會羣體。我們的瑞典項目合作方——羅爾瓦倫堡研究所也是瑞典司法部的長期合作機構之一,為司法部提供研究成果和人員培訓的資源。當然檢察官、警察羣體也是瑞典全國性人權計劃培訓的對象。

由此可見,在經過了較長時間的實際調查、分析之後,由瑞典司法部推進的全國人權計劃在策劃、具體執行方法、持續性方面都有較強的針對性和科學性,在推進全體公民人權意識和覺悟的提高,特別是政府公職人員的意識提高方面取得了務實的進步。因此,從上至下的政府的積極推動是瑞典國民人權狀況不斷得到提到的關鍵原因。

2.瑞典議會監察專員機構對於社會進行全方位的監督,併成為公民與最高權力機關——議會之間溝通的橋樑。

瑞典議會監察專員制度是瑞典重要的法律監督制度,即議會成立專門的機構來履行對政府、司法及社會公民行為合法性的監督。議會監察專員因着獨立於政府部門、司法部門及社會機構,因此具有比較獨立的視角和立場,客觀上成為了立法機關和社會公民之間的橋樑,能夠第一手地接觸社會矛盾,在經過獨立調查後,向有關部門提出糾正建議、責令改正,或者向議會提出立法或者修改立法的意見。瑞典議會監察專員機構每年向議會提交年度報告,彙報當年政府、司法、其他社會機構、企業的法律實施情況及公民投訴的主要領域、主要問題。因此,瑞典議會監察專員機構通過發出糾正意見、向新聞媒體公佈監督情況和向議會進行立法建議的方式全面而多手段地履行自己的法律監督權。通過長達200年的實踐,瑞典議會監察專員制度被認為是瑞典最重要的國家制度之一。

與瑞典議會相同,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是國家立法機關和最高權力機關,但不同的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賦予檢察機關來履行。這是兩國在法律監督機構設置上的顯著區別。但通過比較和學習,我們認為雖然兩國的法律監督權執行機構不同,但在法律監督的具體方式上,兩國有互相學習和借鑑的地方。對於中國的檢察機關來説,我們可以學習瑞典議會監察專員制度的一些經驗做法,比如,在充分使用立法建議權方面,檢察機關在充分考察年度法律監督情況後,可以以建議的方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立法建議,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以立法建議權或其他形式發揮更大的作用。

3.檢警關係主要體現為檢察官指揮警察工作,相互之間講求通力合作。

瑞典的檢察機關和警察局不屬於一個機構,都有各自的最高領導,但兩個機構均隸屬於司法部長。檢察官和警察在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過程中聯繫密切。從抓獲犯罪嫌疑人12小時之後,警察就需要與檢察官聯繫,看是否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在羈押犯罪嫌疑人達到96小時之前,必須提請檢察官向法院申請逮捕令。因此,檢察官很早就介入了刑事偵查活動,但檢察官並不就此參加偵查,只是根據警察彙報的情況,決定是否親自指揮偵查。因此,瑞典警察和檢察官在案件的偵查上有分工,主要體現在偵查活動的指揮權上,小而簡單刑事案件的偵查活動由警察進行和高級警官指揮,較複雜的刑事案件的偵查活動也是由警察來進行,但檢察官進行指揮。事實上,檢察官對於一切的刑事案件都有指揮權,但根據長期工作形成的分工和現實必要性出發,只是對一些重大案件的偵查活動進行指揮。當然,檢察官另外一項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審查起訴。

由於,瑞典的刑事訴訟活動中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機制(沉默權制度、律師值班制度)和抗辯機制(絕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可以獲得律師幫助、律師在偵查階段完畢後可得到全部的證據)比較完善,因此警察在訊問時刑訊逼供現象極少出現,而辯護人可以履行辨別警察所取證據的真實性和偵查活動合法性的抗辯職能,因此檢察官和警察的工作原則就是相互配合、通力合作,盡力取得控罪證據。在中國的刑事訴訟機制中因着某些配套制度不完善而強調檢察官“加強偵查監督”的觀念於瑞典的檢察官來説並不適用,換言之,瑞典刑事訴訟的內部機制設置本身已經可以起到制約濫用警察權力的行為,因此檢察官不需要過度睜着 “二郎神”的天眼。當然,檢察官對警官指揮偵查時必然對警察的偵查活動產生領導和監督作用,但主要體現為促使警察的偵查活動更加有效,而非着力於監督警察的其他違法行為。

4.檢察機關與警察機關在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權益方面非常重視與社會其他機構及非政府組織的合作。

對於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主要體現為律師幫助權。在瑞典,絕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獲得律師幫助。在被警察扣留之後,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申請聘請律師。在初期的訊問過程中,警察會與值班律師聯繫,讓其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之後,如果犯罪嫌疑人無錢聘請律師,那麼可以為其指定律師。因此律師值班制度的建立使警察在訊問時無法採取刑訊逼供等違法手段。這樣,警察違法獲取口供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此外,在偵查結束時,辯護律師可以從警察手中獲得案件的全部證據,他們在掌握了全部的證據之後就可以進入積極的辯護準備階段。因此抗辯機制的完善也使警察所取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要受到辯護方嚴密的質疑。由此可見,瑞典警察的偵查權力主要由律師值班制度和強有力的抗辯機制來加以制約和監督。

在被害人保護方面,瑞典建立了專門的被害人補償和支持機構。如果一名被害人在犯罪中受到身體侵害,而罪犯不能夠賠償,同時被害人的傷害沒有保險,那麼被害人可以從該機構得到一定的補償。此外,瑞典還有許多支持被害人的其他機構和非政府組織,比如被害人基金會、社會福利局、法律援助部門等機構為被害人提供法律、心理、物質方面的支持。被害人補償和支持機構也非常注重對警察和檢察官在如何正確接待被害人方面的培訓,通過多年的培訓和教育,檢察官和警察羣體都開始意識到作為國家應該為全體公民提供一個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如果有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那麼這是全社會的事情而不是被害人一個人的不幸,因此警察和檢察官在代表國家懲罰犯罪的過程中同樣要承擔安撫、支持受害者的工作,使他們的心靈和物質獲得應有的安慰或者補償、生活更快地步入正常。因着這些社會機構的共同幫助,警察、檢察官也不再是維護社會安全和保護社會公民的孤軍奮戰者,全社會形成了互相支持的理念和支持網絡,因此瑞典的被害人的權益保護狀況較好。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對於一些案件是否要起訴和如何挽救未成年人,檢察機關會與社會福利局積極地聯繫,就具體案件的處理聽取社會福利局的建議。社會福利局對於如何幫助、教育該名未成年人有具體的實施方案,如果檢察機關同意社會福利局的具體方案,那麼就可能對該人做出不起訴決定。由此可見,社會福利局等機構與檢察機關聯繫密切,在對未成年人的幫助、教育方面互相配合、密切合作。

上述四個方面是檢察官代表團在經過考察後的體會。總的來説,我們發現瑞典的政府、司法機關及社會機構正在逐步向全社會推進科學、理性的工作理念,同時各行各業對於這些理念也抱着開放和學習的態度,因此瑞典社會的各項秩序和公民對社會的滿意度都較好。

在考察瑞典的社會制度、刑事司法制度的過程中,檢察官代表團的各位成員積極地對瑞典同行進行提問,並自行組織討論,比較兩國檢察制度的異同。這次考察也使檢察官們受到了他國先進理念的影響,並啟發了團員們對於一些具體問題深入研究的興趣,這些都是這次瑞典考察活動最大的收穫。(全文完)

【第4篇】波蘭、瑞典醫療保險制度考察報告

波蘭、瑞典醫療保險制度考察報告

8月14日至25日,由中國社會保險學會醫療保險分會組織、深圳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協辦的醫療保險考察團,對波蘭、瑞典兩國的醫療保險制度進行了考察。考察團由醫療保險分會、江蘇、福建、上海、重慶和北京等省市勞動保障廳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有關同志共8人組成。考察期間,訪問了波蘭醫療衞生基金會,波蘭衞生部和瑞典社會保障署。現將我們所瞭解的波蘭、瑞典醫療保險制度及其實施情況報告如下:

一、波蘭醫療保險制度基本情況

基本概況 20世紀30年代,波蘭議會就通過了社會保險法,後幾經修改並不斷完善,目前,實行的是波蘭議會1998年1月通過的社會保險法。新的社會保險制度分為四類:

(1)養老保險;

(2)疾病保險;

(3)事故保險(包括工傷事故和職業病);

(4)意外保險(工傷後喪失勞動能力),該制度覆蓋了所有職業和社會羣體。社會保險基金統一由國家社會保險公司徵收,按照規定,社保公司將基金通過銀行分別劃給養老保險基金會、醫療衞生基金會、事故保險基金會和意外保險基金會。在社會保險基金框架下,還分別設有意外保險、疾病保險和事故保險儲備基金。國家為社會保險賠付提供擔保。建立各種保險儲備基金的目的是為了保證今後社會保險基金有更大的支付能力,最終達到經費完全自理的目的。

2003年1月,波蘭議會通過了《成立國家醫療衞生基金及普遍醫療保險法》,並於同年4月經總統批准正式生效。根據新法規,波蘭將建立新的、全國性的醫療保險體制,改國家預算方式為建立基金制,其核心是集中管理全國醫療保險基金,使全體參保人員能得到平等的醫療待遇。成立國家醫療衞生基金會並實行普遍醫療保險制度是構成新體制的兩個重要元素。

新的醫療保險體系的基本原則有:

(1)人人免費平等的獲得各種醫療保險待遇;

(2)自由選擇各類醫生;

(3)在醫療保險服務範圍內,所有人享有相同的待遇;

(4)從個人收入中強制徵收一定費用用於醫療保險費;

(5)對沒有收入的人員,政府通過預算的方式負擔醫療保險費用。

國家醫療衞生基金會 該基金會是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家機構,具體負責全國醫療保險業務,保證醫療保險基金的運作。國家設立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會工作,管理委員會由13人組成,任期5年,其主席由國家總理任命,基金會總裁由管理委員會任命。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並監督實施國家醫療保險規劃,確定並監督實施工作章程,審議基金會的工作計劃和經費使用報告。基金會屬於非贏利性機構,不從事經營活動,不開辦醫院和藥店,不以任何形式擁有醫療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它的主要任務:一是明確誰是投保人,誰購買了醫療保險;二是與醫療單位簽定合作協議。基金會每個季度向國務院提交工作報告,每年向國會提交報告。

基金會總部設在首都華沙,在全國16個省設立了省級機構(分會),全國工作人員約4000人,其中中央一級機構250人。基金會從全國醫療保險費中提取1%的管理費,用於全國各級機構。中央機構不直接參與篩選合作伙伴(醫療單位),全部由16個省級機構負責。國家基金會有權任免分會會長。

醫療保險範圍 保險對象是所有波蘭公民以及合法居住在波蘭的外國人,不包括駐波蘭的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工作人員。具體為:

(1)具有波蘭國籍的公民;

(2)定居在波蘭的歐盟(eu)或歐洲經濟區(eea)公民;

(3)停留在波蘭的非歐盟或歐洲經濟區公民,但他們有居住簽證;

(4)合法居住在歐盟或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內的非歐盟或非歐洲經濟區居民,而且已經加入了醫療保險。

在崗就業人員按收入的8.5%繳納醫療保險費,以後每年增加0.5%,直到達到9%,以後不再增加。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已包括了用人單位應繳部分(7.5%),故用人單位不需再繳納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每月代為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均繳到國家社會保險公司,再由該公司通過銀行轉到國家醫療衞生基金會。1999年,國家規定對退休人員也進行改革,在改革之前,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是由國家預算保障的。改革後,絕大部分人員由醫療衞生基金支付,另一部分繼續由國家預算保障。農業人員不繳醫療保險費,而是由國家補貼,他們的醫療保險由農業醫療保險公司專門管理。

波蘭總人口3800萬人,按規定參保人員應為3738萬人。能夠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人,一部分是投保人,另一部分是沒有投保的人。其中有一部分人主要是收入很低,沒有能力參保。根據規定,他們向所在的鄉政府申請,鄉政府可以視同投保並批准他們享受醫療保險,一般情況下,批准享受時間一次為30天。這樣做,主要是基層政府較瞭解情況,可以把關。對於長期需要依賴酒精、藥物生活的人,國家同樣為其提供醫療保險,他們認為這樣要比提供社會救濟便宜些。

個人購藥,按病種報銷藥品費用,但報銷比例不同,如糖尿病,個人支付16%,基金支付84%;感冒發燒,個人和基金各支付50%。

醫療保險的範圍包括各種疾病的預防、診斷和治療服務,例如預防疾病和創傷的發生、疾病的早期檢測、疾病診斷治療和護理,阻止殘疾和其生活限制等。以下醫療服務不在醫療保險範圍之內:與治療無關的健康體檢(如駕駛證體檢等)、無醫生處方的療養院療養、非基本性的牙科治療、非義務性的預防接種、患者自費的非常規性治療、由國家財政支付的醫療服務和在國外進行的治療等等。

8月,波蘭公佈了國家醫療保險項目資助細則法規,其附件中詳細列舉了患者完全自費的診治項目。

醫療單位 醫療單位分為公立醫院、私立醫院、私人診所和私人婦產醫院。這些醫療單位都要在省級法院註冊,並接受衞生等部門的監督。醫療單位提供的服務可以分為五類:一是家庭醫生,既為初級就診,一名醫生約有2500名患者。二是衞生所,通常情況下,衞生所醫生要接到家庭醫生的轉診單,才能為患者看病。個別病種即不需要轉診單,醫生可以直接看病,如牙科、婦科、眼科、心理疾病等。三是專科和綜合醫院,主要服務於慢性病、需住院的患者。四是康復治療中心。五是急救中心。

國家醫療衞生基金會要與醫療單位、醫生簽定合作協議,協議主要包括:服務人數(人次)、服務項目、疾病病種和基金支付數額等,並根據協議向醫院、醫生撥款,超出部分,基金會當年內不再撥款。醫院和醫生每月向基金會報告一次經費執行情況。部分私立醫院不願與國家醫療衞生基金會簽訂協議,他們認為基金會撥款太少。因此,參保人只能到簽訂協議的醫院看病,才能報銷,急診除外。

參保人可以自行選擇醫療單位、醫生。一般情況下,患者都有固定的醫療單位和固定的醫生,患者就診都是找同樣的醫生,直到該醫生説可以轉院治療。原則上,參保人只能到與基金會簽定協議的醫院就診。如果轉院,患者的醫療費用由原醫院負責向就診醫院支付,基金會不再支付費用。入院接受治療的患者(這些病人可接受直接治療、護理、診斷或康復訓練),有權獲得免費的疾病治療(患者只支付30%-50%的購藥費)。醫生開出的處方藥品必須比同類藥物便宜。而對於非協議醫療單位醫生開出的處方,藥品費用要有患者全部承擔。

在發生急診、疾病導致其不能活動或需要進一步持續治療情況下,參保人員有權往返免費使用衞生醫療專屬的運輸工具(包括飛機),從而能在最近的醫療單位接受診治。除此以外,在其他疾病情況下,衞生醫療專屬運輸工具的使用是要收取部分或全部費用的。衞生部頒佈了使用衞生運輸工具的標準和規則。

衞生部長有權利決定國內患者是否需要到國外進行診斷和治療。患者在國外所花費的醫療費用通過提前公開預算的方式對其進行支付。

全國醫療費用構成 全國醫療費用佔gdp的6.1%,近幾年此比例逐年下降。全國醫療費用,國家醫療衞生基金佔87.3%;國家預算佔7.1%,這部分資金由衞生部管理,主要用於高危職業、癌症治療和部分器官移植等,國家預算在逐年減少;各級政府投入佔2.2%,主要用於轄區內的醫療單位的投資;其他佔5.4%。另外,內務部、國防部也掌握部分國家預算,用於軍隊、消防、特種職業等。

,國家醫療衞生基金會支出基金約320億元茲羅提(約合10億美元),不包括私人自費購藥或到私立醫院就診費用。

二、瑞典醫療保險制度基本情況

瑞典的社會保障制度本着為每一個公民提供經濟安全網的指導思想,實行普遍性和統一性的原則,全體公民都有獲得基本社會保障的權利,基本內容有養老、醫療、失業、傷殘、生育保險等。全國平均壽命男性為77.1歲,女性為81.9歲。瑞典中年以上的人口數量在實質性的增加,尤其是80歲以上的老年人羣。瑞典人口中有18%的人年齡超過65歲,被認為是世界上最老齡化人口的國家。

醫療保險 1955年實行醫療保險制度,1982年通過衞生立法,規定該國公民在生病(生育)時有資格領取由地區社會保險局支付的“醫療費用補助”。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隨其父母參加醫療保險。1984年,允許實施私人健康保險制度。

醫療保險基金模式採取現收現付制,一般用人單位要按職工工資收入的33%繳納社會保險税,職工需負擔4.95%的社會保險税(其中醫療保險税2.95%、失業保險1%和年金税1%)。自謀職業者根據收入情況,要繳納17—30%的社會保險税。但高福利、高消費導致專門的社會保險税已不能滿足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國家還必須從税收中撥款給予補充。,全國用於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的總資金相當於gdp的36.5%。社會保險基金由三部分組成: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税、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税和國家部分税收。

醫療保險對象為全體公民、在國外工作不足一年的瑞典人和在瑞典工作的外國人。投保人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税後,本人及其家屬就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主要待遇有:

(1)醫療保健費用。包括醫生治療費、住院費、藥費、往返醫院的路費等。

(2)疾病津貼。投保人生病期間的收入損失,此津貼補償一般無時間限制,但生病3個月以上者,需要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以確定是否能夠繼續幹原工作,如果不能,需要接受培訓並改行。

(3)牙科治療補貼。20歲以下患者,國家承擔全部費用,20歲以上國家承擔部分費用。

(4)藥品費用。患者(或家人)可以持處方到藥店購買到優惠藥品,購買非處方藥需要全部自費。在規定時間內,患者購買藥品費用達到一定數額後,將有資格在這之後的一段時期內免費領取藥品。

(5)產婦津貼。產婦除享受常規的醫療保險待遇外,還可以領取一定數額的產婦津貼。

醫院和基礎醫療服務機構(健康服務中心)門診掛號費標準由各省、市政府根據本地情況自行確定。為限制個人負擔,政府規定了最高收費限制,病人累計支付門診掛號費最高限為900克朗,超出部分從第一次門診算起的一年時間內,免收以後的掛號費。另外,所有的醫療單位對兒童和20歲以下者一律免費就診。同時,規定患者支付處方藥不得高於900克朗,超過部分享受藥品補貼,這就意味着患者在一個年度內就醫總支出費用不會超過1800克朗。

瑞典的醫療衞生服務體制為三級管理:一是中央政府,包括國會、政府有關部門(衞生和社會事務部、勞動部等),它的一個重要作用是通過法律和法令規定衞生醫療服務的基本原則,負責監督與指導。二是省級管理委員會,國家規定醫療保險具體業務由省級機構負責管理與實施,省級政府擁有醫院。三是市級管理委員會,承擔審核待遇、基金支付、信息反饋和各項服務等工作。它們在瑞典醫療服務體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選舉產生的這些政治機構有權利通過徵税和收取費用來支持它們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大眾。

衞生服務 醫療保健體系的最主要評價標準是衡量其能夠為服務的人羣提供面對任何健康問題的處理方法的水平。瑞典衞生服務體系分為:

1、基礎醫療保健服務機構(健康服務中心)。它的目標是改善人們的健康狀況,並向不需住院治療的公民提供醫療服務。這個部門擁有一系列廣泛的健康專家——包括各類專業醫師、護士、助產士和理療醫師等。他們在健康服務中心組成團隊進行工作。公民有權選擇自己的私人家庭醫生,一般都是一個全科醫生。此外,還有社區護理診所和婦幼診所的私人醫生、理療醫生提供醫療服務。基礎醫療服務還包括向企業和學校提供健康檢查和諮詢服務。

健康服務中心的另一項工作是通過技術輔助手段向病人提供護理住房或在病人家中提供醫療和護理服務,方便了老年人和殘疾人接受全天候24小時的護理服務。

2、縣級和地方級醫院。全國大約有65家,它們為患者提供需要住院治療的醫療服務,包括為需要入院治療的病人提供專科領域的住院或門診醫療診治服務。另外,縣地級醫療機構也提供精神病方面的護理治療,而且正以門診病人護理的形式逐漸增多。

3、較大的地區區域級醫療服務系統。該系統包含9個地區級醫院,相比縣級醫院,地區級醫院有更廣泛的的專家隊伍和診療系統,除一般的專科醫療服務項目,還提供包括精神病治療,以及神經外科、胸外科、整形手術和專業實驗室等專業領域的服務。

由於強調院外治療的理念,住院治療在人們的觀念中已經發生了許多改變。現在,日間手術方式和家庭醫療診治的引入,越來越多的患者在院外接受診療,越來越多的疾病治療和手術不再需要病人必須住院才能完成。

目前65歲以下瑞典人口中每320個居民有一個醫生。

瑞典衞生和社會事務部負責全國各地區醫療服務、社會保險和社會問題的發展。該部門就新的立法問題為政府起草參考條例,為議會起草提案,並起草其他政府有關管理的規定。國家衞生和福利署則是政府在醫療服務、健康保護和社會服務領域的中心顧問和監督機構。該機構的主要任務是跟蹤和評估各地區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中央政府有關規定。

近幾年來,省、市政府在醫療保健領域裏引入的一個主要改革就是病人有選擇醫院和醫生的自由。病人可以選擇他們就醫的健康服務中心(或家庭醫生),選擇他們希望就醫的醫院。如果病人希望到本轄區以外的醫院就治,醫院可以出具轉診證明。

初級基礎護理服務必須在病人與他們聯繫的當天提供服務,而醫療諮詢則需要在8天內提供服務。

醫療服務經費 瑞典醫療服務經費達到1780億克朗(包括藥品補貼和牙科治療),這個費用已經佔到當年國家gnp的8.5%。由省、市政府提供或支付的醫療服務費用佔到這個總費用的80%左右。

各省、區的醫療經費佔各地運作費用的89%,各省、市政府有權利對其轄區的居民按照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徵收個人所得税,徵收比率平均在10%。另外費用中的19%來自中央政府撥款,患者個人也需支付4%的費用。由於加入歐盟,瑞典税收基數在逐漸降低,各地政府收入和醫療服務基金也相應的在減少。

三、幾點體會

通過對兩國醫療保險制度的考察,給我們的啟示是多方面的,其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在堅持社會保障水平應與國家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基礎上,擴大醫療保險覆蓋範圍應是發展趨勢。波蘭、瑞典雖然政治結構、經濟體制和社會環境等有所不同,但兩國政府都提出了人人健康和公民一律平等享受國家公共衞生醫療服務的目標,並認為向公民提供醫療服務和籌措資金支持是政府的責任,社會保障(特別是醫療保險)制度要覆蓋全體公民。儘管我國人口眾多、經濟落後,醫療保險制度難以在短時間內覆蓋全體公民,從長遠看,我們在制度設計上要充分考慮全體公民都應享受醫療保險服務,做好不同人羣、不同辦法逐步統一的準備,努力實現人人平等享受醫療保險服務。

2、推進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建設,需要不斷提高醫療保險管理水平。考察期間,我們有一個突出的感受,兩國雖然管理手段上有所不同,但面對全體公民,服務細緻、周到、詳盡,能夠掌握每一個人的基本情況,隨時隨地可以查詢,包括服務於他們的家庭醫生。優質服務需要有相適應的管理理念、管理標準、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在這方面,我們是有不小差距的,還有許多工作要做,需要不斷改進與完善。

3、社會保險持續、協調發展,需要法制化。波蘭、瑞典在醫療保險計劃執行前,都要通過國會發布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在實施過程中,又要對許多工作通過法律的形式進行規範,內容很具體,分類很詳細。如波蘭在衞生服務方面,就有牙科醫生診療規範、護理人員行為規章、療養院管理等。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成分複雜多樣,利益羣體錯綜複雜,需要通過法律法規加以規範,保證各項社會保障制度順利實施。目前,我國立法滯後,尚無統一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保險法,政出多門,以行政管理取代依法管理,無法發揮法律規範的強制功能。

4、發展社區衞生服務,能有效降低醫療保險費用,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在波蘭、瑞典,參保人員都有為自己服務的家庭醫生,可以足不出户。在社區還設有衞生所(波蘭)、基礎醫療服務機構(瑞典),配有一定數量的全科醫生,一般性疾病能夠就近治療,對這樣的醫療服務,國家還有治療費用、藥品價格等優惠政策。我國還不具備全面建立家庭醫生制度,但近期,可以充分依託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平台,將醫療保險服務向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延伸,由於街道、社區的特殊性,它能起到預防、保健、康復、治療和健康教育等作用,醫療保險管理服務要從單一的經辦機構提供向以經辦機構為主、社區管理服務和羣眾性自我管理服務為輔發展。

【第5篇】關於德國、瑞典、法國基層選舉情況的考察報告

關於德國、瑞典、法國基層選舉情況的考察報告

德國、瑞典、法國基層選舉的模式不盡相同,甚至在一個國家內也有所差別(德國)。但是,作為歐洲國家,其基層選舉的歷史都比較長,選舉的過程也有許多相同之處。

一、德國、瑞典、法國基層選舉制度及其運作

(一)選舉機構

選舉機構是保證選舉工作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進行的組織載體。在瑞典、德國和法國的基層選舉中,一般都設有非常設的選舉機構。瑞典設有專門的國家選舉機構,負責組織年次的選舉工作,並負責省和市鎮議會選舉的輔導和培訓。在市鎮設有非常任的負責選舉工作的組織,在選舉前年每個市鎮有人專門負責選舉工作。在德國,地方設有選舉局(隸屬於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選舉工作,其主要工作是製作所有有選舉權的選民名單、印製選票、確定投票點、通知選民投票、負責信件選舉等,以保證選舉正常進行。

【第6篇】瑞典、挪威社區建設考察報告

瑞典、挪威社區建設考察報告

挪威王國 位於北歐斯堪的那維亞半島的西北部,面積39萬平方公里,相當於我國湖北和湖南兩省面積之和,人口440萬,比我國廣東省汕頭市人口略少。挪威劃分為19個郡,43個市或社區。

挪威也是一個君主立憲制國家。挪威的立法由議會負責.議會由165個成員組成.由18歲以上的所有公民選舉產生,每四年選舉一次。議會選舉四分之一的成員作為上議院,其他人員組成下議院。挪威的最高司法機構是最高法院,由院長和17名法官組成。下設五個上訴法院,聽取和處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此外,調解法院處理民事案件,郡和市法院聽取和處理刑事案件。除調解法院的成員由地方議會選舉外,其他所有法官都由國王任命。

二、兩國的社區發展

社區的界定 兩國的社區大致是相同的,與我國當前的社區則有所不同。如前所述,兩國實行的均是三級政權體制,市是最低的一個行政層級。在管理上實行高度自治,擔負着社區服務、社區保障、社區治安、社區教育、社區環境等與社區居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基本任務。在文字名稱上,我們訪問過的諾特利耶市和海德謨若市都叫做kommun,它與英文的commune意義相同,具有市鎮、市鎮政府、全鎮居民、社區、社區全體居民等意思。因此,無論從功能方面看,還是從其文字名稱方面看,兩國的社區就是市的區域。

社區組織架構及其功能 在這兩個國家,社區組織體系主要是由社區議會和市政府組成。

市議會就是社區議會,是權力機構,議會主席(副主席)由市長(副市長)兼任,下設若干個委員會,由社區居民民主選舉產生。社區議會的功能是:

1、決定議會組成人員。每個社區的議會有權通過社區自己的條例,自主決定選舉多少名成員組成議會。

2、對社區進行通盤規劃。社區議會最重要的職責是,站在全局高度對社區發展做出全盤規劃,以使社區政府各部門之間在制定決策時達到平衡和協調。

3、徵税和制定預算。

4、決定行政機構。自主決定組織什麼樣的行政機構來進行社區管理。

5、組織社區聽證會。決定聽證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和程序。在這裏,社區是由社區議會管理的,而社區議會是由社區居民民主選舉產生的,它必須按照選民的意願來辦事。

社區議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所有的社區居民都可以旁聽,或者從當地的無線廣播中收聽,從網上瀏覽會議內容,社區居民隨時可以表達自己的意見。

除了社區議會和社區政府兩個主體性組織外,社區中還有眾多的居民理事會,它類似於我國城市社區中的中介性組織或羣團性組織。在社區政府開辦的所有服務性機構中都可以成立居民理事會。通過這些理事會,居民們都有機會對以社區議會為中心的社區政府提供的所有服務直接參與管理和監督。

市政府就是社區政府,是執行機構,由社區議會委任,下設若干個部,每個部與社區議會委員會一一對應,並對其負責。市長(副市長),同時也是社區議會主席(副主席),由社區議會選舉產生。社區政府的主要職責,包括社區服務,幼兒園、國小和國中教育,保健中心及初級保健服務,老年關照,社會福利,文化與休閒等。在處理社區事務時,社區政府可以享用“一般權限”原則。所謂“一般權限“原則,是指社區政府可以處理法律未加具體規定的事務。為了給社區政府留有充分餘地,鼓勵社區政府開拓創新,支持他們在本轄區內為社區居民多做好事實事,兩國的法律對社區政府的職責不做太細緻的規定。總之,社區政府的職責就是處理社區內與社區居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大小事務。

社區發展的資金來源和支出。社區發展資金的來源主要由税費收入和中央政府的撥款兩部分組成。税費收入包括:所得税、財產税和社區收繳的各種費用。社區政府一半以上的收入來自於社區內徵收的所得税和財產税。瑞典的社區税收佔公共總税收的30%以上,挪威的社區税收佔公共總税收的20%左右。通過徵税,每個社區政府可以自主地決定政策和社區服務水平。社區政府大約四分之一的收入是靠經營和服務獲取的,如諾特利耶社區政府將報廢的軍事基地作為大學城來經營可獲取一定的收入等。中央政府的撥款包括固定撥款和專項撥款,後者用於社區實施自己優先列支的項目。根據社區政府的實際支出,中央政府還會給予其一部分補償。

社區的資金支出同樣是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社區工作人員的工資、機構運行等支出。二是為完成社區各項任務所做的投入。瑞典的社區資金支出佔國民生產總值的20%以上,佔公共總支出的40%左右。挪威的社區資金支出佔國民生產總值近20%,社區資金支出佔公共總支出的30%以上。

鑑於社區税收與支出在公共總税收與總支出中均佔有較大份額.兩國都把社區的支出視為決定總體經濟政策的一個重要因素,必須由中央政府和議會進行宏觀調控,使之與整個國民經濟協調起來,融為一體。鑑於不同社區存在不同的税收水平差異,兩國還設有均衡制度,目的在於對所有的社區政府給予平等的財政基礎。均衡制度含有調整社區政府專項撥款的條款,若社區政府因實施新的立法而造成財政開支增大,國家可利用專項撥款給予社區政府財政補貼。相反,若因實施新立法而節省了財政支出,國家也可收加補貼。這些問題都由社區政府組織負責與中央政府部門談判解決。

社區服務中心 社區服務中心一般由社區議會建立,其主要功能有:可供居民舉行俱樂部活動、開會、朋友聚會、演戲等。多數社區服務中心都設有工作間,居民可在這裏做各種製作。可供居民用於健身。居民可以在這裏使用計算機,上互聯網等。社區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隨時可以指導居民使用這些設備。社區服務中心還設有咖啡廳和專職廚房,單位或家庭要舉辦特別活動時,都可以和社區服務中心聯繫,由廚房安排菜譜、製作菜餚和提供服務人員。居民可在社區服務中心展示自己的藝術作品。

三、幾點啟示

以人為本、服務至上的社區發展理念是社區建設的核心。在瑞典和挪威,看不到類似於我國城市社區服務中心大樓一類的建築或字樣,但它的服務卻是無時無處不在的,使人感到沒有不方便的地方,這裏有政府的服務,有非政府組織的服務,有企業的服務,也有志願者的服務。總之,你只要有服務需求,隨時隨地都可享受到服務。這與我國目前城市社區建設的現狀形成了鮮明對比。目前我國各地在社區建設工作中,偏重於看得見、摸得着、見效等有形(或稱硬件)內容的建設,如建社區服務中心,上電子平台等,似乎社區服務大樓層數越多。面積越大.裝修越漂亮,社區建設也就搞得越好。有些領導也是根據這些漂亮的設施、設備來評判一個地方社區建設的優劣。由於這種片面理解,覺得沒有投資、沒有雄厚的資金就無法開展社區建設。有些地方雖然投資不少,居民卻沒有感受到服務有什麼明顯的改善。如果做一個比較的話,我們現在偏重的是服務的外殼、服務的工具、服務的設施、服務的陣地,而忽視了服務的本身,以致於我們身邊雖然有裝修漂亮、裝備齊全的現代化的社區服務中心大樓,卻沒有感受到優質的服務。我們只知道,“從搖籃到墳墓”是瑞典和挪威乃至北歐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從財政方面給政府造成了沉重負擔,同時養了懶漢。但在社區建設或社區發展的理念方面,的確值得我們學習、借鑑。以人為本,為社區居民提供優質的服務,解決社區居民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是社區建設的出發點,是社區建設的核心和目標,硬件設施和設備的建設固很重要,但與社區建設的核心或目標比,是處於從屬和服務地位的,其本身:不是核心和目標,不應捨本逐末。

體制是實現社區自治的制度保障 個體制不僅包括社區內部的組織體制,包括政府的體制,特別是基層政府的體制。在瑞典和挪威,社區的主體組織之一雖然是政府,是行政組織,但由於中央政府、郡政府和市(社區)政府之間有明確的職能劃分,市(社區)在自己的職能範圍內實行高度自治。市(社區)對自己社區居民(市民)負責是其職能所在,社區的事情由社區居民自己決定,社區政府的領導人只有為社區居民服務好.才能繼續當選,而不是看是否受到上級政府或領導的肯定或表彰。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仍然處於發展和完善過程中,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形成的觀念還在不同程地影響着我們,舊體制的殘餘還在不同度地發揮着作用,基層政府的職能尚未完全根據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進行轉變,仍有許多工作需要社區組織去落實,去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行政負擔依然很重,使我們的社區自治受到嚴重製約。我們需要在體制改革方面加大力度。

社區居民積極廣泛的參與,是社區發展的重要基礎 在瑞典和挪威,積極參與社區事務,已經成為社區居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居民有什麼要求,可以直接向政府提出,也可以通過議員來表達。社區議會有事情,召開聽證會.充分聽取社區居民的意見。當前我國城市社區建設的發展,主要還是依賴於黨和政府的推動,社區組織的動員和組織,社區居民積極自的參與還遠遠不夠,社區居民的參與力量還遠未發揮出來,這是有待加大工作力度的領域。

瑞典和挪威的國情與我國有很大不同,在社區建設方面有許多具體做法因為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約,我們不一定要照搬。但是其先進的思想和科學的內涵我們是應當學習的,應當使其本土化.與我們自己的具體實際結合起來,推進我國社區建設健康發展。

【第7篇】關於瑞典、芬蘭企業債務重組情況的考察報告

為了借鑑國外企業債務重組的經驗,我們赴瑞典、芬蘭考察了企業債務重組情況。瑞典、芬蘭兩國都很重視企業的債務重組工作,並形成了比較成熟的企業債務危機防範機制和債務重組機制,對我國國有企業債務重組工作有一定的示範作用。

一、瑞典、芬蘭兩國企業債務重組基本情況

(一)兩國企業在20世紀90年代都曾面臨嚴重的債務危機

在瑞典企業中,由國會委託政府管理的國有資產現有8700多億瑞典克朗,主要分佈在57家企業,其中47户企業為國有獨資企業,有職工20多萬人(在斯德哥爾摩股票交易所,最大的股票仍是國有企業的股票)。芬蘭在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原由政府管理的近3萬户國有企業通過出售和上市,已陸續實現私有化。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受東歐鉅變及前蘇聯解體的影響,瑞典和芬蘭企業的主要國際市場急劇萎縮,國內通貨膨脹嚴重,貨幣貶值,導致瑞典和芬蘭兩國出現了比較嚴重的銀行和企業債務危機。

受危機的影響,企業經營狀況惡化,大量銀行貸款無法償還,銀行的不良資產大量增加,使兩國的銀行和企業陷入了嚴重的困境,不少企業和銀行宣告破產。例如,1991年,瑞典銀行業的虧損就達360億克郎,1992年虧損上升到600億克郎。其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佔總貸款的比率平均為8.8%,最高的達到16.5%。芬蘭在1992年至1995年也出現了商業銀行、企業和自然人破產浪潮,全國15萬户企業中有20%的企業破產,其中也包括國有控股和參股的公司。

【第8篇】關於赴德國、瑞典、法國考察的情況報告

關於赴德國、瑞典、法國考察的情況報告

在中國-歐盟村務管理培訓項目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辦公室)、德國icon諮詢公司的協調下,20xx年4月18日至5月2日,民政部組團赴德國、瑞典和法國進行了考察。這次考察是中國-歐盟村務管理培訓項目活動的組成部分,也是自該項目執行近3年來,中國派出的第一個赴歐洲考察的團(組)。

代表團成員的選定是民政部與項目辦公室協商進行的,具有多樣性。民政部內既有項目業務主管部門的代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也有教育培訓業務主管部門的代表(人事教育司),還有具體實施項目單位的代表(民政部培訓中心);地方上既有試點省的代表(遼寧、雲南),也有非試點省的代表(貴州、青海)。

項目辦公室對這次考察活動,給予了應有的重視。代表團啟程前,項目辦公室專門安排一天會議時間(4月16日),介紹歐共體、歐洲聯盟等國際組織的有關知識;介紹德國地方政府的體制及其運作程序,向代表團成員提供了一些介紹法國、瑞典國情的中文材料,從而為在歐洲考察活動的順利進行提供了幫助。

在歐洲期間,除了旅途時間外,我們先後在德國工作了3天,在瑞典工作了5天,在法國工作了3天,最後又從法國返回德國進行總結和評估。在德國,我們參觀了波恩附近的swistal-miel農場,向農場主詳細瞭解他參與社區事務及其農業生產的情況;觀摩了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所屬波恩市的社會民主黨黨內提名波恩市市長候選人的提名大會;訪問了座落在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布呂爾市的聯邦公共行政管理學校,瞭解了德國公務員的培訓情況;訪問了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內政部,聽取有關德國聯邦制、地方自治運作情況的介紹;訪問了特羅斯多夫市,與市長候選人、黨派領袖等見面,瞭解該市即將開始的選舉程序、選舉組織管理等情況。

在瑞典,我們聽取了瑞典地方政府聯合會國際發展部負責人關於“瑞典基層治理體制”的介紹;聽取了中央政府前文化部長關於“瑞典民主”理念的講演;參觀了瑞典議會大廳,並聽取議會運作規則介紹;拜訪了瑞典選舉事務局,聽取關於選舉制度、選舉方法、選舉管理等情況的介紹;參觀了斯德哥爾摩市政會議大廳,並瞭解議會運作情況;聽取瑞典地方政府聯合會高級官員關於地方政府聯合會演變發展歷史及其地位作用的情況介紹;聽取中央政府公共調查官制度的介紹;到烏浦索拉市(uala)聽取該市市政會議組織結構、具體運作以及城市規劃情況介紹;旁聽烏浦索拉市市政會議有關問題的討論;實地考察烏浦索拉市一所社會福利院,聽取他們關於老人、殘疾人照料情況的介紹;參觀烏浦索拉市市政會議自己決定上馬的垃圾轉化為沼氣的工廠。在法國,我們聽取了法國最高行政法官jean-louisdufeigneux先生關於法國行政建制的介紹;聽取了最高行政法官didier-petetin先生關於地方政府選舉制度和市鎮政治生活運作情況的介紹;參觀考察了聖德尼市,並聽取該市市長、副市長關於市鎮合作和地方參與式民主情況介紹;參觀了聖希萊·聖美滿市(sainthilairesaintmesmin),聽取有關市鎮間合作、市鎮聯合體的情況介紹。

總的來説,雖然在每一個國家停留的時間並不長,但由於具體接待單位的精心安排,加上我們自身的刻苦努力,使考察活動達到了的預期目的。每一位參加考察的同志都認為這次考察有許多積極的影響,都對這次學習考察印象深刻,感受很多,收穫很大。

第一,大家認為,這次考察的內容豐富,加深了我們對部分歐盟國家地方自治、基層民主和人員培訓情況的理解和了解。所到的三個國家,行政管理體制、民主規則的運用各有不同。

就國家結構形式而言,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瑞典是地方分權型單一制國家,法國是中央集權型單一制國家。在國內時,我們對它們的情況多少也知道一些,但不具體。

這次,通過聽、看、問,增進了認識,對三個國家地方自治、基層民主等情況的歷史由來、發展演變、運作規則等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為我們今後借鑑基層治理中的他山之石,提供了幫助。有關專業考察報告,請參閲附件。

第二,參加考察的所有同志,都能遵守紀律,認真聽取介紹,主動提問,贏得了國外專家學者的尊敬。這次考察中,向我們介紹情況的三個國家,不管是官方機構的人員,還是非官方機構的人員,他們的實踐經驗和理論水平都很高,對我們的問題百問不煩。

我們參加考察的同志,也非常珍視這次難得的機會,認真聽講,仔細做筆記,有的同志還錄了長達十多個小時的音像資料。每次情況介紹會都超過規定的時間。

這次考察,雖然整個日程安排非常緊張(包括星期六在內都安排有公務活動),但我們很快克服了時差等困難,每次活動,大家都準時、整齊參加。我們謙虛、認真的態度,贏得了各方的好評。

瑞典的接待方――瑞典地方政府聯合會國際發展局(salaida)的官員説,他們接待過不少國家的訪問團組,但像我們中國這樣認真考察的團組還不多見。法國國家行政學院的教授們評價説,我們這個代表團的不僅討論問題積極,而且提出的問題都很有水平。

第 三,這次考察活動為今後執行好項目在歐洲的其它學習培訓活動探索了路子,積累了經驗。根據中國-歐盟村務管理培訓項目的財政協議文件,今後還會有幾個包括師資、省以下有關人員參加大培訓考察活動將要在歐洲舉辦。

由於本次考察活動是項目第一次組織的海外活動,所以有關經驗十分珍貴。我們就下一步培訓考察在內容安排、考察重點、交通保障、翻譯以及地陪人員的支持等方面,都提出了若干建設性意見。

在從法國返回德國科隆市進行考察小結會上,考察團已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了為中國-歐盟村務管理培訓項目提供技術支持,同時也是具體協調組織這次考察活動的德國icon公司的代表susacludwig小姐。希望我們的意見能為icon公司改進工作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