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當前位置:蒙田範文網 > 公文 > 基層反映

基層反映:淺談如何做好新形勢下基層維穩工作

欄目: 基層反映 / 發佈於: / 人氣:1.07W

今天,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篇關於《基層反映:淺談如何做好新形勢下基層維穩工作》範文,供大家在撰寫基層反映、社情民意或問題轉報時參考使用!正文如下:

基層反映:淺談如何做好新形勢下基層維穩工作

當前,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各類社會矛盾日益增多,矛盾糾紛調處難度加大。如若處理不當,極易引發羣體性上訪案件,給社會帶來不安定隱患。如何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維護社會穩定,是當前一項極其重要的工作。

一、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特點

1.個人與組織、羣眾與幹部之間的矛盾。過去社會矛盾糾紛多為民間糾紛。即公民個人之間因婚姻、繼承、贍養、鄰里關係而引發的糾紛。而現在職工與企業之間、村民與村委會之間、經濟合作組織之間乃至與基層政府之間的矛盾糾紛則比較突出。部分幹部官僚主義嚴重,遇到矛盾躲避、推諉,不能正確對待問題和矛盾,而是幹一天算一天,將矛盾留給下一屆。久而久之,矛盾越積越多,越來越複雜。因此,不少單位、企業、村組織幹羣關係緊張,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2.糾紛與羣眾切身經濟利益緊密相關,並大多數為涉法矛盾。分析近幾年來矛盾糾紛反映的問題,主要集中在拆遷安置補償、城市管理及拆違、居民住房及福利待遇、企事業單位改制及職工社會保障、大規模建設與開發、羣眾對黨政機關及其幹部辦事不公而不滿等問題。

3.羣體性糾紛突出。在出現的矛盾糾紛中,往往是羣眾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容易形成羣體性糾紛。如拆遷安置、徵地補償、企業改制、集資無法償還等關係到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的事情。這些矛盾糾紛調解難度較大,多數形成集體上訪。案件比較複雜,政策規定不明晰,問題棘手,對社會的穩定,危害也較大。

4.羣眾非正常解決問題的增多,而依靠法律解決問題的偏少。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集體訪。部分上訪羣眾抱有“法不責眾、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心理,認為上訪的人越多,政府越重視,更有利於問題的解決,動輒就組織集體上訪,以此向政府施壓,提出過高要求。這部分案件在企業職工求社保、農村土地徵用、房產證辦理等涉及面較廣的信訪問題上表現尤為突出。二是越級訪。近年來,羣眾的法律知識和參與意識明顯加強,對自己不滿的事情到鄉鎮以上部門反映,而不用村級解決,對村幹部明顯不信任,這就無形中加大了縣、鄉鎮兩級政府的工作量。從調查情況看,羣眾不願依靠法律解決問題的原因是對某些官司沒有把握,怕花錢,而直接向政府反映則不用花錢,成本低。三是擇機上訪。

5.對抗程度增加。上訪當事人一次兩次上訪未達到自己的目的,情緒就越來越激烈,對抗的程度加劇。有的上訪羣眾採取一些極端的方式來反映問題。

二、當前社會矛盾產生的主要原因

1.客觀方面的原因:社會發展過程中利益調整引發的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農村土地徵用、城市拆遷、園區建設、項目推進帶來的一些不穩定因素。有基層民主建設中的問題,集中表現在農村換屆選舉過程中,引發了一些矛盾和問題。

2.主觀方面的原因:一是思想認識不到位,責任心不強。二是工作不深入,作風漂浮。三是思路不活、辦法不多。當前,上訪羣眾反映的問題越來越複雜,有的部門和單位在解決問題時,習慣沿用老辦法、老思路,而不能積極想辦法,出思路,創造性開展工作,導致一些比較簡單的問題,越來越複雜,加大了問題的處理難度。四是部分單位配合意識不強。主要表現在需要多個單位共同參與處理問題時,一些單位不是積極參與,主動配合,而是能推則推、能躲則躲,互相“踢皮球”,給案件化解造成很大的被動。

三、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基本對策

社會矛盾糾紛構成因素複雜,涉及領域廣、突發性強、羣體性高、極易激化,是構成危害社會穩定的重大隱患。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對於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1.加大法制教育,切實增強幹部依法辦事的觀念。在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中,調解糾紛是治標,預防糾紛才是治本。預防糾紛最好的辦法就是加強公民法律知識的普及宣傳,通過上法制課,宣講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辦宣傳欄等方式,大力開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動,營造法治氛圍。堅持定期上法制教育課,普及《憲法》、《民法》、《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針對具體情況,提前在公民中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諮詢,幫助羣眾理解政策,加強與羣眾的溝通,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2.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領導。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是關鍵。縣、鄉鎮兩級黨委、政府的主要領導,作為維護一方平安的第一責任人,要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落實領導幹部公開接訪、領導包案制度,對人民羣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要親自抓,親自過問,認真落實領導責任制,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直接與領導幹部的政績掛鈎,以維護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保持社會穩定。

3.依法預防化解矛盾。法治是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最權威、最長效的手段。各級黨委、政府 在處理矛盾糾紛和解決信訪問題時,應當堅持法律思維、堅守法律底線,對於羣眾的合理訴求,依法依政策解決到位,但對於寄希望於“大鬧大解決”的錯誤思想要堅決糾正,確保矛盾糾紛在法治軌道上解決。對於進入法定渠道的矛盾,司法、執法部門應嚴格依據事實、法律,不偏不倚、公開公正處理,通過依法化解矛盾的實際效果,讓羣眾信服法律,自覺通過法定程序表達訴求、依靠法律手段解決紛爭。要加強對羣眾的法制宣傳教育,引導羣眾自覺把法律作為規範自身活動的基本準則,依法、理性地反映自身訴求。政法部門對於為實現個人目的,甚至合法訴求解決以後,仍然無理取鬧甚至聚眾滋事,構成違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責任,樹立法治權威。

4.依法構建體制機制。要着力構建對羣眾利益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體系,暢通羣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進一步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 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以吸引更多人通過法定渠道解決利益矛盾。在此基礎上,發揮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組織、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在暢通和拓寬羣眾訴求表達渠道方面的作用,並依法按政策妥善處理羣眾合理訴 求。要不斷完善大調解工作格局,形成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的綜合機制,及時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在萌芽。

5.建立反應快捷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解隊伍。從三個方面建設:一是堅持把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和增強基層調委會的整體功能放在重要位置上,重點突出基層司法所的矛盾調解職能,不斷加強組織網絡建設。二是大力加強對從事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他們對各類社會矛盾和糾紛的調處能力。定期調整調解隊伍,把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熱愛調解工作的同志充實到調委會來。三是要繼續完善形之有效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制度,定期開展各類糾紛排查活動,層層梳理轄區內的糾紛苗頭和隱患,將問題發現在萌芽,解決在基層。掌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域、不同人員發生矛盾糾紛的特點和規律,制定工作預案,把疏導和預防工作做在前頭,做到心中有數,遇事不亂,防患於未然。

6.建立協調聯動機制,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效率。由於當前引發各類矛盾糾紛的原因很多,涉及到政治、經濟、法律、行政管理等諸多方面。因此,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聯動機制,積極搭建跨區協作平台。一是依託縣社會矛盾排查調處辦公室,對重點矛盾糾紛,確定案件的牽頭單位和配合單位,協調各單位上下配合、左右聯動,共同做好調處工作;二是發揮鄉鎮、單位調解中心和調委會的作用,及時化解各類糾紛。鄉鎮、單位調委會要定期對複雜疑難的民事糾紛進行專項治理,調處各類民間糾紛及各種熱點難點問題。調解不成的,可引導上法律程序,杜絕越級上訪的發生。

7.建立動態管理檔案,實行案件督辦銷號制度。對每一起有影響的矛盾糾紛,要提前預見、超前介入,建立專門檔案,並由專人辦理、逐一化解,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反饋情況,跟蹤回訪當事人,從而形成一體化的矛盾排查新機制。

8.科學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着力化解社會矛盾。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提出,要“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實踐證明,領導幹部只有充分具備了法治思維和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職、依法決策,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促進矛盾化解。一是必須牢固樹立法治理念。化解矛盾、處理問題必須把法治意識擺在第一位,形成習慣性思維。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法治培訓制度,對黨員幹部定期開展法治培訓,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學性、系統性,培養領導幹部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處理各種複雜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逐步把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的解決納入法治化軌道。二是必須樹立依法維穩的意識。依法維穩就是要按照法制化、制度化的要求,堅持依法辦事,按制度辦事,做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特殊公民。三是必須加強維穩機制建設。目前,維穩工作一般以政法機關為主,公安機關是主力軍。而實際上,在解決社會矛盾工作中,事事都把政法機關、政法幹警擺在前面並不利於問題的解決,而且極易導致矛盾升級,衝突擴大。通過行政方式解決的糾紛缺乏合法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糾紛會無休止地拖下去,既不能真正解決糾紛,又增加了社會成本。所以,要想徹底終結各類糾紛,必須走法治化的道路。同時,媒體要多宣傳依法解決糾紛的案例,將信訪羣眾引導到訴訟、複議、仲裁等理性的維權渠道上。四是必須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要不斷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促進已建立起來的監督體系和監督制度能夠在監督合力和實效上不斷增強。要加強問責制度的完善與實施工作,進一步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保證對各級領導幹部的監督有力有效。要將 “法治狀況”引入領導幹部績效考核和選拔任用標準之中,讓法治思維成為領導幹部主動自覺的慣性思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