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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淺談基層審計機關如何改進審計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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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淺談基層審計機關如何改進審計整改工作

目前,基層審計機關的審計整改工作尚是整個審計工作中的一個薄弱環節,重審計而輕整改仍是普遍存在的問題,審計整改工作僅限於對國家審計署或上級審計機關明確要求跟蹤回訪的項目進行審計整改情況的監督;被審計單位作為審計整改的主體,在具體整改過程中困難重重,再加之對整改情況的監督遠不如直接審計時的力度大,審計整改的效果就不容樂觀。

面對越來越複雜的經濟結構、越來越嚴的審計執法要求和越來越高的社會期望,都要求基層審計機關更加重視審計及審計整改落實。現結合基層審計工作實踐,淺談自已對基層審計整改工作改進意見共同探討。

一、基層審計整改工作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基層審計機關雖然對審計整改工作有一個比較清楚的基本認識,也採取了一些措施,但一些審計發現的問題屢查屢犯,甚至愈演愈烈,如財政部門滯留財政資金、項目單位擠佔挪用專項資金、招待費居高不下、超部門預算現象始終存在、教育醫療機構濫收費等問題。審計整改工作的主要困難和問題有:

一是部分被審計單位的違紀違規資金已經使用,無法追回或歸還原資金渠道,若強行追回則要遇到相當大的阻力。一些被審計單位由於財政供給不足,為維持正常運轉,必須通過違紀違規手段來獲取資金,這樣就導致一些問題屢查屢犯,無法整改。

二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自身對整改工作不重視,審計跟蹤不到位。審計結論和決定只停留紙上、屢查屢犯,其原因就是檢查督辦不夠、跟蹤問效乏力。一審了之、一移(交)了之的現象還比較盛行,以罰代改並不能觸動被審計單位下定整改的決心,一些審計人員即使意識到了審計整改的意義,也因為審計整改到位的難度太大而望而卻步。

三是落實審計整改機制和制度尚未健全。審計整改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並非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兩方努力就可以解決問題的,必須引起黨委、政府、人大、財政和其它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從制度上、源頭上進行治理才能真正產生效果。

四是審計整改工作缺乏法律支持和評判標準。目前,審計整改工作沒有真正納入法制軌道,缺乏法規法規的具體條款予以支持,更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評判標準予以規範。審計人員限於審計執法手段的單一,對某些能夠整改而又拒不整改的問題缺乏強制性的法律手段,只能對其處罰而無法促其整改到位。一些審計建議的具體成效大打折扣。

五是被審計單位重視程度、整改力度不夠,違規問題屢查屢犯。對於審計查出的問題,部分被審計單位採取避重就輕的方式,整改浮於表面。如超標準列支招待費、報銷不合規發票等問題,往往能夠採納加強內部管理的審計建議,而挪用專項資金、清理應收款等涉及到追回資金的審計建議,難以執行到位。究其原因,首先此類問題多涉及歷史遺留問題,很多單位主要負責人也有了更換,現任領導解決前任領導遺留問題的主觀能動性不大;其次地方財力匱乏造成某些被審計單位改變資金用途,進行整改往往是心有餘而力不足;再者審計機關缺乏制約手段和措施強制被審計單位進行整改,沒有建立與其他部門之間行之有效的聯動機制。

二、加強基層審計整改工作的建議

加強基層審計整改工作,必須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成效。

(一)提高認識促整改。要正確認識整改工作在審計工作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審計法》第一條即對審計工作的職能作了明確的闡述,督促單個的被審計單位加強整改,是促進整個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基礎,加強審計整改工作是審計職能的本質要求,審計的終極目的之一就是要加強整改,審計人員千萬不要本末倒置。

(二)加強審計質量促整改。打鐵必須本身硬。提高審計質量是做好審計整改工作的基礎。審計機關必須堅持嚴謹細緻,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實施審計。進一步加強全過程審計質量控制,保證審計程序合法、事實清楚、取證充分、法律法規引用準確、定性和處理處罰恰當。把每一項審計都辦成“鐵案”,讓審計質量經得起檢驗,讓被審計單位無話可説。要加強審計風險防控,嚴格遵守審計紀律,恪守審計職業道德,不因利益、關係、人情而損害審計的獨立性和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性。

(三)用好法定職權促整改。在法律法規沒有賦予新的審計執法手段的情況下,充分運用現有法定職權,是做好審計整改工作的關鍵。審計機關應整合這些權力並靈活運用。可以用審計要情通報、審計公告等形式公開審計結果,用社會輿論監督的力量來促使被審計單位加強整改。對拒不整改、情節惡劣的單位,一定要堅決移交司法、紀檢機關,加強配合,提高審計工作的權威,加大對違法亂紀行為的威懾力,從而促進被審計單位加強整改。

(四)藉助部門力量促整改。審計機關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繫與溝通。重點要建立健全與本級黨政督辦部門、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和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積極爭取各級領導、各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應建立健全由政府總牽頭負責,審計機關具體組織協調,相關主管部門共同參加的督促審計整改工作的聯動機制。分工具體明確、責任界定清晰、人員落實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真正形成部門聯動、促進審計整改的整體合力。

(五)優化審計服務促整改。做好基層審計整改工作,還要求審計機關消除就審計論審計的理念,為被審計單位提供優質服務。首先,要加強財經法紀的宣傳,消除一些單位“只要錢不上私人腰包就正當”的模糊認識,增強財經法紀意識,消除牴觸情緒;二是要把整改貫穿於審計過程始終,邊審計邊整改,對審計中發現的正在發生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時提醒和制止;三是要加強審計結果的綜合分析,多從制度、機制、體制的角度分析問題、提出對策,提高審計建議的操作性、可行性,便於被審計單位採納。還可協助被審計單位建章立制,規範賬目、財產財務管理等。四是採取反覆上門協調、審計回訪等方式,多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以誠懇的態度推動整改。

(六)完善管理機制促整改。一是審計整改工作要在法律層面上進行修訂和完善。特別是對屢查屢犯的情況要明確處罰和處分的措施。二是要在制度和機制上進行完善,制度上要出台關於審計整改工作的系列規定,對審計整改工作的各環節進行細化,對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其它相關單位的義務和責任進行明確;機制上要實行人大、黨委、政府、紀檢、司法及其它相關部門的聯動機制,形成審計整改工作的合力。要深入分析審計發現的問題存在的根本原因,分清是體制問題還是管理問題,是普遍現象還是個別現象,是主動違規還是被動違規,對症下藥切實制定有效措施加強整改,使審計整改工作真正取得實效,從而達到審計工作促進管理,服務經濟建設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