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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聘用制幹部管理暫行辦法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09W

事業單位聘用制幹部管理暫行辦法多篇

章 總則 篇一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聘用制幹部的管理,調動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聘用制幹部是指從原非國家錄用制幹部的人員中聘用到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上任職的人員,其確立的是崗位任用關係,在聘期內待遇隨崗而定,享受同職、同類人員的工資待遇,解聘下崗後不再保留聘用制幹部身份和待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的原則和要求,科學合理地設置本單位的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確定管理人員所佔比例和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制訂崗位規範。

第五條 聘用制幹部與所在單位的錄用制幹部在工作、學習、獲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以及晉職升級、評定職稱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

章 組織管理 篇二

第二十八條 聘用制幹部在聘期內,納入幹部統計,按幹部管理權限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按幹部管理權限,依據合同要求,對聘用制幹部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獎懲、晉升、續聘、解聘的依據。

第三十條 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對聘用制幹部管理工作負有指導和協調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 聘用合同雙方發生爭議時,應當自行協商或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無效的,可以向市或區、縣政府人事部門申請調解和裁決。

章 聘用條件和程序 篇三

第六條 幹部實行聘用制,必須嚴格按照黨的幹部路線和政策,堅持德才兼備標準,貫徹公開、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 聘用制幹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擁護黨的方針、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事業心強;

(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和擬聘職務所要求的基本知識及工作技能;

(四)有三年以上工齡;

(五)首次聘用的年齡一般在三十五歲以下,特殊需要的,年齡可適當放寬;

(六)身體健康。

第八條 聘用程序:

(一)公開競爭,擇優上崗,簽訂《聘用合同》;

(二)由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填寫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統一制發的《聘用制幹部審批表》,並按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三)首次聘用,應有六個月的試用期。

章 聘用期間的調動 篇四

第十九條 聘用制幹部在聘用期內作為聘用制幹部進行工作調動,應在實行幹部聘用制的單位之間進行。聘用制幹部調動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聘期內且聘用時間滿三年的;

(二)接受單位繼續安排在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上的。

第二十條 調出單位審核同意聘用制幹部的調動申請後,按幹部管理權限辦理有關商調手續,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出具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制發的《聘用制幹部審批表》。接受單位應根據聘用制幹部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擬調動的聘用制幹部的各項條件和資格進行審核,辦理調動的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批准調動的聘用制幹部正式辦理調動手續後,與接受單位協商簽訂聘用合同,原聘用合同即行解除,其聘用年限可連續計算。

第二十二條 聘用制幹部從本市郊縣調入市區的,按照本市郊調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因隨調、人才引進、照顧家庭特殊困難等原因需從外省市調入本市的聘用制幹部,由用人單位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手續,報市人事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