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整理5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47W

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整理了5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範文,但願對你的工作學習帶來幫助,希望你能喜歡!當然你還可以在本站搜索到更多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相關的範文。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整理5篇)

篇一:《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需要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第四條參保人員需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係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

第五條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六條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複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第八條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於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户餘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户餘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九條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繫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説明。

(三)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繫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

(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繫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佈,方便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本辦法從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篇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解説

關於適用範圍

《暫行辦法》適用於在職保、新農保、城居保這三種制度中參加過兩種或兩種以上制度的人員;而在某一種制度中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應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適用於尚處於繳費期、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各制度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由於不需要重新計算待遇,因此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關於銜接時點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達到職保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申請辦理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銜接手續。其中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原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有關權益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二是不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職保有關權益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這一規定的關鍵是,在確定養老保險待遇之前的最後時點實施轉移銜接,而不是採取“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這主要是考慮:在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之間銜接的主要對象是農村進城務工的參保人員,他們中的一些人在城市與農村之間可能多次流動就業,“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會導致社會保險關係的反覆變化,增加參保人員的事務負擔,也容易損失養老保險權益;而統一在最後確定養老保險待遇之前的時點辦理銜接手續,有利於簡化程序,維護參保人員權益,也降低了社會管理成本。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户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以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制度銜接手續。這主要是考慮: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設計是一樣的,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是因户籍變遷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鄉之間多次變更的情況,因此可以採取“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這也有利於更好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

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銜接方向和條件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含依據有關規定延長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

這主要是考慮: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而職保的待遇水平相對較高。因此,規定只要滿足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無論在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多長時間,都可以轉入職保合併計算待遇,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同時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而對由於各種原因在職保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由後者發揮“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職保繳費年限不足而造成參保人員的權益損失。

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銜接資金轉移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無論是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還是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都將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

這主要是考慮:職保個人賬户都是由個人繳費形成的(早期有少量的單位繳費劃轉),新農保和城居保個人賬户的大部分資金來源於個人繳費(有一定的政府補貼和集體經濟組織資助),在資金性質上均屬於個人所有,參保人員在不同制度之間銜接,不影響個人賬户資金的屬性。規定將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包括政府補貼部分)予以轉移,有利於最大限度保障參保人員權益。

需要特別説明的是,《暫行辦法》對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轉移的,沒有規定轉移職保統籌基金。這是因為:第一,統籌基金是國家對職保制度的專門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職保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新農保、城居保制度中沒有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額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如果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單向轉移統籌基金,會導致各項制度資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户性質不同,不屬於個人所有。在職保制度內跨地區轉移規定要劃轉12%的統籌基金,是為了適當平衡不同地區之間職保基金的負擔,並不直接體現為參保人員的個人權益;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不轉移統籌基金,也不影響其個人權益。

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年限計算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可合併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其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間的繳費水平差異很大,一般達到十倍、甚至幾十倍。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簡單地認同為職保的繳費年限,會造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導致資金不平衡和道德風險。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與職保之間根據繳費額度進行比例折算,則會出現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一年僅能折算為職保十分之一甚至幾十分之一年;同時,按照對等原則,職保繳費一年將等於新農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幾十年的繳費年限,這也是不科學的。鑑於新農保、城居保轉入職保後,其原繳費年限即使折算也對其養老金的計發影響很小,而且個人賬户全額轉移相對於繳費年限折算對參保人員更有利,因此規定不予折算。但對於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參保人員,為了避免出現參加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均不滿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況,規定其各項制度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併累加計算,這樣更有利於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

關於新農保與城居保銜接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轉移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合併累加計算。這主要是考慮:新農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籌集方式、個人賬户規模、養老金計發辦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確個人賬户存儲額轉移合併,繳費年限累加計算,能夠較好地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關於重複參保問題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重複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內出現重複參保繳費的,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繳費,並將個人繳費相應金額退還本人。

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從制度設計、運行要求上看,不應允許同時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但在實際中,由於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不同(就業人員參加職保屬於法定權利和義務,而參加新農保、城居保遵循的是自願原則)、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不同(職保為按月繳費,新農保、城居保為按年繳費)等原因,城鄉流動就業人員在同一年度某個時段重複參保繳費的現象是難以完全避免的。針對這一問題,《暫行辦法》規定對於重複參保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職保關係,並將重複參保時段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繳費退還本人,儘可能減少相關人員由此帶來的額外繳費負擔。

關於重複領取待遇的處置

《暫行辦法》規定,對於參保人員重複領取待遇的,保留職保關係,終止並解除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對於重複領取的要予以退還或抵扣。這樣規定,主要是遵循養老保險關係唯一性的原則,既優先保留養老金水平較高的職保待遇,又防止重複領取待遇給其他參保人員權益帶來損害。

關於其他問題的説明

《暫行辦法》還對各項養老保險制度之間銜接的辦理程序、經辦時限以及公開性做出規定,以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並接受社會監督。

一些地區已經根據自身實際規定了一些接續辦法。為統一規範操作,保障在全國範圍流動的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規定本辦法實施後,各地要以本辦法為準調整相關政策。

本辦法作為暫行辦法,將根據實際運行情況,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完善。

下面是辦法全文:

篇三:《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相關説明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相關説明

一、關於適用範圍

《暫行辦法》適用於在職保、新農保、城居保這三種制度中參加過兩種或兩種以上制度的人員;而在某一種制度中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應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適用於尚處於繳費期、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各制度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由於不需要重新計算待遇,因此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二、關於銜接時點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達到職保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申請辦理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銜接手續。其中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原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有關權益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二是不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職保有關權益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這一規定的關鍵是,在確定養老保險待遇之前的最後時點實施轉移銜接,而不是採取“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這主要是考慮:在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之間銜接的主要對象是農村進城務工的參保人員,他們中的一些人在城市與農村之間可能多次流動就業,“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會導致社會保險關係的反覆變化,增加參保人員的事務負擔,也容易損失養老保險權益;而統一在最後確定養老保險待遇之前的時點辦理銜接手續,有利於簡化程序,維護參保人員權益,也降低了社會管理成本。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户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以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制度銜接手續。這主要是考慮: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設計是一樣的,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是因户籍變遷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鄉之間多次變更的情況,因此可以採取“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這也有利於更好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

三、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銜接方向和條件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含依據有關規定延長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

這主要是考慮: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而職保的待遇水平相對較高。因此,規定只要滿足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無論在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多長時間,都可以轉入職保合併計算待遇,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同時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而對由於各種原因在職保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由後者發揮“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職保繳費年限不足而造成參保人員的權益損失。

四、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銜接資金轉移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無論是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還是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都將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

這主要是考慮:職保個人賬户目前都是由個人繳費形成的(早期有少量的單位繳費劃轉),新農保和城居保個人賬户的大部分資金來源於個人繳費(有一定的政府補貼和集體經濟組織資助),在資金性質上均屬於個人所有,參保人員在不同制度之間銜接,不影響個人賬户資金的屬性。規定將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包括政府補貼部分)予以轉移,有利於最大限度保障參保人員權益。

需要特別説明的是,《暫行辦法》對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轉移的,沒有規定轉移職保統籌基金。這是因為:第一,統籌基金是國家對職保制度的專門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職保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新農保、城居保制度中沒有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額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如果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單向轉移統籌基金,會導致各項制度資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户性質不同,不屬於個人所有。在職保制度內跨地區轉移規定要劃轉12%的統籌基金,是為了適當平衡不同地區之間職保基金的負擔,並不直接體現為參保人員的個人權益;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不轉移統籌基金,也不影響其個人權益。

五、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年限計算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可合併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其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間的繳費水平差異很大,一般達到十倍、甚至幾十倍。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簡單地認同為職保的繳費年限,會造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導致資金不平衡和道德風險。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與職保之間根據繳費額度進行比例折算,則會出現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一年僅能折算為職保十分之一甚至幾十分之一年;同時,按照對等原則,職保繳費一年將等於新農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幾十年的繳費年限,這也是不科學的。鑑於新農保、城居保轉入職保後,其原繳費年限即使折算也對其養老金的計發影響很小,而且個人賬户全額轉移相對於繳費年限折算對參保人員更有利,因此規定不予折算。但對於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參保人員,為了避免出現參加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均不滿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況,規定其各項制度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併累加計算,這樣更有利於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

六、關於新農保與城居保銜接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轉移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合併累加計算。這主要是考慮:新農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籌集方式、個人賬户規模、養老金計發辦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確個人賬户存儲額轉移合併,繳費年限累加計算,能夠較好地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七、關於重複參保問題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重複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內出現重複參保繳費的,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繳費,並將個人繳費相應金額退還本人。

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從制度設計、運行要求上看,不應允許同時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但在實際中,由於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不同(就業人員參加職保屬於法定權利和義務,而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願原則)、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不同(職保為按月繳費,新農保、城居保為按年繳費)等原因,城鄉流動就業人員在同一年度某個時段重複參保繳費的現象是難以完全避免的。針對這一問題,《暫行辦法》規定對於重複參保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職保關係,並將重複參保時段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繳費

退還本人,儘可能減少相關人員由此帶來的額外繳費負擔。

八、關於重複領取待遇的處置

《暫行辦法》規定,對於參保人員重複領取待遇的,保留職保關係,終止並解除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對於重複領取的要予以退還或抵扣。這樣規定,主要是遵循養老保險關係唯一性的原則,既優先保留養老金水平較高的職保待遇,又防止重複領取待遇給其他參保人員權益帶來損害。

九、關於其他問題的説明

《暫行辦法》還對各項養老保險制度之間銜接的辦理程序、經辦時限以及公開性做出規定,以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並接受社會監督。

一些地區已經根據自身實際規定了一些接續辦法。為統一規範操作,保障在全國範圍流動的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規定本辦法實施後,各地要以本辦法為準調整相關政策。

本辦法作為暫行辦法,將根據實際運行情況,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完善。

篇四:《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問答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問答

一、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主要面向哪些人羣?

《暫行辦法》適用於參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這兩種制度,需要辦理銜接手續的進城務工的農民人員和城鎮就業不穩定的人員。對於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兩種制度中任何一種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二、參保人員在何時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手續?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三、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時,其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計算?

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户,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

四、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能否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可以。為防止出現部分參保人員由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均不滿15年而不能獲得保障的情況,當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時,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以合併累加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五、參保人員重複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處理?

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複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六、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經辦規程有哪些?

參保人員只需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其他的審核、確認、轉移銜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經辦機構之間溝通協調辦理,並確定了辦理時限。

7、問:《暫行辦法》對適用範圍如何規定?

答:《暫行辦法》適用於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這兩種制度之間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在某一種制度中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應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已經按照國家規定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8、問:《暫行辦法》對銜接時點如何規定?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銜接手續;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前,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又不願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也可以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延長繳費後再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9、問:《暫行辦法》的銜接條件是什麼?

答:考慮到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15年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為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並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暫行辦法》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10、問:《暫行辦法》中待遇領取地如何確定?

答:考慮到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參保人員可能在多地流動就業和參保,參保地與待遇領取地可能不是同一個統籌地區,甚至可能有在多個地區存在養老保險關係的情形,《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之前,要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養老保險關係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11、問:《暫行辦法》中對資金轉移如何規定?

答: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者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將個人賬户儲存額全部轉移,合併累計計算。

篇五:《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三大看點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三大看點

經國務院同意,人社部、財政部近日聯合印發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以解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兩大制度的銜接問題。

農民工、城鎮非從業居民最受益

“毫無疑問,暫行辦法出台的最大受益者是農民工羣體和城鎮非從業居民。”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褚福靈説,“當然,前者人數眾多,後者則相對較少。”

人社部統計,2012年全國農民工總量達到2.62億人,同期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僅為4543萬。換言之,絕大部分農民工都遊離在這一制度之外。

而截至2013年底,全國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總人數達到4.98億,其中2399萬為城鎮非從業居民。

“按照相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才能享受待遇。”褚福靈解釋説,“以前沒有銜接辦法,不夠15年很可能錢就白繳了,所以很多農民工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寧肯參加待遇較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也坦言,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深化、城鎮化的加快發展,跨地區流動就業、往返城鄉就業已成為常態。

“現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間不銜接的矛盾開始顯現。”這位負責人強調,“儘早解決參保人員在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之間銜接的`問題,已成為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必然要求和社會各界的熱切期盼。”

本次出台的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只要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就可以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如果不滿15年,可以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此外,參保人員無論是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將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累計計算權益。

可進可退,三方共贏

“有時出來打工,有時回鄉種地,職工保險退休待遇高,但有年限門檻,不如把錢揣在兜裏踏實,所以我就上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來自湖南農村的羅百虎代表了很多農民工,“現在説是能轉換了,那就放心了,反正個人交的錢還是自己的。”

暫行辦法的出台,使廣大農民工和城鎮非從業居民進可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並享受相應的待遇,退可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兜底”。

同時,暫行辦法還有一定的引導性: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反之則不合並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因為有年限折算,可以多拿錢,這實際上是在引導更多人加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褚福靈説。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也坦言,解決了兩種制度銜接問題,對於提高勞動者參保繳費的積極性,擴大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農民進城後,保障就業是根本,同時還要維護他們的住房、醫療、教育和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權利,不但吸引現在還在農村的農民進來,更要使他們進了城還能留得住。”這位負責人説。

“順向發展”是關鍵

“暫行辦法的另一個亮點是按照優先保留待遇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的原則,明確了對參保人員重複繳費和重複領取待遇情況的處理意見。”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説。

這位專家指出,在兩種制度分割的情況下,重複參保是很難避免的,明確了對參保人員重複繳費和重複領取待遇情況的處理意見,體現了社保制度的嚴肅性和公平性。

“‘順向發展’是養老保險制度下一步改革需要考慮的主要問題之一。”鄭秉文説,“城鎮化的方向是農村人口越來越少,城鎮人口越來越多,社保制度的進一步發展一定要順勢而為。”

據人社部統計,2013年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月人均達到81元。而民政部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8月,中國平均城市、農村低保標準分別為每人每月352元、189元。也就是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不及低保一半。

“對於50多歲進入城鎮的農民來説,他們很可能已經沒有能力繳納15年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了,那憑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顯然是很難在城市裏生存的。”鄭秉文直言不諱,“如何解決這一問題需要我們重點研究。”

這位專家指出,如果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為其支付不足部分,顯然是不公平的;而財政補貼歸根結底也是納税人的錢。

“城鎮化是有成本的,我建議成立一個基金,其資金來源可以商榷。”鄭秉文説,“但只要‘順向發展’,這個成本就必須支付,希望能夠儘快找到一個平衡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