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銀行員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暫行辦法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42W

銀行員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暫行辦法

銀行員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員工管理,維護員工合法權益,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高效運轉,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及我行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考勤指員工在崗和離崗的記錄,是考核員工工作情況、計發員工勞動報酬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陝西岐山長安村鎮銀行全體在崗員工。

第三條  員工考勤管理工作由各營業支行按員工管理權限統一管理,安排專人負責實施,總行綜合部負責考核。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年度內除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外,其餘均為工作日,工作日和工作時間的界定、調整、變更,按照所在地政府和本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本行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工作時間為標準工作時間,工作日為週一至週五。 

第六條  總行及各支行安排員工在非工作時間值班,其值班時間不計為工作時間。

第七條  曠工。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曠工:

(一)未辦理請假手續,不到工作崗位或請假未獲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遲到或早退超過2小時的;

(三)假期期滿後,無故不按時到崗的;

(四)無故不參加行內組織的各類學習、培訓及會議的;

(五)其他應視為曠工情形的。

第八條  曠工的計算及處理。曠工按小時累計計算。累計曠工時間在4小時(含)以內計為半天,超過6小時(含)不足8小時計為1天。累計曠工5天以內的,按曠工天數扣發其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並取消年內各類評獎資格;累計曠工超過5天(含),除扣發上述工資外同時給予警告處分;連續曠工7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5天的,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第九條  員工應嚴格遵守上下班時間,非因公原因晚於上班時間到崗者為遲到;非因公原因未到下班時間提前離開工作崗位者為早退。員工無故遲到、早退的應按照員工量化考核管理辦法扣發本人的績效工資。

第十條  總行機關及各支行要加強員工考勤管理,真實地記錄和反映每位員工的出勤情況,嚴禁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將追究當事人及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各支行應於每月2日前,經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向總行綜合部報送上月《考勤彙總表》(見附件1)。

第十  員工需要請假,以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時,均應事先履行請假手續,經批准後方可離崗。嚴禁先休假,後補辦請假手續的行為。

第十三條  總行機關和各支行需建立《員工請(休)假審批表》(見附件2),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審批手續,並登記請銷假事宜。

第三章 請假管理

第一節  因公假別管理

第十四條  凡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因公外出、學習培訓、考察參觀等活動,視作正常工作。

第十五條  強制休假的時間抵扣當年的年休假。

第二節  因私假別管理

第十六條  節假日。本行員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法定節假日,其中營業網點的假日值班根據排班確定。

第十  事假管理。員工因特殊原因需要請事假的,需事前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休假。員工請事假1個月內不得累計超過3天(含),1年內累計不得超過15天(含)。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員工請事假的,按事假天數扣發工資;超過上述規定的,再扣除當月20%的績效工資。

事假扣發工資=(工資合計-職務津貼-五險一金)/月計薪天數×請假天數;

其中,月計薪天數按每月21.75天計算。

十八  病假管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休養的員工可以請病假,病假須持正規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一)病假按病假天數扣發應扣工資的一半;

(二)病假超過1個月的,再扣除當月20%的績效工資。

病假扣發工資=(工資合計-職務津貼-五險一金)/月計薪天數×請假天數×50%。

  婚假的管理

(一)員工結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在結婚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並提供檢查證明的,增加婚假10天。

(二)婚假原則上應一次性使用,過期不予保留。員工如因工作原因當年不能享受婚假的,經行長審批後可將婚假延期至次年享受。

(三)婚假期間,工資照常支付。

第二十條  產假的管理

(一)女員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158天,難產增加15天(需提供醫院證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參加孕前檢查並提供證明的增加10天(每月1天)。如遇國家政策變化,按國家政策執行。

(二)女員工妊娠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42天,具體天數以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為準。

(三)男員工配偶生產的,給予護理假15天,夫妻異地居住(不同省份)的,給予護理假20天。

(四)女員工休產假,需提供相關資料,由總行綜合部向當地醫保處申請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醫保處一次性支付,申請生育津貼期間的工資單位不再支付,享受生育津貼以外時段基本工資照常支付,扣發績效工資。已辦理生育登記的計劃內懷孕的流產假由市醫保處支付工資,未辦理生育登記的按病假扣發工資。如因個人原因導致產假期間工資未能申請成功的,後果由本人承擔。

(五)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員工,每天給予1小時哺乳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

第二十一條  計劃生育假的管理。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可休計劃生育假,其休假天數按國家有關規定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為準。休假期間基本工資照常支付。

第二十二條  喪假的管理

(一)員工的配偶、直系親屬或岳父母、公婆死亡,給予喪假3天。在外省辦理喪事的,按直接往返路程可給予路程假。

(二)喪假期間工資照常支付。

第二十  工傷假的管理。員工因公受傷或致殘病休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年休假的管理

第二十  員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計工作滿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工齡以簽訂勞動合同時間累計計算,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二十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得享受年休假:

(一)當年事假累計15天(含)以上;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當年病假累計1個月(含)以上;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當年病假累計2個月(含)以上;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當年病假累計3個月(含)以上;

(三)累計曠工5天(含)以上;

(四)因各種原因當年在支行下崗、待崗學習的;

(五)行政記過和受黨內警告及以上處分的;

(六)女員工已休產假,男員工已休護理假的;

(七)員工如當年享受年休假後,當年存在本條上述規定的情況之一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二十  本行員工年休假實行強制休假制度,各部各支行要在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下,根據員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員工休假時間,並提前報綜合部備案。一個年度內年休假為5天的須集中安排,一次休完;年休假為10天或15天的可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  員工在年休假期間視同正常工作,不扣工資。因工作原因未休年休假的,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按程序經行長審批後報總行綜合部備案。

第四章  請假審批流程 

第二十  總行班子成員請假的,需報董事長批准。各支行負責人請假,由行長批准,並報總行綜合部審核備案。

  總行機關各部門負責人請假3天以下的,由分管行長批准;請假3天(含)以上的,由分管行長批准後,報總行綜合部審核,再由行長審批。

第三十條  一般員工請假,半天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批准;3天以下的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後報分管行長批准;3天(含)以上的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報分管行長批准後,報總行綜合部審核,再報行長審批。

章  請(銷)假報送手續

第三十一條  員工請假時間無論時間長短,均須填寫《員工請(休)假審批表》,寫明事由及假期起止日期,按員工管理權限及流程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第三十  員工休假期滿後,應在上班當天向所在部門辦理銷假。因故需要續假的應説明原因,並經批准後在總行綜合部辦理續假手續。對休假到期未按時上班的,所在部門應及時向總行綜合部報告,並及時與本人和家庭聯繫,查明原因。未經批准逾期不歸者,按曠工對待。

第三十  員工休假前需事先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以免貽誤工作。員工休假期間如遇單位(或部門)發生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應按要求及時趕回單位,並履行銷假手續。

章  附  則

第三十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行工作實際確定。

三十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考勤彙總表;

2、員工請(休)假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