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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單位創建管理辦法

欄目: 精神文明建設 / 發佈於: / 人氣:2.46W

第一章總則

文明單位創建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圍繞全市“聚力六大突破,實現轉型崛起”總體要求,不斷推進市直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文明單位創建工作步入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發展軌道,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建文明單位活動,是有效提高市直機關廣大黨員幹部職工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全面提升各單位工作水平和發展能力的系統工程。文明單位稱號是評價單位整體工作和社會形象的綜合性榮譽稱號,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取得顯著成績的重要標誌。

第三條文明單位創建的基本任務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着力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廣泛開展羣眾性創建活動,不斷通過經常性的教育引導,常態化的素質養成、強有力的制度保障,真正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成為廣大黨員幹部職工的共同價值追求和行為準則,推動本單位各項建設全面、健康、有序發展,為譜寫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陽泉新篇章提供堅強思想保證、強大精神動力、豐潤道德滋養、良好文化氛圍。

第四條文明單位創建工作機制,包括制度化的領導體系、系統化的管理體系、規範化的監督體系、科學化的考核體系和社會化的共建體系。

第二章榮譽稱號及標準

第五條市直文明單位的榮譽稱號分為兩個層次,即文明單位和文明單位標兵。

第六條市直文明單位及標兵的基本條件如下:

1、強化政治引領,領導班子好。把全面從嚴治黨作為首要政治任務,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政治堅定,改革創新,作風過硬,廉潔自律,勇於擔當,奮發有為,重視文明創建工作。堅持理論武裝,貫徹民主集中制,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明黨的紀律,強化黨內監督,重視機關黨的建設,管黨治黨各項制度落實。

2、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幹部職工隊伍好。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融入單位建設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政治理論教育和業務學習培訓,學習型黨組織建設紮實有效。不斷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教育,注重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努力培養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高素質黨員幹部職工隊伍。

3、創建機制完善,工作制度好。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和市委決策部署,把精神文明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形成各級黨組織統一領導、黨政羣團齊抓共管、承辦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分工協作、領導幹部率先垂範、幹部職工共同參與、社會各界大力支持的良好機制。文明委(辦)機構健全,人員到位,經費落實。創建工作切合本單位實際,充分體現行業特色;創建活動的規劃、管理、培訓、考核、獎懲等制度可行,措施得力,責任明確,資料齊全。

4、羣眾廣泛參與,創建活動好。注重培養和選樹先進典型,熱心參與社會公益,積極推動與駐地街道、社區的共創共建活動。創建活動有陣地、有載體、有主題,體現多樣化、特色化、時代性特點。幹部職工全員參與,擁有知情權、監督權、成果享有權。堅持以人為本,關心幹部職工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注重建設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的人文環境。

5、管理規範科學,環境面貌好。廣泛倡導“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發展理念,積極開展綠色出行、文明餐桌等主題活動。各項管理制度健全,措施落實,辦公區、生活區環境優美,因地制宜落實“六化”(綠化、美化、硬化、淨化、亮化、香化)、“四無”(無紙屑、無果皮、無痰跡、無煙頭)要求。有較完善的應對和處置突發性事件的保障機制。

6、工作實績突出,社會形象好。按照中央、省、市委部署要求創造性開展工作,有符合促進“五大發展理念”的工作思路、舉措和成效,“三基”建設穩步推進,效能建設成效明顯,“五城聯創”工作紮實有效。幹部職工愛崗敬業,服務熱情,遵紀守法,廉潔高效,勤政為民,羣眾滿意度高,社會評價良好。

第七條新申報市直文明單位標兵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連續三年獲得市直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2、近三年來,單位主要工作受到國家級一次或省部級兩次或廳局級三次表彰獎勵。

3、各項工作全面推進,在市直或本系統處於領先水平。

第八條創建成效特別突出,具備下列條件,可以在連續兩年獲得市直文明單位的基礎上破格申報市直文明單位標兵:

1、創建經驗得到全市推廣,在全市或全省產生重要影響。

2、各項工作成績突出,在市直部門或本行業(系統)處於領先水平。

第九條市直單位參加市級文明單位評選,由市直文明委從市直文明單位標兵中擇優向市文明委推薦;參加省級文明單位評選,由市直文明委從榮獲市級文明單位標兵的市直單位中擇優向市文明委推薦;參加全國文明單位評選,須從榮獲山西省文明單位標兵的市直單位中擇優推薦。

申報、推薦市級(省級、全國)文明單位的基本條件:

1、達到市級(省級、全國)文明單位標準要求;

2、連續兩年獲得市直(市級、省級)文明單位標兵稱號;

3、各項工作全面推進,在市直(市級、省級)單位處於領先水平。

第三章 創建與管理

第十條凡黨組織關係隸屬市直機關工委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含部門管理的直屬獨立法人單位),其文明單位創建工作均由市直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直文明委)管理。

第十一條在認真創建的基礎上,凡符合條件的單位在每年年初根據市直文明辦的通知要求自願申報,主管部門加註推薦意見。申報當年,須由市直文明辦在創建工作上予以指導,第二年視其創建工作的情況,確定是否檢查驗收。如果創建工作特別突出,可在一年申報期滿破格安排檢查驗收。如申報期內發生“一票否決”問題,則取消其該年度申報資格。

第十二條文明單位如出現改變名稱、合併、分設、撤銷、改變隸屬關係等情形者,其主管單位文明辦應及時向市直文明辦報告備案,並由市直文明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取消、改變或保留稱號。

第十三條市直文明單位的驗收和命名程序:

1、在認真創建的基礎上,具備申報資格的單位可在評選年度當年的4月份經單位黨組(不設黨組的經黨委、總支、支部)簽署推薦意見後,向市直文明辦以文件形式提出正式書面申請。

2、市直文明辦根據市直文明委的統一要求,按照本規定和《陽泉市直文明單位考核指標體系》,組織人員對新申報的文明單位和文明單位標兵的創建情況進行驗收考核,對上一年度已命名的文明單位和文明單位標兵的創建情況進行復查考核。驗收考核和複查考核的結果由市直文明辦,報請市直文明委審議決定。

3、對擬新命名的文明單位和文明單位標兵,由市直文明辦在陽泉廣播電視台、陽泉機關黨建網和陽泉日報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有反映但調查結果不影響命名錶彰的,提交市直文明委審定。

4、對擬命名的文明單位、文明單位標兵和其它文明創建先進典型,經市直文明委會議審議批准後,由市直文明委命名和表彰,並頒發獎牌和證書。

5、文明單位和文明單位標兵實行動態及批次管理,根據年度考核結果,上一批已被命名的單位,經驗收後自動進入下一批次,連續保留其榮譽稱號。每批根據市直機關的總體創建水平和考核情況,按一定比例確定限期整改和不予推薦命名錶彰的單位。

第十四條文明單位創建實行電子規範化檔案管理。歸檔管理的資料包括(以文明單位及標兵的六項基本條件分類):創建規劃、年度計劃、創建機構、會議記錄、自查總結、申請報告、活動情況、複查情況、學習情況、培訓記錄、創建制度、考核辦法、評比結果、獲獎記錄、榮譽證書以及黨工團組織建設、政風行風民主評議、涉及一票否決等相關情況。市直文明辦通過建立文明單位管理檔案,瞭解其主管部門、服務對象、下屬單位、社會機構等方面對其在創建過程中有關情況的綜合評價。

第十五條文明單位和文明單位標兵由市直文明辦採取檢查驗收、集中培訓、跟蹤督辦、定期通報、暗訪抽查、經驗推廣、學習觀摩等形式進行日常管理,通過設立舉報監督電話、聘請監督員等途徑強化社會監督,並向紀檢監察、政法委、考核辦、衞健委、信訪等有關部門徵求意見,瞭解申報單位有無“一票否決”情況。各主管單位文明委、文明辦要對下屬單位的創建工作進行具體安排、指導落實、定期檢查和日常監督。各單位文明辦每年度需就有關工作典型經驗及存在不足等情況,向市直文明辦提交文明創建情況報告。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六條被授予市直文明單位及標兵的可以在被命名當年和持續保留文明單位榮譽期間,對本單位在職職工進行獎勵。其標準為:市直文明單位可按照當年工資總額的8%發放,市直文明單位標兵可按照當年工資總額的10%發放。獎金來源:行政單位、參公事業單位和全額事業單位精神文明獎在包乾經費結餘中解決;差額、自收自支單位(包括企業)和條管單位精神文明獎自行解決。文明獎不計個人所得税。

第十七條市直文明單位獎金髮放按照鼓勵先進、鞭策後進的原則,要同日常創建業績的考核結合起來,同各項創建活動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廣大幹部職工參與創建的積極性。同時要嚴格審批程序,當年被命名單位憑命名證書和獎金髮放申請到市直文明辦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執行。同時獲得市直、市級、省級、國家級文明單位稱號的,只能享受最高一級獎勵,不得重複發放。如果發現擅自超過規定限額發放獎金的,追回全部獎金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文明單位和文明單位標兵因創建工作退步或發生問題的,市直文明委將視不同情況給予通報批評、黃牌警告、暫停資格、降低榮譽等級、撤銷榮譽稱號等處理。

1、給予“通報批評”處理的適用情況:普通黨員幹部職工2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下黨紀處分,或者受到行政降級以下政紀處分;普通黨員幹部職工1人受到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或者受到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

2、給予“黃牌警告”處理的適用情況:中層幹部(含非領導職務相應職級)2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下黨紀處分或行政降級以下政紀處分;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結果為“一般”,中層幹部(含非領導職務相應職級)1人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或行政撤職以上政紀處分。

3、給予“暫停資格”處理的適用情況:單位領導班子成員1人或中層幹部2人因涉嫌違紀違法行為已接受組織調查但還沒有做出結論的,對其當年度任職的被考核單位給予暫停資格處理。暫停資格的時間原則上為一年,特殊情況不超過兩年。

4、給予“降低榮譽等級”處理的適用情況:單位黨政一把手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下黨紀處分或行政降級以下政紀處分;其他班子成員(含同級非領導職務)中1人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或者2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下黨紀處分或行政降級以下政紀處分;中層幹部(含非領導職務相應職級)2人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或行政撤職以上政紀處分;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結果當年為“較差”或連續兩年為“一般”。

5、給予“撤銷榮譽稱號”處理的適用情況:

1)重大決策或主要工作不符合黨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不能與黨中央和省、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受到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或被追責。

2)領導班子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落實不力,受到紀檢監察部門通報或處理。

3)單位黨政一把手或其他班子成員(含同級非領導職務)中2人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或行政撤職以上政紀處分。

4)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力,機關黨、團和工會等組織不能按時換屆(經上級組織批准的除外),機構不健全,經費和制度不落實。

5)在市委市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中連續兩年被評為“較差”等次或未完成年度目標責任書所規定的任務。

6)單位發生職工離市赴省進京集體越級上訪或發生個人進京非接待場所涉訪等情況的。

7)對邪教組織和非法活動防範不力、監控不嚴,有職工參與或發生惡性事件。

8)存在黃賭毒等現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不達標;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9)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羣體性事件和違法經營、違規操作造成惡劣影響。

10)未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學習教育、“中國夢”宣傳教育實踐活動和市直機關公民道德建設“五個一”活動。

11)發生侵害人民羣眾合法權益事件和其他問題,損害本單位的文明形象,造成不良後果。

12)其它重大違規有損文明單位形象的行為。

第十九條對同時存在第十八條適用情況兩種及以上問題的單位按其最重的情況進行處理,對同一單位不同類別情況不累加給予處理。

因發生問題受到黨紀、政紀和法律同時處理的,合併對照最重的提出處理意見;黨紀、政紀和法律不是同時處理的,按已作出的處理提出處理意見。對同一人同一件事不重複給予處理。對於發生違紀違法行為且受到黨紀政紀處理的原領導班子成員,若其違紀違法事實不發生在被考核年度所任職單位的,不影響該單位創建榮譽的認定。

對在年度複查考核中排名靠後的單位進行約談和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內緩發文明獎,整改期滿由市直文明辦進行復查,並視複查結果給予相應處理。在年度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中綜合排名靠後、羣眾滿意度低的單位,進行口頭警示;問題比較嚴重的,取消其本年度申報更高一級文明單位的資格或給予相應處理。

榮譽稱號被降低或撤銷後,牌匾須交回市直文明辦。若市直榮譽稱號被撤銷,相應取消該單位下一屆市級和省級、全國文明單位的推薦資格。

第二十條市直單位下屬文明單位或文明單位標兵發生影響創建的問題,要及時向其主管部門文明辦書面報告,該主管部門文明委(辦)經核實後提出處理意見並書面呈報市直文明辦;市直機關文明單位或文明單位標兵發生問題,直接向市直文明辦書面報告。市直文明委通過召開全委會研究決定對有問題的單位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本單位違紀違法人員進行主動查處、主動申報,市直文明辦經核實後將向市直文明委提出從輕處理的建議。對本單位有關違法違紀情況不主動申報、故意隱瞞的,市直文明辦經調查核實後向市直文明委提出加重處理的建議。主管單位對下屬單位發生影響創建的問題隱瞞不報的,市直文明辦將視其責任向市直文明委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存在第十八條所列前四項情形之一的單位,可在相關上級主管部門宣佈處理決定後的一個月之內向市直文明委提交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依據整改情況,進一步作出相應處理決定。整改不力或未遞交專項整改報告的將撤銷其稱號;連續兩年受到黃牌警告處理的將撤消其榮譽稱號。受到降低榮譽等級處理的單位原則上須在一年之後才具備晉升申報資格;如果整改措施得力,創建成效顯著並受到上級部門肯定的,可在受處理第二年進行晉升申報。被撤銷稱號的單位,原則上須在兩年之後才能重新申報;如果整改措施得力,創建成效顯著並在一年內獲得國家級獎勵一項或省部級獎勵兩項的,可在受處理的第二年重新申報,但其新獲得的榮譽稱號不能與受處理前保持年限上的連續性。

第二十三條受到暫停資格、撤銷榮譽稱號處理的單位,停發文明獎,仍自行發放的將給予嚴肅處理。受到降低榮譽等級處理的單位,按降級後的榮譽稱號標準發放文明獎。受到黃牌警告處理的單位,按本規定第十六條文明獎標準的90%執行。

第五章組織領導

第二十四條在市文明委和市直工委領導下,由市直文明委負責對市直各單位文明創建工作進行組織領導、規劃協調、監督檢查和評比獎懲。市直各單位文明委(辦)在本單位黨組(黨委)和市直文明委領導下,負責領導本單位及直屬單位文明創建工作。

第二十五條市直文明委下設辦公室(簡稱市直文明辦),作為創建工作的日常管理機構。市直各單位文明辦原則上設立在機關黨的工作部門並報市直文明辦備案,基層各單位文明辦的設立由其主管部門批准,具體負責本系統、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適用範圍見第三章第十條。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解釋權歸陽泉市直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