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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基層審計機關投資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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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基層審計機關投資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在近兩年的全國審計工作會議上,劉家義審計長、孫寶厚副審計長分別提到基層審計機關投資審計風險問題,明確要求不搞批量式的審計。不可否認,近幾年,基層審計機關將政府投資審計作為服務經濟發展的“重頭戲”,不斷加大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力度,在促進節約政府投資、提高工程質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須清醒的看到,基層審計機關在全面開展投資審計的背後,還存在不少矛盾和問題,帶來了嚴峻的審計質量和廉政風險。

一、基層審計機關投資審計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於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矛盾,加之缺乏統一標準和規範,基層審計機關在探索推進政府投資審計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嚴謹、不合規甚至不合法的問題。

(一)審計內容不完整。根據有關規定,投資項目審計應包括工程決策、工程管理、財務收支、工程造價等多方面的內容,而基層審計機關在投資審計中,很大程度只對工程造價進行了審計,很少顧及對投資項目的其他內容審計。審計內容的不完整帶來審計職責的履行不全面,是審計的缺位和失職。如果建設項目在資金管理,項目招標投標、工程監管等方面出了問題,審計機關將有可能受到不作為的責任追究。

(二)審計程序不規範。嚴格遵守審計程序,是依法審計的基本要求。少數基層審計機關存在投資審計程序不規範的問題,有的沒有下達審計通知書,有的用社會服務機構的審計報告代替審計取證,有的審計徵求意見不規範,有的審計結果文書不合法,等等。這些行為侵犯了被審計單位及相關權益人的的知情權、辯護權和申訴權,如果一但產生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審計機關有可能因審計程序不規範而敗訴。

(三)審計行為不嚴謹。按《審計法》及相關規定,就工程造價審計而言,審計機關應對工程決算價進行審計,也可對工程預算的欄標價進行審計。但少數審計機關存在直接參與工程決算的問題,此行為顯然是不嚴謹的。因為工程決算是由工程建設項目甲、乙雙方共同確定的最終結算價格,是建設項目法人履行工程管理的份內之責,審計機關不應插手於工程決算。一是審計機關參加了工程管理,失去了應具有的獨立性;二是侵犯了項目法人的合法權力,造成審計越權;三是審計人員或聘請的社會服務人員未參與工程管理,對工程具體情況不瞭解,對隱蔽工程不清楚,審計僅憑紙質資料和現場抽測情況,工程決算難以做到準確;四是容易造成工程造價工作“一邊倒”的局面,造價管理依賴審計,造價多少審計説了算,審計“包打天下”,監督者失去監督,增加了審計的責任和風險。

(四)購買服務不嚴肅。當前,購買社會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是基層審計機關解決投資審計力量不足的有效途徑。審計機關購買社會審計服務,應當遵守《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採取公開招聘方式選擇服務機構。在服務機構的選擇上,少數基層審計機關還不夠嚴肅,有的是由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指定,有的是由投資審計業務負責人選定,有的是按投資額的大小分級確定,這些都顯現出較強的人為因素,選擇機構不嚴肅、不公平、不公正,存有一定的廉政建設風險。

(五)審計收費不合法。支付購買社會服務費用,應當遵循“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政府投資項目的造價服務費應由政府或審計機關支付。而有的基層審計機關以本單位名義向項目建設法人收取服務費,先入當地財政,後按一定比例與服務機構分成。這種以審計權力,強行向被審計單位收費,從中謀取不當利益的行為既不合法,也有損於審計機關形象,很有可能遭遇致亂作為的責任追究。

(六)檔案管理不到位。由於審計內容不完整、審計程序不規範等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了投資審計檔案管理的質量和水平,有的審計機關拿不出一本完整的政府投資審計項目檔案。審計項目檔案管理不到位,導致對審計項目的查詢和監督缺少有效資料,審計項目責任制難以落到實處。

二、改進投資審計工作的建議

工程建設領域是腐敗問題的高發區,相應帶來投資審計工作的高風險。基層審計機關應認清全面從嚴治黨新形勢,依法審計,從嚴治審,切實規範政府投資審計工作,提高投資審計質量和水平。

(一)依法購買社會服務。購買社會審計服務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建立和健全購買社會審計服務制度,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採取公開招聘的辦法實施購買行為,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二)合理確定審計範圍。可採取“抓大放不小”的方式,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分級管理。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對5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主管部門內部審計監察機構監督,緩解投資審計壓力。

(三)簡化部分審計程序。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下列情況可以簡化審計程序,由審計機關行政文書報告審計結果。一是本級人民政府臨時交辦,因時間緊迫不能履行完整審計程序的;二是應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僅需對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勘察設計、招投標、工程合同、工程預算等單項內容作出鑑證性結論,不需要對上述內容的真實、合法、效益作出結論的;三是採用跟蹤審計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整個審計項目尚未完結,但需要就部分內容作出結論的。審計機關出具行政文書也應當有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否則不得出具有關行政文書。

(四)健全投資監督體系。對於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應結合本地實際,靈活整合審計資源實施審計監督。一是對於地方財政、融資平台和開發區投資建設的項目,屬於投資審計年度必審項目,應把平時的造價審計與年度的項目財務收支及工程管理審計結合起來,可以先發工程造價決算審計意見,待全面審計後一併出具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二是對於水利、農業、交通等行業性的建設項目,其投資額較大的應當實行單項審計,投資額較小型且分散的項目可實行集中審計;三是對於部門單項建設項目,可由審計機關結合部門預算、經濟責任等事項開展審計。

(五)規範投資審計行為。一是不得超越審計職責權限,參與、辦理投資建設項目的決算;二是對於每個建設項目的審計必須程序合法、內容完整,不得用造價審計代替項目的全面審計;三是審計機關購買社會服務的支出,既可要求當地政府納入財政預算,也可從審計節約政府投資的專項資金中列支,還可以由財政從投資審計罰沒收入中解決,但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收費。四是嚴格審計取證,不得用中介組織的報告代替審計取證。

(六)完善審計檔案管理。政府投資審計檔案管理不能區別於其他類型審計,不能降低標準和要求,要在不斷規範投資審計行為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審計機關審計檔案管理規定》,切實規範和完善投資審計檔案管理工作,審計結束後要及時立卷歸檔,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使審計項目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雷友華 陳新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