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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淺談基層審計機關拓展審計結果運用的現實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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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篇關於《基層反映:淺談基層審計機關拓展審計結果運用的現實路徑》範文,供大家在撰寫基層反映、社情民意或問題轉報時參考使用!正文如下:

基層反映:淺談基層審計機關拓展審計結果運用的現實路徑

審計結果是審計機關依法依規實施審計程序、完成審計事項形成的結論和意見,是審計工作的實際成效和審計人員的智慧結晶。審計結果運用是審計機關通過相關途徑轉化審計成果的最終目標和價值彰顯,審計結果運用的功效體現在擴大審計影響、迴應社會關切、糾正違紀違規、促進規範管理、服務宏觀決策、推進制度建設等方面。

審計結果運用一直是各級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人員研究創新的一個大課題,健全完善審計結果運用機制一直是各級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人員為之努力的一項系統工程。筆者長期在基層(縣級)審計機關工作,十分關注基層審計機關推進審計結果運用的有效探索,也十分注重同單位同仁借鑑各級各地審計機關成功經驗並積極開展實踐。現結合本單位和本人推進審計結果運用的具體實踐,僅從基層審計機關如何用好用足審計結果運用的現實路徑這一個側面,談一些個人的想法。

一、基層審計機關審計結果運用路徑存在的侷限性

長期以來,各級各地審計機關始終把審計結果運用、轉化審計成果作為一項主要職責和強化審計職能作用的關鍵措施,堅持不懈地探索完善審計結果運用機制,大力推進審計結果運用。近年來,呈現出了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審計情況並有效運用審計成果、相關部門主動落實審計意見並積極採納審計建議、社會民眾十分期待並充分認可審計結論的良好態勢。可以説,“審計產品”的運用範圍越來越多元,“審計思維”進入決策視野越來越寬廣,“審計手段”推動依法治理成效越來越顯著。審計結果的廣泛運用,讓審計監督在保障國家重大政策的貫徹落實、維護經濟發展安全、推動深化改革、促進依法治理、助力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建設性作用。但是,受體制機制和基層審計機關客觀現狀等因素制約,審計結果運用不夠充分,尤其是在審計結果運用的路徑上存在一些差強人意的地方。

1、現有審計結果運用途徑的使用不充分。當前,基層審計機關審計結果運用主要通過審計結果公告、審計整改督辦、審計綜合分析、審計信息共享、審計情況(要情)反映、審計建議意見等途徑實現,應該説,途徑是多元的,渠道也是暢通的。但據筆者觀察,基層審計機關在實際推進審計結果運用過程中思路不夠開闊,操作過於謹慎。如公告審計結果時,沒有完全做到“公告是常態、不公告是例外”,部分重大審計事項、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等審計結果還難以做到完全公開。審計整改督辦大多數時間處於審計部門“單打獨鬥”狀態,相關職能部門和監督部門配合開展審計整改的緊密度不高,審計查出的部分問題很難完全整改到位。審計綜合分析、審計情況(要情)反映、審計調研等審計成果轉化的質量不是很高,難以直接轉化成管理措施。受審計機關“依法獨立”屬性制約,審計信息很難做到完全與其他部門互通共享。受基層審計機關工作任務繁重、基層審計人員綜合分析能力有限的客觀現實制約,審計對地方黨委政府關注的重點難點和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調查研究不充分,對重大問題和制度機制層面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不透徹,導致提出的部分意見建議前瞻性不夠,操作性不強,很難進入決策視野和滿足領導需求。

2、推進審計結果運用的效果不顯著。基層審計機關在選擇審計結果運用途徑上,習慣於駕輕就熟,在推進審計結果運用的效果上,求平順講“和諧”。主要原因,一是思想過於保守。基層審計機關開展審計業務的工作對象比較固定,基層審計人員的生活區間十分狹窄,單位交往和人際關係相對頻密,這是制約審計機關依法獨立開展審計監督、充分運用審計手段的一個“繞不開”的因素。審計執法過程中,尤其是在披露審計情況、通報審計問題、移交案件線索、落實追責措施時,或多或少地受到一些外部因素干擾,自然而然地會有一些顧慮。集中體現在:有選擇性地公告審計結果,通報重大違紀違規問題有所保留,界定相關責任並落實追責措施下不了手或下手較輕,出具單位管理或領導幹部評價意見時總會有所顧忌。二是能力尚顯不足。相當一部分的審計結果運用途徑中,需要對審計結果進行轉化和後期加工,當前,基層審計機關的高端專業人才和綜合複合型人才,尤其是優秀綜合人才還比較匱乏,這就給及時總結審計成效、提煉昇華審計成果、撰寫凝練深邃報告材料、創新成果運用渠道等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使得在選擇審計結果運用途徑上比較單一,推介審計成果比較保守。三是效果不太理想。基層審計機關審計結果運用的廣度和深度尚且不夠,主觀方面,是由於基層審計機關人員的視野還不夠開闊、依法執審的定力還不夠剛性,職業能力還有待提高,導致推進審計結果運用的力度不夠大,部分審計結果的可用性不夠強;客觀方面,是由於受客觀環境制約,基層審計機關審計結果運用的層級較低,受眾範圍不廣,部門間協同機制不夠完善,導致審計結果運用頻次不高,形成的影響很有限。

二、基層審計機關拓展審計結果運用路徑的着力點

建立和完善審計結果運用機制是各級審計機關應當繼續深入探索的重要工作,也是社會各界的現實期待和推進依法治理的必要措施。《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和中辦、國辦《關於完善審計制度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都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審計結果運用機制的明確要求。面對這一重大課題,需要各級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人員共同深入研究、廣泛開展探索和創新完善措施。當前,基層審計機關也應在積極探索創新適合本地本單位的審計結果運用機制的同時,鞏固和完善審計結果運用的現實路徑,夯實審計結果運用工作基礎。

1、完善審計公告制度。審計結果公告是審計機關通過有效載體或法定媒介向社會公開被審計事項審計結論的一項審計結果運用途徑,是披露審計情況、迴應審計關切、打造陽光審計的一項重要措施。近年來,審計署及省市縣(區)審計機關對審計結果公告工作作出了具體明確規定,為審計結果公告工作制定了規範。落實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既要嚴格,也應當創新。一是全面公告審計情況。按照政務公開和審計結果公告的規定,應當對規定暫不公告的年度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全面予以公開,讓社會民眾及時瞭解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增大審計監督透明度。二是探索違紀違規問題公告辦法。除了在公告單項審計情況時,對被審計單位及延伸審計事項中查證的主要問題如實披露外,適度考慮對審計在某一階段內查證的個性問題、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的綜合情況予以公告,發揮審計揭示問題的威懾效應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三是推進審計整改落實情況動態公告。及時對被審計單位整改問題的實際效果和制度建設的具體措施向社會予以公開。開展審計結果公告,應當堅持客觀性、合法性、時效性、全面性“四項原則”,切實防控公告風險,密切關注社會反響。

2、加強信息報送管理。嚴格按照審計信息報送要求和規定,及時向上級審計機關、地方黨委政府以及需要報送的有關單位報送審計信息,為上級和主要領導掌握情況、制定措施、出台規定服務。一是上報審計情況全面。視工作需要,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和審計項目結束後,要及時地向上級審計機關和地方黨委政府報告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審計情況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二是上報審計查出的問題客觀。對審計查證核實的問題,應當如實向上級審計機關、地方黨委政府報告,切忌因自行消化或隱瞞不報形成審計執法風險。三是上報重點信息準確。領導高度關注的重點單位或重點事項,以及審計發現的重點情況、重大問題、重要隱患等審計情況,通過重點信息上報途徑送達上級機關或主要領導。四是上報綜合信息深邃。加強對階段性審計成果的總結,開展對制度機制層面的問題和管理措施上的缺陷深入分析,形成有“份量”的綜合信息、提出“可行”“好用”的審計建議,送達領導決策層。

3、健全整改督辦機制。審計整改既是審計監督的重要環節,也是轉化審計成果的直接途徑,更是嚴肅審計執法的必要手段。審計機關應當搶抓機遇、順勢而為,深化審計整改工作。一是強化審計跟蹤促整改措施。審計機關應當切實擔負起審計整改工作主體責任,堅持抓平時、抓動態、抓全面、抓關鍵,確保審計查出的問題件件有落實、提出的審計意見項項有效果。二是強化聯合執法促整改措施。審計機關要保持同相關主管部門、執法部門的密切配合,做到審計查出問題信息互通共享,確保聯合執法形成整改合力。三是強化追責問效促整改措施。審計機關要充分用好當前中央和地方先後出台的相關的追責問責規定和既有的追責問責手段。對審計查出的違反黨紀黨規、政紀政規、財經法律法規的重大問題以及損害經濟社會發展、涉貪涉腐等重大違紀違法問題,嚴肅追究責任,堅決予以懲處。四是強化法律監督促整改措施。充分利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執法監督的法定性和權威性,用足用活用好人大專題詢問、質詢、工作調研、執法檢查等法律監督手段,促進審計整改工作。

4、推進審計信息共享。審計信息共享是充分利用審計信息資源、加強上下聯動、密切部門配合、整合監督手段的一項重要措施。近年來,審計系統強力推進統籌管理和地方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執法措施後,審計機關上下信息互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的渠道更加順暢,今後,基層審計機關在嚴格落實審計保密制度的前提下,應加大審計信息共享力度。一是系統內部信息及時互通交換,做到上下聯動,提高監督時效。建設好系統內部信息互通共享平台,保證系統內部縱向信息上報和傳送全面及時,謹慎開展系統內部橫向信息交流,促進經驗互鑑,共同提高。二是拓寬部門間信息共享途徑,加強協作配合,形成監督合力。審計機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大報告工作,定期向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通報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對審計查出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或涉貪涉腐案件線索,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移交併配合開展查證工作,對重點審計情況或建設性的審計意見應當及時向上級機關及主要領導進行專題彙報。同時,積極參與相關執紀執法部門的聯合行動或專項檢查,用好審計信息資源,推動糾風正紀和專項治理。

5、加強審計綜合分析。審計綜合分析是對審計結果進行深度加工、展現審計智慧、滿足領導決策需求、彰顯審計建設性作用的審計成果轉化過程。當前,各級黨委政府對審計機關和審計結果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審計提出的意見建議進入決策視野並轉化為管理措施的成效越來越顯著,審計機關要充分利用好這一途徑,服務好宏觀決策和發展大局。一是加大綜合分析力度。一方面,審計業務人員對所完成的審計事項,應當通過“審計報告”或單項審計情況分析等途徑,對產生問題的原因、被審計單位的評價和審計建議加以分析,發表客觀深刻的審計意見。另一方面,審計機關要強化審計綜合職能,組織專業力量對階段性審計結果、審計發現的苗頭性問題、制度機制方面的缺陷進行彙總分析和加工提煉,形成綜合分析專題材料或報告。二是挖掘審計情況深度。堅持用好《審計情況反映》、《審計要情反映》等載體,對重點單位或重點項目的審計情況,以及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點情況、重大問題、風險隱患及審計思考等加以綜合分析,形成專題報告送達領導決策層。三是拓展審計調研廣度。加強審計調研工作,堅持對領導關心的重點情況、關注的難點問題、影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制約因素、社會民眾期待的熱點事項開展審計調研,利用審計職業優勢和審計人員獨特視角,提出富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可操作性的建議。

6、建立績效評價機制。當前,開展審計績效評價還屬於基層審計機關的一個薄弱環節,對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事項的績效評價還沒達到高端水平。同時,不同性質的審計項目對績效評價的重視程度也有差異。應當儘快建立並完善績效評價機制,提高績效評價的公允性。一要全面推行績效評價。要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政府投資績效審計、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為主要依託,對領導幹部履職盡責、政府投資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被審計單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加強財政財務管理開展評價,提出中肯務實的評價意見,幫助領導幹部或被審計單位提高管理水平。二要提高績效評價能力。全體審計人員要提高綜合素養,在全面完成審計查證事項的基礎上,善於從具體表象中看本質,善於從微觀中看宏觀,發表具有準確性和系統性的評價意見。三要拓展績效評價應用。按照現行的相關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地方黨委政府和組織人事部門提交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和評價意見,為幹部監督管理和選拔任用提供可靠依據。應當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領導提交項目建設績效、單位財務管理現狀的評價意見,服務發展大局和管理需要,應當及時向被審計單位及相關部門出具審計評價意見,促進調整工作思路和強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