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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飛行器“低慢小”問題的思考

欄目: 調研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1.3W

近年來,由於“低慢小”飛行器的日益普及和相關管控手段缺失,“低慢小”飛行器擅闖禁飛區及敏感地帶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擾亂了空中交通正常秩序。特別在反恐形勢日趨嚴峻的情況下,“低慢小”飛行器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威脅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隱患。本文以問題為導向,就“低慢小”飛行器現狀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相應管控建議。

關於加強飛行器“低慢小”問題的思考

一、“低慢小”飛行器的定義及其管控現狀

“低慢小”飛行器主要是指飛行高度500米以下、飛行速度小於200公里/小時、雷達反射面積小於2平方米的飛行目標,包括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無人機、滑翔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飄氣球等。其中,“無人機”是無人駕駛飛機的簡稱(Unmanned Aerial Vehicle),是指利用無線電遙控設備和自備的程序控制的不載人飛機,包括無人直升機、固定翼機、多旋翼飛行器、無人飛艇、無人傘翼機,也包括臨近空間飛行器(20 -100公里空域),如平流層飛艇、高空氣球、太陽能無人機等。從實際工作來看,“無人機”與“低慢小”飛行器在定義上有交叉,特別是民用無人機普遍具有低空飛行、速度較慢、體積較小等特點,應當納入“低慢小”飛行器管控範疇,目前民用無人機在媒體和廣告公司中使用較為普遍。

隨着近年來全國各地時發“低慢小”飛行器管控事故,各地公安機關根據重大活動安保工作需要,也零星出台了一些臨時管控規定,但未形成系統規範,標準也不統一。2010年9月8日,廣東省政府首次頒佈了《關於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期間加強對小型航空器和空飄飛行活動安全管理的通告》(粵府〔2010〕121號),省公安廳於同年10月份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亞運會、亞殘會期間“低慢小”飛行器防範處置有關工作的通知》(粵公傳發〔2010〕2661號),要求各地市公安機關嚴格按照省廳部署,組織開展“低慢小”飛行器臨時管控工作。新疆、南寧等地也相繼出台管控通告,在重要節點對“低慢小”飛行器全面禁飛。為嚴防抗戰勝利70週年紀念活動期間發生違規升空問題,2015年6月中旬,公安部專門組織召開加強“低慢小”飛行器地面管控工作專項部署電視電話會議,要求各地公安部門按照“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工作原則,迅速開展“低慢小”飛行器摸底排查及管控工作,對“低慢小”飛行器的管控上升到國家層面。

目前,各地公安機關依據上級有關要求紛紛出台相應措施規定,“低慢小”飛行器管控在國內日漸成為常態。但由於我國“低慢小”飛行器管控面臨問題複雜,各地公安機關管控進度不一,採取措施不盡相同。以珠海市公安局為例,一般在各項重大活動安保期間,對“低慢小”飛行器採取臨時管控。具體措施有:一是組織轄區分局圍繞“低慢小”飛行器全面開展排查摸底、登記備案,摸清底數。二是聯合珠海進近管制中心等單位,初步建立“低慢小”臨時地面管控、應急處置協調聯動機制。三是與使用(持有)單位或個人簽訂《“低慢小”管控工作責任書》,明確臨時管控期間,對“低慢小”飛行器實施禁飛、封存、看護等強化管控和應急處置措施。同時加強社會面巡查,嚴密防範和及時處置“低慢小”飛行器造成的不良危害。

二、“低慢小”飛行器管控難點及存在問題

一是管理主體多頭,責任劃分不清。一方面,各級公安機關沿用“重大活動、敏感時期”臨時禁飛管控措施,從反恐角度對“低慢小”飛行器開展臨時管控;另一方面,“低慢小”飛行器種類繁雜,空管主體涉及空軍、民航、氣象、體育等多部門。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規定,國家對境內所有飛行實行“統一管制、分別指揮”空管體制,由空軍負責實施全國的飛行管制,民用飛行和外航飛行由民航實施指揮。《民用無人機空中交通管理辦法》規定,組織民用無人機活動應當向民航空管單位申請劃設和使用空域。《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規定,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應當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計劃申請。《施放氣球管理辦法》規定,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繫留氣球需經氣象部門批准。《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航空體育運動必須向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報告並辦理登記手續。這些規則、條例、辦法等雖然對“低慢小”飛行器的多種空管主體進行了明確規定,但實際上目前各單位對其基本處於“不申請就不管理”的被動管理狀態。另外,“低慢小”飛行器地面管理中的生產、銷售等環節,又涉及工商、質監等管理部門。在市場經濟和現代化科技快速發展的背景下,航模、民用無人機等“低慢小”飛行器因其用途廣泛,得以快速發展、廣泛普及。這些東西除了在淘寶、京東等網絡交易平台可以購買外,一些大型超市、玩具店亦有銷售,價格從一百元左右到幾十萬元不等;良莠不齊,銷售、購買無任何門檻。各管理主體由於受體制、機制等因素制約,相互間缺乏聯動配合,致使當前“低慢小”飛行器管理呈現監管滯後,執法不力,“黑飛”現象普遍的狀況。二是法制建設滯後,管理缺乏有力支撐。我國“低慢小”飛行器管理的法制建設相對滯後。2014年,國家空管委着手製定《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規定(試行)》,但該規定尚在徵求意見中,並未正式下發。目前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民用無人機空中交通管理辦法》、《施放氣球管理辦法》、《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等低空空域管理的法規多為原則性規定,對低空空域分類管理、空域劃設、飛行安全管控、飛行准入監管等具體領域未做出具體法律規定;民航局於近年來頒佈的《關於民用無人機管理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又多為臨時性規定,並未形成完整系統的規章及管理體系。由於具體法規的缺失,僅依靠原則性規定難以實際作用到低空空域監管中,造成實踐中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困難的問題。三是法制宣傳不足,社會認知度不夠。當前,“低慢小”飛行器管理涉及的部門法規和民航管理文件較多。由於宣傳不足,羣眾普遍認識不清,特別是對“低慢小”飛行器飛行是否需要申請、向哪個部門申請、如何申請等問題仍不清晰。如民航主管部門在2013年出台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明確了無人機駕駛員分類管理細則,規定在室內運行的無人機、在視距內運行的微型無人機以及在人煙稀少、空曠的非人口稠密區進行試驗的無人機飛行無需證照管理。但由於法制宣傳力度欠缺,廣大羣眾以及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對該管理細則仍不甚瞭解,對“視距內範圍”、“超視距內範圍”、“微型無人機”、“輕型無人機”、“融合空域”、“隔離空域”等專用術語理解不清楚,對是否需要辦理相關證照、手續更是無從談起。四是公安機關的管控難度較大。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低慢小”飛行器日常管理應當由空軍、民航、氣象、體育等相關部門負責,而對於公安機關的管理職責,法律沒有做出明確和具體的規定。但由於“低慢小”飛行器具有成本低廉、操作簡單、起降方便、目標小、操控者隱蔽性強等特點,極易被不法分子、敵對勢力和恐怖分子利用,對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人民羣眾構成嚴重威脅。另外,“低慢小”飛行器操縱者普遍缺乏專業培訓,素質參差不齊,安全係數小。從當前實際情況來看,“低慢小”飛行器應用普及,特別是在大型羣眾性活動中,多旋翼無人機已被活動主辦單位、媒體廣泛應用於活動全景拍攝,存在一定安全隱患,一旦在人羣高度密集的活動現場發生飛行器墜落或被恐怖分子利用,後果將不堪設想。

為此,公安機關要做好源頭管控,必須加強對“低慢小”飛行器的治安管理。但由於當前法制建設滯後,公安機關對“低慢小”飛行器實施治安管理措施缺乏法律依據,對“低慢小”飛行器違規升空等低空區域管理違法行為無權查處,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目前而言,各級公安機關僅能採用“重大活動、敏感時期”臨時禁飛管控措施,對其日常治安管理未能作出規範;由於臨時管控措施缺乏工作連續性,久之,則導致部分基層公安機關對“低慢小”飛行器管控的愈加漠視。

三、加強“低慢小”飛行器管控建議

一是強化立法保障。加強對“低慢小”飛行器及其擁有者飛行活動的管理勢在必行,而立法保障是加強“低慢小”飛行器管控工作的根本。應不斷完善法制體系,建立防範、處置“低慢小”飛行器肇事的法律依據,把“低慢小”飛行器的研製、生產、銷售、管控和肇事處置等環節納入規範化管理渠道。進一步明確空軍、民航、公安、氣象、體育、工商、質監、安監、無線電管理等部門“低慢小”飛行器的管理職責,提高對低空空域的管控能力。二是強化管控機制建設。政府層面應積極組織開展專題調研,探索建立“低慢小”飛行器管控的有效機制。一方面,建立“低慢小”飛行器登記備案制度。按照“屬地管理、預防為主、形成合力、制空於地”的原則,由各鎮(街)負責組織摸清轄區生產、銷售、持有“低慢小”飛行器情況,對羣眾自發集中放飛場地進行排查、登記,對生產、銷售、持有“低慢小”飛行器單位和個人實行實名制,對“低慢小”飛行器基本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另一方面,建立健全聯合管控處置機制。建立由市政府牽頭,民航、氣象、安監、公安、工商、質監等部門參與的“低慢小”飛行器聯合管控領導小組。通過建立健全聯席會議、情況通報、聯合查處等聯合管控處置機制,明確各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責任,建立常態化聯動處置工作制度。如2012年11月,黑龍江省安全監管局印發《全省安全監管系統“低慢小”飛行器防控工作意見》,由安監部門牽頭組織開展“低慢小”飛行器排查登記,建立了跨部門協同機制。三是強化法律法規宣傳。由民航、氣象等相關管理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配合,大力開展空防空管宣傳教育,使社會公眾特別是“低慢小”飛行器持有者熟悉通用航空管理政策法規,瞭解“低慢小”飛行器飛行審批的相關規定,引導社會公眾知法守法,提高“低慢小”飛行器飛行活動安全管理意識,嚴格執行報批制度,自覺遵守飛行秩序。同時,在“低慢小”飛行器違規起降頻次高的地方樹立告示牌,營造全社會共同護航飛行安全的濃厚氛圍。四是強化行業協會建設。根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在視距內運行的除微型以外的無人機(7千克以上無人機)等情況,由民航部門牽頭,進一步加強行業協會建設,依法實施對民用無人機系統駕駛員管理。

此外,面對現階段“低慢小”飛行器管控嚴峻形勢,各地公安機關還可以結合社會面巡邏管控、社區管理等工作,全面加強對海濱、廣場、空地、園林等重點區域、場所以及人員的監控,一旦發現違規升空“低慢小”飛行器的行為,按照“屬地管轄,妥善處置”的原則,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迅速做好地面處理和現場秩序維護,並配合相關部門及時控制違規人員,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確保社會治安秩序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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