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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糾紛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2.53W

第一篇:房地產經濟合同的糾紛

經濟合同糾紛

房地產經濟合同的糾紛

由於現有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加上房地產行業本身涉及面廣,因此房地產經濟行業是產生社會矛盾和糾紛較多的一個領域。從現實經濟生活看,房地產經紀活動中常見的糾紛大多與經濟合同有關。

一、 房地產經濟合同糾紛的類型

(一) 締約過失造成的糾紛

締約過失是指當事人於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能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使他方當事人受到損害或者因當事人違反對他人的照顧和保護義務,使他方當事人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情形。這類糾紛的產生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

(1) 房地產經紀人的失信、失職、房地產經紀人為了吸引客户承接業務,往往在締約前

隱瞞應該讓業主知道的情況,也稱為影響業主的知情權,如房屋的使用狀況、交易人情況、交易價格、交易的相關費用、交易合同和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等,或者房地產經紀人接受委託時,明知已超越了自己的業務能力,但為了賺取佣金,搶先接受委託,遲遲無法完成對業務的承諾等,這類糾紛經常在一些素質差、急功近利的經紀企業發生。

(2) 經紀合同當事人法律意識不足合同當事人往往由於缺少法律意識,未仔細審查合

同約定條款,簽定合同之後才發現遺漏的事項和要求,就希望改變或撤消合同的約定,由此引發糾紛。

(二) 合同不規範造成的糾紛

① 房地產交易行為與房地產經紀行為混淆造成的合同糾紛

② 居間行為與代理行為混淆造成的糾紛

③ 經紀合同的權利義務不對等造成的糾紛

④ 經紀合同的主要條款欠缺造成的糾紛

⑤ 服務標準與收取佣金標準差異造成的糾紛

二、 房地產經紀合同糾紛的防範對策

大量的房地產經紀糾紛不僅會降低社會的整體福利,還會影響房地產經紀行業自身的運行效率和發展前景。因此,有效規避房地產經紀糾紛是房地產經紀行業的重要內容。雖然,只有提高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職業道德,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自身管理才是避免房地產經紀糾紛的根本途徑,但是,通過行業管理部門的引導和監督來規避房地產經紀糾紛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國房地產經紀行業主管部門主要可以通過以下手段來規避房地產經紀糾紛。

1. 制定示範合同文本

房地產經紀行業目前之所以存在以上種種糾紛,首先是由於經紀人和委託人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規意識;其次,一些經紀人員和委託人未掌握訂立和履行合同的規則也是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第三,經紀人員受商業環境和交易陋習影響,在職業活動中有意無意不遵守合同規則,甚至不講求信用只謀求經濟利益。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減少合同糾紛,除了督促房地產經紀人員在職業活動中加強自律,遵守合同規則外,政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制定符合合同規則的示範合同文本,加以推廣。示範合同文本可以發揮多重作用。

① 既不干涉經紀活動的正常運行,又可以將合法規則通過公開的途徑進行示範,

鼓勵、督促合同當事人自覺把握自覺的權利義務關係。

② 示範合同文本的推廣,有利於合同當事人通過比較,改變交易陋習和不自覺地

違規、違法、違約行為。

③ 示範合同文本的推廣,可以保護社會的弱勢羣體,避免受到違反合同規則的惡

意行為的損害。

④ 示範合同文本也是政府管理機構與行業組織公開進行宣傳,維護消費者利益、

行業形象合同政府的政策導向的有效手段。

2. 制定服務標準,明確服務要求和內容

房地產經紀行業的服務標準既是房地產經紀人為委託人提供勞務服務的行為準則依據,也是房地產經紀人表現誠實信用方式的依據,又是房地產經紀人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通過制定服務標準,明確服務要求和內容,能有效規範房地產經紀人的行為,也為委託人提供參考標準。

3. 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企業格式合同的監督管理

目前在房地產經紀行業中使用自行製作的合同文本佔有很大的比例。而且,為了方便重複使用,很多經紀機構將這種合同製作成固定格式的合同文本。一些地方政府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將這種固定格式的經紀合同提交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查。這就是一種對合同的監督管理。

三、 房地產經紀合同糾紛的解決

房地產經紀合同糾紛是關於房地產經紀合同權利義務的爭執,主要是關於因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履行等情況產生的糾紛,因意向金或定金的處理爭議產生的糾紛,因中介服務費的支付和計算產生的糾紛等。近年來隨着房地產商品的供給量大增,房地產的買賣糾紛也逐漸增多,其中不少是因為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不適廣告、銷售人員的盲目許諾、銷售程序混亂、違規銷售、房地產產品質量低下造成的。因此,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導入依法中介、強化經紀理念和科學的操作機制,既能維護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信譽和房地產消費者的利益,也使得房地產市場能夠健康的發展。

房地產交易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協調這類糾紛的方法主要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幾種方式。

《合同法》第1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在我國,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主要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

(一) 和解

和解是指在合同發生爭議後,合同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爭議。和解是解決合同爭議最常見的一種最簡便、最有效、最經濟的方法。所以,發生合同爭議後,應當提倡雙方當事人進行廣泛的、深入的協商,

爭取通過和解解決爭議。和解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合法原則要求合同當事在和解解決合同糾紛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

求,所達成的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這是和解解決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應當遵守的首要原則。如果違背了合法原則,雙方當事人即使達成了和解協議也是無效的。

(2) 自願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對於採取自行和解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是自己選擇

或願意接受的,並非受到對方當事人的強迫、威脅或其他的外界壓力。同時,雙方當事人協議的內容也必須是出於自願的,決不允許任何一方給對方施加壓力,以終止協議等手段相威脅,迫使對方達成只有對方盡義務,沒有自己負責任的“霸王協議”。

(3) 平等原則表現為在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當事人在自行和解解決合同爭議過程

中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即平等的享有權利,平等的履行義務。

(二) 調解

調解是指在合同發生爭議後,在第三人的參加與主持下,通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説服勸導,向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提出解決方案,促使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活動。調解的方式主要有行政調解、法院調解或仲裁調解、人民(民間)調解。調解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 自願原則合同爭議的調解過程,是雙方當事人弄清事實真相、分清是非、明

確責任、互諒互讓、提高法律觀念、自願取得一致意見並達成協議的過程。

(2) 合法原則首先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同法律、

法規和政策相違背,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要求調解人在調解活動中堅持合法原則,否則難以保證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

(3) 公平原則要求調解人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平等待人、公平合理的解決問題,

尤其是在承擔相應責任方面,應該實事求是,採取權利與義務對等、責權利相一致的公平原則。這樣才能夠取得雙方當事人的信任,促使他們自願達成協議。否則,如果偏袒一方壓服另一方,只能引起當事人的反感,不利於爭議的解決。

(三) 仲裁

仲裁是指由合同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仲裁協議、選定仲裁機構對合同爭議依法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決的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仲裁具有如下特點。

(1) 仲裁具有靈活性表現在合同爭議雙方有許多選擇的自由,只要是雙方事先達

成協議的,基本上都能得到仲裁庭的尊重,這包括雙方當事人可以事先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範圍,以此決定仲裁的管轄和採集範圍;雙方當事人先選擇適用的法律、仲裁機構、仲裁規則和仲裁地點及仲裁員名單,其中不僅有法律方面的專家和知名律師,還有許多行業中頗有經驗的技術專家、教授和具有管理經驗的德高望重 知名人士等。將較複雜的專業內容爭議案件交給專家們仲裁,比法院由專門研究法律而相對缺少行業專門知識的法官審判更具有權威性和説服力。

(2) 仲裁程序的保密性仲裁程序一般都是保密的,仲裁程序從開始到終結的全過

程中,雙方當事人和仲裁員及仲裁機構的案件管理人員都負有保密責任。除非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仲裁案件的申理並不公開進行,不允許旁聽或者採訪,這對於涉及商業密碼或者當事人不願意因處理爭議而影響日後商業信譽和活動的案件,當事人可以放心地將案件提交仲裁解決。但是,除涉及國家祕密的仲裁事項以外,當事人協議仲裁公開進行的,則可以公開進行。

(3) 仲裁效率較高和費用較低和司法程序相比較,仲裁效率要高一些。由於許多

國家的法律制度民事案件訴訟採用多審判(二審終審制或三嬸終身制),時間花費較長,而且受到法律制度的程序限制,不可能加快進程。而仲裁則是一審終局的,無須上訴。仲裁程序從立案到最終裁決的持續時間要短德多,而且爭議各方可以指定熟悉專業的人士擔任仲裁員,他們的專業知識有助於快捷地判斷那些專業性較強的案件中的是非曲直,從而可以加快審理和裁決進程。通常,仲裁所花費用也比訴訟相對要低些。

(4) 一裁終局 《仲裁法》第9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的制度。”一裁終局是

指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用一爭議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應受理。但是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服時,並提出足夠的證明、證據。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裁決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已裁決爭議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如果撤銷裁決的申請被法院裁定駁回,終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仍然要執行。

(四) 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對一定的人提出權益主張並要求法院予以解決和保護的請求。訴訟是最具有國家權威性的解決方法,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① 提出訴訟請求的一方,是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和他人發生爭議,請求的目的是為

了使法院通過審判,保護受到侵犯和發生爭議的權益。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具有權起訴,而無須徵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

②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訴訟應當遵循地域管轄、級別

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原則。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原則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選擇管轄法院。

③ 法院審理合同爭議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裁

定不服的,有權上訴。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二篇: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申請書

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申請書

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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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名稱││ 被 │名稱│┃

┃ 訴 ├──────┼──────┤ 訴 ├──────┼─────┨

┃ 方 │地址││ 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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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 │姓名││ 代 │姓名│┃

┃ 表 ├──────┼──────┤ 表 ├──────┼─────┨

┃ 人 │職務││ 人 │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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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稱、編號││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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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證編號││鑑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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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經過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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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的原因及其經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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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的理由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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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原訴方:(蓋章)┃

┃┃

┃年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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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關││仲裁機關│┃

┃收到申請││對受理此│(蓋章)┃

┃時間、收││案的意見│┃

┃到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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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佈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

頒佈日期:1986

第三篇: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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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名稱││被│名稱│┃

┃訴├──────┼──────┤訴├──────┼─────┨

┃方│地址││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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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姓名││代│姓名│┃

┃表├──────┼──────┤表├──────┼─────┨

┃人│職務││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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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稱、編號││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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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證編號││鑑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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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經過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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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的原因及其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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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的理由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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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原訴方:(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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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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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關││仲裁機關│┃

┃收到申請││對受理此│(蓋章)┃

┃時間、收││案的意見│┃

┃到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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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佈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

頒佈日期:1986

第四篇: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申請書

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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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 名 稱││ 被 │ 名 稱│┃┃ 訴 ├──────┼──────┤ 訴 ├──────┼─────┨┃ 方 │ 地 址││ 方 │ 地 址│┃┠───┼──────┼──────┼───┼──────┼─────┨┃ 代 │ 姓 名││ 代 │ 姓 名│┃┃ 表 ├──────┼──────┤ 表 ├──────┼─────┨┃ 人 │ 職 務││ 人 │ 職 務│┃┠───┴──────┼──────┼───┴──────┼─────┨┃ 合同名稱、編號││ 簽訂日期│┃┠──────────┼──────┼──────────┼─────┨┃ 鑑 證 編 號││ 鑑證機關│┃

┠──────────┼──────┴──────────┴─────┨┃ 是否經過調解│┃┠──────────┴───────────────────────┨┃糾紛的原因及其經過:┃┃┃┠──────────────────────────────────┨┃申訴的理由和要求:┃┃┃┠──────────────────────────────────┨┃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 原訴方: (蓋章)┃┃┃┃年 月日 ┃┠────┬────────────┬────┬───────────┨┃仲裁機關││仲裁機關│┃┃收到申請││對受理此│(蓋章)┃┃時間、收││案的意見│┃┃到人│││年月日 ┃┗━━━━┷━━━━━━━━━━━━┷━━━━┷━━━━━━━━━━━┛

頒佈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

頒佈日期:

第五篇: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申請書

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申請書

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申請書

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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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名 稱││被│ 名 稱│┃

┃訴├──────┼──────┤訴├──────┼─────┨┃方│ 地 址││方│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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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姓 名││代│ 姓 名│┃

┃表├──────┼──────┤表├──────┼─────┨┃人│ 職 務││人│ 職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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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名稱、編號 ││ 簽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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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 證 編 號││ 鑑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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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經過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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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的原因及其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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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的理由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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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 原訴方: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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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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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關││仲裁機關│┃

┃收到申請││對受理此│(蓋章)┃

┃時間、收││案的意見│┃

┃到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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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佈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

頒佈日期: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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