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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律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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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律師函

尊敬的       先生:

遼寧##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的##先生的委託,為能友好協商解決您與##先生就中山區##街##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事,特指派于帥律師向您致函如下:

委託人##先生通過拍賣方式取得了坐落於    號房屋的所有權,您作為該房屋的承租人享有承租的權利,租期理應至2012年1月1日截止。後您與委託人的親屬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坐落於      號,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您,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30萬(含餐費   萬元)。

鑑於您與委託人的親屬在簽訂合同時,明知委託人的親屬並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同時也未取得委託人的授權,仍與其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應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但為了避免雙方的損失,委託人對其親屬與您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予以追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及合同的約定,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委託人特委託本律師通知您:

一、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將於合同屆滿時終止,雙方不再續租; 

二、請您務必在合同屆滿之日起5日內將租賃房屋內所涉物資、設備搬遷騰退完畢。若您未在上述期限內搬遷騰退完畢的,視為您本人放棄對置放在租賃房屋內所涉物資、設備的全部權利,屆時,將依據相關法律條款規定,對您尚未搬遷騰退的物資、設備進行單方處置,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您自行承擔;同時對你逾期未清理,佔用委託人名下的房屋期間所產生的佔用費用,委託人有權向您主張賠償;

三、請您務必在合同屆滿之日結清經營期間的全部款項(包括物業服務費、水電費、房屋使用費等);

四、請你務必在收到本函之日起,餘下租賃期間內的租金不再由委託人的哥哥收取,剩餘租金全部由委託人指定的受託人_______(身份證號:                        )負責收取。若您未向受託人按時足額支付租金,將視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支付租金義務。委託人將依據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及法律規定,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並要求您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五、委託人鄭重聲明,在履行本合同剩餘租賃期間,受託人只享有收取租金及溝通的權利,關於案涉房屋所簽訂的任何合同以及任何形式、內容、數據、方案的確認或同意,均需取得委託人本人的同意。除委託人本人簽字確認外,其餘他人任何形式的簽字確認均不能視為民法上的表見代理

為依法保證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為避免您的責任進一步擴大,誠望您能重視此事並採取積極合作的態度,在租賃合同屆滿之日在上述期限應由您自行完成搬遷、騰退義務;及時結清應由您承擔的物業費、水電費、房屋使用費等相關費用。否則,本律師將根據委託人的進一步授權,通過法律途徑追究貴司逾期騰退所導致的一切法律責任,

屆時您不僅要騰退房屋,支付物業費、水電費、房屋佔有使用費,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您還需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擅自改變房屋主體結構、裝修造成房屋設施損壞給委託人帶來的一切損失。

遼寧##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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