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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糾紛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93W

第一篇:旅遊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旅遊合同糾紛

旅遊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發佈日期:2014-02-28文章來源:互聯網

[案情]

2014年10月24日,朱華娣參加了由戚學範組織的團隊旅遊,並由戚學範與浙江寶中旅行社簽訂了《團隊國內旅遊合同》,約定:旅遊時間為2014年10月26日至10月31日,旅遊費用每人1150元。該旅遊團按約於10月26日出發,出發當日,即因車輛行駛過程中急剎車,導致朱華娣受傷。朱華娣被送往山東省日照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出院記錄記載:診斷為閉合性胸外傷,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左側氣胸;胸部x線顯示左側第3-5肋骨骨折。朱華娣住院5天后經醫院同意回寧波到鄞州二院繼續住院治療,出院記錄記載:入院時經診斷為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左肺挫傷,左側氣胸引流術後。又住院治療9天后出院。同年12月22日,朱華娣的傷情經寧波天童司法鑑定所鑑定並出具甬童司鑑[2014]臨鑑字2224號司法鑑定意見書:因交通事故致左側5根肋骨骨折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建議傷後的誤工損失日為120日,傷後的護理期限為30日,傷後的營養期限為30日。朱華娣為此支付鑑定費1600元。

朱華娣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浙江寶中旅行社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9萬餘元。

在分清是非、明晰責任的基礎上,本案經法院調解,由浙江寶中旅行社分期賠償朱華娣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損失共計20萬元,該案得以妥善解決。

[評析]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問題一直是近現代民法學説與判例長期爭論不休的重要課題。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擔侵權責任。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存在着合同法與侵權法的交錯,同時,基於現代立法對消費者權益的特別保護,在合同糾紛領域又往往存在着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交錯。對於旅遊者的損失,可能由於旅遊經營者的違約行為所造成,也可能由於旅遊經營者或旅遊輔助服務者的侵權行為導致,故旅遊經營者的行為可能同時構成違約和侵權。此時,當事人對於其賠償請求權具有選擇的權利,既可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也可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或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侵權責任。涉案旅遊合同糾紛中的旅遊者兼具消費者與合同當事人的雙重身份,按照我國的立法指導思想,原則上並不排除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本案因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的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致旅遊者受傷,從而導致旅遊經營者違約,構成侵權之訴與違約之訴的競合,當事人可選擇其一行使請求權。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請求權確定案由,並確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在訴訟中的地位。原告選擇以旅遊合同糾紛起訴被告,並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

違約之訴與侵權之訴作為不同的訴訟責任類型,在構成要件、舉證責任、賠償範圍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異。通常情況下,提起違約之訴的不能再行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旅遊合同這種以精神愉悦為目的的合同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理論界與實務界均所持爭議較大。基於我國奉行嚴格的精神損害賠償法定主義,在我國現行立法中找不到支持合同之訴中的精神損害賠償的依據之考慮,旅遊合同糾紛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同時,對於嚴重違約,造成嚴重損害後果的個案,法官可以酌情判處違約金,或者當事人可以提起侵權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對此,在訴訟過程中法官應主動行使釋明權,使當事人自主選擇是否變更訴請。具體到本案,原告朱華娣原先在訴請中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因其以旅遊合同糾紛起訴,經一審法院釋明,原告撤回了該項訴請。需要注意的是,對對方當事人在旅遊合同中

在合同中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明確約定的,因並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可將其視為對違約責任承擔的約定,理應認定合法有效,各方應依約履行。

(作者單位: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案情]

2014年10月24日,朱華娣參加了由戚學範組織的團隊旅遊,並由戚學範與浙江寶中旅行社簽訂了《團隊國內旅遊合同》,約定:旅遊時間為2014年10月26日至10月31日,旅遊費用每人1150元。該旅遊團按約於10月26日出發,出發當日,即因車輛行駛過程中急剎車,導致朱華娣受傷。朱華娣被送往山東省日照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出院記錄記載:診斷為閉合性胸外傷,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左側氣胸;胸部x線顯示左側第3-5肋骨骨折。朱華娣住院5天后經醫院同意回寧波到鄞州二院繼續住院治療,出院記錄記載:入院時經診斷為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左肺挫傷,左側氣胸引流術後。又住院治療9天后出院。同年12月22日,朱華娣的傷情經寧波天童司法鑑定所鑑定並出具甬童司鑑[2014]臨鑑字2224號司法鑑定意見書:因交通事故致左側5根肋骨骨折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建議傷後的誤工損失日為120日,傷後的護理期限為30日,傷後的營養期限為30日。朱華娣為此支付鑑定費1600元。

朱華娣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浙江寶中旅行社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9萬餘元。

在分清是非、明晰責任的基礎上,本案經法院調解,由浙江寶中旅行社分期賠償朱華娣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損失共計20萬元,該案得以妥善解決。

[評析]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問題一直是近現代民法學説與判例長期爭論不休的重要課題。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擔侵權責任。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存在着合同法與侵權法的交錯,同時,基於現代立法對消費者權益的特別保護,在合同糾紛領域又往往存在着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交錯。對於旅遊者的損失,可能由於旅遊經營者的違約行為所造成,也可能由於旅遊經營者或旅遊輔助服務者的侵權行為導致,故旅遊經營者的行為可能同時構成違約和侵權。此時,當事人對於其賠償請求權具有選擇的權利,既可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也可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或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侵權責任。涉案旅遊合同糾紛中的旅遊者兼具消費者與合同當事人的雙重身份,按照我國的立法指導思想,原則上並不排除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本案因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的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致旅遊者受傷,從而導致旅遊經營者違約,構成侵權之訴與違約之訴的競合,當事人可選擇其一行使請求權。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請求權確定案由,並確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在訴訟中的地位。原告選擇以旅遊合同糾紛起訴被告,並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

違約之訴與侵權之訴作為不同的訴訟責任類型,在構成要件、舉證責任、賠償範圍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異。通常情況下,提起違約之訴的不能再行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旅遊合同這種以精神愉悦為目的的合同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理論界與實務界均所持爭議較大。基於我國奉行嚴格的精神損害賠償法定主義,在我國現行立法中找不到支持合同之訴中的精神損害賠償的依據之考慮,旅遊合同糾紛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同時,對於嚴重違約,造成嚴重損害後果的個案,法官可以酌情判處違約金,或者當事人可以提起侵權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對此,在訴訟過程中法官應主動行使釋明權,使當事人自主選擇是否變更訴請。具體到本案,原告朱華娣原先在訴請中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因其以旅遊合同糾紛起訴,經一審法院釋明,原告撤回了該項訴請。需要注意的是,對對方當事人在旅遊合同中

在合同中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明確約定的,因並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可將其視為對違約責任承擔的約定,理應認定合法有效,各方應依約履行。

(作者單位: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二篇:旅遊合同糾紛談判

旅遊合同糾紛談判

所涉及章節:

第一章旅遊合同

人員:

第五章第八、九章第十章第十一、二章演員表仲裁人:呂博文遊客a:邱文靜遊客b:劉惠旅行社a:楊旭旅行社b:於琳旅遊合同的旅行 違約責任的承擔 旅遊安全糾紛 對旅遊合同的主體權益保護學號1223104812231077122310741223107612231049

旅遊合同糾紛談判

案例

a旅行社組織旅行團“雲南西雙版納4飛8日遊”,楊旭等人報名參加此次旅行,在旅行前每人繳納團費4880元/人,並與旅行社簽訂旅行合同,作為附註合同的形成當中註明此行程當中全程無購物,全程三星級住宿並且贈送一晚麗江古城客棧,除自費景點意外無自費項目,有全程導遊服務,優秀地接服務。但在旅行過程出現各種問題。 出現問題有:

1、 導遊過多推資費

2、 在雲南昆明進入“七彩雲南”購物

3、 麗江古城住宿未達到三星級標準

4、 昆明至西雙版納坐火車未做飛機

5、 雲南當地導遊強迫購物

6、 遊客要求返還部門旅遊團款並支付違約金

7、 遊客在旅行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旅行社一直拖延置之不理

仲裁人:現場傾聽中……

遊客a:呂先生,我們在參加他們旅行社組織的雲南旅遊過程中,旅行社欺騙了我們,致使我們人身財產都受到了損害。我們找過旅行社多次調解,但是旅行社一直置之不理,這次想請您幫我們解決一下。 仲裁人:那你把你們大致經過説一下。

遊客b:事情就發生在前幾天,我們報名參加了雲南4飛8日遊,説好的住宿沒有達到三星級標準,並且説沒有自費,導遊一直再推自費,並且我們在旅行中都受傷了,導遊也不給我們解決,旅行社也不管。 仲裁人:他們所説的情況是否屬實?

旅行社a:針對他們的問題吧,第一麗江古城裏面的客棧幾乎沒有三星級,並且裏面價格本來就比外面高,至於自費項目是地接導遊在推,並且沒有強迫。旅遊者受傷保險公司正在處理當中,我們也在等結果。 旅行社b:地接社那面也跟我們反映旅遊者受傷的情況了,現在我們正在協商解決當中。不能這麼快有結果。

遊客a:那受傷的人現在還在醫院裏,你們也不給醫藥費,並且也不給説法。

遊客b:還有出發前明明説好的無購物,到了之後什麼七彩雲南、世博園全是賣花的,賣東西的,地接導遊一直讓我們買。不買就給我們甩臉色。

旅行社b:我們在出發之前就説過,地接那面有什麼問題就在當地解決不要等回來,這樣我們也很為難。

遊客b:你們都是長期合作,我們錢也交了,當然是你們説什麼都行

了。

遊客a:你們行程當中説是四飛,四飛在哪了?昆明到西雙版納明明做的火車,還四飛。

旅行社a:對於飛機的這個問題我們也説了,當時是由於天氣原因飛機航班取消了,為了避免耽誤大家的行程,才採取這種做法的,並且當時也是爭取了你們大多數人同意的。

遊客b:我們可沒有同意,不就是差一天嘛,是導遊已經把我們帶到了火車站,我們有什麼辦法,誰知道你們飛機票訂沒訂,是不是臨時取消的航班。

旅行社b:給你定完機票你們是可以上網的查到的。

遊客a:那機票跟火車票總是有差價的吧?為什麼旅行社這面提都沒提?並且什麼全程優秀導遊服務,整個導遊一問三不知的,還優秀呢! 遊客b:別的我們也就不要求了,現在就來説説這個我們有一個人受傷了,現在還在醫院怎麼辦?

旅行社a:我們當時是建議你們購買旅遊人身意外險的,你們沒有購買……

遊客a:不是還有旅行社責任險嗎?你們不是最高保額20萬嗎?2塊錢都沒看見!

旅行社a:旅行社責任險保的只是由於旅行社方面引起的事故,並且導遊當時已經提醒過你們注意安全了,旅行社為了你們着想,已經請保險公司在處理了!

遊客b:當時你們報團説怎麼怎麼好,現在出事你們就不管了!

旅行社b:我們一直在處理!

遊客a:你們在處理什麼?處理半個月一點消息都沒有? 旅行社a:您彆着急!我們這面在跟保險公司交談。

遊客b:行了,別説套話了!我們現在醫院已經花費了1.5萬多了,你們得把醫藥費補償我們,並且還得賠償精神損失費,誤工費,總共5萬。

仲裁人:行了,都別激動,這樣大致情況我已經瞭解了,現在這樣針對你們這些問題,這樣解決你們看行不行,旅行社先把飛機票跟火車票的誤差返還給遊客,對於醫藥費,遊客這面先自己付,我們這面也督促旅行社,爭取在一個星期內給你們一個滿意的答覆,行嘛? 總結

2個星期之後決定,旅行社賠付遊客現金2萬元整。

第十九條規定: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活動中發生保險事故,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遊者、導遊、領隊人員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告知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旅行社對旅遊者、導遊或者領隊人員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旅行社的請求,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向受害的旅遊者、導遊或者領隊人員賠償保險金。旅行社怠於請求的,受害的旅遊者、導遊或者領隊人員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三篇:旅遊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xx,女,x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電話:xx,住址:xx。

被告:xx,註冊號:xxx

電話:xx

註冊地址:xx,

辦公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x。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旅遊保證金x萬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因延期返還保證金的利息損失xx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因延期返還保證金的其他損失xx元;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

事實理由:

xx年x月xx日,原被告簽訂旅遊合同的附屬合同即《保證金合同》。雙方約定,簽證有效期為xx年x月x日—x年x月x日,保證金數額為x萬元,原告在簽證有效期內回國,被告無條件向原告退還實際交付的保證金。xx年x月x日,原告按約定回國後,到被告處領取保證金時,被告確已保證金已交至xx總公司為由拒絕退還。經多次協商,被告仍不按約定返還。無奈,原告只能訴至貴院,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天津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2014年 x 月日

第四篇:旅遊合同糾紛代理意見

代理詞(魯宏律師)

尊敬的審判長:

天津xx律師事務所接受xx的委託,指派我擔任xx與xx有限公司旅遊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代理人。現結合庭審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 被告應按《保證金合同書》的約定,立即向原告退還保證金。

原、被告於xx年x月xx日簽訂的《保證金合同書》約定:“乙方按照簽證有效期之內回國,甲方無條件向乙方退還實際交付的保證金”、“簽證的有效期為xx年x月xx日至xx年x月xx日”。簽約後,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證金x萬元,並按照《保證金合同書》的約定於xx年x月xx日回國。當原告要求被告按《保證金合同書》的約定退還保證金時,被告則以各種理由推諉,至今未向原告退還。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向原告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

二、 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因延期履行合同給原告造成的利息損失。

被告違反合同約定,不履行返還x萬元保證金義務,至庭審時已超過x個月,給原告造成了利息損失,該利息損失屬於被告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的實際的、合理的損失。因同期貸款年利率為6.56%,又根據《合同法》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被告應當承擔向原告賠償利息損失xx元的違約責任。

三、 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因延期履行合同給原告造成的其他損失。

因原告居住地在xx,為向被告主張返還保證金,原告多次往返於xx與xx之間,產生大量交通費、住宿費。因考慮到訴訟的過程還需多次往返兩地,無奈委託律師辦理,產生律師代理費,以上費用均屬於被告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的實際的、合理的損失,根據《合同法》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被告應當承擔向原告賠償交通費、住宿費、律師費損失的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被告違反《保證金合同》,應當向原告承擔繼續履行並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代理人:魯宏律師

xx年x月x日

附:本代理詞法律依據

1、《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公司法》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篇:旅遊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

旅遊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

原告:俞xx,女,漢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家住浙江省新昌縣城關鎮xx,身份證號碼:33062419820149xxxx

被告:台州市xx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黃巖區裏東浦路5-7號

法定代表人:高潔;組織機構代碼:78566732-2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剩餘團款共計人民幣582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共計人民幣7740.6(58200*6.65%*2)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掛靠第三人西藏凱萊國際旅行社經營業務,雙方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約定:原告以第三人名義開展業務,在完成經濟指標8000元后,產生的利潤除去國家相關税費後,利潤歸俞xx所有,俞xx發生的債權債務由俞小釵負責,與第三人西藏凱萊國際旅行社無關。2014年7月11日及2014年7月21日,被告台州市xx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分別將其承接的葉xx等15人團隊和茅xx等27人團隊交予原告,由原告以第三人名義負責對被告的兩旅行團負責地接等有關旅遊業務。經原被告實際結算,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旅遊總團款分別為82900元和136300元,團款合計219200元。原告已按雙方約定圓滿完成了地接等旅遊服務,但迄今為止被告只支付了161000元團款,尚有58200元未付。2014年12月14日,原告俞小釵與被告簽訂協議,約定俞xx向被告提供正規發票和在職證明,被告待查無誤後兩日內付清餘款,原告俞xx已按協議約定履行交付了相關證明文件。後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未履行其付款義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告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依法判決。

此致

台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俞xx

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