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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糾紛(精選多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6W

第一篇:借貸合同糾紛

借貸合同糾紛(精選多篇)

借貸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紹

原告:某汽車公司

被告某汽車板廠、江蘇某集團公司

案由:企業之間借貸糾紛

案情: 2014年8月,原告與被告某汽車板廠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原告將600萬元借給被告某汽車板廠,期限兩年,時間從2014年8月31日至2014年8月31日。合同簽訂後,原告將借款600萬元給付被告某汽車板廠,合同到期後,某汽車板廠未履行還款義務。

2014年9月30日,江蘇某集團公司向某汽車公司出具《承諾函》,寫明:其所轄汽車板廠共欠某汽車公司600萬元,由江蘇某集團公司負責歸還,最後還款時間為2014年11月。同日,某汽車板廠也同時向某汽車公司出具《承諾函》,表示其與某汽車公司發生借款600萬元,分期分批於2014年底歸還。二被告承諾後,均未如約償還。現原告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欠款人民幣600萬元;2、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二、法院判決要旨

某汽車公司是非金融機構,與某汽車板廠簽訂的借款合同,違反了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根據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汽車板廠應返還某汽車公司的欠款600萬元。江蘇某集團公司主動向某汽車公司出具還款承諾函,該行為應認定是江蘇某集團公司自願加入履行還款責任。由於江蘇某集團公司和某汽車板廠未約定還款份額,故江蘇某集團公司和某汽車板廠應連帶承擔還款責任。法院據此判決:一、原告某汽車公司與被告某汽車板廠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二、被告某汽車板廠和江蘇某集團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共同給付原告某汽車公司人民幣六百萬元。

三、本案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1、合同第三人

合同第三人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發生一定法律聯繫的、享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其行為影響到合同當事人或其他地位受合同當事人行為影響的獨立的民事主體。合同第三人在法律上的表現形態多種多樣,概括起來主要有五類:第一類是合同內容涉及的第三人。該類主要表現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即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給付。此類合同在保險業、運輸業信託業中較普遍。第二類是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該類第三人主要指合同履行中涉及到的雙方當事人以外的、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合同權利或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我國合同法第64、65條涉及到履行中第三人的情況:一是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二是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第三類是合同權利義務轉移時的第三人。這類第三人主要表現為:一是合同當事人在不變更合同內容的基礎上變更權利義務主體並維持原合同關係;二是變更合同主體,即合同的權利人或義務人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轉移給第三人。第四類是合同保全中的第三人。第五類是合同侵權時的第三人。

本案中江蘇某集團公司的法律地位應屬於上述合同第三人中的第二類,即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因在本案所涉合同簽訂時,江蘇某集團公司並非合同一方當事人,只是在合同履行中,江蘇某集團公司主動向本案原告承諾承擔還款責任,履行合同中債務人應履行的義務。

2、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65條的規定涉及的就是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問題。第三人在債務履行承擔中只是履行主體,並未成為合同的當事人。一般是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債務人與第三人協議或三方協議由第三人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在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中,債務人是明知的,第三人也是依約定承擔履行債務人的義務。如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仍應由合同的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不能直接將第三人作為被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江蘇某集團公司主動向某汽車公司出具承諾函,自願承擔向某汽車公司還款責任的行為顯然不屬於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因本案無證據證明債權人某汽車公司與債務人某汽車板廠協議、債務人某汽車板廠與第三人江蘇某集團公司協議或三方協議約定由第三人江蘇某集團公司代債務人某汽車板廠履行債務,且債務人某汽車板廠並不知道第三人江蘇某集團公司願代其履行合同義務,在第三人江蘇某集團公司向某汽車公司出具承諾函的同時,債務人某汽車板廠也向某汽車公司出具承諾函繼續表示履行合同義務。

3、債務轉移給第三人

合同法第84條的規定涉及的是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問題。即債務人與第三人協商並經債權人同意,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履行債務。在債務轉移中,債務人退出債的關係,第三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由第三人作為新的債務人承擔履行債務的義務。債務轉移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要達成債務轉移的協議,二是該轉移要經債權人同意。

本案中江蘇某集團公司主動向某汽車公司出具承諾函,自願承擔向某汽車公司還款責任的行為顯然亦不屬於債務轉移。因本案無證據證明債務人某汽車板廠與第三人江蘇某集團公司達成了債務轉移的協議。

4、第三人主動加入履行債務

第三人主動加入履行債務是並存的債務承擔,即指原債務人並沒有脱離債的關係,而第三人主動加入債的關係,並與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目前,在理論上對第三人主動承諾履行債務的性質主要有四種觀點:一是認為第三人的行為是保證,第三人是保證人;二是認為屬於免責債務轉移,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獨立成為新的債務人;三是認為屬於並存債務加入,第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四是認為第三人的行為屬獨立的代位清償行為,第三人獨立承擔責任。筆者認為,第三人主動承諾履行債務的行為應根據案情區分不同情況加以認定,本案中江蘇某集團公司向債權人某汽車公司主動承諾還款的行為應屬於上述第三種觀點,即第三人主動加入,與債務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因江蘇某集團公司

主動承諾還款的行為符合並存的債務承擔的法律要件,即本案所涉合同的債務人某汽車板廠並沒有脱離合同關係,仍承擔向債權人某汽車公司還款的責任,第三人江蘇某集團公司主動加入本案所涉合同關係,並與債務人某汽車板廠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某汽車公司承擔債務。第三人主動加入履行債務存在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了還款份額,第三人按自己的份額與債務人一起履行債務,屬第三人部分履行債務;第二種是第三人未與債務人約定還款份額,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本案中江蘇某集團公司因未與債務人某汽車板廠約定還款份額,故應屬於第三人主動加入履行債務的第二種情況,即江蘇某集團公司和債務人某汽車板廠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5、江蘇某集團公司在本案中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本案判決江蘇某集團公司和某汽車板廠共同承擔還款責任主要依據在:第一,本案借款合同所涉債務並未發生轉移。由於江蘇某集團公司既沒有和某汽車板廠,又沒有三方共同簽訂債務轉讓協議,故本案所涉合同的債務並未轉移給江蘇某集團公司,江蘇某集團公司和某汽車板廠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第二,江蘇某集團公司承諾還款的行為不符合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的法律要件,債務人某汽車板廠不知道合同外的第三人江蘇某集團公司代其履行債務;第三,江蘇某集團公司承諾還款的行為符合第三人主動加入履行債務的第二種情況,即債務人某汽車板廠並未退出合同之債,第三人江蘇某集團公司主動加入合同,與債務人某汽車板廠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目前,我國民事立法在第三人主動履行債務方面仍屬空白,本案只能從民法理論上加以分析並作出判決,無明確的法條可引用,希望在今後我國即將出台的民法典中能對此加以明確規定,以彌補現有法律在第三人主動履行債務方面的欠缺。

第二篇:律師函(借貸合同糾紛)

律師函

致:xx

自:雲xx律師事務所

關於:敦促履行貸款合同的通知

日期:二〇一四年 月 日

xx:

貴方與aa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a公司)借款償還一事。經aa公司委託,雲南xx律師事務所ww律師(以下簡稱本律師或律師)對雙方借款關係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本着友好協商原則,向貴方鄭重致函如下:

1、貴方於2014年11月3日與aa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貴方向aa公司借款肆拾萬元,借款期限為叁個月,借款到期後全額償還本金,利隨本清。律師認為,雙方所籤的合同合法、有效,相關權利義務內容明確,貴方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

2、依據合同約定,貴方最遲應當於2014年4月2日前還清全部借款,且利隨本清。但時至今日,貴方皆未結清所有借款、利息,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依據合同的約定,貴方將為違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律師認為,貴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為保障aa公司的合法權益,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律師徵得委託 1

人同意,致函貴方:請貴方於收到本函後7日內或者在2014年9月20日前與aa公司聯繫履行相關義務,否則aa公司將委託律師採取相應的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特此函告

雲南xx律師事務所 xx/律師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2

第三篇:上海法院如何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

上海法院如何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

1、在民間借貸中,債權人可否只起訴擔保人?

債權人僅以擔保人為被告起訴至法院,通常應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此類案件的審理不僅包括擔保關係,還包括主債務,即借貸關係。擔保的主要基礎法律關係為借貸,擔保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是借貸關係成立與否。2、債權人依據借條起訴債務人還款的糾紛,對借條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應視具體區別處理。

2、僅憑藉條不一定能夠證明民間借貸成立?

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實踐特徵,合同的成立,不公要有當事人的合意,還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首先要看當事人的合意,即借據是否真實有效,在該前提下,還應審查履行情況。對於小額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當事人主張是現金交付,除了借條又沒有其他證據的,按照交易習慣,出借人提供借條的,一般可視為其已完成了舉證責任,可以認定交付借款事實存在的。而對大額借款,涉及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金額,當事人也主張是現金交付,除了借條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則還需要通過審查債權人自己的經濟實力、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交易習慣及相..............................關證人證言等來判斷當事人的這種主張是否能夠成立,僅憑藉條還不.....

足以證明交付錢款的事實。

3、借貸糾紛案中的債務如何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此類案件中,首先應當將是高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作為一個基本處理原則,即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同時還有兩個因素需考慮: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該有無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兩個因素,屬於基本原則的例外情形。如果一主有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該債務不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主的個人債務。

債權人起訴借款的夫妻一方還款,法院判決支持其訴請,在執行程序中,法院未追加另一方為被執行人。現債權人另行起訴,要求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的處理方式。上海高院《關於貫徹審執兼顧原則的若干意見》(滬高法[2014]135號)

第六條對此作了原則規定,具體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債權人以債務人及其配偶或原配偶為被告提起訴訟的,即使債務人配偶或原配偶一方不是合同當事人,立案部門一般也應准許。

(二)審理案件時,對當事人追加債務人配偶為案件當事人的申請,一般應予准許,並對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作出認定、處理。債權人僅以債務人為被告起訴並勝訴後,又訴請債務人配偶或原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審判部門應對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作出認定、處理。

(三)執行中,申請人申請追加債務人配偶或原配偶為被執行人,且該債務形成於債務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執行部門一般應推定為共同債務並裁定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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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關於執行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難以推定為共同債務的,可引導申請人起訴被執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立案部門一般應准許。

4、出借人明知道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借貸關係不予保護。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道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於能夠認定是由於賭博、吸毒等非法行為產生的“債務”,即使採有借條等形式出現,對此類借貸關係也不予保護。 對予債權人提供借款給債務人後,債務人從事賭博、吸毒等非法行為的,法院對該借貸關係是否保護,關係是看債權人對債務人從事非法行為是否明知。如果債務人不能證明債權人明知自己從事非法活動,則該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5、如何處理用人單位以暫支單形式向勞動者放款而引起的糾紛?

上海高院民一庭在《關於審理勞動者爭議案件中若干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一[2014]6號)中規定了“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佔有對方財物的行為與勞動權利義務相牽連的,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佔有對方財物的行為,與勞動權利義務沒有關係或屬非法佔用或臨時佔用,因此發行爭議的,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因此,在用人單位以暫支單形式向勞動者放款的情形下,如果該款項與勞動者關係相關聯的,如屬於預支工資、獎金或出差費用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否則,按照一般民事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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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關於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

件若干意見》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意見》

(滬高法民一【2014】第18號)

1、在民間借貸中,債權人僅(請您繼續關注本站)以擔保人為被告,一般應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

債權人僅以擔保人為被告起訴至法院,通常應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此類案件的審理,不僅包括擔保關係,還包括主債務,既借貸關係。擔保的主要基礎法律關係為借貸,擔保人承

擔擔保責任的前提是借貸關係成立與否。

2、債權人依據借條起訴債務人還款的糾紛,對借條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應視情況區別處理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實踐性特徵,合同的成立,不僅要有當事人的合意,還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首先看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即借據是否真實有效,在該前提下,還應審查履行情況。對於小額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當事人主張是現金交付的,除了借條又沒有其他證據的,按照交易習慣,出借人提供借據的,一般可視為其已完成了舉證責任,可以認定交付借款事實存在。而對於大額借款,涉及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金額,當事人也主張是現金交付,除了借條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則還要通過審查債權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交易習慣及相關證人證言等來

判斷當事人的主張是否能夠成立,僅憑藉條還不足以證明交付錢款的事實。

3、借貸糾紛案件中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的認定

此類案件處理中,首先應當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作為一個基本處理原則,即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同時還有兩個因素需要考慮: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該債務有無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兩個因素,屬於基本原則的例外情形。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

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4、債權人起訴借款的夫妻一方還款,法院判決支持其訴請,在執行程序中,法院未追加另一方為被執行人,現債權人另行起訴,要求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的處理方式上海高原《關於貫徹審執兼顧原則的若干意見》(滬高發[2014]135號)第六條對此作了原則規定,具體

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債權人以債務人及其配偶或原配偶為被告提起訴訟的,即使債務人配偶或原配偶一方

不是合同當事人,立案部門一般也應准許。

(二)審理案件時,對當事人追加債務人配偶為案件當事人的申請,一般應予准許,並對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作出認定、處理。債權人僅以債務人為被告起訴並勝訴後,又訴請債務人配偶或原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審判部門應對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作出認定、處理。

(三)執行中,申請人申請追加債務人配偶或原配偶為被執行人,且該債務形成與債務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執行部門一般應推定為共同債務並裁定追加;對符合《關於執行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難以推定為共同債務的,可引導

申請人起訴被執行人配偶或原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立案部門一般應予准許。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道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其中的“明知”、“非法活動”的理解和認定對於能夠認定是由於賭博、吸毒販毒等非法行為產生的“債務”,即使其採用“借條”

等形式出現,對此類“借貸關係”也不予保護。

對於債權人提供借款給債務人後,債務人從事賭博、吸毒販毒等非法行為的,法院對該債貸關係是否保護,關係是看債權人對債務人從事非法行為是否明知。如果債務人不能證明債權

人明知自己從事非法活動,則該借貸關係仍受法律保護。

6、用人單位以暫支單形式向勞動者放款,因此引起的糾紛應區分情況予以處理高院民一庭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一【2014】6號)中規定了“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佔有對方財物的行為與勞動權利義務相牽連的,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佔有對方財物的行為,與勞動權利義務沒有關係或屬於非法佔用或臨時佔用,因此發生爭議的,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因此,在用人單位以暫支單形式向勞動者放款的情形下,如果該款項與勞動關係關聯的,如屬於預支工資、獎金或出差費用等,作為勞動爭議

案件,否則,按照一般民事案件處理。

第五篇:銀根緊縮背景下假購房真借貸合同糾紛的處理

銀根緊縮背景下假購房真借貸合同糾紛的處理

【案情介紹】

2014年2月24日,王某作為買受人與瑞信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瑞信公司)簽訂了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第三條:所購房屋為a區之a17、a18、a19、a20、a21號,f區之02號房,用途為商業;第四條:該商品房總價款600萬。同一天,王某向瑞信公司交納了600萬元購房款。雙方還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條款》一份,約定:王某同意瑞信公司於2014年4月24日前,按原價回購上述房屋,並配合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瑞信公司承諾每月24日前,將按月息2.2%向王某支付利息。合同簽訂後,瑞信公司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每月向王某支付13.2萬元的利息。後因經濟變故,未依約定支付利息,同時涉案房屋被瑞信公司抵押給第三人。

2014年10月12日,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瑞信公司按照房屋評估價賠償其損失。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瑞信公司和王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之間已經建立了房屋買賣合同關係。瑞信公司在未告知買受人王某的情況下,將涉案房屋抵押給第三人,該行為明顯構成違約,鑑於目前涉案房屋的價值明顯超過合同約定的價款,據此,瑞信公司應按照房屋目前市場價值予以賠償。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合同,瑞信公司賠償王某損失1445.5萬元。

瑞信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期間,依照法律程序向王某釋明本案應為借貸法律關係而非房屋買賣法律關係。王某變更其訴訟請求為:判令瑞信公司償還本金600萬元,並支付拖欠利息,賠償其相應損失。

二審法院終審判決:瑞信公司應向王某返還本金,並從2014年7月25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律師評析】

一、本案合同性質的認定

對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條款》中出現的“回購”一詞的準確理解是認定本案合同性質的關鍵。回購,從字面解釋是購回賣出之物。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銀行間債券回購業務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賣方)在賣出債券給債券購買人(買方)時,買賣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由賣方向買方買回相等數量的同品種債券的交易行為。回購在法律上的特徵是標的物在一定條件下所有權的迴歸。而回購協議作為短期抵押資金融資方式,也一直受到市場的青睞。不過目前回購概念僅用於債券金融市場,由於債券是權益載體,依物權法規定,交付即產生所有權,這使得債券作為融資手段成為可能。但是,如果把回購概念用於房地產買賣的範疇中就會產生新的問題。房地產在財產表現形式上屬於不動產,房產交易作為獨特的商品交易,其自由度和交易程序受到國家強制性限制。依物權法規定,房產回購即為房地產的二次轉讓,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税費即辦理必要的房產登記手續,這增加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故從嚴格意義上説,房產回購不是一種規範的融資手段。

從本案《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同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條款》的條款看,“商品房買賣合同”

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有規定的合同,而“回購”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尚無名稱,故本案爭議合同是由一個有名合同和一個無名合同組成的混合合同。對混合合同的處理,根據混合合同是各自獨立而混合,還是一“主合同”吸收另一“從合同”而混合,法律適用有所不同:前者是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後者一般應根據“主合同”的性質來適用法律。同時,判斷合同的性質不應僅根據合同名稱,應以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的權利義務條款作為依據。本案中,《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條款》約定的王某向瑞信公司支付600萬元款項並按月收取利息,瑞信公司到期返還本金等,均符合借款合同之特徵。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條款》的約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履行條件為“瑞信公司到期不按時退還房款”,故買賣房屋並非雙方真實的合同目的,而是瑞信公司以其所售商品房為600萬元借款提供抵押擔保,雙方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形式代替借款擔保合同。故本案合同的性質應認定為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實為借款合同。

另外,雖然本案中王某與瑞信公司明確約定瑞信公司如果不按時返還借款,王某有權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權,但該合同條款因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條“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規定而無效,

二、關於出借人損失的確定

該案因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為借貸關係而非房屋買賣關係,王某主張以合同條款作為確定其損失的依據,不能得到支持。王某主張的瑞信公司償還本金,並從2014年7月25日起至還款之日止以600萬元為基數按合同約定的逾期利率日千分之一計付利息的請求,鑑於《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條款》對逾期利息的計算是以本金600萬元還是以月息13.2萬元為基數約定不明,且瑞信公司的違約行為給王某造成了損失,王某主張以本金600萬元為基數計算逾期利息亦屬合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因雙方約定的逾期利率已超過了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過部分法院不予保護。故瑞信公司應向王某返還本金,並從2014年7月25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結語】

銀根指的是市場上貨幣週轉流通的情況。因中國1935年法幣改革以前曾採用銀本位制,市場交易一般都用白銀,所以習慣上稱資金供應為銀根。銀根有緊鬆之分,判斷依據是資金供需狀況。如果市場上資金供不應求,稱為“銀根緊俏”或“銀根緊”;市場上資金供過於求,稱為“銀根鬆疲”或“銀根鬆”。 現代經濟生活中,銀根一詞也往往被用來借喻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銀根緊縮也就是市場需要貨幣少而實際流通於市場的貨幣量過大,人民銀行採取一系列措施減少流通中的貨幣量的措施。2014年以來,隨着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在成本增加、人民幣升值和國際環境不明朗的形勢下,在連續加息及提高存款準備金率等宏觀調控的貨幣政策的背景中,為了讓被借款人打消顧慮,開發商逐漸以提供各種實物抵押的方式開始向民間融資,但由於在建建設工程尚未取得所有權,實踐中出現了以房屋買賣合同形式為抵押方式的新類型借貸糾紛,本案就是這種新類型借貸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