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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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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工程承包合同糾紛 代理詞

承包合同糾紛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本律師經過庭前的調查取證和庭審質證,現結合案件事實、相關證據,就本案几個關鍵問題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法庭能為參考:

一、原告和被告之間發生工程分包法律關係,而勝某與本案無關。 根據被告提供的被告與某商貿公司簽訂的協議,被告作為承包人承包了多功能訓練樓的裝飾工程,根據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施工合同,被告又將上述裝飾工程的一部分轉包給了原告;可見,原告以施工人身份同以轉包人身份的被告之間發生工程分包法律關係。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原告有權向被告主張拖欠的工程款。

施工合同的落款表明,甲方是被告而不是勝某,雖無被告蓋章,但授權書和報價表都有被告蓋章,這足以使原告相信施工合同的甲方是被告而不是勝某,所以原告才同作為被告代理人的勝某簽訂了施工合同。退一步説,即使勝某無權代表被告和原告簽訂分包合同,但勝某在被告公司的職務及授權書,都足以使原告相信其有權代表被告簽訂施工合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條的規定,勝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相關法律責任應為被告承擔。

而且,事後被告在事實上也認可了該部分工程分包給原告的情況,首先,在原告進場進行施工直至施工完成被告從未提出異議;其次前期的工程款也是被告直接支付給原告。

而被告提供的與勝某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項目管理責任書,是勝某和被告之間的約定,和原告沒有關係,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被告不能據此約束原告,也不能據此對抗原告的權益主張。

所以,被告主張勝某是本案被告,根本沒有事實依據,這只是被告逃避法律責任的手段。

二、被告主張原告沒有完成施工合同規定的義務,但被告沒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其主張不應被支持。

首先,被告提供的工程施工圖不能證明原告沒有按施工圖完成施工義務,這同被告的證明目的不符;被告提供的證據三即工程量一覽表,也不符合被告的證明目的,該證據上只有勝某的簽字及施工的項目和價格,這不能説明原告沒有完成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施工義務,被告也不能據此證明這些施工項目是應該由原告完成或是所謂後續由其他施工隊完成的。

其次,原告多次討要工程款,被告只是告知是因為菏澤公安局沒給所以不能支付給原告,而且,在原告施工完畢離場後一年多的時間裏,被告及菏澤公安局也沒有對原告的施工完成與否和工程質量提出異議,這都説明原告是按時按質施工的。

所以,被告雖然提出很多理由試圖説明原告沒有完成施工任務,但其提供的證據材料都不能合法、充分的證明原告沒有施工完畢,被告提出這麼多理由無非是不想支付原告工程款而已。

三、原告按被告的要求進行工程增項,被告應支付原告相應工程款。工程原定為70日完工,但正因發包方有增加的工程要求,所以原告同所帶工人將增項部分全部做完後在2014年3月22日才全部離場。根據原告的計算,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工程增項費用887780元。

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原告與被告約定應支付原告工程款265萬元,被告已支付37萬元,被告還應支付原告228萬元。

再根據本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根據原被告雙方的施工合同,被告應在原告完工後支付所有的工程款,所以拖欠的利息應從原告完工日後開始計算直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

北京市京翰律師事務所:周信電話:15210133708

日期: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經營承包合同糾紛起訴狀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工作單位

原告靳××男38歲漢經理西大直街××商店

被告××柿×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斌經理

一、請求事項:

1.履行經營承包合同;

2.賠償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事實理由及證據:

1987年1月,雙方經過協商同意簽定一份經營承包合同,發包方為××柿×公司

法人代表劉經理;承包人是公司職工靳××;承包期限規定從1987年1月至1990年

1月。根據合同第六條經營自主權規定:包括業務經營權,財務管理權,勞動工資獎金分配

權等。自合同生效後,月月有盈利,全體從業人員在獎金方面比過去得到了實惠。

但在本年10月,發包方以商店內有四名職工檢舉揭發承包人有經濟和違反政策等問題

,列舉了我四條罪狀,作出片面的處理決定,他們撕毀合同,解除我的承包人職務。對此,

我申訴到上級省主管公司,未能合理解決,特依法提起訴訟。

首先,我對發包方對我作出的所謂四項經濟問題和違反政策罪狀的實際情況作以説明,

供法庭查證參考,以便作出公正的裁判。

發包方處理的第一個問題是:“我用現金在商店套換轉帳支票給個體户購買原料,給國

家造成税收損失2601.05元”;

這一問題的實際情況是:我們承包合同第二條承包範圍中(5)公司提供流動資金人民

幣叁萬元(其中包括庫存貨物)。以此微薄地資金是不可能開展扭虧為盈的承包局面的,況

且庫存貨物只有賣出後才能變成流動資金,如果減去貨物價值,資金更少了。因此,我憑個

人往來,從針織品個體户魯××處借現金七萬元,兩個月後全部還清。我借入現金存入銀行

,有帳可據,但從銀行再提出七萬元現金還債是不可能的,因而只能用支票去還債。這有什

麼不對?我因公借款,以支票還債,這對税收有何損害?如有税務問題,為什麼税務機關一

直沒來查處?因此,發包方説我以現金套換支票,這是得了便宜還罵人的不義之説,我不能

接受。

第二個問題是:“代銷商品不入庫、不走帳,商品售出撕毀小票。進銷差款不入帳,並

隨意支出,違反了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影響了承包人、商店、及公司的利益。”

這個問題是帶有歷史性的,實際是:掌管這一代銷業務的負責人是上任就負責此項工作

的副經理王××。此人是前一任的副經理,我承包後原職不變。代銷貨進銷差額保留在所謂

“小金庫”的事,都由王××專管,不是不入帳,也不是隨意支出。這種“小金庫”的收支

直接和職工福利掛勾,是從我的前任到我經手一直由這個副經理王××專管。但在他檢舉了

我之前,我問過他存多少錢?他説四、五百元。當他檢舉我之後,又説把錢給我了。向他要

帳,説燒了。從這個經過看來,這個不光彩的“小金庫”不是從我做起,更不是由我專管。

這是沿襲下來的弊玻王××是沿續管理的人負責,請法庭詳查。

第三個問題,説我虛報考勤套取工資,絕無此事。有考勤表可查,更有考勤員薛××可

證,這個問題是強加於我的陷害。

第四個問題,説我用人不當,給商店人員思想造成混亂。這個問題才是主要的關鍵所在

。自我承包後,經濟搞活了,收支有盈餘,職工資金增多,以王××為首的人既羨慕又嫉妒

,這才出現排擠我的苗頭。就在這承包的一年中,揭發檢舉我的四個人有三個人因犯錯誤被

我調換了工作。①劉××是收款員、承包後出問題,被我撤換了,其問題我已向公司作了匯

報,調為營業員:②閻××是營業員,因出問題被我調做收款員:③劉×是出納員,她是發

包人劉×經理的妹妹,也因事故我準備調換工作,和她談過就是這三個人加上上屆的副經理

王××,共同出頭,向公司檢舉我,引起這個中途撕毀合同的事件發生。

對此,我認為發包方和上級主管公司,沒有深入調查研究,主觀作出決定是不對的。

當前在城市企業改革中,許多企業建立各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訂立生產經營承包合同

,這是經濟體制改革的新事物。它與經濟合同有頗多相似之處。因此,《經濟合同法》應當

是調整這類經濟關係,解決承包合同糾紛的主要依據。為此,請求法庭依照經濟合同法的違

約規定給予公平處理,是所至盼。

此致

頒佈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

頒佈日期:1990

第三篇:技術承包合同糾紛起訴狀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工作單位

原告姜××男39歲漢承包户××縣××鄉××制油廠

被告劉××男42歲漢主任同上××鄉經管會

一、請求事項:

1.履行合同:

2.賠償經濟損失。

二、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請求的原因事實

1.雙方是怎樣引起訂立承包合同的?

××縣××鄉辦企業制油廠,由於經營不善,連年虧損至1982年負債累累已停產三年了。我自幼在油廠工作已有近20年的工齡,當時在本縣太平川油廠擔負生產指導工作。

經新建鄉武裝部部長的介紹來到××鄉擔起恢復制油廠生產,償還舊債的重任,由鄉經管會直接領導,被告是企業主要負責人。我的職稱是技術員。1984年,油廠已恢復到扭虧為盈,又任命我為車間副主任,主管油廠的生產責任。隨着經濟體制改革的形勢,企業實際生產責任制,又因償還了積累三年的舊債,這才主動找我承包。從1984年12月末起至1986年9月末止訂兩年承包期合同。1985年3月12日立的合同。

2.被告為什麼中途撕毀了合同?

我從1982年來到新建油廠。幾年來,我耳聞目睹了油廠的現實,深知其虧損的弊病依然存在。被告劉××與油廠保管員的關係是形成企業虧損的主要原因。為此,當被告找我擔任承包時,我就提條件,前段事務與承包後必須分清,庫存與帳面必須相符,不這樣我不承包。被告答應。但提出“先交接帳簿,以後查庫存,如有缺少,由保管員負責。這樣不耽誤生產。”我同意了,由於我要求過前後分清,各負其責。同時,又掌握承包前的廠內的底細,所以,被告就不顧一切了。他在我承包當年的5月7日對我説,油廠不承包了,還象過去一樣幹,給你按每天工資8元計算,你把合同交回來吧!我不同意。

3.被告以權謀私,損害集體和個人利益的違法行為,我要跟他爭出個事非曲直來。

首先,我到縣委上訪:他們告訴我到縣企業局去談;企業局李局長介紹我到法院;法院金庭長讓我請律師代理辦;後來縣律師事務所兩名律師檢查了帳目,作出了承包階段盈利一萬四千多元,豆油少七千多斤,豆餅少一萬多斤的證明。我再找縣委書記王、羅兩領導同志,他們指示到信訪辦去立案,信訪辦的工作人員劉××説“你告到那兒也得回去處理”勸我息事。我又找信訪辦主任劉××同志。他把我介紹到縣委書記那;縣委書記指示:通過法律手段解決。介紹我去法院。在此期間,被告用威逼利誘的辦法,先煽動工人到我家去要工資,拿走我家的電視機,用此逼我交出合同,在我上訪的二年中劉××不顧黨紀國法,公然下令砸開油庫,原料房、生產車間、食堂,收去我承包期間純利14183.29元,佔用食堂糧面1500斤大米10000斤、豆油40斤。又悍然把油廠另行承包給第三人,庫存豆油經律師調查時已短少七千多斤,豆餅萬斤以上,劉××又想借用承包之機的混亂,以便消滅或減少他利用職權侵吞的集體財富罪責。

被告自知他的行為已構成違法以至犯罪,這才又使用欺上瞞下收買等一貫手法,首先盜

用原告名義向上級打報告,説我自動撂下不幹了,無能經營、虧損等,其用心是為掩飾他片面毀約行為:又矇蔽鄉政府,用鄉黨委、企業辦和他主持的經管會名義聯橫向縣打報告,説是原告自己請求不幹。

以上就是本案的經過詳情,尚有未便記人的事實,留待法庭審理時面述。

(二)訴訟的理由

1983年3月12日,雙方簽訂的合同是一種經營權承包。被告代表發包方把油廠經營管理職能移交給承包人(原告)。這種承包根據法令規定,它體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發包方不能再插手經營,只是監督管理而已。在承包期間,承包人依據合同規定應對生產、資金、收益、虧損以及工資和傷亡事故負全部責任。除了每年向上級單位交納提留費外,承包人有完全自主經營權。然而,被告身為經管會主任,只是為了消滅和掩飾自己經濟上的問題,對我還個不跟他合作的人,決計踢開,所以不擇手段,毀約違法,此訴訟理由之一。

雙方簽訂的合同出於協商自願,內容清楚,手續齊全,屬於有效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在合同生效後,既未經雙方協商同意,又不具備解除合同的條件,就單方面隨意撕毀合同,此為申訴理由之二。

根據我國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發包方(被告)應承擔因此造成停工、丟失等一切實際損害的賠償責任。

發包方就此同一經營範圍和內容,又與第三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是無效的,從簽訂之日起,就沒有享受法律保護的條件。

基於上記理由和事實,特提起訴訟,請求法律解決是盼。

此致

頒佈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

頒佈日期:1990

第四篇:涉外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管轄

關於涉外工程糾紛的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 在涉外工程合同發生爭議和糾紛時,當事人應當儘可能通過協商或者通過第三者調解解決。如果上述辦法不能解決糾紛,則應考慮下列兩種情形:

一、在合同中約定爭議解決辦法或事後雙方當事人達成爭議解決辦法的協議的:

如果合同中的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那麼可以提交約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法律的適用應遵循以“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為主,以最密切聯繫原則為輔,即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的法律,也可適用施工行為地(合同履行地)法律。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涉外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我國現有的法律沒有對涉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做出明確規定,法律上可以適用不動產糾紛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4條之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由此可見,涉外工程承包合同糾紛原則上可以又合同履行地管轄。

根據上述兩種情況,當事人可以協議管轄選擇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

三、涉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適用

中國國際私法中,明確了涉外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適用上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優先,最密切聯繫的“工程所在地法”為補充原則。

第五篇: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成功化解過程

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成功化解過程

吳才

2014年11月,在方城縣趙河鎮發生這樣一件事,江莊村村民韓某和本組簽訂的40畝土地承包合同,再有一年就到期了,可是,組裏的羣眾強烈要求要終止合同,收歸集體,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在2014年國家南水北調工程中,途經江莊村,在韓某承包的40畝地中徵用30畝地用作挖掘河道棄渣場,自2014年起每年每畝補助1754元,直補16年,第一年加補青苗費每畝877元。羣眾看到韓某以每畝每年50元承包費微小代價換來了每畝每年1754元的高額補償,心裏十分不平衡,害“紅眼病”的羣眾就以韓某所包土地性質已改變用途為由,向河南省信訪局投訴反映,強烈要求與韓某終止合同。

趙河鎮政府接到上級信訪部門轉過來的羣眾來信後,非常重視,立即進行了研究,認為這是一樁合同糾紛案,本應由反映人上訴法院,依法進行解決。但政府考慮到南水北調工程是國家的大項目,施工迫在眉睫,引導羣眾依法立案,不但時間上拖的長,羣眾還要加重經濟負擔,並且還會影響工程進度。最後研究決定,自己的事情先由自己解決。迅速成立了調查組,對江莊村二組魏某等人反映的情況進行了調查。

經調查:2014年,上級要求許南(許昌至南陽)公路兩側種植經濟林,統一種植油桃樹,涉及到江莊二組土地約100畝左右,其中一塊約40畝,由於當時羣眾種地需上繳農業税,而且羣眾對種油桃樹沒有信心,又不願意種植。所以,最後組裏商量,以每畝每年50元承包費承包給本組村民韓某,並鑑定了承包合同,合同的有效截止日期是2014年12月31日。合同條文規定,此塊地使用用途是:按上級的統一要求,只准種經濟林,不準種其它作物,更不能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併到司法部門進行了公證。韓某承包了這塊土地後,開始是按照上級要求種植的是油桃樹,可油桃樹在這裏不適應,接的果子賣不出去,後來韓慶生就和其他村組一樣,把油桃樹砍了,統一種上了楊樹,羣眾對這事也都沒有提出異議,默認了。通過調查後,趙河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多次找江莊二組羣眾和韓某座談,羣眾認為,終止韓某的合同是有道理的,因為合同明文規定,是讓他“只准種植經濟林,更不能改變土地用途”的,在他砍掉油桃樹種上楊樹的時候就已經違約了,現在又把他改成棄渣場,完全改變了土地用途,理應終止合同,土地歸收集體。但韓某則認為,當時承包這塊土地時是羣眾同意的,砍了油桃樹種上楊樹我就蒙受了很大損失,當時也沒有一個人站出來説不讓我種,再説,承包費我都是按時上繳,在承包期限內的土地補償款應該歸我個人所有。在這種各説各有理的情況下,政府調查組兵分兩路,一路召開羣眾會,認真做羣眾的思想工作,給羣眾算韓某承包這塊土地的經濟賬,講解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嚴肅性,同時指出,假設沒有南水北調佔地,也就不會出現這樣的合同糾紛,通過算賬講解,使大多數羣眾明白了道理。另一組深入到韓某家裏,針對合同問題幫助他進行了認真分析,現在雖然合同期限未到,當初簽訂合同時雖然經過司法公證,但羣眾反映改變土地用途也是事實,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再説,隨着經濟收入的增加,現在的承包地每畝漲到了500元以上,你承包的50元一畝,再加上這次補貼,翻過來想你心裏能平衡嗎?經過趙河鎮政府一次次的做工作,承包人韓某才答應增加承包費達到每畝每年300元,合同到期後自行終止,土地收歸集體。這一意見和羣眾見面後,羣眾很滿意。一樁承包土地合同糾紛案,通過政府的精心協調畫上了圓滿的句號。趙河鎮政府在處理這樁合同糾紛案中不推不拖,把本應該進入法律程序解決的案件,先由自己來化解,這是以人為本、服務羣眾的具體體現,在和諧的社會中用和諧的方法來解決和化解各類社會矛盾,既方便了羣眾、減輕了負擔、也維護了羣眾的合法利益,是一種值得借鑑的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