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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糾紛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2.35W

第一篇:工程合同糾紛的建議

工程合同糾紛

工程合同糾紛的建議

今天上午,公司法律顧問汪桂榮律師應約來公司,仔細閲讀了“##公司鋼結構”工程的相關材料,並就此給出如下建議:

一、 工期延誤對我方確有不利,最好協商解決;

二、 若對方堅持高額的處罰,我方不如先行起訴,訴求剩餘工

程款,至少先聲奪人,以訴促和;

三、 當下,一方面繼續談判,力爭協商解決,一方面作起訴準

備,主要是證據材料方面的準備。諸如以下材料:

1、 整體驗收報告及相關材料;

2、 01---06棟主體驗收的材料 ;

3、 設計變更的相關材料 ;

4、 交叉作業、配合作業等的函或工作聯繫單等文書;

5、 審計定案的依據。

年月日

第二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律師應當注意的問題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律師應注意的問題:

建設工程合同,又稱基本建設工程合同,基本建設工程承攬合同,是指建設工程的發包方為完成工程建設而與承建工程的承包方訂立的關於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接受該項工程並支付價款的合同。它是由建設單位提供投資計劃,計劃任務書,設計資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由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的約定,按質,按量,按期完成雙方商定的工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按時驗收並支付約定報酬的協議,可分為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和建築施工合同3大類。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是指建設單位(委託方)與勘察設計單位(承包方)為完成一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任務而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一).律師擔任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承包方的代理人,應注意委託方的違約責任。常見的委託方的責任有:

1, 提供的不準確,未按期提供勘察設計必須的資料或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

停工,窩工或修改設計,委託方應按照承包方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2, 委託方的,應償付

(二).律師擔任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委託方的代理人,應注意承包方的違約責任:

1,因勘察設計質量低劣引起的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損失,由勘察設計單位繼續完成勘察設計任務,並應視造成損失浪費的大小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對於因勘察設計錯誤而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者,勘察設計單位除應免收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外,還應支付與直接受損失部分勘察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2, 勘察設計合同如果是,律師應該掌握處理的原則,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的不得履

行,已經履行或者履行完畢,應按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發包方已經支付報酬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返還給發包人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設單位(發包方)與施工單位(承包方)之間,為完成特點的建築安裝工程任務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一)。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律師應查明合同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當事人雙方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律師代理承包方處理糾紛時應注意:

1,發包方未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因此所受的實際損失。

2,工程或由於以及造成的返工,應採取措施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3,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4,5,

6, 律師應當注意審查發包方在開工前是否已經辦理,按《建築法》規定,規劃

許可證應由建設人即發包人辦理,過錯責任應在發包方,發包方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三)。律師代理髮包方處理糾紛時應注意:

1,工程合同規定的,承包方應負責2,由於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四)。律師在代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過程中,應當注意審查以下事項:

1,組織項目公司是否具備法定條件

2,發展商項目的

3, 承包方的資質等級

4, 外省市承包商是否有在本市的5, 勘察設計單位是否具備設計的6, 聯建單位是否符合

第三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xxx,男,年月日生,住址:,身份證號:,聯繫電話:。 被告:xxx,男,年月日生,住址:,身份證號:,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農民工工資)150300元及利息xxxxx元(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4年10月30日,共計xxxx元,以後利息計算至被告實際償還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

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本案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為老鄉關係。2014年10月,原告從被告手中獲得某建築項目的部分工程,原告組織建築工人完成項目任務後,經過結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及工人工資227900元,被告於2014年9月13日結算當天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欠條寫明:“此款在2014年11月30日以前全部付清”。寫好欠條的當天,被告付給原告3萬元,但到2014年11月30日沒有按約定支付剩餘的工程款,經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於2014年春節期間向原告匯款5萬元,但仍欠原告14.79萬元。在施工期間,原告又為被告做了保温工程,保温工程款為2400元被告未支付,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03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卻以種種理由推脱,拒不還款,原告不得已訴至法院。

綜上,被告xxx長期拖欠欠款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照《合同法》及有關規定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請。

此 致

xxxxxx人民法院

附:民事起訴狀副本1份。具狀人: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四篇: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案二

主講人:各位廣聯達用户的朋友們,你們好。今天本人的講題是國際工程的合同糾紛,那麼,為什麼我們説是一個合同糾紛,我們不説是工程的糾紛。那個有一個很大的區別。因為,如果我們就一個工程來談一個糾紛,那麼,我們是針對工程裏面的很多工序,很多現場的條件,很多我們的施工方案,我們可能甲方跟這個乙方有不同的理解。問題還是比較簡單,因為我們面臨的技術的選擇是很明顯的,可是合同糾紛它的發生是無時無刻。它牽扯的面相當廣。它的解決方案是無窮的大。

因為要涉及合同,我們今天所講的是國際合同,應用的是不同類型的法律。我們要解決糾紛的時候,需要關聯到的是投標報價,處於一個怎麼樣的狀況。就是説買方和賣方在招投標的階段是如何做假設條件。合同糾紛它也涉及我們所謂風險的管理。因為合同涉及權利和義務的分攤,很多時候風險可以一面倒的傾斜。當發生傾斜的時候,我們怎麼樣處理?第三個有關聯的,就是合同在實施的階段,雙方面怎麼樣通過最佳的合作方案,給工程或者是給這個合同帶來最大的一個無論是工期,無論是成本管理,都有最大的好處。還涉及我們合同的關閉,因為大量的合同在收尾的時候,我們都要面對驗收,面對結算,面對大量的交付的任務。所以我們從合同糾紛的角度,來探討國際工程。我們不是用國際工程的角度來探討合同糾紛,合同糾紛是主體,國際工程是用以提供無限的場景。

我上週到印度出差,我的客户業主是一個印度的最大的一個epc的承包商。我的客户是他們的分包,當中產生有大量的合同糾紛的問題,典型的,就是印方的epc的總包,付款給晚了。還有雙方面對合同的範圍,有不同的理解。再有雙方面需要共同承擔的一個很大的風險。

因為印度那個項目最終的業主是當地的邦政府,邦政府它有大量法規的要求,據我們理解,從來當地邦政府的官員,對工程的臨時驗收,跟最終的驗收是持非常保留的態度,就像我們能理解,最終的驗收是從來不會給epc承包商,那麼造成一個非常困難的局面,給總包,給我們分包。因為沒有臨時的驗收證書結算就做不下去。保險也不能挪到業主的身上。包括保養,也不能起算,更不用説從物權方面產生的大量的糾紛的問題。所以從這麼樣的一個角度,從一個這麼樣的意義來講,合同糾紛其實有它的重點,它的重中之重就是作為出資方的業主應該什麼時候決定,我可以驗收這個工廠。更重要的,是我是否可以驗收這個合同,如果從工程驗收的角度來理解問題,那就無窮無盡的。因為工程裏面哪怕做到盡善盡美,它依然是有缺陷的。

打個比方,門窗關的不牢靠,有一些局部的地方,我們上的油漆有點脱落,所以,從工程的角度來處理這個部分,結果是打開一個潘多拉的盒子,一旦打開,它的問題是無窮無盡的。所以我們必須要是用合同糾紛作為一個主體,而不是以工程作為一個主體。因為合同對整個建設成本,就是合同金額,是有要求的。合同對工期是有要求的。合同對驗收的流程是有要求的。合同對變更,就是説承包方它的合同範圍超出原來雙方約定的,是有商業的流程處理的。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合同糾紛的處理必須要是閉環的,不能開口,我們採取合同糾紛解決問題的手段。就是説一個問題出現了,我們要閉環處理。不要將這個問題滾雪球的滾下去。到了工程的收尾階段,最可怕的出現的情況是我本人在國外做工程的時候,一般我歸納成為有四個非常不幸運的場景。第一個,標書拿到了,可是價格報不出去。那為什麼説價格報不出去?當中涉及到對當地的市場行情的理解。當中也有涉及到對當地的通脹、匯率、政府法規的修改,分包資源的供應,乃至於保險,路上的運輸,一個工程它產生的直接的費用是有限的,可預見的。

可是,它產生的不可預見的費用,我們如何通過合同的手段將不可預見的部分,將它框在一個框架當中。這是第一個我們需要處理的合同糾紛的問題。就是標書拿到了,如何避免

價格報不出去。因為我這裏講這個價格能報出去的,按照我們建築的合同法規,我講的是普遍的英美的合同法,一經報出去,價格被甲方接受以後,那麼這個價格就是一個非常有約束力的一個價格。任何時候,除非合同有商業處理的方法,合同的總價應該對買方來講是涵蓋了剛才我所講的不可預見的那個情況。

在海外做工程和在不同的國家做工程的時候,我感受最深的第二種類型的合同糾紛,就是工程沒有完工,業主的罰單已經放到那個承包商的桌上。那工程沒完工,工程沒驗收,作為業主憑什麼説我作為一個承包商是沒能力做下去,而需要用罰單的方法來彌補業主的損失。這種場景我看了相當多,特別是中國公司,因為我們很善於做三邊工程,當出現有三邊工程的時候,業主他不知道他的期望值在哪裏。因為做國際工程最主要的業主是看文檔,看文本。文檔跟文本是構成業主對施工單位,對總承包最大約束力的一個工具。假如業主他看到總包提供的文檔跟他的預期有差距。

比如説某一個里程碑點,不可能滿足業主的要求。而且説工程的質保系統,質量保證系統不能讓業主有充分的判斷。一個工程是不是按照良好的監管體系做下去的,按照我在國外工程的經驗,業主是完全是有權沒收的保函,因為大量國際工程的保函,都是見字即付的保函,只要業主對承包商沒有信心就可以沒收保函,所以説工程還沒有完工,業主的罰單已經放到總承包的桌上,這個是我們今天所講的第二個最重要的合同糾紛。

那麼第三個最重要的糾紛,就是工程完工了,做完了,可是我們的錢收不回來,有大量的案例可以顯示,當中國公司走向國際,面臨最大的一個風險,就是工程款支付的問題。為什麼説這個支付是問題?因為我們國家採取的工程計價的方法,我們國家採取的變更索賠處理方法,我們國家採取的工程分解的方法,跟很多我們做國際工程的工程所在國的當地的一些具體的情況有些不吻合,當不吻合的時候,業主有理由,有充分的理由,有絕對的理由不支付。

所謂不支付這個是我們今天所講的合同糾紛的第三個場景。我們還要講到第四個合同糾紛的場景。就是説工程沒完工,可是內部的預算已經用完,那個是常見的一個場景。因為大量的中國公司走到國外去的時候,對整個現金流的監控可以説一開始的時候是比較樂觀,因為我們很習慣有一種方法,就是驗工計價,我幹多少活兒你給我多少錢,那麼我投入的越大,業主回款的速度越快,國外不是這個情況,因為所有業主都有硬性規定的預算,像我們到沙特做工程,所有工程它的預算細分到每個分部分項,假如出現有超支的情況對帳,或者是出現有承包商他的過早的、提前的完工,業主有理由不支付,所以説從我們上面講了有四個不同的合同糾紛的場景。我們必須要歸納。

因為歸納了以後,我們才能對我們的很多的問題進行一個分解。合同糾紛不可怕,最可怕的是不能分解,不能細分。因為問題分解的越精細,我們處理起來的時候就可以採用過程處理的方案,分階段的,分不同的情況的,運用合同裏面不同的方面幫我們去解決問題。我們做合同糾紛的,我到目前可以總結一下,合同糾紛為主,工程是我們解決問題的對象。合同糾紛我們可以按剛才的分成有四個大的板塊,當然每個板塊的上面我們有更具體、更細的解決方案。

第三個方面,合同糾紛它是每天都發生的,我們可以通過開會,可以通過信函的往返,可以通過會議紀要,可以通過不同的業主、總包、分包的溝通,電郵也是一個解決的手段,我記得我以前在海外工作的時候,我大量使用的是sms,在發展中國家它也是一個手段,因為我們所講到的合同糾紛,是可大可小的一個對象,大的時候它是面對整個合同,小的時候它是按照合同運行的不同的階段,我們採用有針對性的共時的一個方案來解決問題。

在這裏我非常強調一個共時的概念,所謂共時的概念,就是説當面臨一個合同糾紛的出現的場景,無論是業主不支付,無論是業主罰了一個罰單,無論是工程的驗收出現有困難,無論是總包的內部的預算,各種出現的情況,我們都必須要在合同糾紛處理的階段,讓合同

的攸關方,英文我們叫做stake-holders,他們所獲取的那個信息,有一些共時了。

所以我們今天講的講座,就是圍繞我們如何共時的去解決問題。我們如何將同一樣的對於合同的理解,對於業主,對於總包,對於分包的訴求,我們都能達到在同一個水平線上面的一個溝通,英語我們叫做dialogue,對話。因為假如信息是不對稱的,那合同糾紛是無法處理的。所以合同糾紛的關鍵,就是我們如何去獲取我們的信息,還有如何我們將這個信息通過合同解讀的方法進行處理。然後處理完了以後,當然我們通過寫信,寫信函是一種合同解讀最重要的手段,開會也是,會議紀要也是。

通過各種不同的手段,我們讓整個工程的整個合同的攸關方,他們的理解是一致的。必須要理解一致的,才有解決合同糾紛的希望。假如我們永遠都是停留在一個信息不對稱狀態的底下,我理解的合同跟你理解的合同是有偏差。我理解的罰單跟你理解的罰單的計算方法是有差距。那麼那個合同東西無法處理,記住了我們這裏講的合同糾紛,我們的目的就是要解決問題,我們不希望問題出現了以後,雙方面都陷入一個無盡的深淵裏面,看不到希望,合同糾紛的處理就是給關係的攸關方有希望,將他們拉得越近越好。

所以從這個方面來講我們合同糾紛必須要從合同談判的當時的場景,追溯雙方面的甲方跟乙方,它買賣的意圖。記住了,所有我們所講的工程合同都是買賣合同,按照英美法的解讀,都是銷售合同的一個很重要的一個組成的部分,所以在銷售的時候,我們要非常關注當時雙方面的買的意向跟賣的意向有沒有誤解。有沒有對很多貿易的、交換的條件有差距。我首先講的第一個場景,因為我希望可以通過很多很實際的場景,來將我們今天的合同糾紛的講座,講的更具體一點。當然我們可以講,我們國家有我們國家的國情,不一定是和國際工程吻合的。可是我本人的觀察,幾乎沒有不一樣,也不可能不一樣。

因為工程合同它有它的內在的邏輯關係。因為邏輯關係放在任何一個國家,放在任何一個傳統的裏面都是一樣的,只不過是歐美和英美他們走過的路比我們長,比我們早。他們能看到的問題比我們看到的更具體。也就是説我們今天看不到的問題,其實他們很多年前已經碰到了,已經解決了。所以借鑑了很多國際工程的一些有效的案例、場景,可以幫助我們更好的判斷,我們整個行業怎麼樣很健康的有序的按照市場的規律往前面走。因為市場經濟的一個最大的規律,就是波動,不斷的在波動,永恆在波動。對未來沒有任何一方面是有任何的把握。所以工程合同我們講究的就不是一勞永逸的解決方案。

工程合同裏面所講究的就是一個最佳實踐,英文我們叫做leading practice,最佳實踐我們掌握的越透徹,我們對問題的把握就有一個準確度。我知道我在做什麼,就等於我們知道問題該怎麼解決,最害怕的一個場景,最可怕的一個場景,就是我不知道我在做什麼,因為我不知道做什麼,所以我有一些莫名其妙的恐懼,因為我不知道我在做什麼,所以我有莫名其妙的恐懼,知道我在做什麼是非常關鍵的,知道我在做什麼的起步點是業界的、最佳的實踐。無論我們做企業管理,做合同管理,做糾紛管理,做任何一個管理,在現在的國際的大環境的底下,最佳實踐是一個標杆。

那麼我們談了我們有四個不同的場景,用我們一線的感受來了解,來企圖解讀我們的業界最佳的實踐是怎麼回事兒,因為業績最佳不是一個懸空的概念,它本身是一個非常非常實用的理念,我們做事情是要解決問題,沒有解決問題的方案我們不要做。

第一個場景就是涉及在沙特利雅得一個大的項目的談判,那個項目非常龐大,在2014年的時候,它初步匡算的金額大概有100個億美元左右吧,非常龐大的一個項目。當時怎麼樣去處理呢?談了很長的時間,業主就有一次談判的時候,跟我們發了很大的牢騷,就是説談了很長的時間,談了好幾個月了。那當時我是代表那個承包方去做談判,業主就抱怨了,為什麼你們總是在那個工程的範圍裏面轉來轉去。對於我們業主來講很簡單,不要講什麼合同範圍,不要講什麼工程範圍,那我給你一個總價,你們給我一個端到端的一個解決方案,不就完了嘛。一方面給一個有約束力的總價,一方面那個活兒你全給我幹了,不就完了嘛,

當時業主就給我們提出一個解決方案的合同框架。

他背後的含義就是説,第一,總價是封頂的,固定的總價,就是説除非出現非常非常特殊的情況,那個價格是封頂的,基本上中國公司走到國外去,所面對的第一個最大的合同糾紛,就是業主堅定不移的將那個總價封頂那個帽子戴在中國施工單位的頭上。它同時也將第二個約束條件,就是説你在我業主的標書的內容的範圍底下,只要是工程問題都是你乾的,那個時候要非常非常的小心,我們理解的業界最佳但是怎麼來理解的,當時我們跟對方談判,就用一個這麼樣的一個態度,我們同意,我們要商定一個總價,可是那個總價是個lump sum,不是一個固定價格,因為lump sum是可以調整的,固定價格是不能調整的。

當時我們提出來我們不是講工程的範圍,我們是講合同的範圍,為什麼我們要講合同的範圍呢?因為在沙特,我們做一個合同,記住了,特別是我們在外地工作的,我們從來都不會説我們是做工程的,我們就是説我們是做合同。因為合同有開始那天,有終止的一天,工程是沒有的,因為沒有一個完美的工程,我們到了埃及看金字塔,它到今天還是一個沒有做完的工程。

所以合同它是市場經濟的一個產物,有開始,有收尾,有範圍,有約定,有責任,有權力,方方面面都要框住,我們當時跟業主交鋒的時候我們就不同意他説工程範圍的説法,我們堅定説是合同範圍,因為合同範圍涉及了有工程的實體,也涉及了很多不實在的,比如説伊斯蘭國家對購買的以色列的產品是有限制的,當時我們在工程裏面我們匡算。

假如從以色列去購買高科技的產品,我們無論從物流,從我們的供應,我們都有一個比較大的把握。可是在伊斯蘭國家那個是不可行的,還有當地工人的齋月施工的時間是有限的,每天八點鐘,早上他們工人起來到晚上月亮升起來中間的一段時間是不能吃飯的,所以現在對勞動力的效率影響很大。

所以我們從來都講這個合同範圍,我們不講這個工程範圍。因為合同範圍是業主要給我一定條件的底下,我才能做這個事情。而不是説你要我做我什麼都能做,不是那個樣子,哪怕放在中國也不現實。業主在談判的時候還是提出有第二個觀點,這個觀點就是作為總包,因為總包都是要負責做設計的,如果你點菜了,你不買單,或是你點菜讓我業主買單,算不算是一個合理的方案。

然後當時我們作為問題給業主,在談判交鋒的時候,我們就回到一個原來的點上,沒錯,我們要負責這個設計。可是任何的設計它的源頭都是來自於業主。還有設計的假設條件,它構成我們合同範圍非常重要的一個組成的部分。就是説合同的範圍跟合同的報價是要匹配的。總價報價的合同只能在約定的、固定的合同範圍裏面才是可行的。

所以我們在中東,在沙特我們的談判,當時我們很艱難談了大概將近有一個月,當中我最大的一個感悟,就是説談判無所謂你死我亡的情況,也不是説我們要給業主多拿錢,我們也不是陰謀論,對方要給我們錢,很多都是一個事實,要做一個工程,要完成一個合同,可是觀點非常重要的,信息是不能改變的。當時我們做了一個工程,它很多技術的參數,它的工程的約定,它需要滿足里程碑的交付都是事實。在沙特,我們如何在瞭解大量的(請你收藏好 範 文,請便下次訪問:)事實的情況的底下,我們提供一個很好的一個觀點告訴對方,那個觀點跟那個事實比較匹配。

我記得在項目的談判之前,我在坐航班到沙特的時候,看那個報紙,就是那個gulf times,《海灣時報》,是他們一個很出名的一個報紙,我看到他們的天氣預報裏面有一個欄目,叫做太陽暴曬的一個指數,然後我就將那個報紙在談判的時候,我也給業主介紹了一下,太陽暴曬的指數是客觀的,我可以用很科學的方法來測量它,我們給業主就約定了,假如太陽暴曬的指數超過某一個指數,我們有權力停工,因為工人在外面是受不了的,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事實和角度是我們解決一個合同糾紛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手段。沒有事實,只有一個觀點是胡説。可是有事實,沒有一個觀點,也是另外一種的胡説。

兩者如何我們很緊密的,很無縫的怎麼樣結合起來,我們就看到我們的第二個場景,當

時是和和記黃埔香港電信一個很大的公司,在越南做談判,當時業主他們找了最好的律師來做談判,當時的糾紛點在哪裏呢?就是在一個條款,一個條款裏面講的很清楚,不能預見的困難,業主他那個條款白紙黑字寫的很清楚,只要出現有任何的不可預見的困難,你作為總承包你都要負所有的責任,而產生所有的費用都是由你們來承擔。

那麼粗看起來好像沒有太多的問題。可是問題可大了,事實就是怎麼樣的一個情況,國際合同只承認有不能預見的物理條件的改變,沒有説difficulty,因為difficulty,困難所涵蓋的面太廣了,有商務的,有法務的,有物流的,有各種的開口的。如果我按照國際合同閉口的,不可預見的,只覆蓋了物理的條件,我打一個樁打下去,遇到一個溶洞,那個溶洞是我不可預見的,那麼我作為總包我是免責,可是對方他們當時是偷換了這個概念,將那個物理的條件改成困難。那我們承擔的責任就可重了。

當時我們提出了一個抗議,就是説你們以為我們是超人嗎?只有超人才能無所不能。那業主就給我們那個説法,就是説合同其實給你們很多逃生的通道,有豁免的權利,包括不可抗力,包括變更,包括免責條款。我們當時和業主交鋒的時候,我們給對方就有這麼一個口徑,價格是固定的,當時是fixed price,可是要我們承擔一個不能約定的合同範圍,因為不可預見的困難本身就是不能約定的合同範圍。那個風險是隨機的。因為我們當時的工地靠近那個下龍灣,它附近都是喀斯特的地貌,都是石灰巖,它出現溶洞的概率是相當高的,如果説是不可預見物理條件的改變,那我們通過那個地勘我們大概能找到一個概率,我們在報價裏面我們可以充分反映出來,可是不可預見的困難是沒概率的,是隨機的。隨機的風險我們在合同裏面是不能接受的。

那麼在説到我們的第三個場景,第三個場景就是我們在巴基斯坦發生的,那麼當時國家很缺電,大概是07年的時候,然後我們給業主提出一個這麼樣的説法,現場引電由業主來負責,然後我們作為施工方,我們將我們電力供應的問題約定在某一個範圍,我們當時是約定了在我的工程的紅線以外500米,是我們來負責,500米以外的我們是概不負責,就是説我們不解決電源的問題,當時業主對這個問題比較感冒,然後就告訴我們事情他不能接受,然後我們就引用了以往業主給我們共同解決電源的一些過往的一些成功的案例。

我第三個談判場景企圖要講什麼呢?就是説合同的糾紛,還有它的解決方案不是單方面的問題,它是一個雙方面的問題,就是説大部分的時候,差不多工程從簽訂合同到關閉的那天,業主、總包都不能離開合同糾紛的範圍。誰有能力解決問題,就由誰出面解決,因為我們知道在巴基斯坦那種地方,他們很多很高學歷的人才都在政府裏面工作。

正好我們業主在卡拉奇幫他做一個小項目的時候,幫了我們很大的忙,當時他在工程局裏面他有同學,通過他的同學關係就幫助我們就是説在那個電力供應的規劃的時候,某一些的線路稍微要靠近我們的一個站點的工程,讓我們不需要再做引電的時候,我們面對有大量的一個供電的一種困難,當時確實他業主出面通過同學關係幫忙解決了,當然我們同時幫工程局我們又簽了一個合同,送給他們有一台變壓器,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業主的資源,業主的網絡關係,始終在我們合同糾紛解決裏面起到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光是靠總包、分包是解決不了問題的。

大部分的時候是解決不了問題的,所以我本人對這個條款稍微看了一下,裏面大概有60%左右的條款,是和業主、總包共同協作是有關係的,如果我們不用工程管理的角度來看待合同糾紛的問題,合同糾紛就是一個靈活的遊戲。我們希望合同糾紛它本身是一個資源共享的,一個這麼樣的狀態的底下去解決問題。

那麼最後一個場景,第四個場景,是當時在法國,我參與的一個工程產生了一個糾紛的問題,當時也是簽了一個固定總價的一個合同,有工程裏面對很多驗收的標準都相當高,在法國它在市區裏面的施工,它的文物,它的旅遊點特別多,對於我們的施工的一些人員的投放,產生大量的這種影響。然後當時我們希望業主通過一個變更,通過一個索賠,他們叫claim

management,一個索賠管理的手段。就是給我們有一些的差價的補償。可是業主當時是一口拒絕的。然後業主的説法就是清楚明瞭。

怎麼明瞭呢?就是説任何一個施工企業,進入一個工程所在地的國家去做工程,他必須要基於當地市場的行情來報價,而不是基於自身的成本的構成來報價。那如果施工企業對當地的行情價格摸不清楚,貿然報價,那裏面所產生的情況業主是不給予補償的。就像我那個前段時間,跟一個施工企業的老總跟他談,我跟他講一個觀點,中國施工企業跑到國外去發現了一個工程做不下去了,我們還是不斷會掏錢進去,讓他做完。如果是歐美,像bechtel、flour、venci這種公司,他們如果是説預算用完了,他們幾乎工程就停頓了,他們不會再掏錢了。

那麼中方的理解是説,我要做完一個工程,因為這是一個聲譽的問題,那對歐美來講,有比聲譽更大的理解,就是説假如業主給出來的價格和當地的行情價格有差距,我們進入合同糾紛的程序。如果業主的希望值跟當地的,跟業界的一個最佳的實踐有差距,就要據理力爭。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合同糾紛它本身是需要抱一個相當,相當的積極的一個態度去面對的。合同糾紛不是一個消極的問題。合同糾紛是一個積極的問題。當時發生當時解決,是應該做到的底線。我們今天所講的課題的內容其實剛才講了四個不同的場景,我們是希望沒發生的時候,我們就要有一個很重要的一個預判,就是判斷,就是業主的希望值在哪裏,我們看到有四個不同的場景,沙特的業主他的希望就是什麼東西都是你來做,法國業主的希望就是説你對當地的行情瞭如指掌。香港的業主對我們的希望就是對於很多不可預見的施工的困難,還有合同的困難,我們都要覆蓋住。

我們第二個場景,就是所講到的業主要給我們一個協助,業主在這個情況底下,他的期望就是説我擁有一定的資源,社會上的人脈方面的,如果你能説服我,你可以用,所以合同的糾紛其實就是承包方對業主期望值的一個調度,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那麼希望值的調度中間有一個相當大的一個難度。就是需要在各種不同的談判場景當中,要用很精確的語言表達一個觀點。因為我們要理解,我們中文的世界跟英語的世界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世界。儘管有很多觀念是重疊的,可是表達的方法是非常不一樣的。所以觀點充分的表達是合同糾紛的一個很重要的一個部分。

所以每逢我們和業主做談判的時候,我本人的習慣是幾乎他每一句話儘管不能錄音,回頭記下來,他裏面用的很精確的一個單詞要琢磨,因為歐美他們普通法用了100多年,好多好多年,他不用common law,像歐洲、大陸,他們就用大陸法,可是他們也有很多約定俗成的一些觀念。我們要用跟他對應觀念的手段來和他們進行有效的溝通。另外對我們信息證據的那種收集,這裏不能講證據了,應該是説一些信息的收集,我們需要一個相當好的有效的一個手段。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我們就可以將我們的整個剛才的談判,我們就歸納成為四句話,我在下一段再講的時候,可以再講細一點。第一個我們需要用的觀點是”敢提要求不怕難”,就是説作為一個投標方,作為一個施工方,有要求是正常的,沒要求是最可怕的。因為一個工程合同是一個開放的體系,特別是如果一個國際工程,開放度更大,不可捉摸的問題更多。所以我們的第一個觀點就是”敢提要求不怕難”。我們的第二個觀點,就是”上要封頂下保底”,因為施工企業不是帶着銀行去給業主服務的,都必須要將風險的最高限,還有一個底線,我們要劃的很清楚,所以中間的那段我能承受的,超過了那個就不是我們能承受的範圍。那個”上要封頂下保底”,第三個觀點是”攥住客户手不放”,就是説不能讓一個客户離開這個項目,因為最終業主是一個項目擁有方,就是我們要對他負責,他本人也要對工程負責,也要對合同負責。

所以我們的觀點是作為一個承包方,我們要有能力抓住業主不放。第四個觀點是”市場

價格朝前看”,就是業主給我們的價格要和當地的市場行情價格是匹配的,所謂匹配我們要考慮匯率,我們要考慮通脹,我們要考慮當地物流的供應,我們要考慮當地的勞務的情況。所以我的四個觀點就大概是一個總結性的觀點。因為做合同糾紛最害怕的就是沒有觀點,有觀點就是有想法,就是知道問題在哪裏,沒觀點,就是連問題在哪裏都不知道,也不懂得表達出來,那個是最可怕的。我們合同交鋒的場景四個段落就完畢。

接下來三個段落我再介紹每個段落當中一些更細分的條款和共時解決方案的情況。謝謝各位!

第五篇:有關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相關問題的總結

有關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相關問題認定的總結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9月29 日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4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對於規範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上的司法統一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司法實踐過程中也逐漸形成了一些統一的觀點意見,我們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一些案件判決的總結,擬歸納出部分有關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的問題認定。

1、不需招投標的工程未經招投標而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是否有效問題?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了必須進行招投標方能進行發包的建設工程種類,同時《建築法》第十九條規定不適合招投標的工程可以直接發包。因此對於《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的工程種類而言招投標屬於法律強制性規定,未經招投標而經行發包的工程建設合同屬於無效的合同。但是法律無強制性規定需要招投標的建設工程,建設方直接與承包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不會因為沒有招投標而無效。

2、建設工程轉包問題的認定。

所謂的建設工程轉包是指承包方承接建設工程之後,自己沒有對建設工程進行建設而是直接把所有的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的行為,建設工程的轉包行為受到我國相關法律規範的禁止,因此轉包合同將會被人民法院依法認定為無效的合同。現實工程建設過程中經常會出現承建方承包工程之後刻制好相應的工程項目專用章,在把工程建設的所有工作以及工程項目專用章一同轉交由第三方,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工程項目所有對外需要簽章的都是加蓋承建方刻制好的工程項目專用章。或者承建方以勞務分包的形式把所有的工程建設全部發包給一家建設企業(或施工隊伍)進行建設,而承建方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自始至終都沒有派員對工程建設進行管理,亦未對主要的技術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即在整個建設過程中沒有付出相應的勞動義務。當出現以上兩種情形或類似情形時法院一般都會認定承建方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相關建設工程合同為轉包合同,然後判定合同無效。是否屬於非法轉包的關鍵性在於承建方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有沒有付出了相應的勞動,一般的判斷在於審查承建方是否派員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是否對關鍵性技術進行指導監督等,無論工程最終轉手幾次,只要符合上述情形的合同關係都屬於轉包關係。

3、建設工程違法分包問題的認定。

建設工程在遵守法律規定以及發包方與承建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分包,實際工作中建設工程違法分包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1)承包方將緝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施工隊伍)。(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又為經過發包方的同意,承包方將承包的部分工程建設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3)施工總承包方將工程的主體機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4)已經依法分包過一次的部分建設工程再次分包被施工單位分包的情形。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認定無效後的法律後果。

建設工程被認定無效後,即視為自始無效,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被認定無效後,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但是由於建設工程的特殊性,因此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在適用法律規定上會不同於一般的合同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作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已經完成的工程建設經驗收合格的,承包方主張依據合同約定主張工程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已經完成的工程建設經收不合格的,經過修復後驗收合格的,承包方主張依據合同約定政府工程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已經完成的工程經收不合格的,經過修復後驗收仍合格的,承包方主張依據合同約定政府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被認定無效後,實際施工人主張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是否有承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的存在依據案件的實際而定)對已經完成且經驗

收合格工程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是前手責任人僅在其實際欠付的工程款的責任範圍內承當連帶責任,且前手已經實際支付的給實際施工人的款項對後手有責任免除效力。

5、工程款的認定問題。

工程建設合同的當事人一般對於工程款的的約定為兩種形式,一為閉口價(包乾價或包死價),也即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好固定價款和固定的工程量之後由承建方包乾,建設工程的最終決算款為合同約定好的總價款,工程的造價不會因為市場的變動而變動,實際建設過程中如果因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的部分可以作相應的調整或按實加減結算。目前我國的合同法律規範中沒有確定情勢變更原則,如果簽定閉口價合同後承建方想通過情形變更而主張對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人民法院一般很難給予支持,因此在簽訂閉口價工程建設合同之前承建方一定要對市場前景做好充分的調查,準確的把握好市場的行情在做決定。二為開口價,也即建設工程合同的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暫定價款,工程的最終決算以實際施工的工程量為準,按實結算工程款或者經過審計後確定。現實中容易發生工程糾紛的更多是出現在開口價工程合同中,由於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工程量認定上往往容易分歧,承建方一般主張實際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比約定的工程量多,發包方所支付的工程款不足。而發包方一般往往主張實際工程量比約定的工程量少,已經支付的工程款實際超出了應付工程款。最終確定工程價款的方法是通過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評估機構(或者審計所)對工程進行進行造價評估或者在訴訟中由人民法院委託相應造價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如果是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工程造價的,一定注意所選的評估機構和參鑑定的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同時一定要把選定的評估機構以及評估人員及時的通知對方當事人,以保證對方當事人的異議權得到保障從而使相應機構的評估鑑定結果獲得法律的認可。

6、有關工程款墊資問題的梳理。

在最高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前,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有關工程墊資一直被視為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屬於違反金融法律規範的。但是最高人民院考慮到現實中的墊資現象的普遍性以及我國與國際建築工程市場的接觸的不斷加大(國際建築市場絕大多數承認墊資行為的合法性),因此在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院對於工程墊資行為給予了承認並作出了相應的規範處理。現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有關墊資問題更多的由發包方和承包方自由商定,當出現糾紛時法院也只是依據發包方與承包方的事先商定作出裁判。如果雙方在工程合同或相關的協議中約定有墊資條款,有利息約定的發包方在結算工程款是應當支付相應的利息。如果沒有約定利息的,只能按工程欠款處理,承包方請求發包方支付墊資款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7、有關工程開工日期的認定問題。

開工日期的認定關係到工程竣工所用時間的計算問題,對於認定承包方是否逾期竣工有着重要的意義,因此在實際工程建設中,發包方和承包方對於開工日期的確定都十分的重視。在認定開工日期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是合同有約定的依據約定,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以承包方的工程機械、設備、人員等相關工程建設要素進入施工場地進行施工的日期為開工日期。但是實踐中面對的糾紛問題往往會比此一般性原則複雜的多,因此工程雙方一定要在具備法律規範認定為開工日期的條件下做好相關證據的收集保存工作,以防止出現糾紛時説不清從而影響自己的相關權利。例如平時的一些開工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發包方通知施工的來往函件、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理記錄等都是可以作為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證據。實踐中還會經常出現一些還不具備實際施工條件但是承包方就已經進場進行施工或者承包方先期進場進行一些正式施工前的準備工作以及輔助性工作的事件。上海市一中院在審理此類糾紛案件時一般會否定以上述日期為開工日期,嚴格依據開工報告的日期為開工日期。這樣做的目的在於平衡雙方利益,保護建設工程的實際目的追求。但是我們在此還是希

望有關建設工程各方能夠按照法律的規範進行開工,避免缺乏必備施工程序條件而存在違法的隱患。

8、有關工期的認定問題。

建設工程竣工日期的認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已經有了三個較為詳細的時間認定點 ,因此在這就不再單獨列出加以敍述。對於工期的認定很有必要作出相應的總結,既然是工期,那麼顯然是表示一段時間,有始亦有終。我們在上一個問題是已經提到了有關工程建設的開始時間如何認定,所以我們在這裏所説的工期將是有關中間的經過及結尾,對於建設工程的工期計算而言,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有效時間經過與無效時間經過的計算也是很關鍵,有效的工期經過也即能過被計入實際工期的時間,無效時間經過也即不能算作工程工期的時間。一般出現以下情形時會涉及到工程工期的認定,(1)工程量增加,對於工程量增加的工程工期計算,應當有雙方對增加部分單獨約定工期,如果沒有約定的,在認定時可以參考工程約定工期與約定工程量的平均作業時間計算,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大卻難以計算的應當依據審計鑑定結果確定,(2)發包方變更設計,因設計變更而導致無法按期施工的停工時間應當拋初在工期內。(3)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要的資料,發包人因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要的資料而導致停工的時間應當拋初在工程的工期外。(4)發包方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承包方有權停止工程的繼續施工,由此增加的時間應當不予計算在工期內。(5)發包人制定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銜接不當,此類責任的直接來源在於發包方選定了分包人,造成承包方在工程整體施工協調管理過程中的不便,導致工程各項施工不能如期完成,因此而增加的工期不能計算進約定的工期內。(6)工程質量鑑定,對於工程質量鑑定時間按能否計算進工程工期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的看工程質量的鑑定結果,如果質量鑑定合格那麼鑑定時間不能計算進工程工期,如果工程質量鑑定不合格,那麼鑑定時間就應當計算在工程的工期內。(7)不可抗力的影響或特殊社會事件的影響等,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總會經常遇到一些來自外來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有的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有的是特殊社會事件等,如果因此而造成施工時間的增加部分不能歸責於承包方的,此增加的時間是不能計算進工程工期的。

上面我們述及有時造成工程停止施工的責任在於發包方的一些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造成的,承包方停止施工不僅只是影響到工期的計算問題,還會涉及承包方因停工、窩工損失的賠償問題。如果是停工、窩工是發包方的責任引起的那麼發包方應當承擔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但是實踐中承包方一定要做好相關停工、窩工的證據收集以及停工、窩工造成損失的具體計算明細,以便在出現糾紛時能夠及時的提出證據獲得法院的支持。

9、有關工程質量問題的認定。

建設工程的質量合格與否事關人民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問題,國家對於建設工程的質量要求有着嚴格的規定,對於未經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不能交付使用。司法實踐中遇到因工程質量而引起的糾紛大量存在,下面我們總結集中常見的情形以及如何認定此類問題:(1)承包方對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終身責任,如果是勘探、設計、施工分別由不同的單位承包的,那麼相應環節出現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相關承包人就應當對工程質量不合格負責。(2)現實生活中還會經常出現工程質量不合格是因為發包方自己提供的材料或者指定選購的材料不合格造成的,此時承包人可以不對因此造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負責,相關損失由發包方承擔。(3)工程監理在工程建設中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資質等級承接工程監理,超越等級承接業務、在監理工作中存在不作為行為、與承包方串通損害建設單位的均應當承當相應的工程質量責任。

有關工程質量出現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均主張對工程質量進行鑑定的,應當共同選定具有相應鑑定資質的工程鑑定單位進行。如果一方主張工程質量有問題,但在合理時間內又不

配合選定鑑定單位的,一方可以單獨選定符合資質條件的鑑定單位進行鑑定,但是在鑑定單位進行鑑定之前選定一方應當把已經選定好鑑定單位一事通知對方,並給與一定時間作為異議時間,對方相應的異議時間內不提出異議的,所選定的鑑定單位就可以進行鑑定工作了,並且只要鑑定程序合法,所得鑑定結果在司法程序中是可以被法院採納認可的。

工程施工完成後,未經驗收發包單位擅自使用建設工程的,視為工程已經驗收合格,由此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由發包單位承擔,發包單位以工程的質量不合格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我們在此想説的是這裏的工程質量不能包括工程的主體結果質量,因為我國對工程主體結構的質量實行責任終身制,也即在法定的或者原本設計使用的年限內,承包施工方對於工程主體結構的質量承包責任。工程主體結構以外的其他部分質量有當事人約定保質期,在保質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由承包施工方無償進行維修。

10、工程建設合同中違約責任的認定。

工程建設合同中的違約情形很多,想具體羅列出所有情形並非易事,也是不切實際的,因為每個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同,可能出現具體違約的情形也不同。鑑於實際氾濫的違約情形當屬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現象,現在一項工程的施工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被轉包或分包的情形已經遠超出了我們的想象,這不僅對工程質量保障無益,而且對於保障施工工人的權益也極為不利,轉包或分包的次數多了難以保證具體施工單位的資質符合法定的條件,同時大量企業或施工單位同時參與一項工程建設,勢必會使得利潤下降,越是靠後的施工企業所得的利潤就會越低,但是為了保證企業能夠獲利,施工企業只能把施工工人的勞動報酬壓低,從中榨取工人的應得工錢。所以法律在打擊非法轉包或者違法發包時取強硬態度,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對於發包方而言一定不要容忍承包方的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違約行為,一旦發現就應當立即制止並積極主張合法權利,不要視而不見,司法實踐中許多的發包方在工程建設沒有出現問題前都是不在意承包方是否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哪怕是發現了也是沒有及時制止,等到工程出現問題了之後再提起承包方違約主張,法院一般對於明知承包方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而不予及時制止的發包方主張承包方違約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於承包方而言,此類違約行為不僅直接增加了自己的違約責任,而且還無形的增加了自己在保證工程質量的責任風險,有可能還會面臨着所得收益被認定為違法收入被法院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