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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合同糾紛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7.34K

第一篇:澠池縣天禾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等客運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客運合同糾紛

王小燕訴澠池縣天禾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等客運

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王小燕,男,1988年2月15日生,漢族,農民。

委託代理人王愛勤,男,1957年2月5日生,漢族,農民。

委託代理人劉羣章,河南鋭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澠池縣天禾汽車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四黑,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偉,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王小明,男,1975年12月生,漢族,司機。

委託代理人王偉,河南鋭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市分公司澠池城區營銷服務部。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經理。

委託代理人姚明強,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小燕與被告澠池縣天禾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王小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市分公司澠池城區營銷服務部客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8月20日1時許,原告乘坐被告王小明駕駛的天禾汽車出租公司豫m3108出租車,在澠池縣會盟路法院路口處,與範建祥駕駛張永剛的豫cc5278號低速自卸貨車追尾,原告嚴重受傷。澠池縣交警大隊認定王小明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範建祥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該事故給原告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痛苦。被告系承運人,未保證承客的安全,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在承保的範圍內承擔保險責任。現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01593元。

被告澠池縣天禾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王小明共同口頭辯稱,1、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2、原告要求賠償的數額過高;3、本案為合同糾紛,原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無依據;

4、事故發生後已付給原告15000元,應從中扣除。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市分公司澠池城區營銷服務部口頭辯稱:1、原告訴求過高;2、和原告間不存在保險合同關係,更不是直接侵權人,不應直接賠付;3、原告起訴理由不當。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其與河南省振興化工集團於2014年9月30日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一份;2、河南省振興化工集團人力資源部出具的證明一份;3、其在義馬市裴村社區居住生活的有關材料4份;4、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5、司法鑑定意見書一份及鑑定費800元的票據一張;6、醫療費票據17份;7、其工作單位制造的2014年度5、6、7月份的工資表;8、出院證一份;9、護理人員王雙梅的誤工費證明材料3份;10、被扶養人的户口本、殘疾證;11、交通費票據;12、住院病歷。

被告澠池縣天禾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保險合同明細表一份;

2、支付的ct費票據一份;3、原告家屬書寫的領款條一份,借款條兩份。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市分公司澠池城區服務部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保險單2張;2、保險條款1份。

被告王小明沒有提交證據材料。

經庭審質證,本院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4年8月20日1時許,被告王小明駕駛的屬被告澠池縣天禾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的豫mt3108號出租車,自西向東行駛到澠池縣會盟路法院路口處,碰撞了前方同向停放在公路右側的澠池縣陳村鄉後河村範建祥駕駛的豫cc5278號低速自卸貨車尾部,造成兩車受損,出租車乘坐人王小燕等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澠池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小明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範建祥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王小燕無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澠池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重型顱腦損傷:前額頭皮血腫,右額葉及左顳葉腦挫裂傷,雙顳部及左額部多發硬膜外血腫,右額骨、左顳骨及顱底骨折,顱內積氣;2、面部皮膚挫裂傷;、3眼瞼及胸部軟組織挫傷;4、右眼視神經外傷性損傷。治療至2014年12月22日出院,共花去37722.1元。出院醫囑內:1、口服藥物康復治療;2、定期眼科外科就診治療;3、休息3個月;4、不適隨診。住院期間,陪護2人。原告出院後,於2014年1月5日自行委託三門峽億中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對其傷殘情況進行評定,結論為:王小燕的傷殘等級為二處x級(十級)傷殘。原告受傷前為河南省振興化工集團職工,其提供的受傷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150元。其提供的租房協議等證據證明,其已在義馬市新區居住兩年。其父王愛勤,生於1957年2月5日,因視力低下被三門峽市殘疾人聯合會評定為肆級傷殘。王愛勤婚後有兩個兒子。

另查明,被告澠池縣天禾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將豫mt3108號車輛作為投保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市分公司澠池城區營銷服務部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2月27日,每人責任限額為201400元。

本院認為,原告王小燕和被告澠池縣天禾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之間形成的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係,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澠池縣天禾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沒有將旅客即原告王小燕安全送達目的地,其應當對運輸過程中原告受到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其辯稱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承運人旅客責任保險,因此要求保險公司直接向原告賠償保險金,以及其認為原告訴求精神賠償缺乏法律依據不予賠償的理由,均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市分公司澠池城區營銷服務部辯稱和原告間不存在合同關係不應直接賠付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採納。在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中,醫療費37722.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40元、營養費1240元、交通費220元、鑑定費800元、殘疾賠償金28743.1元,予以認定,其主張的誤工費9637元,其中定殘之日後的70天的誤工費2933元,不予認定,所以,誤工費應為6704元,其主張的護理費共計9383元,其中王雙梅減少的收入為3000元,而非3743元,所以,護理費應認定為8640元,其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為6088元,原告應承擔的份額為3044元,其主張的精神撫慰金6000元,不予支持。綜上,原告王小燕的損失應為88353.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市分公司澠池城區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王

小燕保險金88353.2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執行完畢。被告澠池縣天禾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及被告王小明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2331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市分公司澠池城區營銷服務部承擔。

若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寫出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馬邦軍

審 判 員毛克信

審 判 員管天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書 記 員董美玲

第二篇:原告王紅雲與被告中林公司及保險公司客運合同糾紛一案

原告王紅雲與被告中林公司及保險公司客運合同糾

紛一案

文號:南陽市卧龍區人民法院

(2014)宛龍靳民初字第184號

原告王紅雲,女,生於1979年,漢族,住河南省西峽縣西坪鎮西坪村五組。

委託代理人彭峯,男,生於1960年,漢族,住南陽市新華西路158號,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託代理人王順西,男,生於1959年,漢族,住南陽市八一路242號,代理以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河南中州集團南陽中林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林公司)。 委託代理人董忠煜,河南德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滿佔慶,任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劉振良,河南鼎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王紅雲與被告中林公司及保險公司客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7月21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並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紅雲的委託代理人彭峯、王順西和被告中林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董忠煜及保險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劉振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紅雲訴稱:原告於2014年9月15日乘座被告中林公司所有的車牌號為豫r12881號客車,自新疆阿克蘇返回河南。2014年9月16日10時55分,該客車與案外人李興光駕駛的蘇cm6732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被送入新疆哈密市人民醫院救治。並於2014年11月15日出院。原告的傷情經有關部門鑑定為八級傷殘,我與被告中林公司系客運合同關係,被告未盡安全義務致使原告身體受到損害,現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項費用共計127184元,被告保險公司是該營運車輛的保險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中林公司辯稱:發生本次事故,我們也是受害方,因發生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在對方車輛。這一點已經有關機關交通事故責任書認定,另外,在出現事故的責任段內,我們向本案第二被告交納了乘客座位險,故原告應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本案系客運合同糾紛,不屬通路交通事故責任賠償,被保險人與我們是商業保險合同關係,不屬於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因此保險公司不能對受害人進行賠付,不能將保險公司列為本案被告。即使我們有賠付義務。根據保險合同條款,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精神撫慰金,訴訟費等相關費用。且合同中所規定的免賠項目也不承擔責任。

經審理查明,被告中林公司是一包括長途客運業務在內的運輸公司。2014年9月16日,該公司的豫r12881號宇通客車執行新疆阿克蘇至南陽的客運任務途中,在國道312線新疆哈密段3747km+500米處,與司機李興光駕駛的蘇cm6732號貨車相撞,造成包括作為乘客的原告王紅雲在內的多人受傷交通事故。後經新疆哈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豫r12881號大客車駕駛人及車上乘座人員無責任,蘇cm6732號車輛駕駛人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該事故發生後,原告王雲紅被送入新疆哈密市人民醫院救治,共住院60天,經診斷為:1、右鎖骨遠端骨折;2、右股、右小腿皮膚挫裂傷;3、全身多處皮膚及軟組織挫傷;4、右2、3、4脅骨骨折。原告在該院住院期間的醫藥費用已有當地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承擔。原告受傷後,其家人租車到事發地去處理該事故,花租車費7000元。

豫r12881號大客車,車輛行車證登記的車主為中林公司,2014年10月2日,中林公司在保險公司為該車辦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約定保險期間為2014年11月6日零時至2014年11月5日24時止,投保座位44座,每人責任險30萬元。保險條款第三條規定,在保險期間內旅客在乘座被保險人提供的客運車輛的途中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四條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2014年5月16日,原告王紅雲經南陽溯源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鑑定,其傷殘等級為八級傷殘。原告王紅雲與其丈夫於2014年3月6日生一男孩叫陳浩鎮。

現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鑑定費等共計127184元。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雙方舉證並經質證及雙方當事人庭審陳述均可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王紅雲於2014年9月16日購買了被告中林公司的車票乘坐其車輛後,即與被告中林公司建立了客運合同關係。被告應當按規定將原告安全地運送到目的地。在實際運輸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導致原告身體受到傷害。雖然出現該事故中林公司沒有責任,但相對於原告來講,中林公司並未完全履行運輸合同中的義務,因此,對原告的傷害後果中林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中林公司為原告乘坐的車輛辦理了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因此中林公司在保險公司理賠的範圍外的責任應予負擔;關於保險公司的理賠問題,被告中林公司所辦理的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按照道路運輸條例應屬強制保險的範圍,且按照保險公司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損失除精神撫

慰金外的其它費用進行賠償。被告保險公司辯稱的不應直接對原告進行賠償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受傷後的具體賠償數額:1、原告本人系城鎮居民其傷殘賠償金應為79386元(2014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231元×20年×傷殘8級30%);2、關於誤工費,原告未提供自己具體工作及收入情況,結合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及住院天數,應為4079.4元(2014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4816元÷365天×60天);3、關於護理費用,原告未提供其住院期間由何人護理及工作收入情況,但請求護理費按一人每天50元計算60天,共計3000元。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該請求較合理,本院應予支持;4、原告請求住院期間的營養費600元(60天×10元)、該請求理由正當,本院應予支持;5、原告請求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60天×30元),該請求合理,本院也應予以支持;6、原告受傷住院,其家人租車去處理事故,花租車費7000元原告請求支付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7、原告之子陳浩鎮已六週歲,結合其夫妻二人撫養及原告傷殘等級,原告請求的被撫養人生活費23815.80(2014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231元×12年×傷殘8級30%÷2人)較為合理,本院也予以支持;8、原告受傷致殘,給其身心造成一定傷害,因此酌定給予精神撫慰,以2014元為宜;9、原告為傷殘鑑定所支付的鑑定費650元系合理開支,被告也應予以支付。以上有給付內容的除精神撫慰金2014元外,共計120141.2元。該數額不超過被告保險公司承保的責任限額。故保險公司應賠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分公司支付原告王紅雲120141.2元;

二、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被告河南中州集團南陽中林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原告王紅雲精神撫慰金2014元。

上述一、二項賠償若逾期履行,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借款利率雙倍支付遲延履行金。 訴訟費2844元,由被告河南中州集團南陽中林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和被告保險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青

審判員孫偉

審判員郭宗仁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書記員王森

第三篇:旅客與交通事故中無過錯承運人客運合同糾紛訴訟的受理和賠償範圍的認定

旅客與交通事故中無過錯承運人客運合同糾紛訴訟的受理和賠償範圍

的認定

——關於就客運合同糾紛案件中,對無過錯承運人如何適用法律有關問

題的請示與答覆

李波

[答覆摘要]

受到損害的旅客選擇無過錯承運人提起客運合同糾紛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該客運合同糾紛訴訟,人民法院不應支持旅客向違約責任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承運人向旅客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構成承運人在該交通事故中損失的一部分,可以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權人主張。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4日,於長勛、周潔、于斌乘坐雲南世博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博出租公司)張思昆駕駛的雲at7552號桑塔納轎車前往昆明雲安會都。桑塔納轎車行至石安公路武警加油站路口,停於小型機動車道內。此時,鄧新明駕駛的贛c54339號解放牌大型貨車左轉彎時未主動避讓,與楊承術駕駛直行的雲d18862號東風牌大型貨車(後經檢驗制動系統不符合國家標準)相遇。楊承術在避讓鄧新明車輛時,與雲at7552號出租車相撞,導致車內乘客周潔、于斌受輕微傷,於長勛

死亡。此次事故,經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南郊大隊勘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此次事故由楊承術負主要責任,鄧新明負次要責任,周潔、于斌及死者於長勛、張思昆不負責任。因在該事故中,世博出租公司不是交通肇事一案的刑事訴訟被告,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家屬起訴被告楊承術、鄧新明、宣威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江西省高安市農機汽車有限公司要求賠償,但因無法向居住在江西省高安市的鄧新明送達副本,原告於2014年8月7日撤回了對被告楊承術、鄧新明、宣威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江西省高安市農機汽車有限公司的起訴。同年8月12日交通事故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世博出租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楊承術因交通肇事案,已被西山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的問題

1、關於受損害方是否可以選擇違約之訴或第三人侵權之訴的問題。一種意見認為,應先由侵權人賠償,在找不到侵權人的情況下,才應受理合同之訴。傾向性意見認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起訴對象,即在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中,可以直接作出選擇。

2、關於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問題。一種意見認為,審理違約之訴,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應包括精神撫慰金。傾向性意見認為,在違約之訴審理中,由

於承運人無過錯,不存在賠償精神撫慰金。對於未獲得的精神撫慰金,受損害方可以在違約之訴完結後,再向侵權人主張。

3、關於代位求償權的問題。如果受損害方只是提起違約之訴,而未主張侵權之訴,在無過錯的承運人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以後,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自己的權利。

三、最高人民法院答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12日以(2014)民監他字第1號函答覆如下:

1、請示報告顯示,該交通事故系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承運人和旅客均無過錯。受到損害的旅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僅選擇承運人提起客運合同糾紛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該客運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審理。

2、承運人雖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但在旅客提起的客運合同糾紛訴訟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對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旅客關於精神損害的賠償請求,應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權人主張。在旅客僅選擇提起客運合同糾紛訴訟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應支持其向違約責任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3、承運人向旅客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構成承運人在該交通事故中損失的一部分,可以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權人主張。

四、對最高人民法院答覆的理解與適用

(一)在訴訟權利上,當事人可以選擇違約之訴或第三人侵權之訴

1、當事人提起違約之訴或是第三人侵權之訴,需要考慮民法中的不真正連帶債務。從法理上講,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多個債務人就基於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的義務,並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歸於消滅的債務。通常,不真正連帶債務都有終局責任人。研究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的意義,主要是對訴訟程序上所涉及的相關問題如何進行處理。涉及本案的是關於訴的選擇的問題。對於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件,應賦予當事人選擇起訴多個債務人或單個債務人的權利,只要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則無理由對其予以限制。這樣更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降低訴訟成本和提高訴訟效率,且也不影響案件的實體判決。從實體法上分析,意思自治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所以在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件中,對債務人的確定可以取決於債權人的意思表示,債權人選擇多個債務人作為起訴對象,抑或選擇單一債務人為被告,都應當允許。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是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在法律條款中的具體體現。該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該規定雖是關於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實體權利上的規定,其中自然包

含受損害一方當事人享有依據違約請求權或依據侵權請求權選擇起訴對象的權利。

3、本案中,涉及以下法律關係:一是受害人周潔、于斌等與承運人世博出租公司之間的運輸合同法律關係;二是受害人周潔、于斌等與楊承術及宣威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鄧新明及江西省高安市農機汽車有限公司之間的侵權法律關係。第一種法律關係的責任人和第二種法律關係的責任人對受害人周潔、于斌等承擔的即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因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世博出租公司對於交通事故沒有責任,受害人周潔、于斌等可以基於合同法律關係或者侵權法律關係選擇起訴違約行為人世博出租公司或者侵權行為人楊承術及宣威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鄧新明及江西省高安市農機汽車有限公司。在選擇起訴後其損失未能全部賠償的情形下,受害人可以另行基於另一法律關係起訴另一責任人。

(二)對於違約責任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世界各國合同法立法例以及1994年國際私法協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有關規定,大多數國家確認了違約責任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則,但在例外情形下允許基於違約責任請求賠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害。

合同法對違約精神損害是否應當給予救濟?學者對此認識不一。“否定説”認為,違約責任,依法只賠償財產損失,而不包括非財產損失;也有學者認為,違約責任中不應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這應當成為

我國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例外肯定説”主張,我國應借鑑美國《合同法重述》的做法,即原則上不允許在違約之訴中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例外地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場合以及在一些依通常觀念可預期到容易引發非財產損害的特定類型的合同場合,允許債權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還有學者主張,具有侵權性質的違約行為致人以非財產損害時,即使受害人提起合同之訴,也應當獲得賠償。就目前的情勢而言,“否定説”為通説。“否定説”的主要理由是:(1)精神損失是違約當事人在訂約時難以預見的。一方面,違約當事人在訂約時很難知道在違約發生以後,非違約方會產生精神的痛苦、不安、憂慮等精神痛苦,也不知道會有多大的精神損害,因為畢竟精神損害是因人而異的,是違約方所不可預見的。另一方面,即使存在精神損害,也是難以以金錢計算的。(2)只有侵權法才能給精神損害提供補救,而合同法對因違約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原則上是不提供補救的。如果違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行為,則因此引發的精神損害應受侵權法的保護。(3)在違約中實行精神損害賠償,將會使訂約當事人在訂約時形成極大的風險,從而不利於鼓勵交易。如果在一方違約以後,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精神損害,尤其是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過大,將會給訂約當事人增加過重的風險,使當事人對訂約顧慮重重,甚至害怕從事交易,從而會嚴重妨礙交易和市場經濟的發展。

2014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保護的範圍,但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精神損害賠償僅限於侵權的案件,而不適用

於違約。該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也澄清了一個理論上探討的問題,該條涉及違約與侵權的競合,故特別強調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起訴,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該司法解釋明確要求必須根據侵權行為請求賠償,這既保持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分類的標準,又維持了民法內在體系的和諧一致。

(三)關於代位求償權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上述規定明確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相關法律對此種情況下的代位求償權似沒有相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代位求償權,也只是指不同當事人之間依據合同之債行使代位求償權。但基於不真正連帶債務原理和民法公平理念,投有過錯的承運人先行履行了違約賠償責任,理應向終局責任人行使迫償權。

第四篇:客運合同

合同編號:

客運合同

託 運 方:

承 運 方:

合同編號:

客運合同

託運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以下簡稱乙方):

1.總則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本着自願、公平、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客運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2.車種、車型及用途

2.1 客運車輛的車種、車型、噸位、台班數見附件。

2.2車輛用途:。

2.3

3.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3.1運輸費用總計:元人民幣(含税),大寫:仟佰拾萬仟佰拾元角分整,明細見附件。

3.2 結算方式:。

4.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1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1 有權自主編制年度服務需求計劃。

4.1.2 有權對乙方車輛的運行時間、站點設臵提出具體建議。

4.1.3 有權按服務標準對乙方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整改意見。

4.1.4 甲方乘車職工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候車,保持車內衞生,維護車內設施完好。

4.1.5 甲方在乘車職工中選派一名負責人作為車長,負責維護乘車秩序,甲方職工不經車長同意不得隨意攜帶或同意非甲方單位職工乘車。

4.1.6 甲方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運輸費用。

4.2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4.2.1 根據甲方的服務需求計劃,自主編制服務供給計劃。在特殊情況下,經甲方同意可以調整服務計劃。

4.2.2 根據甲方就車輛的運行時間、站點設臵提出的建議,制定運輸計劃。

4.2.3在完成保證職工通勤任務後,乙方可以自由支配車輛。

4.2.4服務期內保證車況良好。

4.2.5乙方車輛的日常修保、油料、車輛肇事、交通部門收取的管理費、養路費及罰款等,或因乙方原因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4.2.6乙方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甲方職工。

4.2.7乙方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甲方職工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防止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職工自帶物品的毀損、滅失。

4.2.8其他約定:

5.違約責任

5.1 合同期內,乙方不得擅自將車輛調回,否則乙方應按實際發生台班費的雙倍向甲方賠償。

5.2 合同期內,車況出現問題,乙方應及時調換車況良好的同型車,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否則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5.3乙方不得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否則應按運輸費用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4在運輸過程中,甲方職工自帶物品因乙方過錯而毀損、滅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5.5乙方對於在運輸過程中甲方職工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

6.爭議的解決

6.1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6.2如協商不成,可選擇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8.合同的生效、變更和終止

8.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8.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

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8.3.1合同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8.3.2甲乙雙方解除合同;

8.3.3其他約定;

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8.4.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8.4.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8.4.3乙方降低合同約定的標準配車且拒不調換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8.4.4乙方未按合同約定進行運輸或擅自將車輛調回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8.4.5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9.其它約定

9.1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9.2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9.4以下附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9.4.1客運車輛的車種、車型、噸位、台班數

9.4.2運輸費用

甲方(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簽字日期:年月日 委託代理人(簽字):簽字日期:年月日 住所地:

聯繫電話/傳真:

郵政編碼:

開户行及帳號:

乙方(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所地:

聯繫電話/傳真:

郵政編碼:

開户行及帳號:

簽字日期:簽字日期:年月年月日 日

第五篇:合同糾紛

一、什麼是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簽訂、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

二、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1、當事人協商解決;2、通過訴訟或仲裁依法解決;

三、我們是這樣處理合同糾紛的

1、儘量通過非訴訟、非仲裁手段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維護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適時啟動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依法維護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依法我方當事人設計處理糾紛的思路,制定具體的非訴訟協商對策或應訴策略。

4、依法參與非訴訟或訴訟、仲裁等活動,依法維護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當事人聘請律師解決合同糾紛的流程及收費標準

(一)流程

1、當事人可以通過各種方式與我們先行溝通。如來我們這裏諮詢,通過電話向我們諮詢;通過聊天的方式向我們諮詢等等。

2、與我們簽訂有關委託協議並交納律師服務費。

3、由我們指派專職律師,為當事人具體處理合同糾紛。一般情況下,我們的律師處理合同糾紛,會有以下工作環節:

(1)徵得我方當事人同意,向對方發出《律師函》,敦促對方當事人履行有關合同義務,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用最小成本、花最少的精力,依法實現我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主要工作環節】:我方當事人願意由律師向對方發出《律師函》,敦促對方當事人履行有關合同義務是我們律師向對方發出《律師函》的基礎;一旦對方當事人有協商解決合同糾紛的意思表示,我們的律師及時給我方當事人提出處理意見供當事人參考或一旦我方當事人與對方達成糾紛和解協議,我們的律師幫助我方當事人草擬、審核糾紛和解協議是我們具體的服務內容。

(2)在我方當事人不願意向對方發出《律師函》,敦促對方當事人履行有關合同義務的情況下,我們的律師會盡快啟動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依法維護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主要工作環節】:我們律師的重要工作內容是:收集、整理、分析有關證據;透徹分析案情,依法我方當事人設計處理糾紛的思路,制定具體的訴訟策略;擬製起訴狀並採取起訴或申請仲裁等方式,啟動有關法律程序。

(3)在對方當事人擬採取積極或攻擊型方式處理合同糾紛的情況下,我們律師會全面瞭解案情,為當事人擬製出非訴訟解決合同糾紛或應訴、參與仲裁活動的方案或提綱。

【主要工作環節】:我們律師的主要工作內容是:收集、整理、分析有關證據;透徹分析案情,依法我方當事人設計處理糾紛的思路,制定具體的非訴訟和解方案或應訴、參與仲裁活動的略;擬製答辯轉,應對並參與有關法律程序。

(4)在由我方當事人啟動有關法律程序的情況下,我們律師需採取積極的工作態度,爭取我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全面落實到實處。

【主要工作環節】:我們律師的主要工作內容是:分析有關證據;透徹分析案情,及時提醒我方當事人依法追加訴訟請求、依法保全對方的財物;思考、制定工作思路和提綱。

(5)在由對方當事人啟動有關法律程序的情況下,我們律師需要及時全面瞭解案情,為我方當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糾紛的前期訴訟困擾。

【主要工作環節】:我們律師的主要工作內容是:收集、整理、分析有關證據;透徹分析案情,擬製出非訴訟解決合同糾紛或應訴、參與仲裁活動的方案或提綱;及時依法為我方當事人解押被保全、扣押的財產、賬户;適時提醒我方依法舉證、提起反訴等

(6)由我們的律師與有關辦案機關交換意見。有的放矢的解決合同糾紛

(7)參與具體的、調解訴訟活動,依法維護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

(8)向有關辦案機關提交代理意見意見。

(9)根據辦案機關對合同糾紛的判決、處理結論,分析結論的合法性、公正性,對當事人提出繼續處理本案的參考性意見。

(二)收費標準

1、標準原則合同糾紛的律師費,是根據江蘇省司法廳的收費標準、案件的難易程度、律師的工作量大小以及當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的。

2、參考價格

合同糾紛的律師費由以下二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基本收費

(1)合同糾紛處理機關在南京市城區範圍內的,律師費用,原則上不低於三千元。

(2)合同糾紛處理機關在南京市,但不在城區範圍內的,律師費用,原則上不低於四千元。

(3)合同糾紛處理機關在江蘇省,但不在南京市範圍內的,律師費用,原則上不低於五千元。

(4)合同糾紛處理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港澳台),但不在江蘇省範圍內的,律師費用,原則上不低於六千元,由我們和當事人協商確定律師費最終數額。

(5)涉外合同糾紛(含港澳台),由我們和當事人協商確定律師費最終基本收費。

(6)重大、疑難合同糾紛案件,(版權歸本站)由我們和當事人協商確定律師費最終基本收費。

第二部分,根據爭議財產標的,不高於下列比例,累進制另收的費用

1萬元(含)以下,免收累進費用;

1萬元-10萬元(含),按照4%的比例,加收累進費用;

10萬元-50萬元(含),按照3%的比例,加收累進費用;

50萬元-100萬元(含),按照,2.5%的比例,加收累進費用;

100萬元-500萬元(含),按照2%的比例,加收累進費用;

500萬元-1000萬元(含),按照1.5%的比例,加收累進費用;

1000萬元以上,按照0.7%的比例,加收累進費用;

五、我們律師處理合同糾紛應該遵守的紀律和服務保證

(一)紀律

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依照事實和法律,堅決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服務保證

1、我們的律師均嚴格按照服務流程,依法為我方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2、處理合同糾紛的過程中,我們的律師應該及時依法將有關案情、動態通報我方當事人。

3、我們的律師應及時根據案情發展的需要,向單位彙報案情,取得工作指導。必要時,由單位向司法局、廳進行彙報,或向有關部門通報、反映,爭取有關部門對我們律師工作的支持。

4、我們的律師處理合同糾紛的策略和方案,需要報單位審核通過。

5、具體的法律服務工作,由我們的律師盡職盡責完成;

6、我們的律師全程參與合同糾紛處理的主要環節;

7、依法向有關部門提交我們律師關於處理合同糾紛的書面意見;

8、根據辦案機關對合同糾紛的判決、處理結論,分析結論的合法性、公正性,對當事人提出繼續處理本案的參考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