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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仲裁(精選多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71W

第一篇:論文:合同糾紛的仲裁

合同糾紛仲裁(精選多篇)

論合同糾紛的仲裁

在合同糾紛仲裁中正確適用法律,是確保仲裁質量的關鍵。仲裁機構處理的糾紛主要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仲裁實踐中在如何適用法律問題上存在着一些認識上的分歧。

一、關於確認合同效力

1.確認合同的效力是仲裁庭的法定職權與職責。我國《仲裁法》第10條第2款規定:“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仲裁合同糾紛,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確認合同的效力。仲裁庭要審查合同是否已經成立,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有效合同是否已經生效。因為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和法律後果是不同的。經過審查,如確認合同有效,該合同所約定的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就受法律保護,處理他們之間的糾紛就應以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為基礎。如確認合同無效,則該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就不應依據該無效合同來判斷是非和責任,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關於無效合同的規定去處理。由於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它無須經當事人主張無效,仲裁庭應當主動審查合同的效力,依法確認合同無效。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合同,必須有當事人一方提出主張和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才可以變更或者撤銷,並且,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關於合同生效的法律適用。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區分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概念。但上述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合同自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的,當然沒有問題;但如只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而未明確規定為生效要件的,其法律效果如何就不明確了。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第9條作了如下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3.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適用。我國《合同法》明確、具體地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為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之分。只有關係國家利益、社會秩序、經濟秩序、市場交易安全等事項,法律和行政法規才設強制性規定;而只關係當事人自己利益的事項,法律、法規設任意性規定,允許當事人按照自願原則協商決定。強制性的法律規範又分為義務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義務性規範是人們必須履行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法律的表述常用“必須”、“應當”;禁止性規範是人們不得從事某種行為的規定,法律的表述常用“禁止”或“不得”。

值得注意的是,市場經濟要求鼓勵交易,只有合同有效,才能實現當事人的交易目的。因此法律不應當輕易地否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基於這樣的立法背景,我國《合同法》對合同無效的認定,作出了較為嚴格的規定,無效合同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指違反了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因此,仲裁庭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為依據。

二、關於違約責任認定

1.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對於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合同法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對違約責任的認定,在嚴格責任原則下,應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因違約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方有無過失。當然,如果證明違約行為與違約後果之間無因果關係,或者是違約方具備免責事由,則仍可不承擔或者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責任。而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只有在不能證明其對違約行為無過錯的情況下,即在其有故意和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違約責任。還要注意的是,合同法對某些合同違約的特殊情況,採用了過錯責任原則,作為嚴格責任原則的例外或者補充規定。

2.關於違約金與定金條款能否同時適用。我國《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違約金與定金能否同時適用,我國學界見解不一,但定金與違約金能否並罰,主要是一個合同解釋的問題,即要探究定金及違約金的性質予以決定;另外,考慮到我國合同法上的違約金基本上是作為賠償損失額的預定而存在的,因而當定金與違約金並罰導致數額不合理過高時,可以減少並罰的數額。

3.關於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對違約的一種重要的救濟方法。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的補救方式,在違約金的性質體現賠償性的情況下,違約金被視為損害賠償額的預定,這種違約金旨在補償債權人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因而可以代替損害賠償,在違約方支付了違約金之後,債權人不得另行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儘管突出了違約金的賠償性,但還是有着與損害賠償有着不同特點。違約金的支付避免了損害賠償方式適用中常常遇到的遵守合同一方當事人在計算損失的範圍和舉證方面的困難。

在合同糾紛仲裁中要正確適用法律,確保合同糾紛的正確處理。

第二篇:合同糾紛仲裁通知書

合同糾紛仲裁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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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仲裁通知書│合同糾紛仲裁通知書┃

┃存根│第號┃

┃第號│________:┃

┠─────────┤定於___年__月__日在__對你單位與___┃

┃被通知│簽訂的合字第__號_____合同糾紛案件進行仲┃

┃單位│裁,請接此通知後,於___月___日__時前持┃

┠─────────┤____號合同,有關材料和本通知書,準時參加仲┃

┃事由│裁。逾期不到,則按撤銷仲裁申請或進行缺席仲裁。┃

┠─────────┤┃

時間│┃

┠─────────┤┃

┃經辦人│┃

┠─────────┤┃

┃負責人│仲裁機關(蓋章)┃

┠─────────┤┃

┃備註:│┃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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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佈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

頒佈日期:1986

第三篇: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申請書

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申請書

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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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名稱││ 被 │名稱│┃

┃ 訴 ├──────┼──────┤ 訴 ├──────┼─────┨

┃ 方 │地址││ 方 │地址│┃

┠───┼──────┼──────┼───┼──────┼─────┨

┃ 代 │姓名││ 代 │姓名│┃

┃ 表 ├──────┼──────┤ 表 ├──────┼─────┨

┃ 人 │職務││ 人 │職務│┃

┠───┴──────┼──────┼───┴──────┼─────┨

┃合同名稱、編號││簽訂日期│┃

┠──────────┼──────┼──────────┼─────┨

┃鑑證編號││鑑證機關│┃

┠──────────┼──────┴──────────┴─────┨

┃是否經過調解│┃

┠──────────┴───────────────────────┨

┃糾紛的原因及其經過:┃

┃┃

┠──────────────────────────────────┨

┃申訴的理由和要求:┃

┃┃

┠──────────────────────────────────┨

┃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原訴方:(蓋章)┃

┃┃

┃年 月日 ┃

┠────┬────────────┬────┬───────────┨

┃仲裁機關││仲裁機關│┃

┃收到申請││對受理此│(蓋章)┃

┃時間、收││案的意見│┃

┃到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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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佈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

頒佈日期:1986

第四篇: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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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名稱││被│名稱│(好範 文站推薦:)┃

┃訴├──────┼──────┤訴├──────┼─────┨

┃方│地址││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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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姓名││代│姓名│┃

┃表├──────┼──────┤表├──────┼─────┨

┃人│職務││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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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稱、編號││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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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證編號││鑑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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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經過調解│┃

┠──────────┴───────────────────────┨

┃糾紛的原因及其經過:┃

┃┃

┠──────────────────────────────────┨

┃申訴的理由和要求:┃

┃┃

┠──────────────────────────────────┨

┃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原訴方:(蓋章)┃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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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關││仲裁機關│┃

┃收到申請││對受理此│(蓋章)┃

┃時間、收││案的意見│┃

┃到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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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佈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

頒佈日期:1986

第五篇: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申請書

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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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 名 稱││ 被 │ 名 稱│┃┃ 訴 ├──────┼──────┤ 訴 ├──────┼─────┨┃ 方 │ 地 址││ 方 │ 地 址│┃┠───┼──────┼──────┼───┼──────┼─────┨┃ 代 │ 姓 名││ 代 │ 姓 名│┃┃ 表 ├──────┼──────┤ 表 ├──────┼─────┨┃ 人 │ 職 務││ 人 │ 職 務│┃┠───┴──────┼──────┼───┴──────┼─────┨┃ 合同名稱、編號││ 簽訂日期│┃┠──────────┼──────┼──────────┼─────┨┃ 鑑 證 編 號││ 鑑證機關│┃

┠──────────┼──────┴──────────┴─────┨┃ 是否經過調解│┃┠──────────┴───────────────────────┨┃糾紛的原因及其經過:┃┃┃┠──────────────────────────────────┨┃申訴的理由和要求:┃┃┃┠──────────────────────────────────┨┃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 原訴方: (蓋章)┃┃┃┃年 月日 ┃┠────┬────────────┬────┬───────────┨┃仲裁機關││仲裁機關│┃┃收到申請││對受理此│(蓋章)┃┃時間、收││案的意見│┃┃到人│││年月日 ┃┗━━━━┷━━━━━━━━━━━━┷━━━━┷━━━━━━━━━━━┛

頒佈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

頒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