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當前位置:蒙田範文網 > 論文 > 論文精選

精品形勢與政策反腐論文推薦【新版多篇】

欄目: 論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92W

精品形勢與政策反腐論文推薦【新版多篇】

形勢與政策反腐論文 篇一

摘 要: 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時期,廣大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如何認識反腐倡廉、能否堅持不懈地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深入持久地開展反腐敗鬥爭,對於加強黨的作風建設,促進改革、發展和穩定,保證實現黨的宏偉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就新形勢下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性、以及反腐倡廉建設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了論述,對開展反腐敗鬥爭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關鍵詞: 反腐倡廉; 重要意義;措施建議

一、必須充分認識反腐倡廉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黨的十七大以來,黨中央逐步加大了反腐倡廉的力度。從全國總的情況看,多年來,各級黨政組織按照中紀委的統一部署,認真貫徹中央有關精神,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卓越成效。但是,反腐敗鬥爭的任務仍然十分艱鉅,要進一步增強反腐倡廉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一)搞好反腐倡廉,是鞏固我們黨執政地位的需要。腐敗問題是直接關係到執政黨和國家興亡的大問題。腐敗是黨之大敵、國之大敵、民之大敵。黨風的好壞關係人心向背,而人心向背是決定一個政黨、一個政權興亡的根本因素。從國外來看,權力腐敗導致政權的喪失,歷史上屢見不鮮,當今也不乏其例。日本戰後獨自執政38年的自民黨,因腐敗問題於1993年淪為在野黨;韓國、意大利、巴西、委內瑞拉等國的首腦人物,有不少是因腐敗問題而下野的。從國內來看,1989年那場尚未平息的時候,鄧小平同志就指出:“出這樣的亂子,其中一個原因,是由於腐敗現象的滋生,使一部分羣眾對黨和政府喪失了信心。”黨的執政地位,既為我們黨提供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條件,又增加了脱離羣眾的危險。因此,我們黨的各級領導幹部要站在鞏固執政黨地位的高度來認識反腐倡廉的重要性,為保持黨的純潔性,鞏固執政黨的地位作出應有的貢獻。當前,我國已經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黨的執政能力同黨肩負的重任和使命總體上是適應的。但是,面對國內外形勢的深刻變化,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土壤和條件還存在,一些腐敗現象仍然比較突出,嚴重損害了黨同人民羣眾的血肉聯繫,嚴重影響了黨的執政基礎。因此,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必須把反腐倡廉作為重要內容,旗幟鮮明地反對腐敗,持之以恆地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使我們黨經受住改革開放和發展市場經濟條件下長期執政的考驗。

(二)搞好反腐倡廉,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當前,我國經濟正處在高速發展期,也正是腐敗現象的多發期。由於法制觀念的淡漠以及執法行為的不力,權力容易進入市場,市場也容易進收買權力。權力和金錢交換等腐敗現象的產生,又會干擾和破壞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行為,顯然不僅違反了市場平等競爭的原則,也是對市場原則的嚴重破壞。從這個意義上講,不反對腐敗,不把權力從市場中清除掉,市場經濟就不能健康發展。

(三)搞好反腐倡廉,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實踐證明,哪裏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抓得好,哪裏的社會就穩定,老百姓就能安居樂業,改革發展就能落到實處,就能使黨贏得最廣泛、最可靠的羣眾基礎和力量源泉,贏得人民羣眾最廣泛的支持和擁護。只有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才能有力促進黨的建設、和諧社會建設。反之,一旦放鬆了反腐敗工作,甚至弱化反腐倡廉建設,腐敗問題就會逐漸猖獗,進而影響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搞得民眾怨聲載道,嚴重影響到社會的穩定。腐敗問題是涉及全局性的問題,不是在一段時間內可以解決的。它既是不穩定的因素,又是其他熱點問題的誘發因素。目前有的地方和單位幹羣關係緊張,其重要原因就是羣眾對幹部中存在的腐敗現象不滿意,對反腐敗問題抓的不緊、懲治力度不夠不滿意。因此,要維護社會的穩定,不搞好反腐敗、不改變各級領導幹部的不良作風是不行的。

二、搞好反腐倡廉必須解決的幾個問題

(一)領導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一是各級黨政領導要總攬全局,努力增強工作的整體協調性。既要堅定不移地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搞好改革開放和經濟工作,又要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切實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到全黨工作的大局之中,擺上重要位置,做到認識、自律、責任、工作四到位。二是堅持和完善反腐敗的領導格局,把反腐敗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反腐敗鬥爭是全黨的大事,是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共同任務,必須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黨政主要負責人親自抓、部門各負其責、紀委組織協調、依靠羣眾支持這樣的格局。

(二)廉政教育需要進一步重視。一是要堅持懲治腐敗與扶持正氣相結合的原則,注意運用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教育黨員和幹部。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運用反面典型比較多,宣傳正面典型的力度不夠。二是既要突出教育重點,又要注意擴大教育的輻射面。在把教育的重點放在黨政機關的同時,要注意加強對企業領導幹部的黨風廉政教育,並把全民的反腐倡廉教育擺上議程。

(三)制度建設需要進一步強化。在執政條件下,黨內出現的消極腐敗現象,大多是與權力的濫用分不開的,無約束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必須在一些重大改革措施出台之前就認真分析研究會給黨風廉政建設帶來什麼問題,相應地有針對性地在出台改革措施的同時,出台紀律方面、制度方面的規定。同時應注意完善相應的廉政制度,使制度更多地體現預防性的功能,並對現有的規章制度進行細化、量化、具體化,增強各項制度的約束力和可操作性。

(四)黨風政風需要進一步端正。黨風政風關係黨和政府的形象,關係人心向背,關係黨的執政地位的鞏固。要在鞏固廉潔自律有關專項治理成果的同時,針對一些地方和部門存在的向領導幹部賄賂、到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的歪風,領導幹部插手建設工程招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微觀經濟活動中謀取私利的問題,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領導幹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問題,少數黨員幹部參與賭博的問題,採取有力措施,嚴加整治。認真貫徹落實黨內監督條例,圍繞監督的關鍵環節和重點內容,制定相關規定和配套措施,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進一步加大巡視工作力度,重視巡視成果運用,增強巡視效果。

(五)糾風力度需要進一步彰顯。保持黨同人民羣眾的血肉聯繫是執政能力建設的核心問題。那些發生在羣眾身邊的以權謀私、與民爭利、侵害羣眾利益的不正之風,既直接影響羣眾的生產生活、引發民憤民怨,也嚴重損害黨同人民羣眾的血肉聯繫。要深入基層、深入羣眾,針對羣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加強監督檢查,堅決予以糾正。對損害羣眾利益導致的惡性事件要嚴肅查處,對措施不得力、不良風氣長期得不到治理的地方要追究領導責任。堅持糾建並舉、寓糾於建,把糾正損害羣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同制度建設結合起來,努力形成一套能用管用的制度體系,從源頭上解決損害羣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

(六)違紀案件需要進一步查辦。查辦違紀違法案件是貫徹從嚴治黨方針的重要體現,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有效手段。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重大違紀違法案件一再發生。要增強查辦案件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繼續加大查辦案件工作的力度,嚴懲腐敗分子。一是要堅決排除對執法執紀的種種干擾。現在對違法違紀案件的處理,受“説情風”、“關係網”的干擾較大。如不排除這些干擾,很難做到在法紀面前人人平等,特別是對一些有一定職位的或者在經濟建設、改革發展等各項工作中有過貢獻的名人,處理更難。二是要重點查處領導幹部濫用權力、謀取私利的問題,特別是利用審批權、人事權、司法權嚴重違紀違法的案件,黨政機關和公務人員嚴重損害羣眾利益的案件。對頂風作案的要依紀依法從嚴懲處,絕不姑息。

(七)體制改革需要進一步深化。一些腐敗現象是在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但不是改革造成的,而恰恰是改革不到位引起的。大量事實表明,深化體制改革,才能剷除滋生腐敗的土壤和條件。我們要一面把改革推向深入,一面採取措施。其中執法執紀隊伍建設更應該在改革進程中予以足夠的重視,執法執紀、反腐倡廉要適應改革的變化和要求,通過健全監管體制,防止和減少改革進程中各種腐敗現象的發生。

“貪如火,不遏則自焚;欲如水,不遏則自溺。”我們每一位黨員幹部都應當珍惜手中的權力,以廉為榮,以貪為恥,在任何情況下,都要以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自律,自尊,自愛,自重,抗得住誘惑,不為私利所用,不為金錢所誘,不為享樂所惑,牢牢把守住心靈的“門檻”,牢牢地記住我是一名共產黨員。

形勢與政策反腐論文 篇二

《反腐倡廉制度建設與創新》

【摘 要】要想從根本上預防腐敗現象,需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反腐倡廉制度,並將這個制度貫穿於整個反腐倡廉活動的始終。然而,雖然制度建設使反腐倡廉工作具有了顯著成效,但是由於種種因素的影響,反腐倡廉制度在實際制定與落實過程中還存在許多問題,嚴重製約了反腐倡廉工作的進一步開展。所以,要不斷對反腐倡廉制度進行改革創新。本文針對目前反腐倡廉建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併為反腐倡廉制度建設與創新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反腐倡廉;制度;創新

要想建立完善的懲治與預防腐敗體系,就要不斷加強反腐倡廉制度的建立力度,將對權力的制約與監督作為制度建設的核心,將健全懲治與預防腐敗體系作為制度建設的重點,不斷加強制度的實際執行力度,完善整理規劃,突破制度建設的重點與難點,從而逐步建立具有科學的內容、完整的程序、齊備的配套設施等優點的有效反腐倡廉制度,並增強制度執行的實際效用。而僅僅只是建立完善的反腐倡廉制度並不夠,還需要不斷進行制度創新,只有創新,才能僅僅跟上時代發展的最新動態,並永葆反腐倡廉制度的先進性與科學性,不斷增強制度的實際效用。本文旨在為反腐倡廉制度建設與創新提供幾點建議,以為反腐倡廉相關工作作參考。

一、反腐倡廉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古代傳統的儒家思想將倫理道德的地位看的極重,主要是用“德”來衡量人的自我修養,用“仁”來規範人對他人的言行。隨着時代的發展,社會發生了日新月異的變革,但儒家思想仍然對反腐倡廉具有重要深遠的影響。但是,倫理道德畢竟沒有一定的強制約束力,無法從根本上預防甚至是杜絕腐敗現象。所以,反腐倡廉的根本還是在於建設一個科學有效的制度。健全的制度與強烈的制度意識是黨員幹部們堅持執政為民、廉潔執政的關鍵因素,是從根本上防止或預防腐敗現象的重要保障。所以要不斷加強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設力度並進行制度創新。

二、存在的問題

自改革開放至今,雖然我黨不斷推進反腐倡廉力度,有效減少了腐敗現象,但是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腐敗問題主要發生在審批與出讓土地、開放煤礦資源、建設公共設施以及金融等方面,並逐漸向教育機構、醫療機構、環境保護以及社會保護這些領域滲透。同時,執法人員不按要求規範、公平執法,行政單位不作為、亂作為等現象也很頻繁,再加上誇大政績與奢侈浪費問題也是腐敗問題的重要表現。目前,腐敗現象具有集團化與高層化的特點,這要求在探究腐敗現象源頭時,不僅要從社會發展的大環境與人的成長、教育環境入手,還要從幹部選任制度、管理制度、權力分配、制約、監督等體制入手,全面分析發生腐敗的原因,並從根本上將其加以解決。反腐問題頻發的原因主要有:

(一)權力過於集中

領導權力過於集中,導致個人地位凌駕在集體利益上面,從而產生官僚主義,這是腐敗現象發生的根本性原因。某些領導幹部在實際工作中,沒有正確理解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效率的關係,或是主觀意願的加大自己的權力,以提高辦事效率作為其集中權力的藉口,享受掌權者的樂趣。

(二)責任問責制沒有落到實處

腐敗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很大一個原因是因為問責機制沒有落到實處,沒能嚴懲腐敗者,肅清幹部隊伍,致使他們有恃無恐。近年來,雖然中央對幹部的問責力度加大,但問責內容極為有限,且問責的懲罰力度不夠,這些嚴重影響了問責機制的發揮。這要求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幹部問責力度,從制度入手,依靠各方面的力量促使領導幹部以人民羣眾的實際需要出發,認真做實事、做好事,擔起領導的責任,為人民羣眾謀福利,為黨政建設做貢獻,進而預防腐敗問題。

(三)用人制度不完善

在選撥及任用幹部過程中,用人不當和缺乏民主監督現象極為嚴重。許多地方幹部和部門領導在用人時,不是憑藉人才選撥的考核制度,而是按照“裙帶關係”以及“金錢交易”,嚴重缺乏公信度。

三、建議

反腐倡廉制度具有體系性、覆蓋性以及強制性這幾個特點。對於反腐倡廉制度建設與創新,要從體系入手,將制度的有效覆蓋面不斷擴大,並促進其約束力與執行力的提升,才能促使反腐倡廉制度有效發揮其應有效用。

(一)完善各項管理制度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和創新工作需要將政企、政資以及政府和市場的中介組織有效分割開來,並規範行政審批流程,從而在根本上防止幹部權力伸向市場。當前經濟環境下,我國對各項建設的投資項目多、金額大,如果不能與此同時實施有效的管理與監督,將誘發許多腐敗問題。所以要不斷強化行政管理的體制改革,完善管理制度,尤其要注重加大對於公共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力度、加大對公共資金監管的力度,建設健全的公共資源配置制度,進一步推進政府投資項目的問責機制。

(二)完善幹部選任制度

幹部選任機制是腐敗現象發生的源頭,要從用人機制入手不斷進行改革創新。民主是用人制度得以發揮實效的核心,要重視民主在用人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不斷完善用人制度並將其落到實處,使幹部選任更加科學、民主,只有這樣,才能打造一批強力的幹部隊伍,進而防止腐敗現象發生。幹部選任制度需要主體清晰、流程科學以及責任明確,在制度上防止“裙帶關係”問題。重視民主推薦的有效性、評估的真實性以及幹部考核制度的準確性,從根本上治理用人不當現象。通過創新干部選任制度,促進幹部隊伍的勤政、廉潔。

(三)完善司法管理體制

執法不公、不嚴以及執法存在偏袒現象,不僅損害了羣眾利益,還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降低了社會公信度以及信任危機。司法管理制度的完善與創新是進行反腐倡廉制度建設與創新的工作重點。要強化司法活動的監管力度,要追求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過錯、違法亂紀現象,不斷促使執法的公平、公正與公開。

(四)完善高校領導體制

高校是為國家培養人才的地方,致使高校的社會影響力與社會評價越來越低,直接影響了其原本職能的發揮。領導體制導致高校領導的權力高度集中,再加上日趨像行政轉化的辦學方式,導致高校腐敗現象漸漸頻繁。面對這個問題,需要不斷進行高效教育體制的改革,實行專家治校,在使基礎建設、採買教材以及招生各環節科學合理化的同時,還要使監督流程更加公平、公正以及公開。

(五)完善國企體制

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離不開國企與國有金融機構的促進作用,然而,其在發揮促進作用的同時,也一定程度上佔用並壟斷了公共資源,進而引發腐敗問題。加強國企與國家金融機構對反腐倡廉制度建設與創新的力度,需要對其負責人實行監督管理,並增強上級領導工作的透明度,合理分配上級領導與企業員工的工資收入水平,並建立領導與高層收入公開制度,使其透明化與公開化。

(六)不斷強化政治體制改革力度

只有不斷進行政治體制改革,才能保證政治制度的有效與活力得以保持,推進政治體制不斷髮生變革,需要堅持科學發展觀,做到以人為本,一切以人民羣眾的集體利益為標準,做好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工作。

四、結束語

只有不斷堅持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設與創新,才能保證人民羣眾的利益不受到損壞,保證我國各項建設的持續與穩定開展,進而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1]包心鑑。反腐倡廉制度建設與創新[J].廉政文化研究,2010(1)

[2]李玉華,郭玉亮。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設的路徑探析與選擇[J].思想教育研究,2011(1)

[3]沈小璇。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若干思考[J].經濟與社會發展,2010(6)

形勢與政策反腐論文 篇三

《法治反腐策略研究》

〔摘要〕就宏觀層面而言,要充分把握法治反腐的突出優勢:與市場經濟的內在需求高度契合,為構建制度反腐的長效機制提供根本保障,能夠樹立治理腐敗的權威效應;就中觀層面而言,要正確處理法治反腐的四對關係:平衡保障人權與懲治腐敗的博弈關係,優化國法國策與黨紀黨規的互動關係,理順預防腐敗與懲治腐敗的位序關係,協調法治規約與道德自律的互補關係;就微觀層面而言,要落實五大舉措:建立懲戒機制不敢腐,完善權力制約不能腐,保障信息透明不便腐,健全反腐立法不易腐,加強國際合作不可腐。

〔關鍵詞〕法治,權力尋租,反腐敗,權力制約

〔中圖分類號〕D920.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4175(2014)06-0102-05

反腐敗這樣一個歷久彌新的話題,在當今社會大轉型的背景之下顯得尤為突出。為便於較為直觀地把握我國當前的腐敗程度,不妨參考國際非政府組織透明國際(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的腐敗感受指數(CorruptionPerceptionIndex,簡稱CPI),該指數對於不同國家的腐敗程度給出了較為權威的測定。如圖1所示,從1995年到1998年期間中國的得分有一個明顯的上升趨勢,2000年、2005年以及2010年分別有所回落,總體呈現出穩中有升的趨勢,2013年得分最高,全球排名80名左右,而這恰與黨的之後大規模反腐的背景相吻合①。鑑於反腐敗工作的長期性和艱鉅性,不僅要“打虎”更要“建籠”,因此,有必要轉到法治反腐的軌道上來,唯其如此,方能從根本上遏制腐敗蔓延的勢頭。法治反腐不是權宜之計,而是治理腐敗的根本抉擇。筆者認為,推進法治反腐務必要貫徹好“三四五”方針,即認清三大功能,衡平四組關係,推進五項舉措。

一、充分把握法治反腐的突出優勢

(一)與市場經濟的內在需求高度契合。市場經濟究其本質而言是法治經濟〔1〕,其強調多元主體之間地位平等、權利平等、機會均等,其內在地排斥權力的非法干預。而腐敗恰恰是藉助公權力的便利,為謀求個體或者小集團的利益而非法干預資源的流動與配置。儘管“運動式反腐”與“人治式反腐”對於遏制腐敗也起到一定的效果,但二者都是治標不治本,很難鞏固反腐敗的成果。法治反腐則不同,其致力於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通過建立完備的法治反腐體系獎功懲過,進而指引當事人作出正確的抉擇。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客觀需要公平正義的競爭氛圍,而腐敗尋租行為則是借公權之名行私權之便,以暗箱操作、灰色利益輸送等方式來換取個體或小集團的利益,不僅嚴重干擾了市場競爭秩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損害經濟活動參與者的積極性,最終制約了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而法治反腐則順應了市場經濟的內在需求,使握有公權者務必循規守矩,任何越軌者皆自負後果,進而讓腐敗分子無處藏身,從而真正實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為構建制度反腐的長效機制提供根本保障。腐敗現象何以層出不窮?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於腐敗與反腐敗二者間的相互較量。縱覽我國的反腐敗歷程,從“運動式反腐”到“人治式反腐”再到“制度式反腐”,伴隨反腐敗工作的漸趨深入,腐敗病毒也發生了一定的變異,融合了隱蔽性、關聯性、集團化及巨量性等眾多特質,為了逃避打擊甚至披上了合法的外衣〔2〕。立基於此,我們務必要意識到反腐敗工作的長期性和艱鉅性,以更加堅定的信心,更加堅決的態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推向前進。而法治反腐恰恰是依照“適度、效率、公平、制衡”的原則,依靠法治這一抓手,從反腐敗的全局着眼,協同推進“黨的五大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與制度建設),進而促進反腐敗立體化。法治反腐的精髓在於科學配置公共權力,在此基礎之上建立獨立性與權威性兼備的監督機構,進一步完善腐敗預警及問責機制,用法治正當程序的理念來規範權力的運行,形成有權必有責,權責相統一的剛性機制〔3〕。因此,能真正地從之前的着力治標、側重遏制逐步轉變到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軌道上來。

(三)能夠樹立治理腐敗的權威效應。亞里士多德所主張的法治包含了兩重意義:民眾所服從之法律務為良法;已頒佈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而這兩點也恰恰為法的權威性奠定了重要根基。法治反腐亦是如此,法治反腐之所以相較之“運動式反腐”具有權威性,根本在於其通過立法的途徑將人民反腐敗的意志上升為國家的意志,並最終表現為反腐敗的法律法規。而“運動式反腐”則完全服從於領導者的個人意志,容易走向越腐越反、越反越腐的惡性循環。顯而易見,“運動式反腐”對於社會個體而言不具有指引、評價、預測、教育的功能,進而導致個體失去基本的預判能力,其權威性無法樹立。而法治反腐則藉助上升為國家意志的法律來引導社會個體的行為,通過其強制性來獎優懲劣,反腐肅貪。法治反腐內在地要求明確界定腐敗的範疇,一切行為都受制於既定法律法規。“社會個體可據此十分肯定地預見到自己的某一行為可能招致國家強制力何種程度的干涉,並據此規劃自己的個人事務。”〔4〕(P74)“先行公佈併為人們所熟知的法律法規,無論有多惡,都要比那些根據先前根本不為人們所知的規則所做出的決定對個體權益的干涉為小。”〔5〕(P363)而法治反腐最根本的優勢便在於預先為權力建章立制,將社會民眾對於腐敗的不滿轉化到法治的軌道,進而樹立起治理腐敗的權威效應。

二、正確處理法治反腐的四對關係

(一)平衡保障人權與懲治腐敗的博弈關係。法治反腐與人治反腐最大的不同在於其是依法展開的。我國憲法第28條和33條、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條都將保護人民、懲罰犯罪作為其重要內容,二者皆具合法性。但在反腐敗實踐中,民眾對腐敗行為的深惡痛絕以及社會輿論對於腐敗行為的渲染,對於貪腐案件最終的判罰影響巨大,法官很可能受制於輿論壓力而導致同類案件的不同判決(包含了社會危害程度不同的案件卻是同樣的判決)。比如,中國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朱小華案與廈門海關原副關長接培勇案便是典型(如表1所示),後者由於牽涉到了賴昌星案,社會輿論大肆渲染,最終導致在懲治腐敗與保障人權的天平上出現失衡,兩起案件同樣都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但是涉案金額卻如此懸殊,不禁令民眾質疑量刑幅度的科學性。此外,在腐敗案件的調查取證過程中,一方面是媒體的渲染性報道,一方面是當事人的拒絕配合。相關辦案人員鑑於社會輿論壓力與結案壓力,常常導致刑訊逼供現象,同時涉嫌腐敗當事人的申辯以及質證等諸項程序性權利也得不到切實保障,這顯然背離了法治反腐的初衷。推進法治反腐不僅要在量上下工夫,亦應在質上做文章,即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務必要遵循合法性、正當性、程序性的基本要求,不僅要懲戒腐敗,還要保障當事人的基本人權。在反腐過程中充分尊重嫌疑人的基本人權,不僅不會損害反腐機構的效能,反而會提升反腐機構的權威性,從而將反腐敗工作納入法治軌道。

(二)優化國法國策與黨紀黨規的互動關係。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在國家治理的規範化、制度化進程中漸趨形成了兩條腿走路的局面:其一為國家層面的法治建設,其二為黨的層面的制度建設。就宏觀視角而言,二者並不矛盾,無論是黨章、黨規還是國家的憲法法律,都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制度化與具體化,表徵了黨的意志與人民意願的高度統一〔6〕。但就微觀視角而言,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分歧,這在反腐敗進程中表現得尤其明顯。以反腐敗中常見的“雙規”為例,其嚴格意義上不屬於正式的司法程序,其依據是黨規――即1994年黨中央頒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依照此條例對於涉嫌腐敗的幹部採取強制措施,由於其涉及到當事人人身自由的問題,且在國家法律層面上缺乏支持的依據,因此飽受學界詬病。對於此類情形,最佳應對措施便是適時地將相對成熟的黨紀黨規通過人大(或會)立法的形式上升為國家意志,制定國法。正是依此思路,1997年由全國人大會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有權對於涉嫌腐敗的當事人在指定時間、地點對調?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説明,即常言的“雙指”。除了將黨紀黨規上升為國家意志之外,對於二者間可能存在的衝突進行事先的調試也是優化二者關係的重要路徑。最為有效的辦法便是實行黨紀黨規的備案審?制度,主要涉及三項內容:其一,是否超越立法權限;其二,是否違背國家的相關方針、政策;其三,是否符合制定程序以及規範層面的要求。而這一策略在2013年黨中央重新修訂頒佈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當中也有所體現。只有通過多種途徑的調試,才能真正實現國法國策與黨紀黨規二者間的良性互動,最終實現遏制腐敗的共同追求。

(三)理順預防腐敗與懲治腐敗的位序關係。在腐敗與反腐敗多個回合的較量中涉及到一個核心問題:預防腐敗與懲治腐敗二者間的位序關係。就宏觀視角而言,二者在功效上各有所長,不可替代。懲治是預防的基礎和保證,其主要是藉助對“存量”腐敗現象的打擊,進而對潛在的“增量”腐敗以震懾,其着眼點在於“懲治於已然”。而預防則是鞏固懲治成果的客觀需要,其主要通過廉政教育、外在制度監督等多元化的路徑,實現減少和消滅“增量腐敗”的目標,其着眼點在於“防患於未然”。就微觀視角而言,二者依循不同的情勢會存在一定的位序關係。當腐敗現象頻發、利益尋租猖獗之時,即“存量”腐敗嚴重超過社會承載能力時,懲治腐敗將處於核心地位。畢竟在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態勢下,如果“存量”腐敗未得到有效遏制,那麼便不存在預防腐敗的前提條件。反之亦然,如果腐敗高發的態勢已基本得到控制,那麼社會將需要轉換思路,將關注的重點放到預防腐敗上來。唯有加強預防,才能鞏固懲治腐敗的成果,避免陷入“前腐後繼”的惡性循環,進而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而就我國當前懲治腐敗的現狀而言,處於腐敗基本得以遏制的階段,這從以下的數據當中也得以印證。從2012年12月到2014年7月31日上午10點,被中紀委網站通報涉嫌違法違紀的官員中,副處級以上幹部達到495人,在這其中廳局級以上幹部至少有314名〔7〕。在形成反腐敗的高壓態勢之後,尤其要警惕“僅用懲治腐敗案件的數量來度量反腐敗成績”的思想。大規模反腐雖大快人心,但也很可能超出法治反腐制度資源的承載能力。

(四)協調法治規約與道德自律的互補關係。鑑於權力的“公共性”特質,權力行使者務必接受法治的規控:權力來源務必於法有據,權力界限務必清晰明確,行使權力務必附隨責任,越軌行權務必接受對等制裁〔8〕。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地讓權力接受陽光的檢驗,避免權力行使者為了個體或小集團的利益而創租尋租,從而實現用權力(權利)來監督權力濫用的制度預設。進一步推演之,腐敗的有效治理僅僅有法治的規控就夠了嗎?對此,麥金太爾曾有過著名的論斷:法律的剛性制度無論多麼嚴密周全,如果握有重權者不具備最起碼的道德稟賦,料想其結果也不會多麼完美〔9〕(P192)。正是立基於此,權力行使者的道德自律同樣意義重大。畢竟,即使懲戒機制多麼完善,救濟機制多麼健全,歸根結底,二者都源自於對於規則的內化與認同。舍此,只會導致甲監督乙,乙監督甲,歷經多重博弈,最終走向彼此監督失靈的納什均衡狀態(互相不監督),實現了合謀式的監督壟斷。腐敗治理同樣如此,缺乏制度籠子的鉗制,好人也可能辦壞事。但僅有制度的籠子還遠遠不夠,權力行使者的道德自律同樣重要,唯此方可避免法治規約走向道德異化的“死衚衕”。統而言之,腐敗治理應以法治規約為綱,以道德自律為目,綱舉目張,兩者互為依存,進而形成一種法治規約不敢腐,道德自律不願腐的優勢互補效應。

三、具體落實法治反腐的五大舉措

(一)建立懲戒機制不敢腐。依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相關精神,中共中央印發了《建立健全懲罰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年工作計劃》,其中明確提及要進一步加大腐敗案件的懲戒力度,充分發揮懲戒機制的震懾作用。建立健全懲戒機制是當前反腐敗制度建設的關鍵一環,唯此方可形成對於腐敗分子的高壓態勢。基於經濟理性人的前提預設,當事人在是否選擇腐敗之前,會從腐敗的機會、腐敗的動機、腐敗的收益以及腐敗的成本這幾個方面進行風險評估。當腐敗所獲得的收益遠大於所支付的成本時,那麼當事人基於理性個體的趨利性使然,很可能走向腐敗;當腐敗所獲得的收益遠小於所支付的成本時,那麼當事人基於理性的預判,傾向於消除腐敗的動機。而當收益與成本相等之時,此時當事人的行為選擇是隨機性的,但鑑於腐敗的社會負效應,其通常傾向於消除腐敗的動機。立基於此,建立懲戒機制讓公職人員不敢腐就顯得尤為重要。而懲戒機制的構建通常涵蓋以下幾大要素:其一,進一步明確懲戒手段的種類,主要包括黨紀處分、政紀處分、司法懲戒等,從而對當事人的行為選擇有所指引;其二,建立和完善懲戒的程序,主要涵蓋了步驟、順序、期限、方式這四項主要內容,從而藉助制度的剛性來避免懲戒機制的虛化;其三,為了保障懲戒機制的高效運轉,配套建立一整套的輔助懲戒機制,諸如:聯席會議制度,移送通報制度,舉報人保護制度,從而切實保障懲戒機制的落實到位〔10〕(P70-75)。當然,我們建立健全懲戒機制並不等同於對腐敗犯罪實行重刑主義,而是要將腐敗治理納入法治軌道。 (二)完善權力制約不能腐。基於腐敗持續蔓延的客觀情勢,再加之“人性幽暗意識”酶素的刺激,對權力的制約已經成為當前反腐敗工作繞不開的話題。對權力的制約主要應從體制內製約和體制外製約兩個維度展開。就前者而言,主要採取通常所言的權力制約權力模式。在這一模式當中又主要涵蓋了三個子範疇:其一,通過立法權規控行政權,主要表現為立法過程中,通過政治博弈,進一步明確權力運行的邊界,即通常所言的建章立制,打造制度的籠子。其二,通過司法權規控行政權,主要表現在司法過程中,堅持有貪必肅,有腐必反的方針,發揮司法裁判的功效,對權力腐敗零容忍,進而讓權力運行走上法治化軌道;其三,通過行政權規控行政權,主要表現為在行政機關內部,打通上級監督、同級監督、下級監督之間的體制性障礙,形成一整套立體化的監督體系,確保權力的行使不被異化。而就後者而言,主要採取通常所言的以權利制約權力模式,其核心為藉助公民權利及輿論監督力量來制約政府權力的不當行使。通過培育公民、社會自治組織、社會輿論等多元化的監督力量,使之免於走向專橫。只有從體制內和體制外兩個層面着眼,綜合協調多方面的力量,走出“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的監督悖論,才能真正地實現對於腐敗權力的制衡〔11〕。

(三)保障信息透明不便腐。“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治理策略早已不能滿足權利本位社會的內在需要,以2008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為標誌,中國政府信息公開的時代全面到來,至此基本確立了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定位,這對於當下反腐敗工作的意義頗為重大。縱覽腐敗尋租活動,莫不與暗箱操作緊密關聯。“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信息公開程度越高,腐敗尋租活動就越缺乏生存的土壤,公民就越能夠有效參與到公共決策過程中,並且以主人翁的心態對公共管理過程實施有效監督,避免“公地悲劇”的上演。就此意義而言,政府信息透明度愈高,善治的程度也愈高,反之亦然。著名學者考夫曼對於度量政府的信息透明度曾給出了一系列的指標:信息可獲取性(涵蓋了信息供給及時性和無歧視性要素)、綜合性(確保涵蓋關鍵項目的信息,避免避重就輕)、相關性(避免信息供給的過剩或超載)、質量與可靠性(信息的準確程度)〔12〕(P67)。就當下而言,為保障政府信息公開需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比如:公共財產公示制度、官員私人財產公示制度、金融實名制度、公眾及社會輿論監督制度,唯有融合諸項制度,才能真正地保障政府信息的公開透明,從而肅清公務人員貪腐的黑匣子,讓政府公務行為接受陽光監督。

(四)健全反腐立法不易腐。縱觀我國當下反腐敗立法,主要散見於《公務員法》《刑法》等國家單行立法以及黨內法規之中,呈現出體系龐雜、雜亂無章的特點,這種立法模式進一步加大了執法以及司法中的協調成本。此外,現有的反腐敗法律也存在缺乏科學性的問題,內容大多是“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之類的模糊性話語,從而導致責任承擔條款的虛置。鑑於此,不妨借鑑美國、新加坡等一些國家較為成熟的反腐立法經驗,制定專門的《反腐敗法》,主要涵蓋預防腐敗和懲戒腐敗的規定及有關廉政監察的規定。在確立起《反腐敗法》在反腐敗工作中的基本法定位之後,再輔之以相關的配套性立法,如:制定《重大決策程序條例》進而科學界定各級政府及黨委的決策權,推動政府依法決策,預防權力的濫用;適時地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升為《政務公開法》,提升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的位階,避免權力行使中的暗箱操作;制定《行政組織法》,用剛性立法來管權管事管人,確保政府依法行政。唯其如此,才能在當前的反腐敗立法當中形成以《反腐敗法》為基本法,其他相關法律為配套的立體化反腐敗法律體系,從而讓腐敗分子無機可乘。

(五)加強國際合作不可腐。伴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再加之社會轉型酶素的催化〔13〕,當前的腐敗犯罪呈現出跨國化的態勢。面對此種情景,加強與國際社會合作共同治理貪腐這一社會毒瘤也就顯得尤為重要。2005年全國人大會會批准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但當前我國國內法律體系在與其銜接上還存在一些問題。為了便於今後國際反腐工作的協調開展,必須對我國當下的反腐敗法律體系作一些技術性調整,從而與之相匹配。此外,僅僅批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遠遠不夠的,當下的反腐敗工作還需要從國際化視野着眼,加強雙邊或者多邊國際合作,在外逃腐敗分子引渡、腐敗資產追回等領域加強司法協作。從1993年與泰國簽訂第一個雙邊引渡條款開始,我國已經陸續與俄羅斯、韓國、羅馬尼亞、南非、老撾等25個國家締結了中外引渡條約,與42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48個民商刑事司法協助條約或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其中37個已經生效〔14〕(P180-181),藉此來預防和懲治外逃的貪官。同時,還要加強與國際金融機構的交往與合作。向國外潛逃的腐敗分子一般都是先將大額資金隱匿或者轉存境外。因此,有必要通過與國際金融機構的合作,建立大額資金流動信息披露機制,進而監控可能存在的貪腐洗錢活動。此外,還要加強與國際性非政府組織(如透明國際組織)的協作,以掌握世界腐敗的最新動態,進而幫助我們更好地應對新形勢下的腐敗現象。

註釋:

①CPI(腐敗感受指數)採用10分制,10分為最高分,表示最廉潔;0分表示最腐敗;8.0~10.0之間表示比較廉潔;5.0~8.0之間為輕微腐敗;2.5~5.0之間腐敗比較嚴重;0~2.5之間則為極端腐敗。2012年和2013年的數值為了便於比較將100分制換算成了10分制。詳見聶輝華,仝志輝:《如何治理“一把手”腐敗?》,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2014年度研究報告,第6-8頁。

參考文獻:

〔1〕江國華。轉型中國的司法價值觀〔J〕.法學研究,2014(1).

〔2〕吳鵬森。非傳統腐敗:中國面臨的新挑戰〔J〕.探索,2009(5).

〔3〕張厚軍。構建中國特色廉政長效機制研究〔J〕.人民論壇,2010(35).

〔4〕〔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

〔5〕〔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鄧正來,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7.

〔6〕王振民。迷失的“法治”〔J〕.中國黨政幹部論壇,2003(10).

〔7〕範傳貴。後反腐效率創紀錄原因何在〔N〕.法制日報,2014-08-01.

〔8〕汪太賢。中國法治模式的選擇――兼評一種法治觀〔J〕.政治與法律,1998(1).

〔9〕〔英〕麥金太爾。德性之後〔M〕.龔羣,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

〔10〕楊鴻台。制度反腐實證探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11〕周洪雙。如何破解“一把手”監督的難題〔N〕.光明日報,2013-02-28.

〔12〕劉飛宇,王叢虎。多維視角下的行政信息公開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13〕江國華。實質合憲論:中國憲法三十年演化路徑的檢視〔J〕.中國法學,2013(4).

〔14〕王明高。中國預防和懲治貪官外逃模型和機制研究〔M〕.北京:黨建讀物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