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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罪刑法定原則的必要性及其在我國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貫徹與完善

欄目: 法律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3.71K

罪刑法定原則亦稱罪刑法定主義,是指認定什麼行為是犯罪,對犯什麼罪應處以何種刑罰,都由刑法明文加以規定,無明文規定的就不能處以刑罰。這一原則的提出是刑事法治的一大進步,它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發揮着重要作用。

試論罪刑法定原則的必要性及其在我國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貫徹與完善
試論罪刑法定原則的必要性及其在我國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貫徹與完善

一、對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解及其必要性

我國《刑法》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量刑。可以看出罪刑法定的內容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隻有法律將某一種行為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才能對這種行為定罪判刑,而且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定罪判刑。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對某一種行為沒有規定為犯罪的,對這種行為就不能定罪判刑。

由此我們可以對這一原則作如下理解。一是明確性原則。法律應該明確具體規定哪些行為成罪當罰,該定何罪,受到何種處罰。二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從法律溯及力來看,新法優於舊法,輕法優於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從法律追訴時效的角度來講,一旦經過追訴時效,此行為也不受刑法追究。三是禁止類推。類推作為特殊時期的產物,曾在一段時期內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類推的適用增加了法的不確定性,使定罪量刑處於不明確狀態中,有違刑法理念和罪刑法定精神。四是司法解釋不能超越法律。五是禁止不定之刑。法即無明文規定為罪,則行為人不受刑,這是罪刑一致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則的提出,不僅有着深刻的歷史政治背景,而且也有着堅實的理論基礎。從古老文明到現代法治,從學術到法律,它發揮了巨大作用,尤其在現代法制社會顯得尤為必要。

一是反對封建社會罪刑擅斷鬥爭的必然要求。無論是古代的西方還是東方,凡是在實行專制的社會中,君主大權獨攬,集立法、司法與行政大權於一身,實行的是罪刑擅斷。君主掌握着生殺大權,刑法被作為維護封建專制統治的工具。當人類資本主義文明時,為防止審判中的罪刑擅斷,才有必要把罪與刑明文規定下來,從而確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因此它對防止立法權和司法權的濫用起到了重大作用。

二是現代法制社會司法獨立的必然要求。立法和司法獨立見諸於西方的“三權分立”學術觀點,從法國啟蒙思想到西方“三權分立”的最終確立,罪刑法定作為司法獨立的重要原則,也就成了刑法法治的精神和理念。現在,無論是在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法治已成時代的要求,作為法治的重要方面也就成為必然。

三是充分保護社會公平和法益的必然要求。法律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天平。罪刑法定就是要用安定明確的法律規定定罪量刑,法的目的具體於刑法上就是保護法益,包括行為人的自由。要用法定刑對法定罪,實現罪刑相一致,實現刑法的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

四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罪刑法定原則與尊重和保障人權是血脈相連的,罪刑法定原則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治原則在刑法中的具體體現,而後者是前者的基礎。罪刑法定原則的誕生,正是為了防止擅斷,保障人權。對人權的尊重反映了社會文明發展程度的高低。因此,樹立人權神聖的理念,推進刑事法治化,真正確立罪刑法定原則,對內更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對外也更能體現我國保護人權的形象。如財產型的犯罪中,刑法就是要以通過罪刑法定,既維護國家、社會和他人的財產利益,同時也要保護犯罪人的權益,使法律的天平始終衡平。

二、罪刑法定在刑事立法中的體現

刑事立法是將刑法的理念與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相對應,形成刑法規範。在經濟發展的複雜社會和重視人權的法治時代,不可能直接根據刑法的理念定罪量刑,所以刑法理念必須具體化、實證化、明確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必須遵循法治理唸的精神。

從我國刑法對犯罪與刑罰的具體規定來看,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刑事法治中也得到了一定的體現。一是罪之法定。作為罪刑法定的根本要求之一,我國刑法第13條對犯罪概念作了明確回答,為罪與非罪劃分了界線,制定了罪的標準。這一定義強調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的本質特徵,使社會危害性在刑法規範中得到明確具體的反映。同時又將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規定為違反刑法的行為,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必然要求。刑法也規定犯罪構成的要件,為區別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提供了依據,劃分了界線,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提供了一般的標準。刑法的總則部分還明確了犯罪人的刑事年齡等問題。分則部分對各種罪刑也作了明確規定,司法人員在追究犯罪行為中,只能以刑法為準繩。從而實現了罪之法定。

二是刑之法定。只有罪沒有刑,且定罪依法而量刑沒有法定,則不能很好的理解和貫徹這一原則。新的刑法典一是規定了刑罰種類,而且對適用其一刑種的適用條件作了限制規定。尤其是最近全國人大的第六次刑法修正案更是對死刑作了的限制規定,死刑的核準權統一上收,程序也將更嚴格,體現了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二是對量刑的原則進行規定。對犯罪行為的量刑將嚴格的依照刑法所規定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後果等各方面進行,司法人員可以依法進行裁量,但不能超過刑法原則所要求的限度。三是明確了犯罪的法定刑。嚴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在法律規定的刑種限度內確定最終的刑罰。由上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刑事立法中得到了很好的體現。

三、罪刑法定在刑事司法中的貫徹及完善

罪刑法定是我國刑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該原則的確立對保障人權,維護法制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罪刑法定原則的貫徹還存在諸多問題。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量刑,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罪不明確但卻受刑或為罪不量刑的情況,破壞了法律應有的正義公平的價值理念。二是類推的適用使法與罪具有不明確性。三是法官自由裁量過大或過濫而使司法解釋具有隨意性,甚至存在違背立法精神的情況。

罪刑法定就是在定罪量刑時,既要考慮刑法的目的和價值,既要以分則為依據,也要根據總則規定,只有結合二者才能作出合法合理的裁量。為此,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增強刑法的明確性。不能將刑法的“明文規定”等同於“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刑事立法對於犯罪構成要件和法定刑及其適用條件都必須明文規定。明文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證刑法的穩定性,以對司法裁判予以約束。要實現罪責一致,還必須明確“情節嚴重”、“危害性較大”等法律用語,使法官裁量不至於隨意。

二要增強立法的前瞻性。任何法律都是對現實生活的一種規束,這要求它既要符合現實,又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預見性。當然,由於社會發展太快,同時由於立法水平和技術上的原因,法律不可能涵蓋所有的情況,但是法律需要一定的前瞻性,用於引導刑法發展的未來趨勢。堅決廢除司法裁量類推制度,完全實現罪疑從無、無罪推定。

三要增強司法解釋的準確性。解釋者必須心存刑法理念,運用各種解釋方法和手段,既要作出合乎立法本意的解釋,使解釋具有一定的靈活性、開放性,還要使解釋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當出現立法模糊時,應將有利於被告作為刑法解釋爭議的最高標準。

當然,罪刑法定原則作為法治的精神和要求,也需要我們在貫徹這一原則時,不能僅強調實質上的合理,只追求實體正義,還要追求形式上的合理,實現程序正義。只有將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結合起來,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貫徹這一原則,在刑事法治中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