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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收監難”問題的情況彙報

欄目: 彙報材料 / 發佈於: / 人氣:1.07W

院審判委員會:

關於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收監難”問題的情況彙報

在目前的審理案件中,我們發現檢察院向我院移送起訴了處於取保候審狀態的被告人,檢察院亦提出了緩刑的量刑建議,但司法局出具了不同意社區矯正的報告,依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我院應當下發逮捕決定書給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但現實情況是,公安機關卻以疫情原因為由沒有執行,由此影響結案。經刑事審判團隊討論,現提出如下方案:

一、等公安機關執行收監後再開庭。該方案中我們需要考慮到的是,一方面等待公安機關執行的時間是不確定的,同案中被關押的被告人將會一直關押下去,甚至超出檢察院量刑建議的最高刑期限度;另一方面司法局出具不同意社區矯正報告的被告人與其他可判緩刑的同案被告人在案件中地位作用相當,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應當實現同案同判,即全部判決實刑。

二、我們先下逮捕決定書,開庭判決實刑,待能收監時,再送達收監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給公安機關,督促及時收監。

刑事審判團隊傾向於第二種方案,以上方案請審委會予以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