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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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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刑事再審申請書
第一篇:刑事再審申請書第二篇:刑事再審申請書標準格式第三篇:刑事再審申請書(申訴成功)第四篇:刑事審訴再審申請書第五篇:刑事再審申訴狀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xx,(又名高九斤、高九),男,1962年9月21日,回族,高中文化,住縣城小區1。原系ew縣城市管理監察大隊隊長。申請人2014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3日,ew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故意傷害罪被ew縣人民法院判處申請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2014年3月1日刑滿釋放。

申訴請求:

撤銷ew縣人民法院(2014)西少刑初字第22號對申請人貪污罪、故意傷害罪的判決,對本案再審,改判申請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故意傷害罪中,楊 兵等人的證言不足採信,且故意傷害已經超過追訴時效,不應追究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一 關於貪污罪

判決申請人貪污罪的基本情況是,2014年2月26日,申請人以單位欠發職工工資的名義,領取單位職工共22人的7個月工資97496元,後申請人用該款加上其他款項約13萬餘元購買桑塔納轎車一輛,車輛登記在申請人個人名下。2014年4月該車以68000元的價格轉賣給張繼峯。後來,申請人又用該68000元款加上添加的錢購買桑塔納3000轎車一輛,桑塔納3000轎車登記在申請人的女婿王慶豐名下。扣除申請人購桑塔納轎車時個人墊資28211元,認定申請人貪污39789元。申請人認為,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客觀、不全面,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而實際上,轉賣桑塔納轎車的收入68000元,一部分28211元用於償還購買該車輛時的墊資,另一部分用已經辦好所有購置手續的,價值約38000多元半截頭車一輛豫p93851,交付城管大隊方 強中隊,繼續用於城管執法。庭審中,檢察機關提供的調查材料足以證明豫p93851由城管大隊方 強中隊佔有使用的事實,辯護人出具了豫p93851購車時的發票等證明,足以認定申請人個人沒有將賣車的款項39789元佔為己有。申請人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產據為己有故意,客觀上沒有將公共財物佔為己有的犯罪行為,其行為不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不應認定為貪污。

二 關於申請人故意傷害罪

申請人所謂的故意傷害罪發生於2014年12月27日。申請人認為,楊 兵等人2014年10月突然改變十年前的證言,指認申請人幕後指使,參與楊 兵等故意傷害高海的犯罪行為,這些證言不應採信,申請人故意傷害罪不能成立。且即使是指控成立,本案也已經超過法定的追訴時效,國家喪失追訴權。

1 2014年底2014年初,公安機關在對楊 兵等人的犯罪偵查中,楊 兵弟兄六人眾口一詞,多次調查均稱申請人沒有參與、幕後指使其毆打高 海。事情過去十年之後,2014年10月,楊兵兄弟六人突然改口,稱2014年12月發生的其兄弟六人傷害高海的犯罪行為是申請人幕後指使。更令人蹊蹺的是,轉往ew縣公安局要求查處申請人,舉報至河南省委政法委巡視組的0908號材料是楊兵兄弟六人與高海聯名舉報,原來互為仇敵的兩方,狼狽為奸,沆瀣一氣,成了指控申請人蔘與犯罪的密友!

申請人沒有指使楊兵兄弟六人毆打高海。對楊 兵兄弟預謀毆打高 海的情況,申請人事前確實知道。申請人不但沒有幕後指使,而且極力勸阻,在勸告無效,制止不了的情況下,申請人在事發前就向派出所報案。城關派出所所長宋忠良、民警張登峯對此事能夠證明,事發前申請人報案的事實。

2 退一萬步講,即使是假如申請人2014年確實參與指使他人毆打高海(這個真沒有!!),也已經超過法定的追訴時效。理由是:(1)刑法規定致人輕傷的犯罪追訴時效是五年,本案發生於2014年12月27日,距本次2014年10月公安機關針對申請人追究責任已近十年。(2)本案不適用於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案件發生後,被害人高海於事發當日即2014年12月27日即向公安機關“控告”申請人幕後指使。公安機關雖然在2014年12月僅對被告人之一楊 兵進行立案偵查,但由於該案系共同犯罪,公安機關立案之初囿於證據收集上的原因僅對其中一名被告人追究,應當視為對全案的立案偵查,至於2014年10月對被告人申請人的偵查,應當屬於對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在查證屬實以後的補充性追訴活動,並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原創性”立案偵查。被害人高海在五年的追訴期限內提出了控告,公安機關也進行了立案偵查。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由於本案已在2014年立案偵查,所以對被告人申請人不能適用《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第二種情形。對申請人的追訴已超過法定追訴時效。

3 公安機關出具證明,説“2014年對高海輕傷害一案進行了立案,未對申請人個人立案”。這種説法有違刑訴法的明確規定,不應採信。《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之第一章關於《立 案》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而公安機關與檢察院的管轄範圍的分工是依據案件性質進行的分工,不是依照犯罪嫌疑人個人的不同分工,可見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是對某一犯罪案件進行立案,不存在對個人是否立案問題。只要對某一案件立案,偵查機關就要對全案進行調查取證,在共同犯罪中,只要對其中一人立案,就應當視為公安機關對全案已經立案,所以派出所説是對高 海受害一案進行的立案,沒有對申請人個人立案,這句話前半句對,後半句錯誤,不符合立法精神,曲解法律。

4從高海被傷害一案的卷宗材料看,公安機關已經針對申請人涉嫌幕後指使犯罪進行了廣泛深入的偵查。高 海被傷害一案偵查中,楊國安、常勝利、高國文、高大剛等人作證説申請人蔘與此事,提供車輛、召集人員等,試問?如果沒有針對申請人立案,公安機關調查這些材料幹什麼?

5 2014年高 海被傷害一案,之所以未對申請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不是未對申請人立案,而是證據不足。因為儘管楊國安、常勝利、高國文、高大剛等人作證説申請人蔘與此事,提供車輛、召集人員等,但是,真正直接動手毆打高海的楊兵六兄弟,眾口一詞,堅決否認申請人幕後指使參與犯罪,在此情況下,認定申請人蔘與犯罪的證據明顯不足,針對申請人的刑事追究無法繼續。假如當時即使是隻有楊兵一人供述、指認高海幕後指使,楊兵的供述就可以與楊國安、常勝利、高國文、高大剛形成證據鏈條,足以認定申請人蔘與犯罪活動,就可以以共同犯罪對申請人採取強制措施。所以,公安機關的“情況説明”説2014年未對申請人個人立案於事實嚴重不符,明顯是為達到在十年後繼續追究申請人的刑事責任,違法適用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而曲解法律,公安機關的這個“情況説明”絕不應採信!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申請人涉嫌的故意傷害罪中,楊 兵等人的證言不足採信,且故意傷害已經超過追訴時效,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不應追究申請人的刑事責任。請求人民法院對該判決予以審查,撤銷原判決,對本案再審,改判申請人無罪

此 致

xxx縣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第二篇:刑事再審申請書標準格式

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託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如果申訴人正在服刑,還應當寫明判刑情況和服刑的處所。如果申訴人是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後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係等。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應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該案。申請人的具體的請求事項應當根據具體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如量刑過重或適用法律不當,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對民事訴訟部分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就民事責任部分提出請求,並根據具體情況寫明賠償責任及其具體數額。

事實與理由:應簡要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和審判結果,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點分析和闡述判決或裁定的錯誤,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以及程序錯誤等,闡述申訴請求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代書人:

年月日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複印件*份;

2、證據材料*份。

行政申訴狀

申訴人:申訴人為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申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係。委託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或調解)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簡明扼要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並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事實與理由:首先陳述案件事實,並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代書人:

年月日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等)複印件*份;

2、證據名稱、份數,證人姓名、住址。

第三篇:刑事再審申請書(申訴成功)

刑事再審申請書(申訴成功)

申請人:xx,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xx省滿城縣人,漢族,原系xx市xx區xx鄉鄉長。xx年5月17日因涉嫌貪污罪被刑事拘留,xx年,被xx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終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014年刑滿釋放,現居住於xx市xx區政府宿舍。聯繫電話:

申請人因不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保刑終字第xx號刑事判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之規定,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

依法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保刑終字第xx號刑事判決,對本案進行再審,並依法宣告申請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兩級法院在事實認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

申請人擔任xx市xx區xx鄉鄉長期間,於xx年x月x日給本鄉xx村發放佔地補償款時,截留了其中xx元,以申請人個人名義存入東風路郵政儲蓄所。截留的xx元是徵地部門給付的超出土地標準部分補償款,目的是用於本鄉學校校舍的修繕,該行為是經過xx鄉黨委書記趙同良、擔任鄉長的申請人以及鄉里其他領導幹部共同研究確定的。以申請人名義存入儲蓄所,原因之一是該款是賬外資金,以個人名義存儲,花銷方便,二是因為申請人是鄉長。

xx區人民法院以及負責二審的xx市中級人民法院均認定申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貪污。申請人認為這一認定存在錯誤。貪污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借職務之便,將數額較大的公款據為己有的行為。申請人既無將公款據為己有的主觀目的,也沒有公款據為己有的客觀行為,因此不能認定上述事實為貪污。具體理由是:

第一:雖然截留的xx元公款以申請人名義存儲,但是,存款是擔任土地所會計的xx辦理的,存摺也是他負責保管。申請人個人無法支取使用該公款;

第二:存摺上的公款除了支取xx元用於包工頭xx修路外,還有部分用於鄉政府幹部的其他公務開支。申請人從來沒有從該存摺支取任何款項用於個人開支;

第三:該存款是鄉里主要領導和會計等人都瞭解的公開事情,申請人怎麼可能據為己有?

xx年19月申請人為了幫助堂妹xx完成銀行攬儲任務,將xx元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入了農行裕華路辦事處xx儲蓄所,同年12月26日為幫助他人完成攬儲任務,又將該xxx元轉存到xx縣xx信用社。兩級法院認定申請人該行為構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為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盈利活動的行為。申請人為了幫助他人完成攬儲任務,將土地所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入金融機構,但是,存摺同樣是由土地所會計xx掌管,該存款憑摺支取,申請人沒有挪用公款歸為個人使用,也沒有進行非法活動,更未進行盈利活動,甚至存款的利息都是歸土地所所有。事實上,土地所的公款只是換了一個存放方式而已,銀行儲蓄是可以隨時支取的,所以不會影響到公款的使用。

二、本案關鍵證據沒有出示質證

在案件偵查階段,檢察機關提取了作為證據的幾份存摺,辦案人員把與案件無關的申請人個人存摺還給了本人,把作為貪污和挪用公款的存摺作為證據予以扣押。存摺的户頭、存款數額、交易記錄是本案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該存摺是從會計xx手中提取,其中的支取項目有鄉政府的會計賬目可以證實是用於公務,沒有歸個人使用,存摺的提出來源和支取項目足以證明申請人沒有貪污和挪用公款。在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時,公訴機關沒有出示這些重要證據。

三、本案證據存在矛盾

本案證人趙同良,時任xx鄉黨委書記,他在一審庭審前曾親自書寫證詞,證明申請人沒有貪污行為。判決認定了申請人曾經從截留款存摺中支取xx元付給包工頭xx,這一事實證明申請人個人名下的存款是用於公務目的,如果是申請人將截流款據為己有,怎麼會作為公款支出?再有,如果是申請人將截流款據為己有,怎麼會由單位會計掌管存摺?

四、本案有新證據證明原判據有錯誤

xx年元月10日,當年擔任xx鄉土地所會計的xx為申請人出具了書面證言,證明申請人擔任鄉長期間,將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儲,申請人個人沒有掌管存摺,個人沒有支取使用過存摺上的款項。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原審二審法院未依法審查、糾正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為此,特申請上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撤銷二審判決,宣告申請人無罪。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保刑終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複印件1份,xx書面證明1份。

第四篇:刑事審訴再審申請書

刑事審訴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姓名:劉**;性別:女;族別:漢族;出生日期:1942年08月;學歷:國小;地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前進路****號;郵編:830000; 電話:09912***726;手機:無 ;

原刑事原告人:崔**;性別:男;族別:漢族;出生日期:1923年12月;學歷:高中;(注系陶峙嶽將軍 “9.25” 新疆和平解放起義國民黨部隊人員;於2014年2月去世!)

委託代理人: 無

注:①系刑事原告人崔靖寰的遺孀;②本人是一個年近70週歲的孤寡老太婆,1956入伍,原是烏市天山區東門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總站正式職工,自1994年因勞務服務公司經營不良下崗失業,失去了正式職工身份,工齡:38年;離55歲退休僅差3年;從 1994年失去工作後,無社保;靠老伴維持生活;③自2014年2月,刑事原告人崔靖寰去世後,沒有了生活保障;④因本人沒有固定經濟收入;沒有經濟能力聘請所謂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委託代理人去做所謂“控告申訴”的東西,所以,此為個人行為,與他人無關!

因1997年5月3日兒子崔迪剛(繫個體出租車司機)被蔡慶紅劉新軍等七名案犯在烏市公園街利多飯店打擊頭部;於1997年5月20日因頭部受鈍性暴力致死一案;本人對烏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2014年8月5日(1999)沙刑初字第222判決和烏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年12月3日(1999)烏中刑抗字第5號判決不服;為此,本人提請刑事再審申請!本人認為:烏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二審判決刑罰不當!

需要説明:2014 年02月27日,受害人的母親劉麗君,專程跑到北京全國人大信訪辦反映問題;本人認為:應該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蔡慶紅劉新軍等七名案犯的刑事罪責任;而不是普通的聚眾鬥毆妨害治安罪判三年有期徒刑的結果!

請求事項: 1. 請求撤消烏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2014年8月5日(1999)沙刑初字第222判決和烏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年12月3日(1999)烏中刑抗字第5號判決並審訴再審;

本人認為:烏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區分局、烏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和烏市中(來源好範 文網)級人民法院存在下列惡劣行為:①故意拖延辦案造成嚴重的後果;②故意篡改偽造損毀一些證據;③推卸轉嫁責任包庇了那些同案犯;④指使授意他人作偽證故意隱瞞了主要證據的重要情節提供虛假材料;⑤在製作訴訟文書時,有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⑥向被執行人通風報信…

需要強調:

(一)這樣的*公訴書,在加工組織信息的邏輯上,在所認可的證據、證人、證言的法律份量差異上,給人的印象就是:事實不清前後矛盾是非混淆因果倒置;完全擾亂了我們普通老百姓頭腦中所固有的正義與邪惡的區分界限!

(二)這樣的*公訴書,簡直就是胡蘆僧斷判胡蘆案... 2. 本人請求退還被告人已執行的所謂“喪葬費撫養費”共計46357.64人民幣!

此致

烏市中級人民法院

新疆自治區高法

口述人:劉麗君

代寫人:施玉平

時間:2014年07月12日

第五篇:刑事再審申訴狀

刑事再審申訴狀

申訴人:某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漢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市西辦事處某某村某某組62號,農民。

被申訴人: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原某某市人民法院)。 被申訴人: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原某某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被申訴案由:因不服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4)桂畢刑初字第045號刑事判決書和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14)桂畢刑監字第01號通知書及某某省某某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14)桂畢中刑監字第19號通知書,該刑事判決書,及駁回通知書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之規定,申訴人特依法提起刑事再審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省高院依法撤銷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4)桂畢刑初字第045號刑事判決。

2、請求省高院依法撤銷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14)桂畢刑字第01號通知。

3、請求省高院依法撤銷某某省某某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14)桂畢中刑監字第11號通知。

4、請求省高院依法判處申訴人的一切合理支出由被申訴人承擔。

5、原審判決事實不清,枉法判決,執法犯法。

被申訴事實及理由如下:

2014年11月11日,某某請背籮背泥巴倒在申訴人的宅基地裏,申訴人找某某説理,某某便與申訴人爭吵,雙方發生抓扯,兩人倒在地上(某某年齡比申訴人小,身體比申訴人好),事隔5年後,不知某某給法院和公安什麼好處,法院就以公安捏造的事實及偽造的證據,追究了申訴人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就枉法判決申訴人有期徒刑一年,申訴人不服就申訴到某某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搞官官相護,互相包庇,已錯再錯,執法犯法,因為申訴人在開庭時沒有某某起訴申訴人的起訴狀,開庭時沒有人到庭來質證申訴人,法院憑什麼證據、理由、法律來判申訴人有期徒刑一年,請看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第二頁最後第二條,被害人某某的陳述都沒有説申訴人打她,法院為什麼要枉法判申訴人有期徒刑一年,某某勾結公安偽造一個假鑑定,這個假鑑定沒有説申訴人打傷某某哪一個部位構成輕傷,這個傷害罪是法院誣陷的,申訴人多次申請公安要把申訴人拿去鑑定,公安為什麼不讓鑑定,公安和法院就勾結枉法判申訴人有期徒刑一年,法院為什麼要枉法判申訴人。申訴人特依法提出再審申訴,請求依法撤銷某某市人民法院045號判決和某某市人民法院01號駁回通知書及某某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1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以維護法律尊嚴。

申訴人:某某某

2014年5月25日

注:證據複印件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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