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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撤訴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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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刑事附帶民事撤訴申請書
第一篇: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和解之後撤訴用)第二篇:刑事部分撤訴後附帶民事部分應如何處理第三篇:刑事附帶民事強制執行申請書第四篇:刑事附帶民事第五篇: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和解之後撤訴用)

湖南省xx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2014)x刑初字第號

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xx,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xx縣人,農民,國小文化,住湖南省xx縣xx鄉,公民身份號碼 :00000000。

訴訟代理人xx,湖南興xx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xx,男,1975年8月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xx縣人,農民,國小文化,住湖南省xx縣xx鄉,公民身份號碼:0000000。

辯護人xx,湖南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自訴人xx以被告人xx犯故意傷害罪,並造成其經濟損失為由,於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自訴人xx以與被告人xx已和解處理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自訴人xx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其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自訴人xx撤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xx縣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關法律條文: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書記員

第二篇:刑事部分撤訴後附帶民事部分應如何處理

刑事部分撤訴後附帶民事部分應如何處理

作者: 孫明放發佈時間: 2014-06-14 14:12:09

【案情】

江某與趙某合夥做生意產生矛盾後散夥,但江某認為自己吃虧,欲伺機報復趙某。2014年11月5日夜,江某糾集李某、許某等人在趙某家門外毆打趙某,其間,趙某被人用磚塊擊中頭部(重傷)。2014年2月,某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犯故意傷害罪以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提起附帶民事一案,2014年3月2日,某縣人民檢察院以本案事實和證據發生變化為由,向某縣人民法院送達了撤回起訴決定書,某縣人民法院審查後裁定準許撤訴。

【分歧】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撤訴經人民法院同意後,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應如何處理?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合議庭對此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刑事訴訟程序啟動後,趙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即使檢察院申請撤訴得到法院准許,也不能阻斷附帶民事訴訟的繼續審理,不管被告人江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某縣人民法院也應當就被告人江某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裁判,不應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人民檢察院撤訴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即“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就本案而言,如果檢察院撤訴的理由合理合法,就應當裁定準許,同時將該情形告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讓其撤訴,否則應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其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評析】

筆者傾向於第二種意見。

根據《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結合《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我們知道,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年齡或者精神原因不負刑事責任等情形下,人民法院仍應對附帶民事部分一併作出處理。但是,一併處理是有條件的,就是不論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負刑事責任,人民檢察院的指控還存在。當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後,人民檢察院的指控已不存在,此時對附帶民事訴訟應如何處理,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請繼續關注好 範文網:)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解釋》

第八十八條規定,“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系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之一。根據上述規定,我們知道,不論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均應以刑事訴訟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不再符合起訴條件。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當然,對刑事附帶民事公訴案件而言,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啟動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一般是被害人。對刑事附帶民事自訴案件而言,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和啟動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往往具有一致性,即一般為被害人。基於此,對刑事附帶民事公訴案件而言,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後,不必然導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起訴,人民法院應要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起訴,否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對刑事附帶民事自訴案件而言,由於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和啟動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具有一致性,且自訴人提出民事賠償請求是以追究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為前提的,在不提出刑事追究請求,即不存在刑事訴訟的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也就無從談起。所以,自訴人撤回刑事訴訟請求的,其效力及於附帶民事訴訟。

具體到本案而言,某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江某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趙某據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人民檢察院撤回對江某的起訴,已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致刑事訴訟程序終結,附帶民事訴訟無所依附,不能成立,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

十七條和《解釋》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趙某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條件已不存在。人民法院應要求其撤回起訴,否則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其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作者單位: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

來源: 中國法院網

第三篇:刑事附帶民事強制執行申請書

強制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xxx, 男,苗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貴州省xx縣人,現居住貴州省xx縣xxx鄉xx村潘xx組。被申請人:xxx,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貴州省金沙縣人,家庭住址貴州省金沙縣西洛鄉陽燈村黃家坡組。

請求事項: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故意傷害一案,經貴州省金沙縣人民法院審理作出(2014)黔金刑初字第xxx號判決書,判決被申請人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付清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人民幣:86772.1元(被申請人已預支醫療費xxxx元),但被申請人至今仍拒不執行判決,特申請貴院依法予以強制執行。

事實及理由:

xxxx年xx月xx日晚,被申請人xxx因為過路問題糾紛,電話邀約xxx、xxx等十多人到xxx家,在xxx的帶領下衝xxx家二樓,對申請人xxx、xxx、xxx、xxx、xxx用棍棒毆打,毆打約10分鐘後逃離現場。經過遵義醫學院司法醫學鑑定中心法醫鑑定:申請人xxx所受損傷致腦挫裂傷、腦內出腫、硬膜下血腫開顱後及硬腦膜破裂修補術後評定為重傷。後經貴州省金沙縣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並判決支持申請人的民事賠償主張,並作出了(2014)黔金刑初字第xxx號判決書,該文書中認定上述被申請人應賠償申請人人民幣:86772.1元(被申請人已預支醫療費xxxxx元)。

但時至今日,上述被申請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應當賠償申請人款項的義務。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現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請予以支持。

此致

貴州省金沙縣人民法院申請人:xxx2014年8月21日

附:貴州省金沙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14)金沙黔金刑初字第xxx號1份。

第四篇:刑事附帶民事

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 (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五個起訴條件:(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2)有明確的被告人;(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於該條規定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解讀:

1、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質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精神損害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2、其次,受害人物質損失的原因只能是兩種情況:人身權利受到侵犯或者財物被毀壞。

因為只能對物質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以這裏所講的人身權利僅指身體權、健康權等物質性的人身權,而不包括姓名權、肖像權

等精神性的人身權。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例子是因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除了人身損害以外,財物被毀壞的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諸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法律明確規定了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情形:

(一)精神損失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如果受害人的財物被侵佔或非法處置,而不是被毀壞,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

必須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中的上述規定,如果受害人的財物不是被毀壞而是被侵佔或非法處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受害人只能通過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得到相關賠償。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在第五條對此作了詳細的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説,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佔有、處置受害人的財產而不是毀壞其財產的話話,受害人只能要求其退賠。如果無法退賠,

則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例子是盜竊、搶劫、詐騙等案件,對於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

第五篇:刑事附帶民事訴狀

如何寫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自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追究刑事責任 要求民事賠償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自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本訴狀副本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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