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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構建基層檢察室對派出所刑事執法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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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構建基層檢察室對派出所刑事執法監督機制

基層檢察室(下稱“檢察室”)是檢察機關在人口較多、信訪總量較大、治安問題突出、輻射功能強的鄉鎮、社區設立的工作機構,是延伸法律監督觸角的重要形式,對加強基層法治機構建設、強化基層法治隊伍、促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對公安派出所的刑事執法監督,是指檢察機關依據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能,在法定權限內對派出所的刑事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檢察室與公安派出所平行設置,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法律監督具有先天區位優勢和資源優勢。近年來,山東省檢察機關設置的500多個檢察室充分發揮基層檢察室“近、快、靈”的優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中積極構建對公安派出所的刑事執法監督制度體系,初步形成了以檢察室為主對公安派出所進行刑事執法監督的工作模式和長效機制,具體包括建立五大制度。

工作聯繫制度

2013年5月,山東省檢察院出台《山東省檢察機關派駐基層檢察室與轄區基層司法組織聯繫制度(試行)》,對加強檢察室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的工作聯繫作出詳細規定。兩年來,各檢察室均指定一人專門負責與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聯繫、協調溝通等事宜,全省公安派出所(不含邊防派出所)的刑事執法活動均處於檢察室的“一線”法律監督之下。檢察室與轄區內公安派出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根據各地實際定期召開,遇到緊急或重大事項隨時召開。聯席會議主要有以下內容:一是加強業務協作和業務銜接;二是共同探索辦案、監督機制,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和轄區治安穩定;三是配合地方黨委、政府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工作;四是其他需要檢察室與公安派出所溝通的事項。

刑事案件信息和數據資源共享制度

知情是監督的前提和基礎。山東省檢察機關各檢察室普遍落實了刑事案件信息和數據資源共享制度,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定期信息互通制度。每月月底,公安派出所向檢察室通報本月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破案、結案的情況,特別是檢察室予以監督的案件進展情況。檢察室將本月刑事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情況向公安派出所通報。二是即時信息互通制度。對轄區內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涉及重大民生、具有重大影響或容易引發羣體上訪等突發事件的案件,實行即時相互通報制度。三是探索建立信息互通電子平台。多年來,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大力加強信息化建設,為建立檢察室與公安派出所的信息互通電子平台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山東省部分地區積極探索,使檢察室和公安派出所在一定範圍內相互交換電子案件數據信息,打破了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的信息化系統各自封閉運行、電子數據難以網上共享的困境。刑事案件信息和數據資源共享制度的運行,將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工作納入檢察室監督之下,實現了監督由事後到事中、由單一到多元、由被動到主動的轉變。

重點案件跟蹤監督制度

目前,受派出所業務覆蓋面廣、檢察室人員相對較少等種種因素制約,檢察室對公安派出所的個案監督更多的是“抓主要矛盾”,突出重點案件、抓住重點環節。重點對公安派出所在提請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上網追逃、刑事拘留後未提請逮捕、立案後久偵不結、立案後又撤案等偵查活動中的行為進行監督。重點監督以下違法犯罪行為:一是採用刑訊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二是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三是偽造、隱匿、銷燬、調換、私自塗改證據,或者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四是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五是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規定的。

巡查監督和專項監督制度

巡查監督是指檢察室立足法律監督職能,採取派員到公安派出所巡查、進村入户巡訪回訪、建立巡查工作台賬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的制度。專項監督是指檢察室對公安派出所辦理類案進行監督引導,比如通過對某一類傾向性問題進行監督、檢查,明確執法辦案標準,進而提高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和效率。與對重點案件的跟蹤監督、提前介入不同,無論是全面檢查的巡查監督,還是對類案檢查的專項監督,檢察室始終關注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的規律性問題、普遍性阻礙和案件整體質量的提升。檢察室通過調閲案卷資料、與辦案人員和當事人“一對一”談話、傾聽基層羣眾反映的問題等方式全面開展調查瞭解,進行巡查監督和專項監督,既掌握了轄區內各派出所辦理案件的整體情況,從中分析一段時間內刑事案件發案、破案的趨勢,又能較快發現公安派出所執法辦案中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對可能存在執法不公情形的案件重點分析特點、原因和規律,從而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督意見和制定監督措施,消除了法律監督的“空白地帶”。

多元化監督糾正制度

檢察室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的監督,視違法程度不同採取多元化監督糾正方式。一是口頭糾正。針對公安派出所在刑事辦案活動中出現的輕微違法、程序瑕疵等,由檢察室主任以口頭糾正的方式向偵查人員或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提出糾正意見。二是書面糾正。對公安派出所某一個案中出現的較為嚴重的違法情形,由檢察室出具書面糾正意見。三是類問題通報。對公安派出所一段時間內刑事執法活動中普遍性存在的實體、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的問題,或一個時期內屢糾屢犯的違法行為,檢察室進行歸類總結,以類問題通報的形式向公安派出所提出整改建議。四是發送糾正違法通知書。針對公安派出所刑事辦案活動中經常性、普遍性的違法問題,檢察室依法報送派出檢察院,由基層檢察院向派出所的上級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五是移交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在對公安派出所的刑事執法監督活動中,檢察室若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線索,應按照要求及時登記並按規定移送派出檢察院有關部門。

(宋文娟 宋聚榮 李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