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當前位置:蒙田範文網 > 論文 > 法律論文

論我國能源法律體系的構建:以電力立法為例

欄目: 法律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6.27K

摘要 能源,即能量的來源,是指能夠提供某種形式能量的物質或物質運動。其是人類繁衍生存的關鍵。構建我國能源法律體系,是實現經濟和能源工業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也是緩解我國環境壓力和大氣污染的重要途徑。同時,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能源法律體系,不僅可以有效解決不同能源行業的共性、交叉問題,協調各能源單項專門立法之間的相互關係,促進我國能源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而且也能推動建立穩定、經濟、清潔、安全的能源供應體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經濟發展。

論我國能源法律體系的構建:以電力立法為例

關鍵詞 能源,能源法,電力立法,法律體系

ABSTRACT

Energy,the source of capabilities, isable toprovide some form of substances or the motion of development of the energy is one ofthe key factors that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in human'sevolution. Makingthe China's law system about energy not only is a major element reeal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economy and industry, but also is an important way to alleviate the pressure on environment and air pollution the same time ,fomulating the law system suiting our national conditionnot only can effectively solve the cross and overlap industry,but also can coordinatecan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among dividual legislations and

improve energy legal system . Besides,Making relevant laws is favor of establishing stable,economic,clean and safeenergy supply system and safe guarding the energy security andeconomic development.

Key Words: Energy, Energy law, Thepower of legislation,The legal system

目錄

我國能源法律體系的現狀······························1

(一)我國能源法律體系構成······························1

(二)我國能源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2

二、完善能源立法的意義··································5

我國電力立法存在的主要問題··························7

(一)我國的電力立法體系································7

(二)我國電力立法存在的問題······························8

完善我國能源法律體系的立法建議······················9

結語····················································12

參考文獻················································13

答謝····················································14

一、我國能源法律體系的現狀

(一)我國能源法律體系構成

所謂能源,即能量的來源,是指能夠提供某種形式能量的物質或物質運動。提供能量的物質包括能源資源和能源產品。提供能量的物質運動,即物質本身的做功,包括太陽能、水能、風能等非燃料能源。簡單以概之,我們通常所説的能源含義,就是指自然界的能源資源(例如煤炭、石油),或者指能量(所謂能量,就是物質能夠做功的能力,如太陽能、風能)。世界上有多種多樣的能源,而且其存在範圍也相當廣泛。為了能夠更好的開發、研究和利用這些廣泛存在的能源,按照能源的形成條件、產生週期、使用性能和利用技術狀況等不同標準,可將能源進行各種各樣的分類。譬如:自然界的能源,我們根據其不同的形成條件,可以劃分為三類:一次能源與二次能源;常規能源與新能源;再生能源與非再生能源。由於能源問題涉及社會生產和生活的一切領域,故而,能源法律體系的構成也有以能源法的調整對象為標準和以能源法的效力等級為標準所做的劃分。

以能源法的調整對象為標準,能源法律體系主要由能源礦業法、能源公共事業法、能源利用法、能源替代法等構成。以能源法律所具有的效力為標準,其體系應當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即基本的能源法律和專門法及專項法;同時還包括能源行政規章或能源地方性法規,這一層面的規定主要是各專門法或專項法的實施規範,由國務院或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頒佈施行,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其內容詳盡具體,同時還可根據需要適時的制定某些特殊事項的單行規定,以填補法律空白或遺漏。最後還有能源技術法規和能源管理行政規章。

能源法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它在我國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位置相當重要。我國的能源法律制度建設開始於上世紀九十年代,為了保障和鞏固當時改革的成果,推動改革的進一步發展。同時,也為了健全能源管理制度,保障和促進能源建設的順利進行,我國加快了能源單行法的立法進程,分別在1995年,1996年,1997年頒佈了《電力法》、《煤炭法》和《節約能源法》。

法律制度是調整某一類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介於法律原則和法律規範之間。它體現法律原則,包含若干同類的法律規範。而我國的能源法律制度則具體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第一、煤炭法律制度。我國的煤炭生產發展很快,而且煤炭消費結構與國外比較有很大差異。發達國家煤炭主要供發電,民用很少,美、日等國基本不用煤,鐵路已完全不用煤。我國煤炭轉化成的電能的比例太低,工業和民用主要靠燒煤,優質能源用的太少。第二、電力法律制度。我國電力工業幾十年來取得很大成績。裝機總容量和發電量年均增長速度都很快,基本上都超過了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發展速度。第三、節約能源法律制度。國家目前正在不斷的開發先進的節能技術,完善其服務體系和規範節市場。第四、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雖然可以説,可再生能源可以不斷重複產生,並且我們可以從外界得到。但是,為了能夠更加合理有序的開發利用能源,我國專門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從而確定了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具體制度。

(二)我國能源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我國能源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具有了一定的體系,但就目前能源法律的實施現狀來看,已然具備了很多問題。最早頒佈的電力法已經生效施行了20年之久,而其他的三部法律最少也有十年的時間。這就導致了這些基本法律已經遠遠跟不上當今時代的發展。我國的能源基本法律在立法時所確立的各種政策目標、手段都是粗線條的、抽象的。整個法律體現為籠統、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有些法律對執法主體的規定含糊不清。其次,這些能源法律在體現架構方面存在相關內容規定太過單薄,配套法規標準體現不健全等問題。同時也有學者的指出:我國現行的煤炭法存在章數條數過少和相關具體內容方面規定太過單薄等明顯的不合理之處。再次,我國的能源法在某些方面規定的市場準入門檻過低,導致資源的浪費和對環境的嚴重破壞。最後,監督管理體制和執行機制也需要進一步的明確和完善。例如:就目前來看,《節約能源法》要求制定的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供熱計量收費管理辦法等尚未出台,交通運輸,公共建築等一些重點領域的節能工作缺乏系統的專門性配套法規支持。例如《可再生能源法》中規定的可再生能源監督管理體制隨着政府機構的改革,人員大幅削減,已無法滿足可再生能源執法工作的需要。

但是,不得不説,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陸續頒佈的一些能源基本法律在規範能源發展,促進資源節約方面發揮出了巨大的作用。其在煤電與其他能源領域的突出貢獻也不容忽視。

以我國目前頒佈施行的《電力法》為例來反觀能源法律體系所存在的問題,則可以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電力生產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全國缺電嚴重,市政生活和運輸用電比例太少;另一方面是農村,特別是鄉鎮工業用電增長速度快,問題多。一部分農村電網布局不合理,電網質量差,線路損失大,設備健康水平差,安全狀況不好,事故頻發。三是水電開發程度低、比重小,目前在整個發電量中所佔比例仍然只有1/5左右。水力開發程度僅約5.5%,遠遠低於其他國家,潛力很大。優先開發水能是世界發展電力建設的共同經驗,同時也是我國的一大優勢。第二,電力供需方面的問題。目前,我國生產和人民生活面臨着電力供需矛盾突出的大問題。不少企業停四開三,以電定產,使全國約有10%左右的工業生產能力不能充分發揮作用;城鄉居民生活用電得不到保證;電網周波下降,60%的發電設備帶病超載運行;缺電範圍不斷擴大,由沿海和中部逐步擴大到內地,西南、西北也被迫拉閘限電,給我國經濟的發展帶來了很大的損失。第三,在當今形勢下電力市場主體的培育和新的電價機制形成的問題阻礙着電力事業的不斷向前。廠網分開導致的主要電力業務的分離和獨立經營,這就要求基於不同市場主體身份的經營範圍和方式以及利益關係的調整均需要法律來重新界定。第四,在市場公平競爭和對於可持續發展以及電源結構調整方面的問題。為了加速電力建設,搞活電力工業,用經濟辦法管理髮電供電工作,國家多個職能部門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制度。結構調整和可持續發展對於電力行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只有努力確保把這些工作做好,電力事業才能真正搞活。

二、完善能源立法的意義

進入新的年代,中國在各個方面已經進入了新一輪的高速增長期,同時也面臨着各種能源問題,構建全新的能源法律體系迫在眉睫。而在中國經濟快速前進的同時,環境污染帶來了導致了環境事件的不斷髮生。

而縱觀各國發展歷史來看,增長速度過快的經濟是比較原始的。在當前,我國人口數量極為龐大,各種資源人均佔有量極低的基本國情下,我們務必要充分認識到目前我國能源領域的一些特點,才能夠更加有針對性的補充立法內容。詳細看來,它的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資源約束,導致明顯的供給和需求之間的矛盾。面對快速增長的能源需求,雖然我們在能源供應方面的能力有所增加,但仍有一個全國性的供應短缺。第二、能源開發利用的低效率從而造成環境問題。世界經濟論壇高級總監、能源行業負責人反覆強調的理念是:“能源效率也是一種能源”。根據能源領域的開發利用水平,在我國仍存在一些重大核心技術不能獨立設計和製造,主要設備、污染控制等節能技術的應用範圍還不夠廣泛的現實,我們將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能源領域的發展。第三、供應保障體系不健全導致結構性失衡。目前,能源供應保障體系不健全導致了我國能源結構的失衡。

能源不僅與人類社會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而且對人類經濟社會發展意義非凡。然而,能源不是和其他商品一樣的普通商品,它對國家經濟安全具有特殊的戰略價值。首先,隨着中東部能源資源衰竭,我國能源發展戰略逐漸西移,我國的相關能源基地將進一步發展,逐步充當能源供應的主力軍,這樣,就可以加快西部能源的建設和發展,從而不斷的加快調整優化能源佈局。其次,我國能源分佈和消費的極度不平衡性,以及能源生產呈現梯度轉移的特點,決定了我國能源運輸必然是大規模和長距離的。因此,我們要不斷提高能源就地加工轉化水平,發展特高壓等大容量、高效率、遠距離先進輸電技術,減少一次能源主要是煤炭大規模長距離運輸壓力。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貢獻。綜上,我國能源利用的特點決定了我們必須加快完善我國的能源立法,從而使構建我國的能源法律體系的任務也很艱鉅。我國作為世界上的經濟大國,目前,我們還缺少用以規範我國能源問題的高效的能源法律體系。不斷完善我國的能源立法,第一、符合習總書記提出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要求;第二、可以不斷彌補我國的能源法律體系的缺陷,保障能源安全和經濟發展;第三、可以為能源基本法的出台提供參照,同時也可以為實現我國能源中長期的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提供法律保障;第四、可以建立能源綜合利用和能源效率的法律規範,有效推動技術創新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形成能源資源節約型的經濟增長方式。

三、我國電力立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我國的電力立法體系

電力法是調整人們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使用和電力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和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電力法僅僅指《電力法》本身,它是電力法律法規的核心內容。我國現行的《電力法》起草於1985年,於1995年12月28日正式頒佈,1996年4月1日起實施。總共十章七十五條。目前已頒佈實施將近20年之久。

而我國目前的電力法規體系可以分為四個等級,即電力法、電力行政法規、電力地方性法規和電力規章。而電力規章則包括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頒佈的規章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度的規章。電力規章有依法制定和依職權制定兩大類。依法制定的電力規章是電力法規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電力方面只有一部普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三部行政法規:《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其餘大部分都是部門規章。

(二)我國電力立法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電力法》從頒佈實行到現在,已走過了將近20年的時間,這二十年間,我國的電力體制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在第十個五年計劃期間,電力系統在中央層面上單獨的廠網分開的改革已經完成。

第一、現行電力立法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系統。目前頒佈的電力法與其他電力行政法規、政府規章之間還缺乏配套與協調。在整個電力法規體系中,電力法是母法,是電力法規體系的“小憲法”,但與其相關的配套規定並沒有與之形成一個協調統一的整體,缺乏系統性。

第二、電力立法總體在質量上存在瑕疵,空白點眾多。眾所周知,我國目前的電力法只有七十五條。就目前電力體制改革的方向來看,電力法應當極為細緻的規定各方面的內容,而非含糊其辭。同時條目數量過少也就導致了許多立法空白點。例如在反竊電、電力設施保護等方面規定不夠。

第三、條文規定明顯滯後。由於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迅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經濟基礎與社會環境較十幾年前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導致電力法立法基礎也已發生改變。

第四、電力法及其配套規定所構成的電力法規體系並沒有體現出新的的理念。隨着我國經濟的持續、高速發展,資源供應與環境保護的壓力也日益劇增,加快開發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已成為必然選擇,而現行的電力法未能很好的體現出當今時代的可持續發展理念。

綜上,電力法存在諸多方面的缺陷與不足,導致其內容已不適應電力市場改革的需要,這就迫使立法部門要進一步對相關內容加以界定和規範。其次,鑑於電力生產和供需矛盾方面所體現出的問題,我們必須堅持計劃用電,嚴格生產用電定額管理,開展調荷節電,管好農業用電,控制非生產用電,做好節電的管理工作,保證生產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同時,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電力立法的儘快修改與完善對於我國能源法律體系的構建也是意義非凡。只有從每一個部門法開始變革、深化,能源法律體系才能儘快構建完善。電力法作為電力法規體系之中的靈魂,它的修改將為我國能源法律體系的構建做出突出貢獻。

四、完善我國能源法律體系的立法建議

電力行業的改革一直都在進行着,從2000年的電力體制改革開始,迄今已有15年之久,拋開改革是否成功不説,改革的緩慢和不到位的現狀是我們完全可以看得到的。“煤電聯動”陷入窘境;煤電矛盾空前激烈;對於上述這些問題和矛盾產生的原因,大家往往都將其原因指向體制改革的滯後和緩慢。

從目前我國《電力法》存在的問題來看,為了適應市場需求,同時,也對我國能源法律體系的構建的積極方面的作用來看,必須做到以下幾點:第一、轉變立法定位。現在實行的電力法它的價值定位乃是一部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其立法的模式是行政垂直與行政管理一體化。這樣的一種立法定位與模式,其必然後果是導致電力行業的低效、浪費以及缺乏對電力的投資動力,不適應市場的需求與發展,也與市場經濟格格不入。要想尋求轉變,則必須將其從行政法方向向經濟法轉型。第二、調整立法價值目標。現行電力法的立法目標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從現在的角度來看,如此目標就顯得在實更為單薄,其對電力設施的保障的方法則是更多、更為細緻的依賴於電力行政規章,而且同時,只有以保障電力事業的安全發展和繁榮運行為前提,才可以保護到電力相關人員與使用者的權益。第三、重新組成電力行業,放開市場競爭。自1987年電力成為商業時始。在此後的100餘年間的歷史中,電力行業一直處於一體化經營和壟斷化經營的狀況之下。在輸電、配電方面,由於輸電線路和配電設施在佔地、市容、經濟等方面的原因,就自然的形成了壟斷。

雖然説,我國的能源法律結構體系已有雛形,但若想形成更加完善系統的體系,我們就可以借鑑電力立法,以《憲法》這一基本法為立法依據,出台相關基本法,制定單行法,配套相關法。以先總後分的這種立法模式,逐步建立一個更加統一的能源法律體系。

1.出台能源基本法

根據學者的觀點,能源基本法是能夠體現能源法律的同一目的,具有基礎性和綜合性的法律。能源基本法是其他各能源單行立法的指導細想以及制度和規範的前提和基礎,在國家能源法律體系中處於基礎性地位。隨着經濟的發展,能源的利用將進一步增加,而能源基本法的出台也迫在眉睫。

從2005年2月開始至2006年1月24日,《能源法》起草組成立,拉開了我國《能源法》起草工作的大幕;2007年12月1日,《能源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佈,並徵求意見;2008年底,《能源法》(草案)正式提交國務院。而這之後,2011年國家能源委員會成立,《能源法》從課題研究到草案提交,再到現在,我國的能源基本法遲遲未能出台。而這一部作為能源法律體系龍頭的綱領性法律的未出台,導致我國的能源法律體系至今都較為混亂,相關單行法律法規之間協調性不夠,我國的國家能源總體發展方向目標不明確等問題。

2.制定能源單行法

能源單行法是在以能源基本法,作為其法律依據的前提下而進行的進一步細化,其制定的根據是各能源專門領域中能源的具體情況。從目前我國能源法律體系的現狀來看,單行的能源法律只有四部。目前,我國還需要在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原子核能、能源安全等相關領域出台能源單行法。

雖然我國在2011年頒佈了《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但是很明顯,其立法範圍還是相當狹窄,僅僅涉及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而對於目前放射性污染、核污染帶來的嚴重挑戰,我國之前頒佈的一些行政法規顯然已經過時,為了為我國原子能的開發利用提供保障,我們還應當制定一部《原子能法》。由於我國能源立法一致強調能源開發利用的規範化管理,對於能源安全這一問題較為忽視,為了保護能源,制定一部《能源安全法》也是極為必要的。

3.配套相關法

及時的制定配套的能源行政法規及規章不僅能夠彌補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滯後性帶來的缺陷,同時,為了保障和規範能源開發利用,這就需要對能源基本法以及能源單行法進行細化。所以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能源法律體系框架,必須加緊配套法規、輔助政策的制定,爭取早日能夠和世界接軌。

結語

能源問題舉世矚目,能源已經成為當今世界政治、經濟事務中的重大問題之一。能源發展戰略必須服從於、服務於國家的經濟發展戰略,保障經濟發展戰略的實現。我國作為一個經濟快速增長的發展中國家,能源需求在短短的幾年內增加了幾倍之多。只有通過不斷完善我國的能源法律制度,以科學化的能源法律體系為框架,才能夠彌補經濟增長帶來的一系列能源問題。為此,我國必須逐步建立起一個以能源基本法為統領,同時配以其他單行能源法和能源行政規章,形成一個結構嚴謹,內容和諧,形式統一併且能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的,有中國特色的能源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