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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鄉“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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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鄉“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X鄉“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內監督制度,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現就鄉黨委重大決策、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完善修訂如下。

一、實施原則

(一)堅持科學決策。從實際出發,堅持系統性決策、務實性決策、創造性決策、前瞻性決策、可行性決策,運用科學方式、方法,通過廣泛討論,選擇最佳決策方案,確保決策貼近本鄉實際和羣眾意願,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

(二)堅持民主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堅持走羣眾路線,積極開展“三問”(問計於民、問政於民、問需於民)活動,全面推行民主協商,不斷拓寬人民羣眾參與決策的渠道,體現和反映人民羣眾的要求。

(三)堅持依法決策。把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貫穿於決策的全過程,涵蓋決策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實現決策權依法有據,決策行為和程序依法進行,對違法決策依法追究責任。

(四)堅持效率第一原則。在科學民主的基礎上確定合法程序,完善決策規則,提高決策效率,防止“會而不議,議而不決,決而不行,行而不果”。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鄉黨委會議時,鄉黨委書記可個別徵求意見後臨機處置、作出決定,事後及時向黨委會報告。

二、事項範圍

鄉黨委會集體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主要包括:

(一)重大決策

1.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內重要法規和國家重要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重要部署、重要會議、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2.涉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需要集體決策的重要事項。

3.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計劃制定等重大事項以及有關民生事業的重要部署。

4.涉及全局性穩定的重大事件處理、重大信訪矛盾化解、重大事故處理和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5.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二)幹部任免

1.幹部的推薦、提名、任免、獎懲等。

2.確定副科級以上幹部及後備幹部人選的推薦人選。

3.幹部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

影響全局的重大建設項目、投資項目、民生社會事業項目以及重大活動項目安排等。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財經支出金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先經鄉政府會議討論研究,政府會議通過後,再報請鄉黨委會議討論研究,由鄉黨委會議決定是否可以支出。

三、主要程序

鄉黨委會決策“三重一大”事項,要嚴格執行“醖釀決策、集體決策、執行決策”的議事決策程序,做到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證決策過程的科學民主和結果的合理公正。

(一)醖釀決策

1.出題目。鄉黨委委員提出的決策、建議或者經鄉黨委委員審核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提出的建議,經鄉黨委書記確認後,進入決策程序;鄉黨委書記提出的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2.搞調研。對提交鄉黨委會討論的事項,應由黨委委員按照職責分工牽頭負責,並結合工作實際,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透徹瞭解決策事項的重要性、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切合實際的意見和建議。

3.聽意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決策評估;對與人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聽證和公示,擴大人民羣眾參與度。

選拔任用鄉管幹部,應事先徵求紀檢監察機關及計生、綜治等部門的意見,並保證以上機關和部門有時間履行相應程序;按照有關規定需聽取人大、羣眾團體等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民主協商的,應事先履行民主程序。

4.定方案。議題確定後,由相關分管領導、責任單位依據前期調研、論證的情況作出具體文件討論稿或項目設計方案。對需要多方案比較研究的問題,或存在爭議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事項,應當根據公眾、專家或部門的不同主張,設計並擬定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專家評審未通過的事項,不得提交鄉黨委會決策。

5.上會議。提請鄉黨委會審議的“三重一大”事項議題應按規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議題的有關材料要在鄉黨委會召開前送達參會人員,並保證其有時間瞭解相關情況;鄉黨委委員應認真閲讀有關材料,並作好發言準備。

(二)集體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必須提交鄉黨委會討論決定,涉及全局和長遠的問題要提交鄉黨代會討論決定。除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外,不得以傳閲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2.在鄉黨委會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會議上,鄉黨委委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意見,並説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鄉黨委委員應在會前請假,對會議的議題如有意見或建議,可以書面形式表達。鄉黨委書記或受其委託主持會議的鄉黨委副書記,應在其他黨委委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不宜當席決策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後再作決策。

3.在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時,可視情況邀請黨代表、人大代表及有關職能部門、監督部門人員等列席鄉黨委會。

4.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鄉、村委幹部提拔使用,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初始提名和推薦。

5.對鄉黨委委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等情況,應原原本本記錄並存檔。鄉黨委會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職能部門、監督部門及相關人員。

(三)執行決策

1.分工組織實施。“三重一大”事項經鄉黨委會決策後,由鄉黨委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鄉黨委書記明確一名黨委委員牽頭,實施時要體現效能原則,儘量用最短時間、最低成本,取得最佳效果。

2.嚴格執行決策。鄉黨委委員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做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鄉黨委委員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確需變更的,應由鄉黨委會重新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後及時向鄉黨委會或上級黨委、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報告,未完成事項如需鄉黨委會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後,按新的決策執行。

3.及時跟蹤推進。在“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實施過程中,組織實施部門應將決策事項進展情況以及自身不能解決的困難和問題適時向分管的鄉黨委委員報告,分管的鄉黨委委員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妥善處理,確保“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圓滿完成。對於自身權限範圍無法解決的重大困難和問題,應及時向鄉黨委會或鄉委主要領導報告。鄉黨委會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對“三重一大”決策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難和問題,應加強領導,加強協調,加強調度,及時處理,妥善解決。

四、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一)加強督查反饋。鄉紀委對鄉黨委會的“三重一大”事項建立督查制度,跟蹤督查決策的執行情況,建立重大決策後評估機制,並向鄉黨委主要負責人和鄉黨委會報告。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應範圍內公開,廣泛接受各方監督,不斷規範決策行為(依法應保密的除外)。

(二)加強自我監督。鄉黨委會應把“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落實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會前廣泛徵求黨內外幹部羣眾的意見和建議,深入查找薄弱環節;會上對鄉黨委會、各黨委委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進行認真對照檢查,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會後制定落實存在問題整改措施,不斷提高鄉黨委會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

(三)加強監督檢查。鄉紀委、組織、財政應把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作為監督職責權限內的一項重要任務,強化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要敢於發現問題,糾正不足。

(四)嚴格責任追究。對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並造成嚴重損失的,應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