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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自查報告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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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自查報告新版多篇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篇一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簡稱“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加強對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根據相關文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三重一大”事項主要內容

(一)重大決策。研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重要文件精神、指示、任務、決定、工作部署的意見和措施;研究本單位黨的思想、組織、制度、作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方面的重要規劃和意見;研究並決定領導班子職責範圍內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和幹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二)重要幹部任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政策法規,研究並決定各科室和公司負責人的任免、考核、獎懲以及所級後備幹部人選等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研究並決定領導班子職責範圍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國有資產、資源處置,大宗辦公設備採購和固定資產購置等項目。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研究並決定本單位年度預算,調整預算、決算,10萬元以上的大額度資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

(一)醖釀階段

1、充分徵求意見。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前期要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提議、技術諮詢、決策評估和綜合論證;對與本單位幹部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廣泛徵求意見。

2、適當進行醖釀。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前,領導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進行醖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的,應事先做好溝通協調;未協調或經協調仍存在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有關會議討論。

3、按照程序提議。提請會議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需經分管領導同意後,提前報領導確定。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

4、做好相關準備。相關科、室應在有關會議召開前,將會議議題及有關材料送達參會人員,以保證參會人員有足夠時間瞭解相關情況。

(二)決策階段

1、保證出席人數。領導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必須有應到會成員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有關會議。

2、充分發表意見。審議“三重一大”事項,應安排分管領導或相關部門介紹、説明情況,並留出足夠時間進行討論。對有關決策建議,參會成員應逐個表態。領導應在大家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彙總、發表意見。

3、逐項作出決策。對多個“三重一大”事項,會議應逐一表決。對“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到會2/3以上成員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分歧較大的,應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根據不同議題內容,表決可分別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有關會議紀要,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會議文件及有關討論情況應如實記錄,存檔備查。

4、組織列席旁聽。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可視情況組織相關人員或服務對象等列席有關會議。列席人員可就議題發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

(三)執行階段

1、分工組織落實。經領導班子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應由班子成員按

職責分工組織實施;遇有職責分工交叉的,應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

2、嚴格執行決策。任何領導班子成員都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個人對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

3、加強督查反饋。要建立健本單位決策督查制度,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督查,並及時向領導班子及主要負責人報告。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篇二

上饒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三重一大”

事項集體決策制度

為細化“三重一大”事項內容,明確“三重一大”事項程序,加強“三重一大”事項的管理的監督,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確保權力的正確行使,現結合我辦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一)重大事項決策凡涉及本辦改革、發展和穩定,關係工作人員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均屬於重大事項決策的範圍,主要內容包括:

1、農業綜合開發發展思路、戰略、中長期規劃的研究、制定;

2、農業綜合開發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研究、制定;

3、國辦、省辦和市委、市政府重要決定的貫徹執行方案的研究、制定;

4、辦黨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5、辦幹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6、內部機構、崗位的設置、調整;

7、農業綜合開發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目標的確定;

8、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申報、檢查驗收等相關適宜;

9、機關公務大額支出的安排使用;

10、榮譽稱號的授予和農發系統的獎懲事項;

11、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副科級後備幹部的推薦;

2、其他需要集體研究討論的人事問題。

(三)重要項目安排

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和產業化項目立項和變更。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1、農發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

2、2000元以上的單筆支出。

二、集體決策的機制和程序

(一)集體決策的機制和程序實行主任負責制,對重大問題,通過黨組會,黨組擴大會,主任辦公會或部門聯席會討論決定。

(二)參與集體決策的範圍出席黨組會的正式成員為辦黨組書記及黨組成員,黨組擴大會為辦黨組成員和機關支部成員,主任辦公會的正式成員為辦領導班子成員及相關中層幹部,出席部門聯席會正式成員為相關部門黨政領導成員。以上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由會議主持人確定,可以邀請有關同志在討論相關議題時列席會議。

(三)民主決策程序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決策之

前,要經過反覆醖釀及可行性論證,制定出具體方案,提交討論要做好記錄,採取民主集中的原則,做出決策。幹部的任免在決策之前,先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相關規定中確定的程序執行。其它“三重一大”事項在決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規定的程序,廣泛調查研究,要充分聽取羣眾意見,深入進行論證和協調。

三、集體決策機構議事規則

(一)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通過黨組會,黨組擴大會,主任辦公會或部門聯席會議決策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通過黨組會,黨組擴大會,主任辦公會或部門聯席會如有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數需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2/3,會議方可舉行。

(四)會議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應首先由主管同志報告情況,其他同志未受委託不得越權代替。

(五)集體決策議決事項,一般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黨組擴大會作出決定,採取表決制。出席會議的正式成員有表決權。會議表決事項,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表決,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2/3為通過。

(六)對於帶有實質性的有爭議事項,如無時限要求,一般應推遲議決,重新調研,待意見成熟後,再提交會議議決。

主任辦公會如遇有時限要求的有爭議事項,主持會議的主任有權做最後決定。

(七)凡前次黨組會議做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複議,必須有1人動議,並在會前徵得2/3以上應出席會議同志的同意,否則不得複議。

(八)在討論與本人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迴避。

(九)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

(十)對尚未正式公佈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否則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通知、議程、記錄、紀要、決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並存檔備查。

四、“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實施

(一)組織實施通過黨組會,黨組擴大會,部門聯席會決定的事項,由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主任辦公會做出的決定,由主任辦公會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

(二)監督檢查黨組會,黨組擴大會,主任辦公會或部門聯席會決定的事項,由辦祕書科負責催辦,並及時將落實情況向領導彙報,祕書科根據職責權限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提出糾正建議。

五、責任追究

(一)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集體、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要追究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後又不通報的;

3、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4、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採取措施糾正的;

5、其它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而造成失誤的。

(二)責任追究主要依據本人職責範圍,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篇三

關於進一步推進公司貫徹落實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加強公司反腐倡廉建設,進一步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業,規範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範決策風險,保證公司科學發展,按照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公司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原則,制定公司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的部署,和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相關要求,以明確決策範圍、規範決策程序、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為重點,進一步推進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

(二)“三重一大”事項堅持集體決策原則。公司應當健全議事規則,明確“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和程序,完善羣眾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公司支部委員會、董事會、等決策機構要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防止個人或

少數人專斷。要堅持務實高效,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性;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合法合規。

二、“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範圍

(一)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和支部會議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公司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公司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併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黨組織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幹部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公司中層及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分子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後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公司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五)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公司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採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三)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三、“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重要人事任免,應當事先徵求公司及上級黨委的意見。研究決定公司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羣眾的意見和建議。

(二)決策事項應當提前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併為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三)支部委員會、董事會應當以會議的形式,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不得以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後及時向支部委員會、董事會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支部委員會、董事會應當在事後按程序予以追認。經董事會授權,領導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四)決策會議符合規定人數方可召開。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並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五)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六)決策作出後,公司應當及時向上級黨委報告有關決策情況;公司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組織實施,並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七)董事會、公司領導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事先與支部委員會溝通,聽取黨支部的意見。進入董事會、公司領導班子的支部委員會成員,應當貫徹黨組織的意見或決定。公司支部要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羣眾,推動決策的實施,並對實施中發現的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

法規不符或脱離實際的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如得不到糾正,應當向上級反映。

(八)建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迴避制度;建立對決策的考核評價和後評估制度,逐步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四、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一)公司董事長、支部書記、總經理為本企業實施本意見的主要責任人。

(二)公司應當依據本意見執行“三重一大”事項的討論決策。

(三)公司應當對 “三重一大”事項範圍是否全面科學、決策程序是否嚴密、責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進行嚴格審查,予以批准的,應當在批准後監督其實施。

(四)公司紀檢監察機構應當督促指導,切實加強對公司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公司的紀檢監察機構在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規定,結合年度考核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評估,並向支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時,應當將公司領導班子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作為重點內容。

(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應當作為巡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和公司領導班子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作為民主生活會、領導班子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應當保密的事項外,在適當範圍內公開。

(七)人力資源部門和審計委員會應當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對公司領導幹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以及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

(八)公司領導幹部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應當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理,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九)本意見適用於xxxxxxxxx及子公司。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篇四

關於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通知

機關各股室、各二級單位:

《建設局“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已經局黨組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4月15日

建設局“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為落實中共中央關於“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以下簡科“三重一大”制度),現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體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一)重大事項決策

凡涉及本局改革、發展和穩定,關係工作人員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均屬於重大事項決策的範圍,主要內容包括:

1、上級有關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會議和文件精神的貫徹和落實;

2、單位黨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3、全局幹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4、全局黨政機構的設置、調整及人員編制;

5、整體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目標的確定;

6、財務年度預算調整,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制度的更改、補充和完善;

7、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8、全局榮譽稱號的授予和全局性的獎懲事項;

9、工資、待遇、醫保等涉及全體工作人員的事項;

10、重大人身傷亡、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的處理;

11、全局領導班子認為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層以上幹部的任免;

2、市管後備幹部推薦、選拔;

3、領導班子工作分工。

(三)重要項目安排

1、大宗辦公物資及設備採購等;

2、上級批准的重大或集體考察學習活動項目經費的支出;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參照《城建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執行;

二、集體決策的機制和程序

(一)集體決策的機制和程序

實行局長負責制,對重大問題,通過黨組會,黨組擴大會,局長辦公會或部門聯席會討論決定。

(二)參與集體決策的範圍

出席黨組會的正式成員為局黨組書記及黨組成員,黨組擴大會為局黨組成員和機關黨委成員,局長辦公會的正式成員為局行政班子成員及相關中層幹部,出席部門聯席會的正式成員為相關部門黨政領導成員。以上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由會議主持人確定,可以邀請有關股室的負責同志在討論相關議題時列席會議。

(三)民主決策程序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決策之前,要經過必要分析可行性論證或制定出具體方案,提交討論並做好記錄,採取民主集中的原則,做出決策。

中層以上幹部的任免,在決策之前,先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相關規定中確定的程序執行。其它“三重一大”事項,在決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規定的程序,廣泛調查研究,要充分聽取羣眾意見,深入進行論證和協調。

三、集體決策機構議事規則

(一)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通過黨組會,黨組擴大會,局長辦公會或部門聯席會議決策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通過黨組會,黨組擴大會,局長辦公會或部門聯席會如有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數需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2/3,會議方可舉行。

(四)會議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應首先由主管同志報告情況,其他同志未受委託不得越權代替。

(五)集體決策議決事項,一般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黨組擴大會作出決定,採取表決制。出席會議的正式成員有表決權。會議表決事項,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表決,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2/3為通過。

(六)對於帶有實質性的有爭議事項,如無時限要求,一般應推遲議決,重新調研,待意見成熟後,再提交會議議決。局長辦公會如遇有時限要求的有爭議事項,主持會議的局長有權做最後決定。

(七)凡前次黨組會議做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複議,必須有1人動議,並在會前徵得2/3以上應出席會議同志的同意,否則不得複議。

(八)在討論與本人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迴避。

(九)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

(十)對尚未正式公佈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否則要嚴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通知、議程、記錄、紀要、決定、備忘錄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並存檔備查。

四、“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實施

(一)組織實施

通過黨組會,黨組擴大會,部門聯席會決定的事項,由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局長辦公會做出的決定,由局長辦公會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

(二)監督檢查

黨組會,黨組擴大會,局長辦公會或部門聯席會決定的事項,由局辦公室負責催辦,並及時將落實情況向局長、書記彙報,局辦公室根據職責權限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提出糾正建議。

五、責任追究

(一)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集休、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要追究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後又不通報的;

3、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4、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採取措施糾正的;

5、其它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而造成失誤的。

(二)責任追究主要依據本人職責範圍,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

(三)對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責任人,根據事實、性質、情節應承擔的責任,依法依紀追究。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篇五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一、主要內容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

(一)重大決策包括:

(1)本局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制定和調整;

(2)本局年度總體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目標的制定;

(3)本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的編制和調整;

(4)專項資金、救災物資分配使用;

(5)制定和出台涉及全局的規章制度;

(6)涉及本局全體幹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7)領導班子成員的分工;

(8)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9)涉及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項。

(二)重要幹部任免包括

(1)局機關及所屬單位人員的調進和調出;

(2)局屬企、事業單位幹部的調整和任免;

(3)推薦科級、副科級領導幹部後備人選;

(4)市級以上榮譽人選的推薦;

(5)對本局幹部職工的獎勵和對違犯黨紀政紀的幹部職工的處理意見。

(三)重大項目安排包括:

(1)辦公設備(指固定資產)的購置;

(2)組織開展大型活動資金的安排意見;

(3)交通機具大增加;

(4)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資金安排。

(四)大額資金標準:

支出金額一個事項一次使用現金在1萬元以上和局屬各單位一次性花費5000元以上的,使用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購置、考察學習、會議、培訓、燃修、高規格公務接待等。

二、決策的原則

決策必須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黨的方針政策和黨的紀律;必須按照職責和權限進行;必須實行集體討論決定,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論證,實行科學決策。

三、決策的實施

(1)集體決定的事項,由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

(2)領導幹部要嚴格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得要求,帶頭執行“三重一大”的有關規定,並要求所分管的科室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3)凡涉及“三重一大”問題的工作會議、局長辦公會,局辦公室負責做好會議記錄並存檔備查。

四、決策的程序

(1)涉及重大決策問題,應根據具體情況,經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醖釀,(範文網 提出初步設想,在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由局黨支部集體討論後做出決策。

(2)重要幹部任免,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由黨支部會議集體討論做出任免決定。

(3)重大項目大安排必須由承辦或有關局在充分調查研究或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方案和報告,經分管領導審閲同意後,提交局長辦公室討論決定。

(4)大額度資金必須由使用局擬定支出計劃或報告,報分管領導審閲同意後,提交局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5)由黨支部會議決定大事項,要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會議記錄由局辦公室負責;由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要經過與會人員的充分討論研究後做出決定,會議記錄由局辦公室負責。會議決定事項由局辦公室擬定會議紀要並起草相關文件,經局長簽發執行。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篇六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領導班子的決策行為,防範決策風險,推動黨校科學發展,根據中央、省、地關於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的要求,現就加強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要求,規範集體決策程序,健全民主決策機制,強化監督檢查措施,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二)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原則。校應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完善羣眾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的科學民主。

二、主要範圍

(一)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黨校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和廣大職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 1

重要事項。主要包括學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意識形態等重要工作;黨校發展、校園建設、學科與人才隊伍建設等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學校重要規章制度;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重要調整;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和關係學員權益的重要事項;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的審定和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學校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校級以上重大表彰,校園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黨校中層及以上幹部的任免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主要包括黨校內部組織機構中層領導成員以及享受相應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任免、黨政紀處分的確定,推薦後備幹部、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以及其他重要幹部人事任免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黨校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國家各類重點建設項目,國內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重大合資合作項目,重要設備、大宗物資採購和購買服務,重大基本建設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是指超過黨校所規定的黨政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黨校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未列入校年度預算的追加預算和大額度支出,重大捐贈,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三、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應進行深入細緻的研究論證,廣泛聽取並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選拔任免重要幹部,應按照有關規定,在黨委研究決定前書面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要通過教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進行專家評估論證,技術、政策法律諮詢,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

(二)“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不得以傳閲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按照校議事規則規定提出,議題應經校黨委書記、常務副校長審閲並充分溝通後,方可提交會議研究決策。除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重大事項。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後應及時報告並按程序予以追認。

(三)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應符合規定與會人數方能舉行。黨委討論決定重要幹部任免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進行表決,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校紀檢監察部門或相關負責人應列席黨委會、校務會議等重要會議,其他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可按有關規定,根據會議議題內容,列席有關會議。

(四)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説明理由。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後再作決策。黨委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

(五)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四、保障機制

(一)建立“三重一大”決策迴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迴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決策公開與查詢制度。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黨務公開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三)建立“三重一大”決策報告制度和執行決策的督查制度。校應將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按年度向黨委報告。校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四)建立“三重一大”決策考核評估制度。校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將作為開展校巡視工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以及校領導班子成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作

為考察、考核和任免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

(五)建立“三重一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校領導班子成員違反本意見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策;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採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的,應依紀依法分別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