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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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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多篇)

村級三重一大 篇一

6月30日,旗委、政府召開“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試點工作推進會,旗委書記雲衞東主持會議並作重要講話,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王羽強安排部署有關工作,旗委副書記劉鳳雲,旗委常委、紀委書記王齊兵,旗委常委、組織部長喬小軍,旗委常委、辦公室主任王文生出席會議並作點評,旗委組織部、發改局、財政局、煤炭局、錫尼鎮負責人做典型發言,全旗“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參加會議

會議強調,全旗“三重一大”試點工作啟動以來,各地各部門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艱辛努力,試點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各地各部門要引起高度重視,特別是試點地區及部門要不等不靠、主動作為,把工作一項一項往實做、往成做。當前,推進會各項籌備工作已經進入最關鍵階段,各地各部門一定要抓緊利用有效工作時間,細化工作任務,強化工作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各項籌備工作,確保自治區“三重一大”試點推進會順利召開,圓滿成功。

雲衞東指出,一要以高度地思想自覺、政治自覺、行動自覺履行好“三重一大”試點工作職責。各地各部門“一把手”要主動擔責,切實將“三重一大”各項工作落實到位。二要按照目標要求,列出任務清單。按照時間表、路線圖,紮實推動試點工作開展。三要着力加強組織體系建設。旗級層面要統籌做好全旗“三重一大”試點工作,部門及地區要找準切入點,做到重點突出,特點鮮明,亮點新穎。

四要以“三重一大”制度建設促進地區經濟社會良性發展。深入推進“三重一大”試點工作,提升行政效能、優化發展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五要嚴格執行“三重一大”制度,培育優良幹部隊伍。教育引導各級領導幹部依法依規用權,不斷加強道德修養,提升工作本領,着力打造一支敢擔當、能擔當、善擔當的幹部隊伍。六要充分發揮試點工作的典型引領作用。結合我旗發展實際,從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市級重點工作部署不同層面充分展示試點工作成效,構建常態化、長效化工作機制,全面推廣試點工作經驗做法。

期間,全旗“三重一大”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實地察看了各試點地區及部門“三重一大”試點工作。

“三重一大”事項的監督的方式 篇二

村(居)委會召開集體決策本規定“三重一大”事項內容的會議,應在會前1天書面向鎮紀檢監察室報送《“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報告表》、議題材料,由鎮紀委派幹部參加會議。鎮紀委因特殊情況未列席會議進行監督的,可委託駐片片長參加。各村(居)委會按季度彙總報鎮紀檢監察室備案,接受鎮紀委監督。鎮紀委將定期對各村(居)委會的“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執行情況進監督檢查,對應經而不經集體決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應邀請而未邀請鎮紀委列席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重一大決策制度 篇三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教育黨工委關於“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過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制度。

我校在校長負責制下,堅持黨組織政治核心,落實教代會民主管理,實行依法治校,充分發揮學校班子成員集體領導的作用,完善決策機制,規範決策行為,提高領導班子領導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決策原則

(一)民主集中制原則

校務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完善並嚴格執行議事規則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

(二)科學決策和依法決策原則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

規定加強調研、協商和諮詢、認證。凡涉及重要幹部任免事項,要嚴格按照領導幹部任免有關規定和程序執行。

(三)規範程序原則

學校校務會集體決策事項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一般不臨時動議,特別是不能臨時動議重大議題或重要幹部任免事項,確保決策的規範化、科學化。需經教代會通過的決議,先由校務會議按照議事規則形成初步方案提交教代會審議。

二、決策內容

(一)重大事項決策

1、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上級部門重要會議、重要文件精神的實施方案,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2、學校發展規劃制定與調整,涉及學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學校學年和學期工作計劃、總結。

3、學校內部機構調整與學校重要的規章制度制訂、修訂和廢除。

4、有關評選先進班組、優秀工作者等評優推優工作。

5、學校黨政班子自身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以及有關教職工聘用、解聘、獎勵和處分。

6、學校收費、招生計劃與工作、學生評優推薦名單確定工作。

7、學校績效考核。

8、其它有關學校的重大、急難特工作

(二)重要項目安排

1、學校對外重要合作和交流項目;

2、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項目。

(三)重要幹部任免、獎懲

1、學校中層幹部、年級組長、教研組長等人事安排;

2、學校校級、中層後備幹部的推薦、選拔、考核和使用;

3、學校年度考核小組、職稱評聘小組、招生工作小組成員的任免;

4、學校幹部擔任區教育系統各類代表的推薦;

5、其他重要崗位幹部的推薦、選拔、任免和調動。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1、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及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2、學校人員收入分配方案、獎勵經費制訂和調整;

3、未列入預算、大額度的特殊支出;

4、校務班子認為應當集體決策的其他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三、決策程序

(一)確定議題

“三重一大”事項一般由學校支委會、行政會、相關組室提出,經校長確定後,列入校務會議議題(視工作需要,校長、書記可直接提出議題)。議題應進行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徵詢和聽取各方面意見,必要時可以聘請專門機構和專家進行評估和論證。

“三重一大”事項由分管領導和有關職能處室提出,經行政會討論或支委會醖釀通過後,提交校務會議討論決定。 校長室提前1—2天將相關材料送達各校務會成員以及其他規定的列席人員(重大突發事件除外)。

(二)會議表決

校務會成員為校長、黨支部書記、副校長、工會主席,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參加擴大會議,並作好記錄。研究討論議題時,分管領導和有關處室要認真、全面、真實地介紹議題的有關情況。與會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表意見。研究多個事項時,要逐項發表意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會議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時,校務會成員應表明意見,進行表決。表決可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決定多個事項時,必須逐項表決,表決時一般堅持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意見分歧較大的事項,可以暫緩進行表決的,應暫緩作出決定。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 遇有特別緊急情況,經請示校長或書記後可當機處置,但事後必須及時按規定召開有關會議。 校務會會議討論“三重一大”事項時,出席人數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方可進行,表決有效。需經教代會通過的決策事項,校務會議通過後需及時提交教代會通過。 在討論本人與家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迴避。

(三)決策執行

校務會討論通過的決策事項應及時做好校務公開。 學校黨政領導和處室分管領導按分工負責組織落實,認真實施“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如果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上級或本級校務會議沒有改變決定以前,除了執行決定會立即引起嚴重後果的非常緊急的情況外,必須無條件地執行原來的決定。

凡前次校務會作出的決定,如需再次上會複議或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改變原來決定的,必須經校長同意後,提交校務會議進行復議,在做出新的決定後執行。

校務會認為需要上報的重大事項應及時上報教育局分管領導。若未獲上級領導部門批准,則需要再由校務會討論,重新作出決定。獲得批准後再由學校黨政領導和分管處室領導組織落實執行。

(四)決策監督

學校黨支部和工會負責對“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校長室負責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辦,及時將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向校務會、支委會或行政會議彙報,確保決策落實;對於不按決策執行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校務辦公室主任負責向未參加會議的校務會成員通報、傳達會議內容和決策情況。

(五)決策備案

要將決策事項、決策範圍、決策形式、決策程序、決策結論、決策實施等以會議議程、記錄、紀要、決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存檔備查。

重一大決策制度 篇四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以下簡稱“三重一大”制度),推動領導班子民主決策、規範決策,結合我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一)重大事項決策

凡涉及本辦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關係工作人員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均屬於重大事項決策的範圍,主要內容包括: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的學習、貫徹和落實;

2、機關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工會活動、政治學習、業務培訓、廉政建設等工作;

3、重大人身傷亡、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的處置;

4、工作人員違規、違紀的處理;

5、機關各項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調整;

6、財務年度決算、預算的申報和調整;

7、工資待遇、醫療等涉及幹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8、領導班子成員認為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幹部的任免;

2、副科級後備幹部的推薦和選拔;

3、幹部的輪崗交流。

(三)重要項目安排

1、大宗物資及設備採購等;

2、經上級批准的重大活動的支出;

3、重大項目的安排和調整;

4、年度計劃任務的分解下達。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年度預算經費和專項經費,未列入預算、單項支出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資金款項的支出,應提交主任辦公會討論研究決定。

二、集體決策的機制和程序

(一)集體決策機制和分工

實行主任負責制,對重大問題通過主任辦公會討論決定。

(二)參與集體決策的範圍

根據工作的需要,在召開主任辦公會時,可以邀請有關股室負責同志在討論相關議題時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三)民主決策程序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在提交主任辦公會決策之前,要經過必要的民主程序論證。

幹部的任免,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中確定的程序執行。

其它“三重一大”事項,在主任辦公會決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規定的程序,廣泛調查研究,充分聽取羣眾意見,深入進行論證和協調。

三、集體決策機構議事規則

(一)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格按照主任辦公會議事規則,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主任辦公會集體研究決策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如有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數需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2/3,會議方可舉行。

(四)會議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應首先由主管同志報告情況,其他同志未受委託不得越權代替。

(五)集體決策議決事項,一般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六)出席會議的正式成員有表決權。會議表決事項,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表決,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2/3為通過。對於帶有實質性的有爭議事項,如無時限要求,一般應推遲議決,重新調研,待意見成熟後,再提交會議議決。主任辦公會如遇有時限要求的有爭議事項,主持會議的人員有權做最後決定。

(七)凡前次會議做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複議,必須有1人動議,並在會前徵得2/3以上應出席會議同志的同意,否則不得複議。

(八)在討論與本人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迴避。

(九)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

(十)對尚未正式公佈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否則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通知、議程、記錄、紀要、決定、備忘錄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並存檔備查。

四、“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實施

(一)組織實施

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在提交會議研究前,主任應事前深入調查,縝密思考後,再提交會議討論決策。

(二)監督檢查

會議決定的事項,由綜合室負責督促檢查,並及時將落實情況向主任彙報。

(三)邀請監督

要提前將“三重一大”有關事項向所屬紀檢監察組彙報,並主動邀請紀檢監察組現場監督。

五、責任追究

(一)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集體、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要追究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後又不通報的;

3、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4、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採取措施糾正的;

5、其它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而造成失誤的。

(二)責任追究主要依據本人職責範圍,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

(三)對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責任人,根據事實、性質、情節應承擔的責任,依法依紀追究。

六、解釋權和時效性

本暫行制度的解釋權歸烏拉特前旗林業和草原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今後將根據具體情況逐步修改完善。

重一大決策制度 篇五

為規範領導幹部決策行為,嚴格決策程序,防止決策失誤,提高領導幹部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公開化,更好地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強化機關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資金使用方面的監督和管理,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範圍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

(一)重大決策包括:

1、機關事務管理局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問題;

2、行政機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穩定、區級以上榮譽人選推薦、對幹部職工的表彰獎懲等重要問題;

3、機關管理過程中對人、財、物所作出的宏觀管理上的重要決策、決定;

4、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重要幹部任免包括:

1、副科級以上幹部任免和調整;

2、人事、財務等重要崗位的人事調整;

3、後備幹部人選推薦;

4、工作人員的調入和調出。

(三)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資金使用包括:

1、局機關房屋基本建設、修繕、改造在二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

2、國有資產出租出借;

3、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及決算報告;

4、各項普查及專項調查資金使用項目。

二、“三重一大”的決策形式及程序

(一)重大決策。涉及重大決策問題,應根據具體情況,經黨組書記、局長或分管領導醖釀,提出初步設想,在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由局黨組集體討論後做出決策。

(二)重要幹部任免。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科級幹部的任免,應通過個別醖釀、組織考察、徵求意見、公示等必要程序後,由局黨組集體討論做出任免決定。

(三)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資金使用

1、重大項目的安排必須由承辦科室在充分調查研究或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或報告,經主管領導審閲同意後,按照審批權限,提交局辦公會或黨組會討論決定。

2、大額資金使用必須由使用科室擬定支出計劃或報告,經主管領導審閲同意後,按照審批權限提交局辦公會或黨組會討論決定。

3、機關經費開支由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共同審批;大額資金支出由局長辦公會或黨組會討論決定,形成決議後實施。

4、凡屬於政府採購目錄內的物品,必須通過局採購領導小組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統一進行採購。

三、“三重一大”的監督管理

1、局領導幹部要嚴格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帶頭執行“三重一大”的有關規定,並要求所分管的科室和局屬單位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問題的工作會議、局長辦公會、局黨組會,必須有詳實的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存檔備查。

3、對於凡未按規定程序審批或未按規定要求籤字的,局辦公室拒絕加蓋公章,涉及資金支出的財務部門拒絕撥款報帳。

4、對於未按規定程序選拔的幹部,局人事科不予辦理任免手續,並必須糾正。

5、嚴格實行政務、財務公開制度,幹部任免、獎懲及財務支出等事項,按規定進行公示或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6、紀檢組組織相關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對“三重一大”所規定的事項的進行監督,並將檢查監督結果向黨組會彙報,必要時向全體幹部職工通報,對違反規定的責任人進行相關責任追究。

四、“三重一大”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

1、未按規定內容、範圍、程序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

2、擅自改變領導集體決定或不按領導集體做出的決定辦事的;

3、擅自泄露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的應保密事項的;

4、弄虛作假,騙取領導集體做出決定的。

屬於個人責任的,在單位職權範圍內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責令主要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不屬單位職權範圍內的,報上級組織處理。

屬於領導集體責任的,在單位職權範圍內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要召開專題會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並限期糾正;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主要領導代表班子要做出書面檢討;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報請上級組織做出處理。

“三重一大”責任追究: 篇六

凡屬下列情況給學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要根據事實、性質、情節的輕重,依法、依紀追究應承擔的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擅自決策、事後又不通報的;

3、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4、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採取措施糾正的;

5、其它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而造成失誤的。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篇七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各學院領導班子的決策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學院“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要堅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高等教育規律,保證決策的科學性;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完善集體決策程序,保證決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規定,保證決策的合法性。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項主要範圍

第三條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決定的重大舉措;

(2)落實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

(3)學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4)學院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計劃;

(5)學院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和廢除;

(6)學院教學、科研及社會服務工作中的重大決策;

(7)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調整、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和專業建設等方案的審定;

(8)學院年度財務預算方案、預算執行與決算情況、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創收及分配方案的審定;

(9)院級表彰人員名單和需要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推薦的院級以上先進集體和個人的審定;

(10)學院學生工作和涉及安全穩定的重大事項,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11)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四條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院內部組織機構幹部的聘免和需要報送學校審批的重要人事聘免事項。主要包括:

(1)學院內部組織機構主要人員配備、調整及其他重要崗位人員的任免;

(2)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聘免;

(3)人才引進、出國人員選派、業務骨幹和管理骨幹的選拔與培養、教職工的獎懲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4)其他重要人事聘免事項。

第五條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院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申報和實施。主要包括:

(1)以學院名義承擔的國家、省級各類重大建設項目;

(2)學院承擔的國內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方面的重要項目;

(3)以學院名義承擔的重大合作、研究項目;

(4)5-8萬元(具體數額由各學院自行確定,下同)以上基建修繕項目及設備、大宗物資採購和購買服務;

(5)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六條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是指超過學院所規定的黨政領導審批權限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學院年度預算內20-50萬元以上資金的調動和使用;

(2)3-5萬元以上未列入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或追加預算;

(3)2000-5000元以上的捐贈;

(4)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決策機制

第七條學院“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的形式為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黨政聯席會議分別由黨政主要負責人主持。

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為學院領導班子成員。院黨政主要負責人根據會議議題,可邀請教授委員會主任、院工會主席、院長助理、學院黨委委員、教代會代表、校黨風監督員、校特邀監察員、學生代表等列席會議。

第八條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在決策“三重一大”事項之前,應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其中對於學院發展規劃、重要規章制度等重要事項,以及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如崗位設置、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要通過學院教代會或其他形式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通過教授委員會進行專家評估論證和向有關專家進行政策、法律諮詢。

第九條“三重一大”事項必須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定,不得以傳閲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會議的議題應經學院黨委書記、院長充分溝通後提交會議研究決定。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重要事項,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後應及時在黨政聯席會上予以追認。

第十條 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讓與會成員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時間。黨政聯席會議決定重要事項必須進行表決,會議表決可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以同意人數超過應到會成員半數形成決定。

第十一條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説明理由。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要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定,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後再作決定。

第十二條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十三條學院黨政聯席會議作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複議,必須徵得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會議的人員同意,否則不得複議。

第十四條 會議決定的事項、決策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決策結論等內容,應當做到完整、準確、客觀、詳細地記錄並存檔。會議記錄要指定專人負責、專人保管。

第四章組織保障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由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對未能出席會議的成員,會後應由會議主持人向其轉告會議的情況及其決定。

第十六條如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相關參與決策或列席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七條除涉密事項外,學院“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令第29號)等有關規定和《中共中國礦業大學委員會黨務公開實施辦法》(中礦委〔20xx〕1號)、學校《關於實行校務公開的意見》(中礦委〔20xx〕29號)的要求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和學院領導班子成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事項;作為院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院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作為學院領導幹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全體教職工有權對“三重一大” 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並向上級部門反映意見。

第二十條校紀委、監察處負責對學院“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給國家、學校和學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分別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2)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

(3)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定;

(4)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直接造成決策失誤;

(5)決策執行後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採取措施糾正;

(6)其他因違反本規定而造成損失或失誤。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學院可依據本實施意見制訂或修訂黨政聯席會議事規則,進一步細化明確決策內容和程序,保證“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其它二級單位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校紀委、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