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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發展中心關於“三重一大”決策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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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發展中心關於“三重一大”決策實施辦法(試行)

融資發展中心關於“三重一大”決策實施辦法(試行)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企業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精神,促進中心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範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範決策風險,推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保障中心各項工作穩步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心法》《關於金寧市屬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金寧國資黨發〔2010〕11號)和本中心章程等規定,結合中心法人治理結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要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金寧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金寧委辦發〔2010〕4號)等規定和要求,以明確決策範圍、規範決策程序、強化監督檢查、落實責任追究為重點,推動“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全面落實。

第三條 決定“三重一大”事項,要堅持集體決策原則,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和程序,完善集體參與、專家諮詢和研究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要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防止個人和少數人專斷,要堅持務實高效,保證決策的科學性,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紀條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合法合規。

第四條 重大決策,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黨紀條規和中心章程等規定應由相應機構決策的事項。

第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中心各部門負責人,以及關鍵崗位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

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投資計劃、融資項目、盈利能力,以及新的業務經營等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是指超過由中心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等資金運作事項。

第八條  按照規定,中心應當向上級部門報告,或需經上級部門審定和批准的事項,中心必須履行報告和審批程序。

二   決策的形式和內容

第九條  董事會決策的形式和內容

第十條  董事會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外,按照中心章程和議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董事會決策的事項:

(一)中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二)中心生產經營方針。決定中心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中心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和大額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四)中心的合併、分立、變更、解散以及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調整,下屬企業的設立和撤銷。

(五)按上級要求,中心員工勞動合同關係的規範和調整。

(六)制訂中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制訂中心的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融資方案和發行中心債券方案以及重大投(融)資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當向上級部門報告的事項;

(八)制訂中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中心債券的方案;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中心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中心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總經理辦公會的形式和內容

總經理辦公會原則上由中心總經理召集並主持,決策方式按照中心總經理辦公會會議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總經理辦公會決策的事項:

(一)擬定並提交中心內部管理機構設置、調整方案;

(二)決定中心內部管理機構人員的聘任或解聘以及報酬事項。

(三)擬定並提交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中心的業務經營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者解聘中心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中心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研究擬定中心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八)中心章程規定的、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重要事項

三、決策的基本程序及規則

第十四條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的基本程序:

(一)準備材料。決定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應當提交決策材料。決策材料包括情況説明、備選方案、調查報告、論證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關決策材料在不泄露祕密的前提下,應提前送達參會人員閲研。

(二)通知與會。會前應以書面形式向與會人員發出正式通知,會議有關議題和審議材料應提前送達。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分別按照各自的議事規則要求執行。

(三)充分討論。與會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表明態度。會議主持人應當實行末位表態,在與會人員未充分發表意見之前,不得發表傾向性意見。集體決策必須嚴格按照會前確定的議題進行,沒有列入議題的“三重一大”決策事項不得臨時動議。

(四)會議決定。

1.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應當以會議形式,對職責範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不得以個別徵求意見、傳閲會籤或碰頭會等形式作出最終決策。

2. 出席會議的正式成員有表決權。正式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正式成員代其發表意見。會議審議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

3. 在討論和與會人員有關的議題時,當事人須主動迴避。

4. 緊急情況下或涉及重大保密事項,經徵求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或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作出臨時決定。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作出臨時決定,事後應按決策權限及時向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在事後按程序予以追認。如在按程序追認過程中發現臨時決定有重大瑕疵或失誤的,應當及時糾正或變更。

5. 會議集體討論後,由會議主持人按規定作出通過、暫緩、未通過的決定。重要人事任免應逐步完善票決機制。

(五)備案備查。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員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準確、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案。中心綜合部做好會議記錄,確保記錄完整、詳細。會議紀錄應載明以下內容:

1. 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記錄人。

2. 決策事項。

3. 參與決策人員的意見及建議。

4. 列席人員的意見。

5. 意見分歧。

6. 表決情況。

7. 最終決定。

第十五條“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的基本規則:

(一)中心擬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由職能部門直接提出或由分管領導提出,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會前準備工作,經分管領導審查後,再上會審議。

(二)“三重一大”事項需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職工代表大會審定的,須履行有關程序。

(三)重要人事任免應當按照中心《章程》以及中心選拔任免有關規定進行。上會前領導班子成員應進行充分溝通,並徵求中心黨支部委員會意見。選拔任用中層管理人員,應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羣眾公認、注重實績、能上能下,公開、平等、競爭、擇優以及分層分類的原則。重要人事任免呈報的材料,應包括任免審批表、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考察材料、培訓資料、本人檔案等有關資料。

(四)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等事項決策前,承辦部門應當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準備:

1.提出方案。認真組織調查研究,提出兩種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2.充分協商。決策事項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充分協商。未溝通或雖經溝通但未達成原則意見的重大事項,不得上會研究。

3.對涉及面廣、與職工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通過員工大會或者公示聽取員工意見和建議。

3.論證評估。組織專項工作小組或諮詢專家,對決策事項進行評估論證;涉及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的決策事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和風險評估。論證評估結論及專家諮詢意見應形成論證評估報告。

4.法律審查。對可能存在法律風險的事項,在決策備選方案提交會議前,應徵求法務部門意見,以及諮詢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的意見。同時,審查決策方案是否與現行法律法規相牴觸,與現行政策規定相吻合,是否存在法律風險等其它不適當問題,並由法務部門提出審查意見。

(五)重大決策作出後,按照相關規定將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的事項及時上報。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決策之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

(六)參與決策人員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和會議紀律,對會議未決定或決定暫不對外公開事項以及有關材料及討論情況嚴格保密。嚴格執行涉密會議材料印發、回收、銷燬等管理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七)中心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帶頭執行各項決策,按照責任分工認真組織實施。決策實施應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按照工作目標和時間要求完成任務。決策實施和完成情況應當納入年度綜合考核,作為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與績效薪酬掛鈎。

(八)建立健全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考核評價和評估複查等機制,及時發現決策中的失誤並迅速改正。需要對決策內容作出重大調整和變更的,應當按規定重新履行決策程序,及時停止或糾正原決策的執行。

四  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中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為實施“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責任主體。董事長、總經理為實施決策的主要負責人。董事會董事、經營班子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三重一大”決策事項負領導責任。

第十七條  中心要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監督、考核評估和責任追究等制度措施。

第十八條  中心監事會應當依照中心章程等規定,對中心領導人員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進行監督,並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當中心領導人員的行為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在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時,應將董事、中心領導人員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作為重點報告內容。

第十九條  中心監事會要對中心“三重一大” 決策事項的實施部門履職情況、實施效果進行監督檢查,除依法保密的事項外,應在適當範圍內進行公開。

第二十條  中心應當將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作為年度工作報告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和對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

五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造成國有資產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的,根據事實、性質和情節,中心將按照相關責任追究制度依紀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序的。

(二)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三)未經集體討論決定擅自個人決策的。緊急情況下,由少數人或個人決策,事後又不通報的。

(四)中心部門未向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策的。

(五)執行決策時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損失而不及時採取措施糾正的。

(六)違反保密規定,泄露“三重一大”決策內容或泄露涉密資料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參與決策人員違反“三重一大”議事規則和程序,造成中心直接或間接資產損失和嚴重後果的,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後,應當追究其責任。責任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分管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但在決策表決中對錯誤決策提出反對意見的免責。

第二十三條  領導人員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金寧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和中心的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按照領導人員管理權限,分別給予誡勉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等組織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受到誡勉談話、調離崗位、降職處理的,視情節輕重和國有資產損失情況,確定減發當年績效薪金(獎金);受到免職處理的,應當全部扣發當年績效薪金(獎金)。

第二十五條  對於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的相關規定,分別給予紀律處分;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中心領導人員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中心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對拒不清退、賠償的,除可以在基本薪金和績效薪金中扣除外,中心還可以通過法律訴訟依法予以追償。

第二十七條  “三重一大”決策失誤的責任追究,涉及紀律處分的,按照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權限,由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批准後實施。涉及誡勉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經濟處罰、禁入限制、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經批准後實施。

六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上級主管部門是指市金融產業局。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心綜合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