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內容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制度。
一、重大決策包括:
1、全校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草案;
2、確定財政全年工作思路及財政改革的重要事項;
3、市直部門預算及預算年中調整、追加意見;
4、對全校有影響的固有資產處置;
5、關係全校幹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6、確定全學區重大的資產處置、設備購置、項目建設和大型活動;
7、制定和出台涉及全校的規章制度;
8、其他重大決策。
二、重要幹部任免和獎懲包括:
1、全校各科室,以上幹部的任免、重要崗位人事調整;
2、推薦領導幹部後備人選;
3、全學區人員的增人計劃;
4、校級以上榮譽候選人的推薦;
5、對幹部職工的獎勵和懲處意見;
6、其他重要人事事項。
三、重要項目安排包括:
1、年度部門預算待分指標中大的項目資金安排意見;
2、其他重要項目、資金安排意見。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包括:
二、主要程序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閲會籤戒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領導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要做到程序化、規範化、制度化,保證決策過程的科學民主和結果的公正合理。
領導班子集體決策過程包括以下程序:
(一)、醖釀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與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與家論證、技術諮詢、決策評估;對不人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聽證和公示制度。選拔任用幹部,要嚴格按幹部選拔任用程序進行。
2、“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醖釀,但不得作出決定。
3、“三重一大”事項集體討論前,應由牽頭科室負責準備相關資料報局分管領導,需要徵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意見的,要對徵求到的意見進行彙總記錄,由局分管領導負責在局集體會議上通報。提請領導班子會議審議的“三重一大”事項議題應按規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勱議。
(二)、集體決策
1、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到會;討論幹部任用的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員到會。
2、在領導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上,班子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戒緩議的意見,並實行主要負責人末位表態制。因故未到會的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戒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後再作決策。
3、集體決策時的討論和表決情況要全面準確記錄在案。決策結果,應通知有關科室。集體決策可根據內容由會議主持人召集有關科室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三)、執行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經領導班子決策後,由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領導班子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
2、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
3、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確需變更的,應由領導班子重新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後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
三、責任追究
(一)、責任追究事項
1、未按規定內容、範圍、程序報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的;
2、擅自改變領導集體研究決定戒不按領導集體做出的決定執行的;
3、擅自泄露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的;
4、弄虛作假,騙取領導集體做出決定的。
(二)、責任追究措施
1、屬於個人責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責令主要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戒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按照組織程序給予主要責任人相關黨紀政紀處分。
2、屬於領導集體責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要召開與題會議,開展批評不自我批評,並限期糾正;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領導集體要向上級做出書面檢討;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領導集體請求上級對領導班子做出調整。
四、監督檢查
(一)、“三重一大”事項實行分管負責、集體決策,局主要負責人對局“三重一大”事項負總責,局分管領導對各自分管科室的“三重一大”事項負責。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並將貫徹本制度的情況列入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二)、各科室及時將決策的執行情況,向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除依法應保密的外,應定期戒不定期地在相應範圍內公開。
(三)、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擅自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科室和人員應及時向局班子上級黨組織報告。
(四)、局紀檢監察部門應將各科室、各下屬單位貫徹本制度的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實施監督檢查。
五、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