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重大事項報告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信息管理,確保生產經營信息及時、有效,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嚴格重大事項報告管理制度。當出現、發生或即將發生重大事項時,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向公司總經理報告。
第三條各部門(車間)負責人為重大事項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和報告人。
第四條報告人應在本制度規定的第一時間內向公司總經理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並保證提供的相關證明真實、準確,不存在重大隱瞞、虛假陳述或引人重大誤解之處。
第五條公司各部門(車間)出現、發生或即將發生以下情形時,報告人應將有關信息予以報告:
(一)應收賬款或存貨較上年同比增減10%以上;
(二)佔主營業務收入10%以上的產品市場價格,與上年同比或與之前3個月相比波動超過5%;
(三)佔採購額10%以上的原材料或佔主營業務收入10%以上產品的原材料價格,與上年同比或與之前3個月相比波動超過10%;
(四)單一品種、規格存貨(包括原材料、包裝材料) 1
積壓時間超過1年且賬面價值超過5萬元;
(五)單一客户發貨金額超過授信額度50%且超過額達到20萬元(含)以上;
(六)因產品質量事故或發貨失誤等經營行為給公司造成不利影響或損失;
(七)國家安全環保政策及產業部安全環保狀況出現變化;
(八)生產過程中發酵水平、提取收率等指標較正常水平出現10%波動以上;
(九)出現設備非正常停產;
(十)因設備檢修、生產產品品種輪換等原因出現設備正常停產,應提前2週報告;
(十一)產品質量不合格;
(十二)產品檢測工作給生產經營工作造成影響; (十三)不按照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操作規程,妨礙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有損產品品牌形象;
(十四)重要或核心技術出現泄露;
(十五)重要技術或工藝取得突破;
(十六)項目開發過程中及產業化實施時出現任何異常問題;
(十七)財務出現票據丟失、賬款不符等;
(十八)單項費用發生額超過預算;
(十九)同一個部門一個月內連續兩人提出辭職; (二十)發生仲裁、法律糾紛事項;
(二十一)被國家行政或司法部門調查;
(二十二)發生安全環保事故;
第六條發生第五條(一)至(四)款事項應在事項發生當月月度終了10日內報告;(五)至((更多內容請訪問首頁:)九)與(十一)至(二十一)款事項應在事件發生後1日內報告;(二十二)款事項參照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報告。
第七條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有關人員和部門,除緊急情況外,在報告重大事項時應以書面形式報告。書面報告經報告人簽字後呈報公司總經理。
緊急情況下,各部門(車間)可以不履行簽字程序先行上報。
各部門及下屬車間原則上通過上一級主管上報,但緊急情況下或下屬車間和部門認為必要時,可直接向公司總經理報告。
第八條報告人應持續關注所報告信息的進展情況,已報告的重大事項出現其他進展或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事件的進展或變化情況,在第一時間向公司總經理履行持續報告義務。
第九條隱匿或未及時上報相關信息而導致不良影響、造成損失的,相關部門(車間)第一責任人負主要責任。公
司領導對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承擔賠償責任。
不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是指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未按本制度規定向公司總經理報告應報告的事項;
(二)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報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資料存在隱瞞、虛假陳述或存在引人誤解之處;
(三)拒絕答覆公司總經理對相關問題的問詢;
(四)其他不適當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的情形。
第十條本制度由公司制度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
第二篇:重大事項報告制度3
德建發[2014]100號
德州市建設委員會
關於印發《德州市建設委員會重大事項報告
制度》的通知
機關各科室,委屬各單位:
現將《德州市建設委員會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建設重大事項報告通知- 1 -
德州市建設委員會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市建委系統內重大事項的瞭解、協調和處置,確保政令暢通,提高工作效率,推進建設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遵循“事前請示,事後報告,實事求是,及時準確,逐級上報”的原則。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市建委機關各科室,委屬各單位。
第二章報告事項
第四條重大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要會議、文件、批示等
1.要求及時貫徹落實的市級以上重要會議精神。
2.省主管部門的重要會議、文件、決策及有關工作部署。
3.市以上領導關於本單位(本科室)、本行業(領域)工作的批示、指示。
(二)重要工作事項
4.重點工作的進展情況、重要統計數字彙總上報。
5.半年和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目標。
6.年度工作階段目標完成情況。
(三)安全、質量、信訪、穩定
7.已經發生的或潛在的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8.進京、到省、到市、來建委上訪和潛在的上訪事件。
9.其他影響社會穩定、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事件。
(四)外出學習考察、出國出境
10.機關各科室、委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蔘加市外會議、講座、外出考察、學習、參觀等活動。
11.市建委機關工作人員,委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出國出境。
(五)幹部職工重大事項報告
12.按幹部管理權限,對幹部進行任免、交流、獎懲或提出任免、交流、獎懲建議。
13.幹部職工涉及參與重大違紀違法案件、參加非法組織或社團活動的。
14.科級以上幹部個人廉潔勤政情況。
15.機關幹部個人提出病休、辭職,委屬單位正式在編幹部職工提出辭職。
16.幹部職工因公致病、致殘、因公死亡等事項。
(六)其他重大事項
17.建委機關物品(含房產)的購置、出售、出租或轉讓。以建委名義對外印發文件、簽署合同等。
18.幹部個人重大疾病、突發困難及工作、學習、生活、家庭等方面出現重大事件或變故的情況。
19.其他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報告程序和時限
第五條重大事項報告由單位(科室)主要負責人提出,首先向委分管負責人報告,分管負責人及時向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六條單位(科室)工作人員的個人重大事項應首先向本單位(科室)負責人報告,再由單位(科室)負責人逐級報告,特殊情況可直接向委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報告。
第七條重大事項報告一般採取書面形式,緊急情況可口頭報告,事後再補書面報告。報告要求及時、準確、全面,報告重大事項的時間、地點、詳細情況、事件原因、調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處理結果及後續事項。
第八條突發事件、緊急情況等應由委主要負責人及時掌握情況的,可直接向主要負責人彙報,同時告知分管負責人。
第九條重大質量安全隱患、涉及重大信訪穩定問題或其他突發、緊急情況,應在1小時內向市建委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報告。其他重大事項需事前請示報告的,一般應於事前3個工作日按程序報告。
第十條涉及信訪維穩等重大事項,一般應抄送委辦公室;涉及勞動人事等重大事項,一般應抄送委人事科;涉及資產處置、資金流動等重大事項,一般應抄送計財科;涉及出台政策、法律文書等重大事項,應經法規科前置審查。上述科室接到抄送件後,應認真審核,並向委分管領導報告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對委屬單位申報的重大事項,委辦公室按照輕重緩急採取不同方式,報委領導進行研究批覆。一般的批覆程序為:由委辦公室向委主要負責人報告,經委主要負責人批轉有關職能部門調查落實後,提出處理意見報委領導,經委領導集體研究後,下發文件或口頭進行批覆。
第十二條委辦公室要做好委屬各單位重大事項報告資料的存檔備案,各領導和職能部門按照責任分工負責委屬單位重大事項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責任
第十三條市建委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重大事項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本單位重大事項報告的主要責任人,職能科室、部門主要負責人按職責分工為本部門所涉及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
第十四條市建委領導班子成員履行各自分管科室和委屬單位重大事項報告的責任人職責,應主動了解和監督所分管工作
的重大事項的實施,各科室、單位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做好重大事項的報告。
第十五條機關各科室、委屬各單位未按規定報告重大事項,或故意漏報、瞞報、虛報重大事項的,由市建委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其他嚴重後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同時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第一責任人的領導責任,並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報告事項涉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另有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制度由德州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xxx政法委員會
印發《關於加強重大事項 報告工作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縣委委、縣政府有關要求和市委政法委員會《關於加強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縣政法系統重大事項報告工作,準確掌握政法各部門重要工作情況,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及時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提高行政效率,結合我縣工作實際,就做好重大事項報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報告內容 (一)重要工作1.政法各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重大部署、重要會議、重要指示的情況。2.中央、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等領導交辦事項的辦理情況。3.各單位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惠民政策、重大政策調整、重要工作改革、重大項目建設、重要資金安排、重要新聞發佈的情況。4.各單位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工作要點、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階段性任務的完成情況。5.各單位承擔為民辦實事項目、市委政法委三項重點工作等進展情況。6.人大、政協涉及政法工作的重要建議、重要提案辦理情況。 (二)重大事件7.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重大傷亡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網絡信息安全事故。8.重大突發事件。主要包括 羣眾集中反映的社會矛盾問題;集體上訪、越級上訪、遊行、非法集會等影響首都和諧穩定的重大事件。9.重大違法違紀事件。主要包括
黨員領導幹部和公務員有違法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或被司法機關受理的案件;涉及科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重要信訪或領導幹部涉嫌違法違紀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案件;在重點項目建設或工作過程中因違規造成重大損失的經濟事件;財政預算執行中重大違規、違紀、違法事件;因資產、人事勞動關係等原因發生較大額賠償責任的事件;黨員領導幹部涉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並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事件。10.重大敏感案件。主要包括本單位 重點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進度情況;單位內部重點人的管理教育和服務情況; 重點督查案件的辦理情況。 (三)重要活動11.縣委、政府、政法委等領導考察或調研政法工作。12.需要縣領導 出席的活動。13.擬縣市委、縣政府名義舉辦的重要活動。14.國內外重要媒體從事的與工作有關的新聞採訪活動。15. 各單位組織的5人(含)以上外出學習考察活動,以及單位人員出國、出境學習考察活動。16. 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外出開會、學習、考察等活動情況。 (四)重要會議17.年度系統工作會議或其它重要會議。(五)其他重大事項18、各單位榮獲市級以上表彰獎勵情況。19.其他按規定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
二、報告方式 (一)重大事項報告遵循“事前請示,事後報告,實事求是,及時準確,逐級上報”的原則。能事前報告的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後及時補報。 (二)縣政法委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全縣政法系統重大事項報告工作。 (三)實行逐級報告制度。(四)重大事項的報告,要以書面形式報縣
政法委辦公室。 辦公室接到有關情況報告後要立即向常委書記彙報,並根據領導批示及時處理。重大緊急事項(如重大突發事件、社會動態等)應在第一時間向政法委值班室口頭報告,並及時續報相關情況(電話: )。
三、報告時限 (一)重要工作的報告,按相關事項規定的時間報告;遇有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隨時報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事項按程序向書記報告,涉及其他重要工作事項按程序向辦公室報告。 (二)重大事件的報告,必須在2小時內向政法委值班室報告。特別重大、緊急事件,用電話迅速直接報告,並要及時續報事件進展情況、原因及後果。 (三)重要活動的報告,凡需以縣名義舉辦的重大活動,要提前1個月 彙報。重大活動需要縣領導 出席的,至少提前10天 提出書面請示。 其他重要活動應及時報告。 (四)重要會議的報告, 要至少提前1個月報 辦公室。 各單位組織召開的全局性會議或其他重要會議,要在會前10天向 辦公室書面報告。年度部門工作業務會議要在會前7天 報告。 (五)其他重大事項的報告,黨員領導幹部失蹤、出逃、自殺、非正常死亡 應第一時間向局辦公室報告。其他重大事項按有關規定報告。
四、報告要求 (一)提高認識。要高度重視重大事項報告工作,認真執行報告工作規定,將其作為一項嚴肅的政治紀律,嚴格執行,立即落實,不打折扣,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後有報告。 (二)建立機制。 各單位 要建立本單位、本地區的重大
事項報告制度,明確主管領導、主責部門、具體責任人和工作程序,不斷完善重大事項報告機制。 (三)嚴肅紀律。及時如實報告,不得遲報、漏報、瞞報重大事項,對遲報、漏報、瞞報的,要通報批評,責令有關領導作出檢查,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對一些影響發展全局的突發事件,因本部門或當事人原因導致未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四)做好相關保密工作。 (五)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由市局辦公室負責督辦,不定期對報告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通報。 (六)本意見由 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中共桂林市秀峯區委政法委員會關於政法工作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為加強區委政法委對政法部門的領導,強化管理職能,確保區委和區委政法委員會及時準確地掌握並妥善處置政法工作的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保證全區政法各項工作正常有序地運轉,現根據中央政法委、自治區政法委和市委政法委有關規定,結合我區政法工作實際,建立政法工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如下:
一、報告的內容:
1、區政法各部門半年和全年度計劃、總結以及主要工作安排、進展和完成情況;
2、區政法各部門擬做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改革措施;
3、區委以及區委政法委交辦的重要事項落實情況;
4、區政法各部門需要區委政法委幫助協調解決的問題和重大疑難案件;
5、本部門接到的突發事件、羣體性事件、重大治安事故、重要災情報告等;
6、區政法各部門準備調整的副科以上幹部人事變動情況;
7、本部門人員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失誤情況;
8、領導批轉文件、材料、羣眾來信等事項落實情況;
9、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二、報告的程序:
1、屬於重大的、涉及全局的和緊急問題,各政法部門可直接報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報區委政法委分管副書記;
2、區委政法委分管副書記在受理報告3天內,提出意見,報書記同意後,及時給有關政法部門答覆;
3、各政法部門報告的問題,區委政法委明確需要報執行結果的,有關政法部門在辦結後的一週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區委政法委員會報告。
三、有關要求:
1、凡需要報告的事項一般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或其他形式報告;
2、重大、緊急問題,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後再補報文字報告,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後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3、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後應及時報告。
四、紀律與監督:
1、對應該報告而沒有報告或應及時報告沒有及時報告的要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和嚴重影響的,按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2、凡區委以及區委政法委員會決定的事項,須嚴格按區委和區委政法委員會意見辦理,認真落實,確實遇到困難應及時報告,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覆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3、區委政法委員會關於政法工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執行情況,每半年進行一次督查,並視情況將督查情況予以通報。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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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個人事項報告制度
遂煙監〔2014〕7號
關於印發《遂平縣煙草專賣局(分公司)領導
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為嚴格貫徹中央《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和管理,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現將修訂研究通過的《遂平縣煙草專賣局(分公司)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主題詞:領導幹部報告制度通知
遂平縣煙草專賣局黨組紀檢組2014年7月30日印發
第五篇: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為暢通全校黨政決策渠道,提高學校管理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的水平,保證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提高,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重大事項的範圍:
1、學校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令法規,以及上級黨委和行政部門的決議、指示的意見、措施和辦法。
2、學校的辦學思想、辦學原則和教育教學中的重大問題。
3、學校的發展規劃、學年和學期工作計劃。
4、學校各項改革方案、素質教育重大事項以及教研科研重大事項。
5、學校人事、機構設置,人員調整。
6、學校重大人事問題的決定,含中層領導幹部的推薦和聘用,學校教職工的調配。
7、學校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
8、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含重大財務收支項目及重大經濟活動。
9、學校重大基建、維修工程項目的確定和預算、工程驗收,重要設備、器材的購置和變動。
10、教職工的獎懲。含各種獎勵方案的制定以及各種先進的選舉。
11、其他應由領導集體議事決定的事項。
二、學校重大議事應遵循的原則、決策程序:
1、主管或分管領導依據主管或分管工作內容,以書面形式提出所需商討重大事項。
2、校長組織校務領導委員會形成初步決策議案。
3、通過教代會,黨員大會或意見箱,收集師生反饋的意見。
4、校長組織校委會成員在教代會評議的基礎上,形成新的議案。
5、校務民主監督小組對整改後議案進行審核。
6、通過教代會、公開欄、家長會等多種形式向師生公開或公示。
7、經公開或公示,確定無異議後,由校務委員會形成最後決議。
8、經一至七項程序後,交辦主管部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