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議事決策範圍
1.傳達貫徹省、市、縣的有關文件及會議精神,結合本單位實際研究制定落實方案。
3.研究黨員發展對象的培養、考察和黨員發展工作計劃。
4.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5.研究決定單位黨員表彰工作和對違紀黨員的處理意見。
6.研究制定單位大型活動計劃。
7.研究單位年度收、支情況。
8.研究決定單位建設中重大問題和幹部職工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議事決策原則
1.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即決策重大問題要嚴格遵守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表決,不允許以個人或少數人的意志代替集體決策。會議一經決議,全體成員必須無條件貫徹執行;如在執行中發現新問題,可提請黨組織召開會議再議。
2.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即要在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進行決策,保證決策切實可行;
3.堅持保密原則。對組織決議的問題未經公佈或不宜擴散的事項,不得向外泄露。如有違背則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議事決策程序
1.召開黨委、黨組會(或支委會)前,由書記徵集議題並告知其他成員做好相關材料的準備。
2.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幹部問題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
3.會議由書記召集並主持,如遇特殊情況,也可由書記委託支委委員召集並主持。
4.會議要有記錄,會後要整理存檔備查。
5.對會議決定的問題,成員必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積極組織落實,並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