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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欄目: 學校管理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1.56W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教監〔20xx〕7號)和《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教監〔20xx〕15號),健全學校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切實加強和完善學校的科學民主決策制度,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是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對學校,是指由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做出決定;對學院,是指由學院黨政聯席會做出決定。

第二章 學校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內容

第四條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關係全校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一)研究討論學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討論學校辦學方向和方針;制訂、調整學校發展戰略及規劃。

(三)研究討論學校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學術道德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項。

(四)審定學校年度工作計劃與總結;審議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預算執行情況與決算報告。

(五)審定學校黨政機構,科研、學術機構,對外合作辦學組織機構的設置、重要調整和人員編制。

(六)審定學校學科、專業建設中的重要事項,以及人事、財經、條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七)研究討論津貼、待遇、醫療、住房、職稱,以及校級以上獎懲等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審定涉及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八)研究決定校園功能劃分和建設事項、校產處置和校辦企業的開辦和整合等。

(九)研究決定校園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十)研究決定其他有關學校全局性、方向性、戰略性等重大事項。

第五條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校正副處級幹部的任免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以及重要學術組織機構領導成員的任免。

(一)審批學校正副處級黨政領導幹部以及享受相應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任免、聘用。

(二)研究決定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全校性專門委員會的成員。

(三)研究決定學校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及其分級聘任。

(四)研究決定向校外重要部門、單位推薦任職人選,向重慶市推薦市級後備幹部,確定校級後備幹部的人選。

(五)研究確定學校全資、控股企業校方董事、監事及經理的人選或推薦人選。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確因工作需要在經濟實體和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的,依照《重慶大學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兼職管理的通知》(重大委〔20xx〕42號)規定的程序處理。

(六)其他重要幹部人事任免及推薦事項。

第六條 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校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

(一)審定學校各類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二)審定學校在國內國(境)外的重大合資、合作項目,包含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的重要項目。

(三)審批學校對外重大合同以及投資項目。

(四)審批學校大型慶典活動。

(五)審批學校基本建設項目,不動產購置、房屋修繕項目,大宗物資及設備、車輛採購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貴重設備器材等資產的出租和轉讓。

(六)其它需要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學校所規定的黨政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

(一)學校的大額度資金使用中的財務預算追加和調整方案、基建項目、維修工程、設備採購或改造項目、對外投資項目、融資項目、不可預見特殊支出項目等重要經費項目審批權限遵照《重慶大學經濟責任制》(重大校[20xx]274號)以及相關規定執行。

(二)學校預算內未列出具體項目的機動費用支出,10萬元以下的,經主管校領導審核,主管財務副校長審定;10萬元至30萬元,由校長審定;30萬元以上的,由校長辦公會審定。

(三)學校的重大捐贈項目由校長辦公會審議批准;接受的社會捐贈(贊助),遵照《重慶大學接受社會捐贈(贊助)設立基金管理辦法》(重大校[2008]78號)的規定執行。

(四)其他需要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開支項目。

第三章 學院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內容

第八條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有:

(一)按照學校發展規劃的要求,制訂學院發展規劃,研究討論學院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和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討論學院改革發展方向等重大措施和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學院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以及黨務公開、院務公開等重要工作。

(三)制訂學院年度和學期工作計劃與總結。

(四)審議學院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五)制訂、調整學院的各類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

(六)研究決定學院教職工的福利待遇、各類考核,科研、教學等方面的獎懲,以及學生管理、就業等關係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第九條 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有:

(一)推薦處級後備幹部人選。

(二)研究決定學院科級幹部的選拔。

(三)研究討論學院教師、中層管理人員的聘任。

第十條 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有:

(一)研究討論學院對省部級及其以上的重點學科的申報,新專業的申報、新建碩士點和博士點、重點實驗室的申報,以及招生指標等的申報。

(二)研究決定學院和外單位進行教學、科研、科技開發等方面的合作等。

(三)研究討論學院的大型慶典活動。

(四)研究討論學院各類建設項目。

(五)其它需要學院集體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有:

(一)學院預算內未列出具體項目的機動費用支出和列出具體項目的使用額在5萬元及其以上的,由集體決定;5萬元以下的,由院長會同學院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和分管負責人討論決定。

(二)未列入學院財務預算的臨時性特殊支出項目2萬元及其以下由院長審定;2萬元以上由學院集體會議決定。

第四章 “三重一大”決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條“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學校選拔任免重要幹部,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並按照有關規定,在黨委研究決定前書面徵求紀檢部門的意見。本辦法中的議事規則和基本程序,按照《《重慶大學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定》(重大委〔20xx〕61號)、《重慶大學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實施辦法(試行)(重大委辦〔20xx〕33號)執行。

第十三條 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意見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決策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五章 “三重一大”決策的保障機制和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條如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係,或其它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三重一大”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教育部29號令《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中共重慶大學委員會 重慶大學關於推行校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重大委〔20xx〕30號)、《重慶大學黨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試行)>》(重大委〔20xx〕26號))等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校、院兩級應嚴格執行上述條款。凡“三重一大”決策的事項,由學校(院)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學校(院)辦公室負責督辦。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提出糾正建議。

第十七條學校(院)執行“三重一大”決策的情況,應列為校、院兩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幹部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並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幹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十八條校、院兩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策;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採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責任追究的實施,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處分審批權限及有關程序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校內各學部、二級黨組織、學校機關部處、直屬單位的“三重一大”民主決策制度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重慶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重慶大學關於實行“三重一大”集體決定的規定(試行)》(重大委[20xx]14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