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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淺談阜康市印花税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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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淺談阜康市印花税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自1988年實施以來,已經施行了29年,對於規範經濟活動,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發展方式的轉變,印花税現行政策不適應新形勢的諸多不足日益凸顯。

一、印花税政策執行存在的問題

(一)徵收範圍不適新的形勢。

隨着經濟的發展,企業新的經營業態、新的經營模式不斷湧現,一些新的合同或合同性質的憑證不斷出現,暫行條例採取列舉方式來描述印花税徵税範圍,已不適用日益複雜多變的經濟形勢。如:特許經營合同、抵押合同、售後服務合同、合夥協議、網絡平台服務合同等,新合同面對老辦法,明顯感覺暫行條例亟待更新修訂。同時,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對印花税徵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戰,各行業逐漸步入互聯網,搭建線上平台,實施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的數字化、無紙化顛覆了傳統合同的概念,將合同、憑證隱匿於無形,這些都突顯出印花税暫行條例對新形勢的不適應。

(二)税目、税率設計繁瑣。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多年來一直維持不變,分四大類,十三個税目徵税。目前來看,印花税税率分檔過多、行業間税負不均衡,納税人對印花税税目税率的反映是不易掌握,有些複雜繁瑣。

(三)徵税對象和計税依據有待調整。

現行的印花税徵税對象是以原《經濟合同法》列舉的合同作為主要的徵税對象,這種正列舉的設計:一方面會造成徵税面窄,容易造成徵管漏洞,並且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面對新形式的層出不窮,如果政策不及時跟進,這個漏洞將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由於計税依據是以徵税對象為載體,在無法確認徵税對象的情況下,徵税行為將無法發生。

(四)其他税制要素有待完善。

印花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地點、期限等具體規定表述不夠明確,存在基層執法不好操作的問題。如:條例中規定“應納税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由於合同的簽訂受時間、地域等條件的限制,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得到有效執行。同時,印花税暫行條例沒有對納税地點做出明確的規定,致使在實際徵管中難以判定,出現搶税源、重複徵税等問題。

二、加強印花税徵管的幾點建議

(一)提高印花税的立法層級。

在當前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應儘快推進印花税法的立法進程,提高印花税的法律層級。從寬税基、簡税率、嚴徵管的思路出發,全面完善印花税的税制設計,把印花税這個税種打造成一個良税,成為地方税體系中的重要税種。

(二)寬税基,擴大徵税範圍。

一是與《合同法》全面對接,將合同法中的合同全部納入徵税範圍,同時應明確只有印花税完税的合同才是法律上沒有瑕疵的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合同,從法律層面提高納税人完税的主動性和自覺性。二是適當擴大對權利許可證照的徵税範圍,將主管部門如文化、衞生、交通、消防、林業等發放的證照全部列入徵税範圍。三是對雖未簽訂合同、協議但通過電子商務等方式進行經營活動的,也應全部納入印花税徵税範圍。

(三)重新界定印花税徵税對象

現行印花税的徵税對象是印花税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由憑證的書立、領受人繳納,是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税。對於印花税的徵税對象,建議在保留憑證税這一特性基礎上,突出強調應税合同的構成要件成立,即使沒有相應的憑證,只要應税合同對應的經濟行為已經發生,就應對該經濟行為徵收印花税。如:購銷行為,只要購銷行為發生,即使沒有訂立合同,也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税,這樣就可以有效避免納税人因不提供合同而逃避納税的行為。

(四)調整徵税標準,簡併税目、税率。

現行印花税除權利許可證照實行定額税率外,對合同、憑證實行從萬分之零點五到千分之一的比例税率。印花税税率低、税賦輕,比例税率之間差別不大,為便於徵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徵税成本,建議適當調整徵税標準,簡併税目税率,實行單一税率,同時取消定額税率。

(五)完善其他税制要素。

關於納税地點,為便於管理,建議將納税地點統一確定為納税人税務登記所在地。關於納税時間。印花税暫行條例中未明確納税期限,只規定“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此規定難以對企業實施加收滯納金等處理措施,影響税法嚴肅性。按次納税不便於執行,同時也會增加徵納雙方的徵、納税成本。因此,建議將印花税納税期限統一進行調整,與我國其他税種納税申報期限保持一致,改為按月申報,次月15日前完税。

(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