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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當前民間信貸市場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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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當前民間信貸市場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

隨着經濟的迅猛發展,以投資、擔保、典當和委託寄賣名義註冊的公司紛紛成立,並直接從事民間投融資活動,為斯地區民營經濟蓬勃發展作出積極貢獻。民間借貸對於解決借貸雙方資金需求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它以獨特的方式活躍在縣域經濟中,呈現出規模龐大、融資主體多元、方式多樣的特點,成為解決中小企業及個體工商户資金運轉瓶頸的重要“途徑”。但是,民間融資也存在着極大的金融風險,給社會的安定和諧帶來一定隱患。

一、民間借貸行為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業務辦理不規範造成信用風險。投資、擔保、典當、委託寄賣企業均存在融資行為,且資金來源非常廣泛,既有居民個人投資,也有通過各種渠道流入的銀行貸款。由於這部分投融資業務處於監管的“盲區”,無法有效評估民間資本的信用,一旦發生信用風險,就會危及到多數投資者的利益,還可能對金融機構的信用造成一定衝擊,導致發生金融風險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是監測難度大,影響宏觀調控效果。一是借貸數據無法統計。民間借貸資金分散,借貸行為隱祕,數據來源不一,即使作為權威機構的人民銀行也只能抽樣調查,難以準確掌握民間借貸規模、區域分佈、流動特點等。二是民間借貸行為不受國家貨幣信貸政策和產業政策制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宏觀調控效果。既給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造成障礙,又對出借入的資金安全形成了較大隱性風險。

三是法律保護缺位,容易引發民事糾紛。民間投資擔保典當企業融資活動大多數為高利貸行為,甚至實行“驢打滾”的計息方式,且資金來源多數為居民自有資金,投資擔保典當企業又對借貸方資金投向缺乏必要的瞭解,一旦出現投資失誤,導致舉債人無力償還債務或故意賴債引發的糾紛或案件,勢必給社會安定帶來不良影響。

四是民間借貸多為短期行為,不利於企業自身與地方經濟長期穩定發展。民間借貸立足借貸雙方的個人關係,一般只用於彌補短期的資金缺口,資金供給和使用依附於短期的經濟關係,對於長期的市場變化缺乏預測。市場波動以及經營中未曾預計的種種因素的出現,都會影響借貸關係的順利完結。資金鍊隨時都可能斷裂,不利於企業自身與地方經濟長期穩定發展。

五是容易引發資金惡性循環。民間借貸方便、快捷,是解決資金短缺的有效手段。但在解決資金需求者當務之急的同時,如果借貸方生產經營出現問題,難以按時清償債務,又以民間借貸方式融資來償還舊債,便會大大增加借貸方的資金成本,形成資金惡性循環。

二、規範民間信貸行業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是拓寬民間資本投資渠道,實行清晰的政策導向引導民間融資。按照國務院頒佈的《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範圍,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准入的行業和領域”,“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將民辦社會事業作為社會公共事業發展的重要補充,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為主、民間投資為輔的公共服務體系”。

二是創新金融模式,為解決中小民營企業貸款難探索道路。首先,將中小企業貸款從正常銀行貸款業務中剝離,鼓勵發展商業銀行的中小企業事業部。引入民間融資的經營機制,單獨核算、單獨定價、允許利率浮動、允許出現一定的壞賬率。其次,積極扶持民間融資的中介機構,通過中介機構將銀行的貸款放給有需要的民營中小企業,同時由中介機構承擔貸款風險,將部分地下或半地下錢莊陽光化,給予這些中介載體以生存空間。再次,通過理財、資產託管、資金監管等方式籌集民間資金為企業放貸。

三是建立健全監測體系,監控分析民間融資流向。繼續完善民間投融資監測網絡,加大民間投融資監測點的設置密度,全面、定期採集民間投融資活動的有關數據,逐步建立適合東勝民間融資的統計監測制度。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對非法集資問題保持高度警惕,做到早發現、早預警,防患於未然。正確認識民間融資監測的意圖,準確把握民間投融資的發展狀況和發展趨勢,促進決策的科學化。

四是不斷完善民間借貸融資的各項規章制度。因地制宜制定民間借貸融資規範發展的管理辦法,明確其借貸最高額和利率,並按規定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向税務部門納税,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按市場經濟要求成立相關中介機構,委託銀監局、人民銀行或當地財務公司作為其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民間借貸,依據管理辦法條款進行管理,對違反管理辦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是加大司法保護力度,保障民間融資的規範健康發展。強化司法系統各種訴訟救濟措施,及時受理各類民間融資糾紛,依法制裁逃廢債的行為。嚴厲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金融犯罪活動和制裁金融違規行為,防止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的行為。不斷加大金融案件的執行力度,對欠債不還的被執行人在各種媒體上予以披露,確保民間融資案件順利執行。

六是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羣眾的法律意識。加強金融知識普法教育,大力宣傳不合法借貸活動的危害及不受法律保護的特徵,從源頭上提高全社會的金融風險防範意識,增加民間借貸的“隱性”成本,讓羣眾明白自己在借貸行為中履行的權利和義務,使借貸活動一旦發生糾紛後能有據可查,迅速得以解決,為優化民間借貸提供良好的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