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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民辦經營性培訓班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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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民辦經營性培訓班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近年來,經營性民辦培訓班如雨後春筍般快速增長。其提供的非學歷培訓服務,培訓項目涵蓋社會發展各個方面,成為常規教育的良好補充,也滿足了不同消費者的需求。但是,經營性民辦培訓班屢屢暴露出的問題,已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對此,工商部門應加強監管,有效淨化教育培訓市場,維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一、經營性民辦培訓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資質不全問題突出。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由工商部門負責登記註冊。但市場上,由於税率的不同和社會捐助程度的差別,以“公益性”名義登記卻開展“營利性”經營活動的大行其道;不辦理任何證照就在培訓市場上撈金的大有人在;經營範圍是“教育諮詢、信息諮詢”卻開班授課的也大行其道,“無證無照”、 “有證無照”、“超範圍經營”的現象普遍存在,培訓機構資質不全問題突出。

二是虛假宣傳現象嚴重。大多數培訓班為了增加營業收入,招攬更多生源,往往將大量時間和金錢投入到通過紙質廣告、網絡等方式的廣告宣傳中。宣傳中,不切實際地誇大辦學資質、師資力量、辦學設施、教學成效,不切實際地使用“一對一名師輔導”、“頂級名師匯聚”、“ 100%提高成績”、“考試包過”等虛假表述現象大量存在。

三是培訓質量難以保障。部分培訓班沒有專用教室、課桌椅、輔導教材,設在商住樓、民用住宅甚至車庫內,其硬件條件不達標。部分培訓班聘請的教師缺乏相應資質,而且絕大多數是兼職教師,甚至還有不少在校大學生,在師資力量上沒有保證。還有的培訓班教學安排無計劃,培訓教師隨意安排授課時間和內容,臨時性開課、臨時性停課問題並存,教學“縮水縮時”現象嚴重,致使培訓質量難保障。

四是故意設置合同陷阱。很多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為獲取最大經濟利益,在合同中故意設置合同陷阱,設立霸王條款,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例如,一些培訓機構號稱“考試包過,不過退費”,學員沒過時,又稱是學員未按規定的時間學習;再如很多培訓機構單方面規定“學員報名交費後,第一次聽課不滿意可申請退費,但需扣除一定手續費,其他情況一律不予辦理退費”。

二、強化經營性民辦培訓班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是強化消費教育引導。利用報紙、電視、網絡、廣播等媒體宣傳《廣告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提高消費者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利用工商紅盾網、“公示欄”等陣地,定期不定期曝光經營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違法行為,宣傳理性消費理念,倡導消費者根據需求,理性選擇經註冊、辦學資質口碑好的正規教育培訓班。

二是注重督促行業自律。一方面依託行業協會平台,制定行業規則和公約,規範、監督本行業的行為,防止虛假宣傳、“霸王條款”和其他損害行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並按行業規定對違規商家予以懲處;引導相關行業協會主動承擔責任,制定經營性民辦培訓班經營自我約束公約,從而更好地規範和完善經營性民辦培訓經營模式。另一方面,通過對各經營者進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引導其增強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意識,做到誠信守法經營。

三是嚴厲打擊違法行為。依託工商經濟户口和精確點式監管,以轄區城鄉結合部、商務樓宇、住宅小區等為重點檢查對象,以工商《營業執照》、印刷品及户外廣告、格式合同條款等為重點檢查內容,深入開展的市場巡查和明查暗訪發掘案源,加大對無照經營、虛假宣傳、霸王條款侵權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四是保護消費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覆蓋轄區的“12315打假維權提示牌”、“一會三站”、12315申投訴舉報平台作用,高效、快捷受理消費者在民營性培訓班消費方面的投訴舉報,做到深入調查、積極處理、及時反饋,強有力保護好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是形成部門監管合力。加強與教育、民政、公安、社區等部門的協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實現資源共享,互通有無;定期不定期開展對經營性民辦培訓班的檢查,對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能管轄的案件線索,及時立案查處;對不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能管轄的,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對涉嫌構成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