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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淺析當前離婚中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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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淺析當前離婚中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當前,隨着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的思想也不斷髮生變化,思想決定行為,無形當中也影響着人們的婚姻觀念,我國的離婚率就呈現越來越高的趨勢。我國法律規定離婚的方法有兩種,第一種,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第二種,男方或女方向法院起訴離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但對於“適當處理”應如何理解,法律規定的並不明確。有的公民法律知識欠缺,雙方協議時對子女和財產雖有處理,但處理的不適當,如有的僅約定子女歸誰撫養,但沒有約定扶養費如何承擔,對子女探視的時間、地點、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有的雖對約定夫妻共同房產歸誰所有,但沒有約定房貸或借款如何承擔及如何辦理過户手續。而婚姻登記機關即使面對上述情況仍然會為申請離婚的男女雙方頒發離婚證。《婚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但對復婚的次數沒有明確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現實當中,也確有同一夫妻試圖鑽法律的空子,為規避法律出於不同目的多次離婚復婚,如逃避債務、逃避買房契税、逃避重婚罪、2015年以前逃避計劃生育等。

面對現實中存在的上述問題及法律中存在的漏洞,筆者建議,第一,對於協議離婚中關於子女和財產問題的“適當處理”,法律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在審查男女雙方協議離婚時,嚴格查明雙方是否對子女和財產做出明確且現實可行的約定,不僅對子女的扶養權有明確約定,對扶養費的履行及探視的時間、地點、期限都有切實可行的約定,對夫妻共有房產及共同財產不僅明確約定歸誰所有,還應對如何分割和履行及如不履行的違約責任有約定。第二,為維護家庭關係和社會關係的和諧穩定,《婚姻法》應明確規定同一夫妻復婚的次數上限。第三,為了規避法律而離婚的,如為逃避債務、逃避買房契税(印花税),逃避重婚罪為目的的離婚,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一經查實,必須加大懲罰力度,不同行為做出不同懲罰規定。對逃避債務的除償還債權人債務和賠償損失外還應將其納入失信人名單;對逃避買房契税(印花税)的應限制其購房數量,由政府房管部門制定相關制度;對逃避重婚罪的男女任何一方應加重對其處罰力度(延長刑期)。第四,加強法制宣傳,通過電視、報刊、雜誌,微博等新聞媒介呼籲社會各界關注此類問題,聯合公、檢、法、司、民政、婦聯和村(居)民委員會等相關基層組織舉辦宣傳活動,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識。

(於合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