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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工商部門行政調解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欄目: 基層反映 / 發佈於: / 人氣:7.3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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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工商部門行政調解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隨着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市場經濟活動的不斷增多,各類矛盾糾紛大量增加,作為維護市場秩序的工商部門行政調解職能得以更加凸顯。從實踐中看,基層工商部門近幾年雖然在行政調解網絡體系構建、制度建立健全、創新調解機制等方面取得一些可喜成績,但調解領域單一、被動開展、發展不均等弱化行政調解作用發揮的問題仍然廣泛存在。工商部門應深入研究並採取有效措施提升行政調解效能。

工商部門行政調解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調解領域有侷限。工商行政調解的範疇主要包括監管執法、合同糾紛、行政許可、消費糾紛、行政複議等爭議調解。但是,從目前基層工商部門的行政調解案例來看,仍然大大侷限於消費糾紛調解層面,而非傳統但廣泛存在、社會影響力較大的合同、商標侵權及民生重點領域方面的糾紛則相對較少,甚至因調解難度大、案件專業化等原因導致部分基層工商部門根本不願、不敢涉足。

(二)被動開展現象突出。目前,行政調解工作已成為各級工商系統法制建設、當地黨委政府綜治維穩等工作績效考評的硬性指標之一。但是,調解工作是一項艱鉅、繁瑣而又存在一定風險性的工作,因此,部分基層工商部門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積極性不高,存在為應付檢查被動完成調解任務,甚至臨近年終突擊完善行政調解資料、文書等敷衍了事的現象,致使工作實效大打折扣。

(三)發展不均衡。目前,大多基層工商部門雖然初步構建了行政調解中心為龍頭,基層工商所行政調解室為支柱,行政村、市場、商場等調解室為窗口的三級調解網絡,但在實際運行中,對基層工商所調解室的依賴性遠遠大於市場、商場等“窗口”調解室,城區調解室案件數量、調解效能大大高於農村調解室,而部分地處偏遠、經濟欠發達、糾紛相對較少的調解室完全形同虛設。

(四)作用發揮單一。行政調解除了應在堅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充分運用調解的辦法處理行政爭議和與行政管理有關的糾紛,促使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外,還應注重在調解過程中宣傳法律法規知識,對已經發生或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加以告誡、勸導、引導,為監管執法提供有效數據參考等等。但是,大多基層工商部門僅限於一調了事,根本沒有利用行政調解零距離接觸各方當事人的優勢,前移宣傳、監管、統計關口的意識。

(五)調解規範性有限。雖然隨着工商部門對行政調解工作重視程度與日俱增,調解人員行為準則、調解工作流程、聯席會議、聯合調解、督查督辦、調解員上任及培訓、責任追究等行政調解相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對調解管轄,工作流程,調解人員的選拔、崗位職責、任用等方面逐步規範。但由於行政調解是一項新興制度,工商部門仍在實踐中摸索前進,工作中難免發生調解無時限、隨意性較大、工作人員草率行事、工作相互推諉等調解不規範現象發生。

工商部門行政調解弱化的原因分析

(一)社會認知不足。近年來,隨着工商部門各類法制宣傳活動深入開展以及藉助電視、網絡、報刊等媒介大力造勢,社會大眾通過工商行政調解渠道解決消費爭議的意識已顯著提升。但對於工商部門在合同、商標等專業性較強糾紛上的調解義務和職責,或缺乏認知、或沒有信心,主動申請行政調解的主體較少,制約了行政調解作用的廣泛發揮。

(二)人員力量不到位。一方面,隨着行政調解的社會影響力不斷擴大,申投訴數量不斷上升,但基層工商部門人少、事多、任務重的現狀,造成調解人員數量明顯不足。另一方面,目前,商品、服務種類繁多,部分行業又各自有專門的法律法規規範,因此,行政調解工作人員僅瞭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商標法》等幾部常用法律法規根本難以準確界定、明確糾紛雙方責任,無法適應新形勢行政調解工作。

(三)調解協議欠缺法律效力。工商行政調解所達成的調解協議,主要依靠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結束後,當事人反悔或者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只能通過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主持調解的工商機關對調解協議不能強制執行,且當事人違反已經達成的調解協議無需負任何法律責任。這種調解效力的缺失造成當事人對行政調解信心不足,不願在行政調解上過多浪費時間。

(四)調解合力整合不夠。綜合目前涉及工商行政調解的矛盾糾紛案例來看,行政調解逐漸呈現出主體多元化、類型多樣化、動因利益化、內容專業化、調處複雜化等發展趨勢。而工商部門調解機構不明、調解業務分散且與相關職能部門欠缺長期、有效、固定的協作機制,致使遇到棘手問題時常常難以形成調解處置合力,當事人的糾紛得不到有效及時解決,限制了工商調解功能的發揮。

提升行政調解效能的對策建議

(一)增強社會認知程度。藉助各類宣傳活動、日常巡查、企業回訪等契機,加大工商行政調解知識的宣傳力度,尤其注重宣傳工商部門在合同、商標等糾紛爭議上的調解職責、義務、優勢,擴大工商行政調解影響力、知曉率,引導爭議各方將工商行政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優先選擇,營造推動工商行政調解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強化幹部隊伍建設。按照“分級調解”與“專業調解”並行的思路,通過在系統選拔責任心強,工作能力強,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業務水平以及調解經驗的幹部職工,建立行政調解人才庫。同時,通過集中學習與自學相結合,邀請專家講課與選派調解員參加調解知識培訓及調解旁聽、觀摩和庭審相結合的形式,注重加強行政調解隊伍在意識、規範、職責、法律知識等方面的培養,提高行政調解的專業性。

(三)拓展行政調解方式。一方面,緊密結合工商工作實際,將行政調解貫穿於行政許可、行政執法、消費維權以及監管、服務的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按照行政調解訴求的類別、難易程度、區域管轄等進行分類,積極採取分類式、前沿式、主動式、立體式、聯動式等多種調解方式,促進行政調解工作快速、有序推進。另一方面,應主動加強與糾紛調解涉及相關職能部門聯繫,藉助各方專業力量及時、專業解決糾紛爭議。

(四)探索調解銜接制度。主動加強與政法委、司法局、法院等部門協調聯繫,探索建立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三調”對接機制,從組織保障、規範制度、司法確認程序等方面明確對接三方責任、義務,並強化聯絡溝通、培訓指導、績效考核保障,真正實現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人員、方式、程序銜接,切實提升行政調解的效能性、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