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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微信朋友圈集贊營銷行為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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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微信朋友圈集贊營銷行為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近日,新華網、新浪網等多家媒體曝光微信“集贊換禮”頻現消費侵權的問題。集贊營銷行為是指商家在微信朋友圈中進行的一種新興營銷方式。商家在自己的微信公眾號中,向微信粉絲推送相關商品信息,開展集贊有禮的活動,粉絲只要根據商家要求,集夠相應的贊數,便可到商家指定地點兑換禮品或換購相應商品。然而,當用户在辛辛苦苦集夠贊數之後,有的商家卻以“商品已發完”、“預約已滿”為藉口不兑現承諾、變相隨意更改服務、隨意刪除廣告內容,更有甚者,通過微信網購騙取錢財,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如何對微信朋友圈集贊營銷行為進行監管,值得工商部門關注。

一、存在的問題

一是廣告行為定性難。微信朋友圈中包含了大量私人交流信息,商家在集贊營銷活動中,多要求參與者“分享此活動微信內容到朋友圈”,其實用户每一次轉發,都是無償地幫商家做廣告。同時,集贊營銷廣告又缺乏明顯標誌,在推送過程中難以界定其屬於個人行為還是廣告行為。

二是消費者維權難。由於微信的私密性,商家發佈的商品信息僅好友可見,未相互關注的買家無法看到其他買家的評論,商家甚至可以刪掉買家的差評。此外,商家真實信息缺失、收款後是否發貨、售後服務能否保障等不確定因素都增加了消費風險。同時,由於微信朋友圈是基於信任而存在的熟人消費圈,在買賣過程中,往往沒有確定契約關係的買賣合同,相當於處在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真空地帶,一旦出現糾紛,維權會很困難。而且微信平台設計本身缺乏相應的銷售申訴體系,消費者受到欺詐後投訴求助也比較困難。

三是法律法規不完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網絡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為網絡商業活動監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但是《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的規定針對的仍然侷限於嚴格意義上的傳統買賣或者服務行為,微信點贊、微信交易等類似行為還無法納入其中,難以適用。同時,由於微信賬號的虛擬性、臨時性等特點,微信平台營銷商也不可能辦理相應的工商註冊手續,反而可以隨意刪除其發佈的信息,這給工商監管帶來困難。

二、對策及建議

一是健全機制,強化監督管理。建議建立微信實名制,逐步探索微信實名申請、實名管理模式。在強化用户隱私保密的基礎上,工商機關等相關部門可通過授權查詢用户資料,從源頭上提高對微信營銷行為的監管效能。同時,將微信廣告納入日常監管體系,探索建立微信廣告標識制,要求所有微信廣告必須表明“廣告”二字,並以法律形式加以規定,一經發現違反規定,可依照相關法律進行查處。

二是廣泛宣傳,暢通維權渠道。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消費者權益、消費維權投訴渠道等法律常識,及時提醒微信用户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同時,拓寬對違法微信營銷行為的投訴渠道。加強與微信平台營銷商的聯繫,嘗試設置專用於投訴舉報的微信賬户,用户一旦發現違法行為,可以一鍵轉發進行投訴。並鼓勵網民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等其他多種舉報途徑進行舉報。

三是健全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建議重新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對《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出台司法解釋,把微信營銷行為納入法律法規調整範圍。根據市場的實際情況明確微信營銷違法行為的範圍及界定標準,違法行為發生地和管轄權問題,並對微信廣告行為做進一步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