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關於加強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的報告

欄目: 彙報材料 / 發佈於: / 人氣:7.92K

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是政府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落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載體,是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的前沿陣地,承擔着鎮(街道)就業服務、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勞動關係協調及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XX年我縣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全縣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出台了《印發關於加強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的實施意見》,縣人社局把鎮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人、財、物等成建制劃轉給鎮(街道),並爭取上級資金建設完善了XX個鎮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辦公場所。但體制改革後歷經5年多的實踐,弊端日益顯現,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服務水平反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

關於加強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的報告

一、管理體制不暢。目前我縣各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實行屬地管理,受當地鎮(街道)黨(工)委、政府領導,主要負責人由當地黨委任命,同時接受縣人社局的業務指導。但由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不是當地黨委、政府“三定”方案所設定機構,當地黨委、政府普遍以中心工作為主,相對於該項工作不夠重視,造成縣人社局與各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信息溝通不暢,業務指導不靈,管理督查不到位,這種體制對推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各項工作不利。管理體制不順這是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在鎮(街道)難以推進的根本原因,據瞭解XX市其他縣、區的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都沒有實行屬地管理,仍由當地人社局垂直管理。     

二、編制不足、人員緊缺。根據(XX號)精神,鎮(街道)服務機構應按每7500名服務對象配備1名工作人員。但實際上我縣各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只有2名編制(屬鎮政府社會事務辦編制),並且XX、XX等8個所的實際從業人員還只是1個人。此外,部分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工作人員還身兼數職,在承擔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工作的同時,還承擔着本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安排的中心工作任務,無法全身心投入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工作。如XX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所長還在鎮政府兼任生豬辦副主任、公共服務中心主任、農醫農保辦主任、食品藥品監督員、駐村組長。編制不足,人員緊缺,這是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在鎮級難以推進的直接原因。

三、服務範圍不廣。體制改革後,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應承擔着鎮(街道)就業服務、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勞動關係協調及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但在實際工作中,我縣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只是辦理一些簡單的就業、培訓政策諮詢、困難人員認定工作,至於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力轉移等項目開展的不理想,特別是勞動爭議調解、勞動關係協調、人事人才服務、勞動監察等工作很多服務基本上沒開展過。

為進一步提升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服務水平,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理順管理體制。基層公共平台的雙重管理現狀,職責不分、權限不明,成為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工作發展的瓶頸,因此建議從以下兩種途徑中選擇1種重新理順管理體制:一是將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由屬地管理改為由縣人社局垂直管理,作為縣人社局派出機構,將人、財、物等成建制劃轉給人社局。以便強化對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的直接管理。二是如果不改變屬地管理,建議將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列為當地黨委、政府的正股級內設機構,所長為主要負責人。

二、強化隊伍建設。嚴格按照縣上相關文件規定,根據各鎮(街道)人口總量、工作任務量合理核定工作人員,定崗定責,避免1個服務所只有1個辦事人員的局面。在不新增編制的情況下,允許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鼓勵吸納優秀高校畢業生,特別是大學生村官到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從事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同時建立完善有效的基層人員聘用、培訓、考核、監督機制,加強制度管理,保證基層人員專職專用和隊伍的穩定。

三、明確工作職責。進一步明確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所的工作職責,擴大服務範圍。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平台的工作內容首先是開展法規政策宣傳,確保城鄉居民及時瞭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有關法規政策、工作制度和流程等。其次,搞好就業服務,定期開展人力資源供求狀況調查,建立基礎台賬;負責就業失業登記、申請、初審和登記失業人員日常管理服務;做好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工作;開展公共就業服務和創業服務;組織有轉移和培訓願望的農村勞動力、城鎮就業增長勞動力、失業人員參加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第三是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積極推動落實勞動合同制度和集體合同制度,開展勞動關係協調工作,設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維護用工單位和勞動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