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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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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新版多篇)

無效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 篇一

受訴訟時效限制,返還財產的時效的起算點就是判決、裁決生效之日,返還財產的義務就成立,從次日起訴訟時效就開始起算。據作者講,其觀點也被最高法院的判決採納。事實上最高法院關於無效合同(hetong)的訴訟時效問題也的確是採取否定説。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所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2年第一期關於深圳安益投資有限公司與深圳機場綜合開發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糾紛上訴一案中,法官認為“我國現行法律對合同無效提起訴訟並沒有時間限制,合同未經法院判決確認為無效時,當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只有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才發生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問題。故即使事隔多年,當事人就確認合同無效問題起訴,法院也應當受理並對合同效力問題進行確認,這裏不存在時效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2004年7月,最高法院下達終審判決。最高法院認定,即使在合同應當或事後已經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已經履行合同的一方因對方不履行合同而要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其行使該項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亦應從合同約定的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屆滿後的次日起計算。五交化公司2004年4月要求合肥光銀行(投資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權已罹於訴訟時效。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在處理無效合同訴訟時效起算點問題時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適用的前提是,無效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而這種情況下,基於合同無效產生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和合同有效時的合 同權利在實體上有利益重合之處,也就是説,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之時,無論合同是否有效,債權人都已享有債權請求權,且該請求權已經具備了行使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其理由在於保護當事人對合同的合理預期,合同雖然無效,但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情況下,債權人應當積極行使權利,使訴訟時效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由於該案不涉及合同履行後當事人又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請求返還財產等其他情形,所以,本案的判決理由僅對於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情況下,無效合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5法民一終字第26號民事判決書也寫道道關於合同無效的請求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問題。本院認為,確認合同無效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實質是國家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當事人之間民事行為進行干預。

單純的時間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當事人確認合同的無效的請求,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也有法官表示反對的,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宋曉明法官認為,一般而言,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應當自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而不應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算。

如認定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算訴訟時效,則因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或以合同無效為由得以在無限的期間內隨時要求合同對方實施給付行為,必將使其間的民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有礙於社會流轉的客觀需求和民事秩序的穩定,有悖於民事訴訟時效制度的本旨。

綜上,無論從學理通説或司法實踐,無效合同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但對此問題,最高法院最好能作出明確解釋或批覆,以解決實務界在碰到此問題的迷惑

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適用 篇二

訴訟時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喪失了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也就是説,合同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不起訴的便失去了勝訴權。

更進一步説,如果超過了訴訟時效再來起訴,法院將不再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然,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對方當事人自願履行的,可以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合同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一種,訴訟時效適用於民法通則中一般的時效規定,即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項又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為1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 1年;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為1年。

《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訴訟時效的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