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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起訴狀【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28W

經濟糾紛起訴狀【多篇】

經濟糾紛起訴狀 篇一

原告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企業性質: 工商登記核准號:

經營範圍和方式:

開户銀行: 帳號:

被告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起訴人:

日期:

經濟糾紛起訴狀 篇二

原告人:XX市xx區xx公司

地址:xx市xx區xx路x號

法人代表:xxx,系公司經理

被告人:xx市xx區xx商店

地址:xx市xx區xx大街x號

法人代表:xxx,系商店經理

案由:追索貨款,賠償損失

訴訟請求:

1、責令被告償還原告貨款3萬元。

2、責令被告賠償拖欠原告貨款3個月的利息損失。

3、責令被告賠償原告提起訴訟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訴訟費、請律師費等。

訴訟事實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x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從原告處購進西鳳酒200箱,價值人民幣3萬元。原告於當年10月19日將200箱西鳳酒用車送至被告處,被告立即開出3萬元的轉帳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銀行轉帳時,被告開户銀行告知原告,被告帳户上存款只有1.2萬餘元,不足清償貨款。由於被告透支,支票被銀行退回。當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貨款時,被告無理拒付。後來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經理不在為由拒之門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一款和第134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被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償付貨款,並賠償由於被告拖欠貸款而給原告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起訴人:

日期:

經濟糾紛起訴狀 篇三

上訴人:李X,男,x5年6月2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xx市xx鎮xx村x號;

上訴人:薛,男,x7年11月2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xx市xx鎮xx村x號;

被上訴人:丁,男,出生於x9年6月24日,漢族,農民,住址:xx市xx鎮x村。

被上訴人:瀋陽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系該公司經理),住所地:xx市x村。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XX市人民法

院的()民(三)初字第283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遼寧省XX市人民法院的()民(三)初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2. 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3. 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法院查明事實錯誤。

1、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中稱“被上訴人丁於x0年10月15日開始供應的熟棒,截止x0年11月18日供熟棒12萬餘棒,價值人民幣30餘萬元。”與事實不符。丁在庭審中卻實提供了部分養菇户簽字的收條,因為上訴人不知道此事,於是庭審後原告要求籤字的養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説清,可是一審主審法官態度蠻橫,不接待養菇户,於是養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説明,即大部分養菇户出具的收條是x0年7月3日簽訂菌棒購銷合同因菌棒的質量原因(當時丁和康口頭約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合夥人康根據每户的成活率情況答應給種菇户補的菌棒。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12萬棒都是被上訴人丁履行合同供應的菌棒數量。

2、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中稱:“做生棒協議簽訂後,原告的用户從x0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萬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條),價值35萬元。”與事實不符。根據丁供應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來算上訴人只能夠生產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萬棒。一審法官應當明白“木桶效應”即按照丁供應的花生殼、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無法生產,也做不成14萬棒菌棒。而且至今丁也沒有將所欠的花生殼、玉米芯補齊。因此,認定拉走價值14萬棒的原料及價值35萬元是與事實不符的。

3、被上訴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約定的姬菇50萬棒至今一棒也沒有供應。造成廣大養菇户品種單一,無法適應市場的需求,導致部分平菇銷售困難,價格偏低。

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上訴人不存在違約行為。上訴人之所以沒有在x0年10月5日前交齊180萬購貨款,是因為被上訴人丁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在x0年9月23日開始供貨,並且在x0年10月5日前丁一棒菌棒也沒有供給上訴人的養菇户,更甚者至今丁也沒有供齊70萬元的菌棒。因此,上訴人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規定,沒有繼續支付購買菌棒款,即上訴人不繼續支付菌棒款是依據合同法規定的“先履行抗辯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違約。

2、被上訴人已供貨近70萬元是錯誤的。上面上訴人已經對丁實際交貨數量已經説明清楚,在這裏不再論述。

3、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所訴被告違約,請求賠償證據不足。”是錯誤的。一審法院在本院認為中已經認定“丁未按照約定的時間供應第一批貨,已構成違約。”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論述中又稱“原告訴丁違約賠償證據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訴人認為作為一名法律“知識淵博”的老“優秀”法官不可能違法故意偏袒被上訴人,應當是年歲已高的原因造成邏輯思維出現了混亂,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錯誤論述,上訴人表示理解,請二審法官糾正過法官的思維混亂造成的錯誤。

4、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第一次供貨數量未明確約定,到x0年10月15日供貨數量也未約定。”但是依據合同法第62條第五款規定“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此,雖然沒有詳細説明第一次供貨數量及每日供貨數量,但是被上訴人丁應當按照總共貨量和供貨時間均衡的供貨。而不能以第一批貨物供貨數量約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貨,而逃避違約責任。

5、一審法院認為“x0年10月9日丁與康及二原告為公證人簽訂的合作協議看,是在未供貨及貨款未全部付清的情況下籤訂的,此協議可視為供貨時間准許延期,給付貨款時間准許順延。”是錯誤的。上訴人在丁與康合作協議上簽字,明明是公證人身份,只是對該份協議見證。而且該份協議的內容只是丁與康合作事宜,根本沒有涉及丁與二上訴人之間的合同內容。不知道一審郭法官哪來的突發奇想,將毫不相干的兩份協議聯繫的“天衣無縫”,真是天才呀!這樣的法官還在基層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請求二審法官認真閲讀並調查研究x0年10月9日丁與康簽訂的合作協議內容,該協議是否真的能證明供貨時間准許延期,給付貨款時間准許順延。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認為上訴人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被上訴人違約,繼而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可是,一審法院在論述中已經認定了丁沒有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行為構成違約,因此本案適用法律與認定事實是相互矛盾的。上訴人認為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等法律依法進行判決。

四、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

1、一審判決中稱“本院認為雙方應進行結算,被告欠原告的料應給付或退款,如合同不能履行,雙方可協商終止合同。如被告給付貨物不足70萬元,原告可另行訴訟。”是推卸審理責任的做法是錯誤的。這種做法真是讓人啼笑皆非,上訴人如能與對方進行結算,協商解除合同,上訴人還花一萬八千多元的訴訟費找你法院解決啥?丁給付貨物不足70萬元在該判決書中已經認定,而且在訴訟請求中也要求被上訴人退還購買菌棒款,為啥還要求上訴人另訴,是不是法院缺錢?你法官在退休之前準備多為“法院搞點創收”呀!一審法院到底是在為上訴人解決問題,還是人為的製造矛盾、製造不和諧的社會因素呀?

2、一審法院在庭審過程中,對因有事晚來的當事人薛XX大聲呵斥,不讓其發表質證意見和辯論意見,並強行將薛攆到旁聽席。可見,一審法官剝奪上訴人質證權、辯論權的行為已經嚴重的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即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已經構成嚴重違法。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沒有依法查清事實,導致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而且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因此,懇請貴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實的情況下,嚴厲懲罰坑農害農的違法和違約行為,給xx村的農民一個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決。

此致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