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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起訴狀(精選5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6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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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起訴狀(精選5篇)

篇一:合同糾紛起訴狀

原告:***,女,19******生,漢,身份證號:4425119******

通訊地址:XX區華穗路263號雙城國際東塔14層(李國偉)

電話:***,020-62608000

原告:***,女,1977******生,漢,身份證號:4413021977******

聯繫方式同上。

原告:***,女,1977******生,漢,身份證號:4413021977******

聯繫方式同上。

原告:***,男,1982******生,漢,身份證號:4413021982******

聯繫方式同上。

被告1:******

住所:惠州市南壇******樓

電話:

被告2:******

住所:惠州市惠城區******

電話:0752-***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被告1向四位原告賠償返還定金10萬元。

2、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9.6萬元。

3、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產生的律師費1萬元。

以上三項合計70.6萬元。

4、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雙方於20XX年4月11日簽訂《購房合同》,買賣位於廣州市番禺區******室的房屋,總樓價298萬元。

合同第三條約定“買賣雙方須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10天內前往銀行遞交申請借款所需的全部資料,逾期視為違約。” 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支付了10萬元的定金,而被告以各種理由拖延辦理銀行的提前還款及原告的借款手續,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理會。

原告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於20XX年11月1日向被告發出《催促辦理銀行提前還貸的通知函》,催促履行合同。

***於20XX年12月1日明確表示不將物業售予原告,而***於20XX年12月30日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將物業售予原告,原告便於20XX年1月1日發出《通知函》確認相關事實。

於20XX年1月7日發出《再次通知函》再次確認相關事實。

***於20XX年1月9日明確表示:如果要繼續履行合同,則必須將房價總款從298萬元提高到350萬元,原告便於20XX年1月11日發出《通知函(第四次)》確認相關事實。

被告對原告發出的四封函件至今未有任何回覆或對上述相關事實提出異議。

被告收取定金後不依合同條款將物業售予原告,已嚴重違反合同。

根據合同第11條約定,被告除返還定金外,還需按總樓價的20%支付違約金。

以及第13條約定,支付原告產生的律師費。

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保險合同糾紛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職務:***,聯繫方式:*** 被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 案由:財產

保險合同糾紛【3】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汽車救援費1650元、施救費20XX元、車輛修理費29700元,合計33350元(叁萬叁仟叁佰伍拾元);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年 月 日,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險以及車輛損失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玻璃單獨破損險、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保險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時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原告向被告交納了交強險保費4283.62元,商業險保險費18878.38元,合計交納保費23162元。

年 月 日,原告司機***駕駛原告所有的牌照為****被保險車輛在***發生****事故,原告向被告報告了保險事故,被告到場進行了現場勘查。

事故發生後,原告支付了1650元汽車救援費、20XX元施救費、車輛修理費29700元,合計33350元。

隨後,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年 月 日被告向原告送達了《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

原告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保險事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額度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之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公司

年 月 日

篇二:合同糾紛起訴狀

範文一:

原告:姚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區xx路xx號xx幢xx室。

原告:湯xx,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區xx路xx號xx幢xx室。

二原告聯繫地址:上海市寧xx路xx號xx大廈xxxx室。

郵編:xxxx聯繫電話:xxxx

被告:餘xx,女,中國香港居民,19xx年xx月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xxxxxx。

被告:餘xx,男,中國香港居民,19xx年x月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xxxxx。

二被告聯繫地址:上海市xx路xx弄xx號xx室。

郵編:xxxx 聯繫電話:xxxx

訴訟請求:

1、判令二被告因逾期交房支付原告違約金人民幣35,680元整;

2、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9 年12月5日,原、被告在上海xxx房屋服務有限公司居間介紹下籤署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即乙方)購買被告(即甲方)所有的上海市 xx區xx路xx號xx幢xxx室房屋,房價款為人民幣4xx萬元整。簽約當天,雙方簽署了補償協議,約定乙方另行補償甲方裝修及設備款人民幣8x萬元整。原告於簽約當日支付被告人民幣5萬元整;於2009年12月13日支付被告人民幣274萬元整。根據本買賣合同補充條款約定,甲方於收到乙方貸款款項 (即人民幣290萬元整)後3個工作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交付標誌為甲方將該房屋的鑰匙交付乙方,並對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氣(若有)、電話(若有)、有線電視(若有)等費用進行結算。同時,本買賣合同約定乙方於甲乙雙方辦妥房屋交接手續當日,直接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幣1萬元整。2010年2月3 日,原告貸款銀行農業銀行放款給被告人民幣290萬元,按照買賣合同約定,被告應於3個工作日即2010年2月8日內交房給原告。被告因故遲延交房,直至 2010年2月21日(共計13天),原、被告簽署《房屋買賣交接書》完成交付手續,原告支付被告尾款人民幣1萬元。

基於上述事實,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按時交付房屋已構成違約,根據買賣合同約定,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上述房地產交付(包括房地產交接及房地產權利轉移)給乙方,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乙方已付款日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應當交付之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被告違約遲延 13天交付房屋,合計人民幣37,050元,扣除原告遲延1天付款的違約金人民幣1,370元,被告應支付原告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35,680元。特此,懇請貴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年 xx月 xx日

範文二:

原告:xxx,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漢族,無業,住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實際經營地xxxx(郵編101100),註冊號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長。

案由: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262327.26元及其自2012年1月10日至實際支付之日的利息,暫計至2013年3月20日為19271.2元,以上合計281598.46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09年12月3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編號為yxxx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根據該合同的約定,被告應在2010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則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萬分之一按日計算,並於實際交房之日起30內向原告支付。

2010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房屋。2010年10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補充協議》,被告承諾在2011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據此協議,被告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仍按《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即2010年8月30日之次日起計算。

2010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發出了《關於推遲交房的致歉信》。在該致歉信中,被告明確説明,“我司將嚴格依照與您簽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方式向您支付違約金”。直到2011年12月10日,被告方將《商品房預售合同》項下的房屋交付給原告。

根據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實以及雙方關於違約金的約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的違約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實際交付房屋之日30日內未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被告始終不支付。2013年1月,原告委託律師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被告簽收後仍不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篇三:合同糾紛起訴狀

範文一:

聯繫方式:

身份證號碼:×××××××××××。

被告:×××,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廣東省××市××路9號。

聯繫方式:

經常居住地:廣東省××市××路9號。

身份證號碼:×××××××××××。

第三人:××房產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住址:××市××中心13樓D座。

聯繫方式:×××××××。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人民幣40000元,並承擔賣方未履行合同產生的全部費用;

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09年×月×日原被告在××房產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居間斡旋下籤訂了《房地產買賣三方合同》。該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位於××市××小區B棟10層1005號個人住房,建築面積為109.64平方米。產權轉移手續由經紀方負責辦理,買賣雙方應積極協助和配合經紀方辦理相關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別提供辦理產權轉移所需的手續應由買賣雙方各自提供的全部資料給經紀方。如賣方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買方給予賣方1個工作日寬限期履行義務,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如賣方仍未履行合同義務的,每逾期一日,應按合同總價款的萬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逾期滿10日仍未履行合同義務,買方有權單方接觸合同,賣方應雙倍返還定金予買方,並承擔賣方未履行合同產生的全部費用,已收取買方的房款應當日退回給買方,買方不可再進一步要求賣方做任何賠償或迫使賣方履行本合同。

合同簽訂後,原告如約向被告支付了購房定金人民幣20000元。依據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經紀方辦理所購房屋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更名等的所有憑證和手續。但被告於2009年×月×日在毫無理由的情況下,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直至現在,被告仍無理拒不提供任何手續。期間,原告曾多次與其協商繼續履行合同,但被告堅決表示不予履行。2009年 ×月×日原告向被告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定金人民幣40000元,但遭到被告

拒絕,被告表示只返還定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的這種行為不僅浪費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時間,同時也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

第18條以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訴至貴院,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廣東省×××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月×日

附:本訟訴狀副本一份;

證據及證據來源:

1、《房地產買賣三方合同》一份;

2、購房定金收據1張,金額為人民幣20000元。

範文二:

篇四:合同糾紛起訴書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畲族,農民,住…………,公民身份號碼…………。電話:…………。 被告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畲族,農民,住…………,公民身份號碼…………。電話:…………。 訴訟請求:一、被告立即返還原告車牌號為XXXX的別克汽車一輛和隨車車輛行駛證原件。二、本案訴訟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被告黃某於2014年2月僱傭我開車,2014年3月9日1時25分,我駕駛被告所有的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從博羅往深圳方向行駛,行至博深高速公路南新潼湖收費站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我重傷住院治療。

出院後原、被告於2014年6月24日就原告的醫院費、檢查費、補償款達成協議。

其中協議約定的住院醫療費,檢查費被告已支付,而雙方約定的由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人民幣八萬元,被告只支付了三萬元,仍欠五萬。

按協議規定被告應將欠款在2015年1月31日付清,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給付補償款,但被告均未給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敬請法院准予我的訴訟請求為盼!

某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1

篇五:合同糾紛起訴狀

原告:xx鋼結xxx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xx法定代表人:xx 職務: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xx 北京市易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建築xx工程局第x建築公司

住址:xx市xx

負責人:xxx 職務:經理

郵編:xx電話:xx

案由:加工承攬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給付所欠原告合同款1334890元,並賠償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自1997年9月8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中國建築xx第xx建築工程公司xx分公司(實際為中國建築第xx局第xx建築工程公司)與原告方於1997年8月16日簽訂加工承攬合同一份,約定原告為其設計、加工由其承建的.北京xx創新xx城1#寫字樓工程施工模版,合同價款xx萬元,簽訂合同時預付30萬元,提貨時支付10萬元,餘款在打完第二層混凝土後付清。發貨時間為第一批貨當年8月16

日-8月25日,第二批貨為8月16日-9月8日。原告將貨物送到施工現場。後經調查,中國建築xx第xx建築工程公司xx公司沒有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故實際施工方應為本案被告方中國建築第xx工程局第xx建築公司。

合同簽訂後,原告將第一批貨提供給被告方使用,但被告使用過程中發現原訂做的BP=75型鋼框竹膠模版難於控制工程質量,直接影響被告方施工。為此,原告建議更換為全鋼結構模版,得到被告方認可,雙方將合同標的物更換為全鋼結構大模板並實際履行,由此產生更換定做物標的後的材料價差問題。經核算,更換標的物後被告應支付的款項為人民幣xxx元,被告曾於2005年4月28日給付原告50000元,因此欠款額為1334890元。

合同履行後,原告多次與被告方協商模板價差結算問題,均為被告所拒絕。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中發生合同標的物變更的事實,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被告方實際接受了新的加工定作物,應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據實結算貨款。被告拒絕支付合同款價差的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約,除應當履行給付義務外,還應當承擔賠償原告利息損失的違約責任。為此,原告訴至貴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公正裁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