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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報税税款劃解協議書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04W

第一篇:網上報税税款劃解協議書

網上報税税款劃解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納税人)

乙方:_________(主管税務機關)

丙方:_________(銀行)

為了方便甲方申報納税,提高税款徵收效率和服務質量,乙方和丙方為甲方提供網上報税服務,現將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自願網上申報納税,同意遵守本協議。

2.甲方使用網上申報納税,視同向乙方申報納税,甲方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或查帳徵收小規模納税人,其紙質納税申報資料每季度終了15日內報送主管税務機關一次。

3.甲方在丙方開設帳户,開户行為_________,帳號為_________,並保證在每月申報之前存入足夠繳納當月税款的金額(存款利息記入該帳户)。

4.甲方應在乙方規定的申報納税期內通過互聯網進行申報。甲方應保證申報內容的真實,正確和完整,並確認以乙方網上申報系統計算機記錄的接受數據為準。

5.甲方若未能在申報期限內進行有效申報,需持有關資料到乙方辦税服務廳申報納税,並承擔逾期申報責任

6.甲乙雙方均需申請和使用電信部門的安全證書,網上報税使用的安全證書是甲方報税的法律認定。

7.甲方必須注意銀行帳號密碼的保密,因密碼泄露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8.由於通訊故障等因素造成甲方申報納税有誤,由三方共同協商解決。

9.甲方通過網上申報納税,可自申報納税之日起一年內主動到乙方辦税服務廳或就近丙方營業網點索取完税憑證。

10.乙方與丙方保證接受納税人申報資料過程的正確性與唯一性,對系統接受的申報資料負責保密。

11.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授權劃繳税款協議書

附件二

授權劃繳税款協議書

no.□□□□□□□×××××××××××

甲方:xxx (納税人)

乙方:xxx(商業銀行)

為方便納税人申報納税,確保國家税款準確、安全、快捷入庫,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家税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就甲方授權乙方辦理劃繳(國、地)税款(包括基金、費,下同)業務,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承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二、税務向甲方徵收税款,以甲方的申報數據(含電子申報數據)為依據,並符合税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甲方與乙方(或乙方的上級行)統一簽訂同意授權劃繳税款協議。

四、甲方按税法規定的方式和期限辦理納税申報,同意乙方採用劃繳税款方式在其存款賬户(

户名全稱:

賬號:

納税人識別號:

開户銀行名稱:

開户銀行行號:

— 1 —

清算銀行行號:) 中收取税、基金、費等。甲方保證存款賬户名稱與税務登記的納税人名稱完全一致,保證納税申報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五、税務符合規定的繳税電子信息通過“國庫、税務、銀行聯網系統”到達甲方上述開户銀行後,由其開户銀行負責按規定劃款並開具電子繳税付款憑證,交納税人作繳納税(費)款的會計核算憑證。

六、甲方保證在辦理授權劃繳税款時,上述賬户留有足夠餘額,並能正常結算。否則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七、若乙方因税務的錯誤信息而誤扣甲方賬户存款的,責任由税務負責。

八、乙方保證在收到税務的繳税信息後,在甲方指定的上述賬户扣款。若乙方在沒有收到税務的繳税信息而對甲方指定賬户或其他非指定賬户進行了扣款,或乙方收到税務的繳税信息但誤對甲方的其他非指定賬户進行了扣款,或不按税務指定的數額進行了扣款,責任由乙方負責。

九、甲方需變更付款銀行或賬號、名稱,變更主管税務機關的,均應重新簽訂協議。

十、若甲方解除協議,須攜單位介紹信(個人須攜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協議書和税務證明,提前一個月與乙方辦理協議解除。甲方如註銷税務登記,還須持註銷税務登記證明到乙方辦理協議解除。

十一、甲乙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協議,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相關條款承擔違約責任。 — 2 —

十二、甲乙雙方發生糾紛後,應當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2、3、4、十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所涉及政策有調整的,則按新政策執行。

十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執一份,税務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納税人名稱:銀行名稱: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 3 —

第三篇:委託劃繳税款協議書1

委託劃繳税款協議書

協議編碼:13601

甲方(納税人):

地址:聯繫電話:

乙方(銀行):

地址: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弟子簽名法》以及《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中華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財税庫銀税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為了方便納税人繳税,本着 “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甲方和乙方就委託劃繳税款事項達成如下協議:一、協議事項

甲方自行選擇在乙方開立結算賬户,該賬户作為唯一的繳税賬户,委託乙方憑國庫通過 財税庫銀税收收入電子繳税橫向聯網系統轉發的由甲方向國税機關辦理申報納税等相關涉税 事項產生的各項税(費)、滯納金及罰款等應納税(費)電子信息從該結算賬户直接劃繳並繳 入國庫。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委託乙方劃繳税(費)款有關賬户信息如下:

開户銀行名稱:

開户銀行行號(12位):

清算銀行名稱:

清算銀行行號(12位):

納税人名稱(全稱):

納税人國税税務登記證號:

國税徵收機關名稱:

國税徵收機關代碼(11位):

納税人繳税賬户名稱(全稱):

納税人繳税賬户賬號:

甲方保證以上內容填寫真實準確,並承擔因內容填寫錯誤而產生的相關責任。

(二)甲方保證在乙方開設的繳税賬户名稱和賬號與報送國税機關備案的賬户名稱和賬 號完全一致。

(三)保證繳税賬户可正常使用並且賬户中可用存款餘額不少於發出的申報繳税金額。 若甲方帳號內存款餘額不足或賬户凍結等情況造成乙方劃款不成功時,由此產生的滯納金及 其他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指定的繳税賬户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在發生納税義務的前7個工作日內到乙方 辦理變更手續並重新簽定協議書,同時持協議書到國税機關重新進行備案。若因甲方沒有及 時到乙方辦理變更手續或沒有到國税機關重新備案,造成乙方劃繳税(費)款失敗或無法在 繳税(費)款限繳期內劃繳的,由甲方承由此產生的責任。

(五)甲方有權決定終止授權劃繳税款協議書,到乙方辦理相關終止手續後,即終止執 行本協議。

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在簽訂本協議時乙方應確認甲方提供的銀行帳號合法有效。

(二)乙方收到國庫通過財税庫銀税收收入電子繳税橫向聯網系統轉發的由甲方向國税 機關申報納税產生應納税款電子信息時至當日結賬止直接從本協議書指定的結算賬户劃繳各項税(費)、滯納金及罰款,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劃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正當理由包含:甲方存款餘額不足,甲方賬號被國家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凍結,不可抗力、非人為系統故障,國庫轉發的時間超過營業時間等正當理由。

(三)因甲方繳税賬户有誤等原因造成不能劃繳税款的,衣服應於收到國庫轉發的扣款 信息的當天以電子信息的方式直接返回給國庫。

(四)乙方嚴格按照國庫轉發的應納税(費)款電子信息劃繳税款,若因國庫轉發的電 子繳税賬户信息有誤而造成乙方未能及時劃繳税(費)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衣服不承擔責 任。

(五)未接到國庫劃繳税款電子信息對甲方賬户進行劃款,或未按國庫劃繳税款電子信 息對甲方賬户進行劃款,或對甲方的非指定賬户進行劃款,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乙方劃轉税(費)款成功後,為甲方開具《電子繳税付款憑證》。

(七)在乙方信息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特殊情況出現時,乙方應當在當天及時告知甲方, 採取其他方式繳款。

(八)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開户銀行和賬號變更的,要在變更後一天內告知甲方,並由 甲方通知國税機關變更備案信息,無需重籤協議。

(九)乙方應本這為納税人服務的原則,積極協調、妥善處理好劃繳税款過程中遇到的 問題。

四、法律責任及其他事項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繼續履行或完成履本協議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擔相 關法律責任。

(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應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可依法申請複議、仲裁或提起訴訟。

(四)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壹份,另壹份由 甲方報國税機關備案。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説明:協議編號統一為13位數字,前七位為國税徵收機關代碼前七位,後6位為國税機關自行 編制的流水號。

第四篇:儲税劃繳税款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自願到_________市_________銀行屬下網點開設儲税存款帳户,同開户行建立劃繳税款委託關係後,必須簽訂本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後,乙方即取得儲税劃繳税款資格,乙方每月在規定的納税申報期限前,應到開户行存入不低於當月應納税金額,由開户銀行劃繳其應納税款。

(二)乙方在_________市_________銀行的儲税存款劃繳以後,實現劃繳的税款視同納税申報。但如果實際銷售額(未開具銷售發票部分)超過核定的銷售額20%以上的,應主動到甲方申報納税。

(三)定額加計票的納税户,其填開發票的應納税款應在發票驗舊供新環節上門申報納税。納税户在電話申報開通時,適應電話申報方式;電話申報開通前使用的普通發票,應自購票之日起(每本)超過三個月仍未用完的,應在三個月內,攜帶發票到甲方申報納税;發票不得跨年度使用。

(四)乙方在儲税劃繳税款後發現有誤,必須到甲方辦税服務廳查詢並辦理有關更正手續。

(五)乙方可向甲方查詢其交税情況,可攜帶税務登記證副本到甲方辦税服務廳領取完税憑證。

(六)乙方出現以下情況,應按規定時間報告甲方:變更税務登記的,應自變更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甲方辦理變更手續;預計將出現停歇業的,應在停歇業前15日內到甲方辦理申請手續;變更聯繫電話或儲税户的,應在當天告知甲方。

(七)乙方若儲税餘額不足,導致未能劃繳應納税款,必須自覺到甲方辦税服務廳申報納税,逾期申報納税的,甲方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八)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管理部門和徵收部門各存一份、乙方存一份。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篇:授權及委託劃繳税款協議書式樣

授權劃繳税款協議書

協議編號:

甲方(納税人):地址:聯繫電話:

乙方(國税機關):地址: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

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及《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中國

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財税庫銀税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法

律、法規,為方便納税人繳税,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甲方和乙

方就授權劃繳税款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事項

甲方自行選擇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户,該賬户作為唯一的繳税賬户,甲方授權

乙方通過開户銀行從該結算賬户直接劃繳甲方乙方向辦理申報納税等相關涉税

事項產生的各項税(費)、滯納金及罰款等應納税(費)並繳入國庫。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委託乙方劃繳税(費)款有關賬户信息如下:

開户銀行名稱:

開户銀行行號(12位):

清算銀行名稱:

清算銀行行號(12位):

納税人名稱(全稱):

納税人國税税務登記證號:

國税徵收機關名稱:

國税徵收機關代碼(11位):

納税人繳税賬户名稱(全稱):

納税人繳税賬户賬號:

甲方保證以上內容填寫真實準確,並承擔因內容填寫錯誤而產生的相關責

任。

(二)甲方保證在銀行開設的繳税賬户名稱和賬號與報送乙方的賬户名稱和

賬號完全一致。

(三)甲方應保證繳税賬户可正常使用並且賬户中可用存款餘額不少於發出

的申報繳款金額。若甲方賬户內存款餘額不足或賬户凍結等情況造成乙方劃款不

成功時,由此產生的滯納金及其他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指定的繳税賬户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在發生納税義務的前7個工

作日內到乙方辦理變更手續並重新簽定協議書。若因甲方沒有及時到乙方辦理變

更手續,造成乙方劃繳税(費)款失敗或無法在税(費)款法定限繳期內劃繳的,

由甲方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乙方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管管理法》和其

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甲方有權決定終止授權劃繳税款協議書,到乙方辦理相關終止手續後,

即終止執行本協議。

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收到甲方因辦理申報納税等相關涉税事項產生的應納税(費)款電

子信息時至當日結賬止按規定由開户銀行直接從本協議書指定的結算賬户劃繳

各項税(費)、滯納金及罰款,因乙方無正當理由造成未及時劃繳的,乙方應承

擔相應責任。正當理由包含:甲方存款餘額不足,甲方賬號被國家司法機關或行

政機關凍結,不可抗力、非人為系統故障,因開户銀行責任未入時劃繳,甲方申

報納税時間超過國庫營業時間等正當理由。

(二)乙方應嚴格的甲方辦理申報納税等相關涉税事項產生的應納税(費)

款電子信息劃繳税款。乙方未接到甲方辦理申報納税等相關涉税事項產生的應納

税(費)款電子信息而對甲方賬户進行劃款,或未按確認後的甲方辦理申報納税

等相關涉税事項產生的應納税(費)款電子信息對甲方賬户進行劃款,或對甲方

的非本協議指定賬户進行劃款,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乙方劃轉税(費)款成功後,甲方可以按有關規定向乙方申請開具完

税憑證。

(四)在乙方信息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特殊情況出現時,乙方應當在當天及

時告知甲方,必要及應通知甲方採取其他方式繳款。

(五)乙方應本着為納税人服務的原則,積極協調、妥善處理好劃繳税款過

程中遇到的問題。

四、法律責任及其他事項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繼續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一方

均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應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複議、仲裁或提起訴訟。

(四)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壹份,

另壹份由甲方報開户銀行備案。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説明: 協議編號統一為13位數字,前七位為國税徵收機關代碼前七位,後

6位為國税機關自行編制的流水號。

委託劃繳税款協議書

協議編號: 1360103108895

甲方(納税人):地址:聯繫電話:

乙方(銀行):地址: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

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及《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中國

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財税庫銀税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法

律、法規,為方便納税人繳税,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甲方和乙

方就委託劃繳税款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事項

甲方自行選擇在乙方開立結算賬户,該賬户作為唯一的繳税賬户,委託乙方

憑國庫通過財税庫銀税收收入電子繳税橫向聯網系統轉發的由甲方向國税機關

辦理申報納税等相關涉税事項產生的各項税(費)、滯納金及罰款等應納税(費)

電子信息從該結算賬户直接劃繳並繳入國庫。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委託乙方劃繳税(費)款有關賬户信息如下:

開户銀行名稱:

開户銀行行號(12位):

清算銀行名稱:

清算銀行行號(12位):

納税人名稱(全稱):

納税人國税税務登記證號:

國税徵收機關名稱:

國税徵收機關代碼(11位):

納税人繳税賬户名稱(全稱):

納税人繳税賬户賬號:甲方保證以上內容填寫真實準確,並承擔因內容填寫錯誤而產生的相關責

任。

(二)甲方保證在乙方開設的繳税賬户名稱和賬號與報送國税機關備案的賬

户名稱和賬號完全一致。

(三)保證繳税賬户可正常使用並且賬户中可用存款餘額不少於發出的申報

繳款金額。若甲方賬户內存款餘額不足或賬户凍結等情況造成乙方劃款不成功

時,由此產生的滯納金及其他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指定的繳税賬户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在發生納税義務的前7個工

作日內到乙方辦理變更手續並重新簽定協議書,同時持協議書到國税機關重新進

行備案。若因甲方沒有及時到乙方辦理變更手續或沒有到國税機關重新備案,造

成乙方劃繳税(費)款失敗或無法在繳税(費)款限繳期內劃繳的,由甲方承擔

由此產生的責任。

(五)甲方有權決定終止委託劃繳税款協議書,到乙方辦理相關終止手續後,

即終止執行本協議。

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在簽訂本協議時乙方應確認甲方提供的銀行帳號合法有效。

(二)乙方收到國庫通過財税庫銀税收收入電子繳税橫向聯網系統轉發的由

甲方向國税機關申報納税產生應納税款電子信息時至當日結賬止直接從本協議

書指定的結算賬户劃繳各項税(費)、滯納金及罰款,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劃繳的,

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正當理由包含:甲方存款餘額不足,甲方賬號被國家司法

機關或行政機關凍結,不可抗力、非人為系統故障,國庫轉發的時間超過營業時

間等正當理由。

(三)因甲方繳税賬户有誤等原因造成不能劃繳税款的,乙方應於收到國庫

轉發的扣款信息的當天以電子信息的方式直接返回給國庫。

(四)乙方嚴格按照國庫轉發的應納税(費)款電子信息劃繳税款,若因國

庫轉發的電子繳税賬户信息有誤而造成乙方未能及時劃繳税(費)款給甲方造成

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五)未接到國庫劃繳税款電子信息對甲方賬户進行劃款,或未按國庫劃繳

税款電子信息對甲方賬户進行劃款,或對甲方的非指定賬户進行劃款,均應承擔

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乙方劃轉税(費)款成功後,為甲方開具《電子繳税付款憑證》。

(七)在乙方信息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特殊情況出現時,乙方應當在當天及

時告知甲方採取其他方式繳款。

(八)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開户銀行和賬號變更的,要在變更後一天內告知

甲方,並由甲方通知國税機關變更備案信息,無需重籤協議。

(九)乙方應本着為納税人服務的原則,積極協調、妥善處理好劃繳税款過

程中遇到的問題。

四、法律責任及其他事項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繼續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一方

均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應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乙方違反本協議,造成甲方需要繳納滯納金、罰款的,乙方應予以賠

償。

(四)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依法申請複議、仲裁或提起訴訟。

(五)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壹份,

另壹份由甲方報國税機關備案。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説明: 本協議編號應與該納税人和國税機關機簽訂的《授權劃繳税款協議

書》編號相同,統一為13位數字,前七位為國税徵收機關代碼前七位,後6位

為國税機關編制的流水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