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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納税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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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個人所得税納税證明
第一篇:個人所得税納税證明第二篇:個人所得税納税第三篇:個人所得税的納税籌劃第四篇:個人所得税納税義務人第五篇:個人所得税納税評估案例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個人所得税納税證明

個人所得税納税證明

一、業務概述

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申請,通過審核確認,對個人納税人在一定時期內已繳納的税款開具納税證明的一項管理活動。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試行税務機關向扣繳義務人實行明細申報後的納税人開具個人所得税完税證明的通知》(國税發〔2014〕8號)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個人所得税完税憑證開具工作的通知》(國税發〔2014〕63號)

浙江省地方税務局關於開具個人所得税完税憑證的公告(2014年第3號)

三、納税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四、納税人應提供資料

查驗個人身份證件

五、納税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六、税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查驗納税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核對納税人所屬期的納税記錄;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税人。

2.開具憑證

(1)通過扣繳義務人已經實行扣繳明細申報繳納的納税人如需法定格式的個人所得税完税憑證,主管地税機關給予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完税證明》。

(2)地税機關直接徵收税款的(如個體工商户生產經營所得、自行納税申報納税的)納税人如需個人所得税完税憑證,主管地税機關予以開具《税收轉賬專用完税證》、《税收通用完税證》或《税收通用繳款書》。

(3)扣繳義務人未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納税人如需個人所得税完税憑證,由扣繳義務人向主管地税機關領榷代扣代收税款憑證》,並按規定向納税人開具。

3.資料歸檔

根據北京市地方税務局印發《個人所得税納税申報管理暫行辦法》和《開具個人所得税完税證明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地税個590號)文件規定,凡是納税人所在單位已經進行明細申報,納税個人因某種特定需要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申請的,只須納税個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證明,經審核無誤,便可即時開具其相應期間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證明。

根據京地税個229號規定,針對《北京市地方税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地方税務局開具個人所得税完税證明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地税個239號)文件中的工作流程,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納税人申請開具完税證明時,應填寫《開具個人所得税完税證明申請表》,並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二)納税人委託他人申請開具完税證明,受託人應填寫《開具個人所得税完税證明申請表》,並提交納税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受託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及委託協議原件。

(三)税務機關應嚴格審核納税人或受託人提交的上述證件和材料,開具完税證明之後,受理人員應在《開具個人所得税完税證明申請表》中註明開具完税證明的字軌號碼,並將《開具個人所得税完税證明申請表》、納税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委託協議原件、受託人身份證件複印件一併留存歸檔。

辦理個人所得税完税證明基本程序為:個人攜帶自己的身份證件到所在單位申報繳税的税務局(所)進行申請,填寫《開具個人所得税完税證明申請表》,並提交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待審核結束後再到税務局(所)領取完税證明。具體工作週期請諮詢所在税務局(所)。

第二篇:個人所得税納税

個人所得税納税證明

我處承建的 東興區漢安大道南側10號路西側翡翠國際社區商住樓一期工程二批次13#樓43#樓工程,該工程系公司自主經營;不屬於掛靠和分包;該公司工程(項目)會計賬簿,核算憑證完整,準確,已全部納入公司統一核算;項目負責人在公司按工資薪金所得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税.

特此證明

年月日

第三篇:個人所得税的納税籌劃

個人所得税的納税籌劃

有時候我們離職時的工齡不一定恰好是整數,那麼超過半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就補償半個月工資。

黃小姐她因有去南極的好機會,但今年假期已無,遂決定辭職。黃小姐的合同還有一個月到期,但是這次去南極的機會很難得,以後再去需要花兩倍以上的錢才能去成。此時我建議黃小姐過多一個月再辭職。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若不是員工因為嚴重違紀等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內被公司解聘,公司需對員工進行補償,補償的金額是該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的工齡數乘以該員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以黃小姐為例,若她去年平均月薪是2萬元,而她在公司工作了兩年,若公司辭退她,則她可以取得2×2=4萬元的補償金。

若不是公司辭退,而是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則要區分是公司不願續簽還是員工不願續簽。若是員工不願續簽,則與員工自己提出辭職一樣,沒有補償。但如果是公司不願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視同在合同期內解聘員工的標準來給予補償。即,若黃小姐一個月後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願意續簽,則黃小姐同樣可以取得4萬元的補償金。黃小姐聽完,歡呼雀躍,她再捱一個月就能多一大筆旅費了。我等她歡呼完,開始講老本行。

上海市去年的職工年平均工資是46757元,三倍的金額是140271元。她的離職補償金是4萬,小於了所在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三倍,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税。然而,若她的離職補償金超過了所在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三倍,就需要交税。她的月收入是2萬,假定她在這個公司工作了8年,則可以取得16萬的補償金,差額=160000-46757×3=19727元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了。

具體的計算過程如下:

19727/8(她的工作年限)=9864.5元。以9864.5元作為她的月薪,減去現行3500元的扣除基數之後,按照個人所得税中工資薪金七級超額累進税率計算每個月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税,(9864.5-3500)×20%-705=567.9元,則她取得的這筆補償金總共需繳納個人所得税:567.9×8=4543.2元。

但有時候我們離職時的工齡不一定恰好是整數,那麼超過半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就補償半個月工資。有的時候,補償金中還包含了應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金和公積金,那麼在計算應繳納個人所得税時,可以扣除應繳納的社保金和公積金。若黃小姐的補償金中包含應繳納的社會保險金和公積金15000元,則她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19727-15000)/8=590.88元。小於每月的法定扣除基數,則這部分補償金就完全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了。

第四篇:個人所得税納税義務人

個人所得税納税義務人

個人所得税以所得人為納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一)居民納税人和非居民納税人劃分:

1.居民納税人——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徵税。

判定標準: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一個納税年度)的個人。

2.非居民納税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在我國納税。

判定標準: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不居住的個人;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居住不滿一年(一個納税年度)的個人。

【提示1】在居住期間內臨時離境的,即在一個納税年度中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不扣減日數,連續計算。

【提示2】我國税法規定的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兩個要件,只要符合或達到其中任何一個條件,就可以被認定為居民納税人。

第五篇:個人所得税納税評估案例

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納税評估案例

內容提要:

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經濟性質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2014萬元,經營範圍為:汽車座椅、門內飾板及汽車零部件的設計、製造、銷售業務。屬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企業所得税在武經開發區國税局繳納。武經區地税局對該納税人進行2014年度納税評估時,發現該户在正常經營的情況下,業務量較2014年度有較大增長,但其2014年度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的增長幅度卻與其主營業務收入的增長幅度不匹配,遂將其列為評估對象。經舉證約談和實地核查,共計補繳個人所得税34392.12元。 分析選案:

評估人員對該企業2014年度個人所得税查賬户進行納税評估時,發現該企業2014、2014兩個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增長(2014年主營業務收入2518萬,2014年主營業務收入3745萬,同比增長48.73%),與其個人所得税入庫金額的增長(2014年入庫113134.00元,2014年入庫124539.00元,同比增長10.08%)不匹配,存在着隱瞞收入以及隨意列支扣除項目的嫌疑。 舉證約談:

針對上述疑點,評估人員向該企業送達了《税務約談通知書》。要求該企業對個人所得税申報異常情況進行解釋,並按規定要求提供工資表和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該企業財務負責人對

該疑點進行了解釋:公司獎金分為三部分,包括勞動競賽獎、原材料節約獎、銷售提成,由公司分到各部門,再由各部門二次分配到個人。由於各部門二次分配表格上報不及時,致使各項獎金沒有全部納入工資表,故部分獎金沒有代扣個人所得税。 實地核查:

針對約談舉證情況,該公司財務負責人所做的解釋,只反映了一部分情況,經主管税(在好範 文 網搜索更多的文章)務機關負責人批准,評估人員對納税人下達了《納税評估實地核查通知書》,對其納税評估轉入實地核查環節。重點審核其賬目。

1.審查納税申報表中的工資、薪金總額與“工資結算單”的實際工資總額是否一致。發現有按扣除“現金伙食補貼”和“通訊補貼”以後實發工資申報納税的情況。

2.審查“生產成本”賬户,發現有列支的原材料節約獎,未併入人員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税。

3.審查“營業費用”賬户,發現列支發放了勞動競賽獎,未併入人員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税。

4.審查“銷售費用”賬户,發現列支了銷售提成獎金,已併入人員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税。

5.“管理費用”賬户,發現記載了組織職工外出旅遊等福利,未併入人員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税;

6.向企業管理人員瞭解了包括經理、高管在內的所有職工人數,和“工資結算單”中實領工資的人數比較,未發現異常。

7.核查了“應付工資”賬目中年終發放的一次性獎金,發現有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按所屬月份分攤的情況,減少了税基,降低了適用税率,應按照國税發【2014】9號文件規定計算納税。 評估處理:

經評估人員分析選案和舉證約談,納税人針對實地核查中提示的問題進行了自查,“補貼類薪金”補繳個税2156.39元,“績效獎金”補繳個税10825.46元,“外出旅遊”補繳個税3160.27元,“年終一次性獎金”補繳個税18250.00元,合計補繳個人所得税34392.12元。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評估人員製作《納税評估認定結論書》,做出差異糾正性結論,填制《納税評估評定處理書》, 責令該單位補釦補繳税款。

評估建議:

此案件在個人所得税的徵收管理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很多企業因為會計賬務處理和税法規定的差異,將一些本應計入個人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的科目,放入了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賬目環節,導致了漏税。

2.一些不太容易引人注意的伙食補貼和通訊補貼,如果採取實報實銷的方法,可以不計入個人所得税應納税所得,但直接發放則應計入,企業對該類情況的處理並不熟悉。

3.一些將公司的產品以實物形式發放給企業職工,或者組織職工集體旅遊等非現金形式的物質獎勵,企業很難將其計入個

税應納税所得,應加強税法宣傳。

4.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的計算其實並不是很複雜,但實務中很多企業的財務人員都覺得不會計算,導致了漏税。實際上市地税局印製的個人所得税宣傳手冊裏專門對該項目作了介紹,税管員應充分利用這些宣傳資料對納税人進行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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