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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承包地造林糾紛問題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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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承包地造林糾紛問題的報告

關於承包地造林糾紛問題的報告

市委督查室9月24日轉來您的批示上訪信件一份,主要內容是**、**、**三姐妹反映周新冠在她們承包的海頭鎮南港居委會、居民小組的海防林地上的造林問題。在接到您的批示件後,我委高度重視,組織營林科技科有關工作人員進行了調查核實,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情概況

**姐妹三人於2004年12月3日承包了南港居委會、南港居民小組白沙肚的海防林地,2008年1月13日南港居民小組又將該地塊承包給周新冠進行造林。2008年1月,該地塊列入全市海防林建設規劃用地,海防林建設承包單位市林業科學研究所根據南港居民小組與周新冠的造林協議,同意海防林建設承包單位市林科所把該地塊的造林工序交給周新冠實施。2008年10月,經檢查驗收,核定周新冠施工面積161畝,造林類型為補植。2009年9月8日,**三姐妹向您寫了信訪件,對該地造林提出質疑,她們反映的主要問題是:第一,南港居民小組重複發包土地侵害了她們的權益,要求維持其利益。第二,周新冠私自獨佔海防林造林款,要求給予造林經費補貼。

二、調查核實情況

1、關於海防林用地重複發包問題

2004年12月8日,南港居民小組將南港村東邊的白沙肚地發包給**、**、**,並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姐妹三人承包海防林地後,雖經造林但成效不佳。2008年原市林業局將該地列入度海防林建設補植地塊。海防林建設是省委、省政府2007年提出的重要生態工程,是對現有的海防林帶實施“斷帶合攏、窄帶加寬、殘帶增強”,目的是恢復和保護海防林。海防林建設遵循林地使用權不變,林木所有權歸屬林地使用權人原則。

2008年1月13日,南港居民小組與周新冠簽訂《海防林造林承包土地合同書》,委託周新冠對白沙肚地海防林進行補植,客觀上侵害了**等人的權益,但主觀是出於響應省委、省政府的號召,且未對**等人造成重大損失。表現為:一是**等人的林地林木生長不佳,防護效力差,是海防林建設的規劃用地;二是**等人原種植的林木未損失;三是周新冠補植的林木歸屬**等人所有;四是周新冠僅承包造林施工,並未獲得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因此我委認定不構成土地重複發包。

2、關於周新冠私自獨佔海防林造林款,要求給予其經費補貼問題

**等人得知南港居民小組委託周新冠承包造林後,要求居民小組與周新冠終止合作造林。2008年9月8日,居民小組做出了《關於終止與周新冠簽訂的造林協議的決定》。

從海防林建設大局出發,原林業局、林科所、海頭鎮政府等派人進行宣傳教育、解釋等工作。經協調,2008年10月5日,**做為代表與周新冠達成了《海頭鎮南港居委會營造海防林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要點為:雙方共同在**等人承包的白沙肚營造海防林;共同承擔相應的造林費用,利潤雙方各得50%;周新冠負責與原市林業局(應為林科所)辦理一切海防林業務事宜。

2008年底,經造林驗收,白沙肚的實際造林面積為161畝。當年市林科所按合同條款將造林經費每畝100元支付給周新冠,共計16100元。

據核實,**等人與周新冠在共同造林時出現造林費用糾紛問題,主要是雙方均相互不承認對方在造林時相應的造林支出,且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無法對造林經費進行結算,導致**等人一年之後的2009年9月寫信上訪,要求給予解決。

三、調理結果

經我委協調,2009年10月20日,**等人的代表**與周新冠達成了《關於海頭鎮南港居委會2008年海防林造林補充協議》,其要點為:一是**等人與周新冠雙方2008年分別列出的支出有待雙方進一步確認、協商;二是周新冠預付給**等人5765元,用於支付**等人的造林支出;三是明確該海防林地的補植工作要求及今後辦理造林經費的事項。

我委將繼續對此事進行跟蹤,確保海防林建設順利實施。同時我委將進一步加強對造林用地合同、協議等的審核工作力度,防止因土地使用權、經營權等發生糾紛事件的發生。

特此報告

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