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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承包合同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2.07W

第一篇:農村水庫承包合同

水庫承包合同

沈山水庫承包合同

**鎮**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將強對**水庫的管理,充分發揮水利在農業生產中重要位置和作用,大力發展水產養殖業,為壯大村集體經濟發揮效益,根據村“兩委”研究和村民代表討論意見,特與中標者簽訂**水庫管理承包合同,總面積約400畝。

一、承包方式:採取競爭招標承包辦法,中標為乙方。

二、承包期限為十五年(即自二〇一四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如遇政策性調整,雙方應服從政策變化而變化,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但上繳款額應按已過時間計算。

三、上繳金額與交款方式:

1、十五年時間乙方上繳甲方總金額萬元。

2、繳款方式:自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合同立即生效,乙方將承包費萬元一次性繳清給甲方。

四、原承包者如參加公開競標同等價格,原承包者優先中標。

五、中標者確保水庫的水不能污染,不能影響羣眾生活用水。

六、**水庫的所有水面均屬乙方使用,所有養殖收入和水方收入均屬乙方所得,用水範圍由甲方安排,其中**村後**組約300畝農田用水不收費(淹沒區),乙方必須服從,各用水單位的水費均按國家規定標準徵收,也可參照**水庫收費標準,乙方不得擅自提高。

七、乙方必須保證水位以小閘門放不到水為止,以保庫埂和魚苗,如遇大旱之年發生魚糧爭水時,甲方出面調處,因提水保苗而造成養殖損失,由用水單位適當賠償損失。

八、在承包期內一切生產費用由乙方自理,不準搞掠奪式經營,每年乙方須向水庫投放大片魚種公斤,品種需合理配搭,特別是最後一年須受甲方監督驗證,不準放水捕撈,嚴禁使用妨礙魚類生長的方式捕魚(如藥物、電捕等),在承包期最後一年,不準捕撈一市斤以下的幼苗以防期滿後,將空庫荒水交給甲方。

九、在承包期內,乙方可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各項經營活動。乙方應承擔一切税務和各種合理的社會負擔。

十、在承包期內,乙方必須注意安全生產,不得疏忽大意,如出現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及其它意外事故,一切由乙方自理,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負擔和遺留問題。

十一、乙方負責看管好**水庫機站、庫埂、涵閘及所有水庫的工程設施,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村報告,水庫的配套工程及維修經費由甲方負責安排解決。

十二、水庫原有固定資產由甲方造冊登記交乙方使用,承包期滿後,如數交還甲方,如有損毀,乙方應根據損毀程度予以賠償。

十三、違約責任:本合同雙方不得違反,如一方違約應賠償對方元。

十四、本合同自二〇一四年月日起生效,到二〇年月日期滿自動終止無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見證機關各執一份,以作備查依據。

甲方(蓋章):**行政村乙方(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見證方:

年月日

第二篇:水庫承包合同

水庫承包合同

甲方:泰和縣沿溪鎮鳳山村坑口組(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充分利用水利資源,發展漁業生產,為城鄉 人民羣眾提供更多的商品魚,增加集體和個人收入,根據中央

(83)、(84)一號文件精神,經村民大會充分討論和甲乙雙方認真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承包地點和麪積

甲方將座落在坑口原景明坑水庫,面積以水庫修繕後水面浸沒位置為界,承包給乙方養魚,水庫所有權歸甲方,乙方有管理使用權和合同規定的受益權,但不準出賣,在承包期內,乙方如去世,共家庭成員享有承包繼承權。

第二條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為肆拾年,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

第三條乙方按合同每年上交甲方承包費500元,於合同簽訂之日起一次性付清,肆拾年租金貳萬元整。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將養護魚和養殖業土地無償提供給乙方使用。建築總面積不超過兩畝, 道路除外。

2、上級主管部門如有扶持漁業生產的貸款、補助現金或物資,甲方應無條件撥付給乙方。

3、甲方應對社員羣眾進行保護漁業生產的教育。如發生偷、毒、炸魚等開發部,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處理。

4、養魚與農業用水發生矛盾時,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線不低於2米。

5、甲方有權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

6、乙方無償使用甲方村理所農變壓器,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建設用電設施建設不得惡意刁難。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除了不可抗力的情況發生外,乙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

2、乙方養魚、新放魚苗、看管水庫的費用,均由乙方自理。

3、乙方有自主養魚和養殖經營權,甲方不得干涉。

4、乙方抓住偷魚者送交甲方處理,本村村民按所盜物品總價值10倍處罰,最低一次不低於500元,罰款歸乙方。

6、合同期滿後,甲方如再行發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

第六條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乙方提供養護魚和養殖業用土地,賠償乙方修繕水庫,建築養殖設備投資的所有費用與損失,應償付違約金500000元給乙方,乙方並可提出解除合同。

2、甲方如截留上級主管部門扶持漁業生產和養殖業的貸款、現金或物資,截留貸款按其金額的200%向乙方償付違約金;截留現金或物品,按其金額的200倍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第七條用水管理

1、水庫存水由乙方負責日常管理,甲方村民未經同意,乙方不復旦擅自開函放水。

2、如因旱災,甲方村民應在三位以上村民小組長簽字,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統一放水。

3、如甲方用水量超過原水庫現有函道孔後,不得用任何工具剖水庫抽水。

4、放至原函道管位後,由乙方機械引水,甲方不得再由函道放水。

第八條不可抗力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水災、旱災等)造成魚塘、水庫崩潰、乾涸,經證實後,甲方應協助乙方向上級部門解決。

第九條其它

合同期滿後,如乙方未能繼續承包,乙方在水庫上修建的看護魚房、養殖業用房,甲方應按市價補償給乙方。

本合同自承包開始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修改或解除合同。如甲方代表人發生變更,不得變更本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如願意繼續承包,應重新簽訂合同。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一份,交村委會存一分。

甲方代表:乙方:

年月日訂

第三篇:水庫承包合同範本

雲龍鎮大水河村獅洞子水庫

承包合同

甲方(發包方):雲龍鎮大水河村委會、大水河村四社(原大水河6社)、

大水河村五社(原大水河2、7社)

法人代表:村委會:鄧銀輝、四社:楊尚富、五社:王昭明

乙方(承包方):瀘縣雲龍鎮大水河村五社柏賢祿

身份證號碼:510521197107092453

為了提高獅洞子水庫經濟效益,甲方經研究決定,將獅洞子水庫進行發包,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將獅洞子水庫共計30畝交給乙方承包經營。

二、承包期限為5年,即從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但中標者從2014年6月2日起立即打撈庫面的漂浮物,庫內成魚及半年時間作為打撈庫面漂浮物的工資和材料費以及管理水庫的費用,如清除不徹底,造成一切後果概由中標者承擔。

三、承包金額和交納方法:實行先交承包款後使用原則,每年承包金額為5000元,每年的承包金應於上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交納完畢。

四、在承包期間,如發生一切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五、乙方在承包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無償收回發包的水庫:

1、乙方必須按合同所定期限繳納承包款,逾期15天未完成的,作自動退包處理,甲方有權沒收押金並終止合同,收回水庫重新發包。

2、乙方擅自將承包的水庫轉讓、轉租、轉包、轉借、或者以合作,聯營為名,實質是改變承包經營者的(若遇特殊情況經甲方批准並辦妥手續者除外);

3、乙方利用承包水庫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在承包期間,如要轉讓給他人承包,須經甲方同意才能轉讓。如乙方提前終止合同,必須完成全部承包款並經得甲方同意,才能終止合同,另甲方有權將押金沒收作為補償。

六、今後凡有遇河涌水質有問題或受到污染,承包者不得以各種理由拒交承包款,但由於遭遇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災害造成乙方不能繼續履行合同,乙方應及時將不可抗力的事故以書面通知甲方,由甲乙雙方協商解

決。合同期滿後,甲方如再行發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

七、本合同實行抵押承包的原則,在簽訂合同時,乙方必須交納承包

押金給甲方,即押金金額為5000元,作為履約的保證金。承包合同期滿,若乙方能履行合同,則甲方應退還抵押金給乙方(無息)。

八、庫內水質要求:可一次養500只以內的鴨子,但一月最多兩次。

不準下人畜肥,如不按規定一旦發現,教育和處罰並舉。

九、水位標準:乙方必須保證農業生產灌溉需要,如遇特大幹旱,以

水庫堰坎塘心1.5米高為水位最低標準,低於1.5米乙方可不交當年承包費。

十、違約責任:

1.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合同。(若遇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並辦妥手續者除外);

2.乙方若中途退包,提前解除合同,視為違約,甲方將沒收乙方繳

交的全部承包押金。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

修改或解除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如願意繼續承包,應重新簽訂合同。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章):

簽訂地點:雲龍鎮人壽保險服務所

二〇一四年 六月二日

2 代表:

第四篇:水庫承包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____縣____鄉____村____組,以下簡稱甲方;

____縣____鄉____村____村民,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充分利用水利資料,發展漁業生產,為城鄉人民羣眾提供更多的商品魚,增加集體和個人收入,根據中央(83)、(84)一號文件精神,經村民大會充分討論和甲乙雙方認真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包地點和麪積

甲方將座落在____魚塘(河道、水庫、湖面)____畝,承包給乙方養魚,魚塘(河道、水庫、湖面)的所有權歸甲方,乙方只有管理使用權和合同規定的受益權,但不準出賣、出租或轉讓,在承包期內,乙方如去世,其家庭成員享有承包繼承權。

第二條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條 乙方上交甲方提成的辦法及時間

在承包期內,乙方共上交甲方鮮魚(或承包款)____公斤(或____元),其中:一九____年上交____公斤(____元),一九____年上交____公斤(____元)……;在上交甲方的鮮魚中,____魚佔____%,____魚佔____%,____魚佔____%……。上交時間均為每年____月____日左右(時間不超過前後十天),甲方收到乙方上產的鮮魚(或承包款)後,即出具收魚(款)憑證。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將養護魚用的房屋____間(如果有)和下列工具提供給乙方使用:________。

2.上級主管部門如有扶持漁業生產的貸款、現金或物資,甲方應合理分配給乙方。

3.甲方應對社員羣眾進行保護漁業生產的教育。如發生偷、毒、炸魚等情況,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處理。

4.養魚與農業用水發生矛盾時,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線不低於________米。

5.乙方需要排水或抽水時,甲方應及時提供抽水機給乙方使用。

6.甲方有權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除了不可抗力的情況發生外,乙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完成國家派購商品魚的任務(如果有)。

2.乙方養魚、新放魚苗、看管魚塘(或河道、水庫、湖面)的費用,均由乙方自理。

3.乙方在捕撈魚時,嚴禁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危險辦法。

4.乙方每年捕撈魚後,應優先完成承包任務。

5.承包期屆滿,乙方應及時交還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養護魚房屋和工具,如有損壞或丟失,乙方應負責修理或賠償。

6.承包期屆滿,魚塘(或河道、水庫、湖面)內不到____規格的小魚、魚苗,乙方應無償交給甲方(或由甲方按雙方協議價格購買)。

7.乙方有自主養魚經營權,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後,超額部分全歸乙方。

8.乙方抓住偷魚者送交甲方處理,按每人偷魚一次罰款____元計算,罰款歸乙方。

9.合同期滿後,甲方如再行發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

第六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乙方提供養護魚用房屋、工具,應償付違約金____元給乙方,乙方並可提出解除合同。

2.甲方如截留上級主管部門扶持漁業生產的貸款、現金或物資,截留貸款按其金額的__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截留現金或物品,按其金額的____倍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3.甲方如無故不及時向乙方提供抽水機,應對所造成的損失負責。

第七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承包任務,每逾期一天,按所欠商品魚的市場價格(或承包款的金額)的__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2.乙方如用電、毒、炸等危險辦法捕撈魚,應按總承包款(商品魚按市場價格折價)的__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甲方並可提出解除合同。

3.合同期屆滿時,乙方如捕撈小於____規格的小魚、魚苗,應向甲方償付____元的違約金。

第八條 不可抗力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水災、旱災等)造成魚塘(河道、水庫、湖面)崩潰、乾涸,經證實後,甲方應據實減少或免除乙方的承包任務。

第九條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承包開始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修改或解除合同。如甲方代表人發生變更,不得變更本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如願意繼續承包,應重新簽訂合同。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鄉、村(如經公證或鑑證,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各存一份。

甲方:____縣____鄉____村____組____(公章)

代表人:____

乙方:____村____村民____(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訂

第五篇:水庫承包合同

水庫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為了更好地保護和管理**水系工程,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同意將**水庫承包給乙方進行經營管理,經營範圍只限於淡水養魚,養魚不能用飼料、肥料等飼養。

二、 承包期限:從2014年10月1日到2014年10月1日止,共計叁拾年。承包費每年6000元,每年10月底前交清當年承包費。

三、 承包期間乙方必須保證集鎮飲用水供給量和質量安全,保證旱情期間人蓄飲水供給量。

四、 乙方在承包期內負責水庫的防洪防汛安全責任,汛期的洪水調度服從四面山管理委員會負責指揮調度。

五、 承包期間,經營發生的税費和直接連帶關係發生的税費一律由乙方承擔。

六、 承包期間,乙方必須保證在防汛期間(5月1日至10月30日)堅持24小時值班,若甲方抽查未值班,每次罰款100元。

七、 不允許經營期間及《合同書》作其它擔保或抵押。

八、 乙方在承包期間

九、 在捕魚之前,必須書面報告水系工程管理委員會同意後,方能捕魚,且不能放幹水打魚。

十、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若一方違約,支付另一方經營損失及違約金伍萬正(人民幣50000元)。

十一、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200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