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堰塘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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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仙鄉盛水村八組堰塘承包合同<?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堰塘承包合同

甲方:通仙鄉盛水村八組

乙方:

    為了充分利用水利資源,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增加集體和個人收入,根據中央近年來一號文件精神,經八組社員大會充分討論和甲乙雙方認真協商,特訂立本堰塘承包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轉載請註明來自:本站)

      第一條  承包地點和麪積

   甲方將座落在盛水村八組的堰塘8畝承包給乙方搞養殖業,堰塘的所有權歸甲方,乙方只有管理使用權和合同規定的受益權,但不準出賣、出租或轉讓。

      第二條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為20年,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10年6月10日起至2029年6月9日止。

第三條  承包金額和付款方式

堰塘承包總金額為1萬元。採取分10年一付,共兩次付清的方式付款,每次付款5000元。堰塘第一次承包金5000元應於2010年6月10日前付清,第二次為承包金5000元與2019年6月10前付清。甲方每次收到乙方承包款後,即出具收款憑證。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在合同簽訂後及時將堰塘提供給乙方使用。

     2.上級主管部門如有扶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現金,甲方應合理分配給乙方。

     3.甲方應對社員羣眾進行宣傳的教育。如社員與乙方發生糾紛,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處理。

     4.承包期間,與農業用水發生矛盾時,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線不低於0.5米

     5.甲方有權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除了不可抗力的情況發生外,乙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

      2.乙方經營堰塘的費用,均由乙方自理。

      3.承包期屆滿,乙方應及時將堰塘交還甲方,如有損壞,乙方應負責修理或賠償。

      4.承包期間,乙方享有堰塘自主經營權,甲方不得干涉。

      5、乙方應保證旱期甲方人畜的生產、生活用水。

6、承包期間,經營發生的税費和直接連帶關係發生的税費一律由乙方承擔。

7、負責扎碼口,保證堰塘正常水位。

8、不允許經營期間將《合同》作其它擔保或抵押。

      9.合同期滿後,甲方如再行發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

      第六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提供給乙方堰塘經營權,應償付違約金2%給乙方,乙方並可提出解除合同。

      2.甲方如截留上級主管部門扶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截留資金按其金額的1.5倍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第七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承包任務,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承包款的金額的0.1%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2.乙方如違法經營堰塘,應按總承包款的1%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第八條  不可抗力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洪災、旱災等)造成堰塘崩潰、乾涸,經證實後,甲方應據實減少或免除乙方的責任。

九、其它

1、在承包期內,乙方經甲方同意需在堰塘建設建築物或種植農作物,期滿後應拆除搬遷或停止耕作,若新承包者願意受讓,可繼續保留,但絕不允許前者保留使用,否則甲方有權僱請民工強制拆除,所需一切費用,仍要乙方支付。

2、在承包期內,因國家建設或者鄉需要徵用土地時,甲乙雙方應無條件服從,本合同同時解除。徵地單位按徵用土地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有關青苗補償費歸乙方,土地補償費和其他補償費歸甲方。

3、乙方在承包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無償收回發包的魚塘:①乙方擅自將承包的魚塘轉讓、轉租、轉包、轉借、或者以合作,聯營為名,實質是改變承包經營者的(若遇特殊情況經甲方批准並辦妥手續者除外);②乙方丟荒、丟耕、或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改變承包魚塘的用途和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經甲方勸阻無效,造成地力、生產力下降的;③乙方利用承包魚塘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④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有關解除合同的情形。

    本合同自承包開始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修改或解除合同。如甲方代表人發生變更,不得變更本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如願意繼續承包,應重新簽訂合同。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民委員會一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201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