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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精品畢業論文多篇

欄目: 畢業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2.81W

法學精品畢業論文多篇

法律學畢業論文 篇一

早在1902年,《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就已經出現了“保險”的課程設置。《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 》規定,京師大學堂仕學館開設十一項課程門目:算學、博物、物理、外國文、輿地、史學、掌故、理財學、交涉學、法律學、政治學。其中,“理財學”相當於今天的“經濟學”,其課程安排涉及三個學年:第一年開設理財學通論,每週4學時;第二年開設國税、公產、理財學史,每週4學時;第三年開設銀行、保險、統計學,每週4學時。而且,對於“不習外國文者”,規定“於理財、交涉、法律、政治四門各加課一小時”,亦即有部分學生的“理財學”課程是每週5學時。這是北京大學史料中有關保險課程的最早記載。

1904年,《奏定大學堂章程》規定京師大學堂設立銀行及保險學門。當時,大學堂設八個分科大學(注:“分科大學”相當於今天大學下設的“學院”):經學科大學、政法科大學、文學科大學、醫科大學、格致科大學、農科大學、工科大學、商科大學。其中,在商科大學之下,設有銀行及保險學門(注:“門”相當於今天大學學院下設的“系”)、貿易及販運學門、關税學門。根據當時的課程安排,在銀行及保險學門的主課中,有一門課程是“保險業要義”,它是所有課程中對學時要求最多的三門課程(注:這三門課程是外國語、銀行業要義、保險業要義)之一:第一年每週3學時,第二年每週4學時,第三年每週2學時,三年共18學時。從學時要求看,“保險業要義”這一門課程相當於今天大學裏六門課程的容量。

1909-1910年間,京師大學堂分科大學籌辦工作緊鑼密鼓,1910年3月31日,京師大學堂分科大學舉行開學典禮。不過,鑑於師資和經費限制,《奏定大學堂章程》原定的八科46門的宏大計劃被迫大幅縮減為七科13門,它們分別是:經科大學(毛詩學門、周禮學門、春秋左傳學門)、法政科大學(法律門、政治門)、文科大學(中國文學門、外國文學門)、格致科大學(化學門、地質學門)、農科大學(農學門)、工科大學(土木工學門、採礦及冶金學門)、商科大學(銀行保險學門)。商科大學原計劃開設三門,大幅縮減之後,銀行保險學門成為僅存的碩果。

關於這一籌辦和開學過程,北京大學史料有較為詳細的記載。1909年《學部奏籌辦分科大學情形折》記載,“除醫科,須俟監督屈永秋到堂,再行妥籌辦理,計經科、法政科、文科、格致科、農科、工科、商科,分門擇要先設”。1909年《學部奏籌辦京師分科大學並現辦大概情形折》記載,“商科原分三門,現擬先設銀行保險學一門”。1910年《學部奏分科大學開學日期片》記載,“京師分科大學,迭經臣部商同大學堂總監督劉廷琛籌劃開辦事宜。…… 現在中外各科教員均已到堂,應行升學各生,業經詳加考驗,分別錄取。茲定於本月二十一日行開學禮”。經查,該“本月二十一日”為當年農曆二月二十一日,即公曆1910年3月31日。

1912年,保險學成為一門獨立學科。據1912年《民國元年所訂之大學制及其學科》記載,大學商科共設六門:銀行學門、保險學門、外國貿易學門、領事學門、税關倉庫學門、交通學門。1913年民國政府教育部《大學規程令》對此亦作同樣規定。有學者認為,從學科設置看,商科專業比清末多了三門,保險學從銀行保險學中獨立出來,成為單獨一門,這不僅意味着保險學本身的發展,也反映了民國初年保險業的興盛以及對專業人才的需求[ 張亞光,2011:《中國近代金融學教育考探》,《貴州財經學院學報》,2011年第1期。]。

當時,保險學門的課程包括:經濟原論、商業數學、商業地理、商業簿記學、商業各論、財政原論、商業史、商品學、商業通論、商業經濟學、保險通論、生命保險、損害保險、決疑數學、應用統計學、商業政策、統計學、民法概論、商法、破產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會計學、英語、第二外國語、實地研究。其中,“保險通論”相當於今天大學課程裏的“保險學原理”,“生命保險”相當於“人壽保險”,“損害保險”相當於“財產保險”。

不僅保險學門開設保險課程,經濟學門也開設“保險學”課程。1912年《民國元年所訂之大學制及其學科》和1913年民國政府教育部《大學規程令》均規定,大學法科之經濟學門開設“保險學”課程。據《國立北京大學學科課程一覽》記載,1919-1920年度,北京大學經濟學系本科課程設有一門“保險學”,主講教師為馬寅初教授(注:馬寅初曾在北京大學擔任經濟學教授,並於1919年出任北大第一任教務長,1951年任北京大學校長)。據1922年《國立北京大學職員錄》記載,經濟系教授馬寅初講授銀行論、貨幣論、保險學、國際金融論等課程。

除了保險學門和經濟學門,法律學門和政治學門也開設過與保險有關的課程。據《政治學系課程沿革説明書》記載,1917-1918年度,北京大學法科之政治學門開設“保險統計算學”課程。1918年《國立北京大學廿週年紀念冊》記載,北京大學法科研究所法律門設有“保險法”這一研究科目,擔任教員是左德敏教授。《法學院法律學系課程一覽》和《法學院政治學系課程一覽》記載,1935-1936年度,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法律學系和政治學系均開設“保險法”課程,主講教師均為戴修瓚教授。

在檢索史料的過程中,我們還捕捉到一些零星的與保險有關的資料,也一併記錄於此。在留存很少的大學堂畢業考試試題資料中,我們發現了有關保險的考題,如在“學部考試譯學館甲班學員畢業全題”中,商業經濟學題為:“近來各國盛行保險事業,其種類如何?其效用如何?能詳舉否?”1917年,北京大學法科四年級學生王傑撰寫題為《保險論》的畢業論文,指導教師為周家彥教授。1929年,北京大學圖書部新到中文書有徐兆蓀翻譯的美國大學教科書《人壽保險學》,原書作者為美國保險學科奠基人、賓夕法尼亞大學沃頓商學院保險學系主任Huebner博士,該中譯本由上海商務印書館於1925年出版,北京大學圖書館至今仍有收藏。

此外,在與北京大學頗有淵源的燕京大學的學位論文庫中,我們還發現了七篇與保險有關的學士學位論文,均出自燕京大學法學院經濟學系。它們是:1933年黃志民撰寫的《歐美各國失業保險制與勞動交易所之概況》、1935年祝和的《吾國保險事業之發展》、1940年蔡紉芳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導師胡繼瑗)、1941年張玉貞的《我國簡易人壽保險之研究》(導師胡繼瑗)、1945年渠川玲的《抗戰時期成都市保險業》(導師唐炳亮)、1945年劉銘昌的《保險事業之損失賠償與保費計算之研究》(導師唐炳亮)、1949年胡宗堯的《我國之保險業》(導師劉熾晶)。這些塵封已久但依然鮮活的文字,記錄了當年大學生對保險問題的所學所思,令人感慨。

法律學畢業論文 篇二

【關鍵詞】應用型人才;獨立學院;法學學科;發展

近年來,高校法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形勢堪憂,而獨立學院(及民辦高校,下同)法學畢業生就業狀況則更遜一籌,這固然與高校擴招密切相關,但就獨立學院畢業生就業不景氣而言,與獨立學院法學教育不能很好地匹配社會對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不無關聯。完全將這種狀態歸因於法律人才供大於求,有失片面。中國正處於市場經濟深入完善、民主法治不斷健全的過程中,此時斷言法律服務市場人才已經飽和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在當前和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社會需要高素質應用型法律人才,那些既有法學理論素養,又有法律實踐技能的法律人才決非就業市場上的棄兒。他們不僅能滿足社會需求,還可能創造出社會對法律人才的新需求,因此,即使只為提升畢業生就業率的緣故,獨立學院的法學教育也應着眼於培養面向社會需求的適用法律人才,並由此確定學科發展方向。

一、我國應用型法律人才的社會需求分析

從不同的視角出發,可以對人才進行多重分類。在我國,一種通常的分類是以社會服務面向為視角,將人才分為:學術性人才、工程型人才、技術型人才與技能型人才四種。後三種又可歸於應用型人才之中,與學術型人才相對應。學術型人才面向學術研究、教學與理論創新;工程型人才將理論適用到實踐中去,解決實際問題;技能型人才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因而具有對特定活動的熟練操作能力和技巧;技術性人才是從技能型人才中分化出來的,與技能型人才的純粹操作能力相比,更強調其在科技領域、高科技領域具有相當的智能知識和能力。較難區別的是工程型人才與技術型人才,如果確有必要區別,那麼,前者側重於規劃、組織與解決較大問題的能力,後者側重於智能性操作。

對於高等學校的分類,意見比較一致且對政府決策和高校影響比較突出的是在借鑑卡內基分類的基礎上提出的研究型、研究教學型、教學研究型、教學型的‘四分法’理論”。這種高校的分類方法之所以被廣為接受,主要在於它能較好地揭示各高校在培養人才上的不同社會職能,但因這種分類中暗含的等級特徵,及現實中引致的盲目攀比而受到詬病。高校的分類法則確有改進的必要。即使那些研究型的大學也不會完全着眼於培養研究型人才,它們培養的畢業生中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並不為着日後去從事科研或教學,它們的法學院培養的法律人才有很多是從事法律實務的。可以肯定的是,現階段我國的獨立學院——它們定位或被定位為教學型或至多為教學研究型大學——在法律人才培養方面,高度統一的目標是為社會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這些獨立學院也很期望跨入到研究型大學的行業,提升辦學檔次,以便在激烈的競爭中處於有利的地位。然而,現有的辦學條件包括國家對獨立學院較為固化的政策,不能支撐它們的追求,所以,獨立學院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標是極為現實的選擇,這種選擇雖包含無奈,但也不失為正確,因為社會更多需要的是應用型法律人才而不是學術研究型法律人才,如果法學院都去追求培養學術型人才,最終必將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及人才供需間的嚴重脱節。

社會更多需求的是應用型法律人才,獨立學院其實也是朝着這個方向去塑造自己的學子的。但是,為何法學畢業生的就業率不理想,獨立學院法學畢業生就業率更低呢?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其中有兩個原因可能更具決定性。第一,獨立學院法律人才的培養與社會的結構性需求不相吻合。各培養單位對法律人才的社會需求現狀並非沒有認識,而是在有相當認識的情況下,緣於具體操作上的差誤,導致了供需對接上的錯位。第二,獨立學院並未培養出眾多的能拉動中端法律服務市場的適用人才。即使大中城市目前對法律人才需求呈疲軟狀態,也不能被看作法律服務市場已經飽和,真正的問題是,學校培養出來的人才普遍缺乏運用法理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連勉力維繼都談不上,更不用説創造出法律服務的社會需求、撬活中端法律服務市場了。按照人才分類“四分法”觀點進行分析,具有在中端法律服務市場就業潛力者應是工程型法律人才。法律工匠般的技能型人才無法承擔創造性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重任,點對點似的技術型法律人才雖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識,不乏解決單個問題的能力,但終因缺乏綜合性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的訓練,不具有上手快、適應性強、可舉一反三,觸類旁通的基質,還是缺乏中端市場的就業競爭力。

二、獨立學院法學學科的發展方向

1.拓展生存空間保活力。縮小辦學規模,無異於擠壓生存空間。各獨立學院需維持法科學生一定的招生規模,使一套專職教學隊伍基本的教學量能得到滿足,否則,法學專職教師會逐漸流失,最終喪失學科發展的基本條件。此外,在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的低谷時期,教師既需要有緊迫感,又需要有責任心,應把自己從事的工作當做一項事業來做。

2.圍繞社會需求調結構。所謂法律人才需求過剩,只是一種假象,是結構性的過剩。有三種結構性過剩比較突出,一是運用法學知識處理法律問題的工程型法律人才較為缺乏。這些法科學子中的翹楚者,即使是去大都市謀求一份職業,也並非難事,倒是那些通過機械記憶法條進行學習者,即使通過司法考試,就業時也往往難遂其願,偏偏他們又佔據多數。二是在大城市扎堆尋求就業機會,不願到西部或鄉鎮去。三是課程結構失調,一些課程學後用不上,與法律有關的非訴業務知識課程又不常開設。對第一類失調的調整,可在咬定培養工程型法律人才的目標下,在有限的教學時間的前提下,妥善處理好教學改革、司法考試、法學理論教育、法學實踐教育幾者之間的關係或矛盾,在與司法考試具有緊密聯繫的課程上,考慮司法考試點多面廣的特點,以講授知識點為主,以討論、提問等方法為輔,以提高單位時間攝取知識的效率,並儘量避免學生為通過司法考試而單純機械記憶法條的現象。同時,強烈倡導在法學主要核心課程學習完畢後,專門開設一門案例分析課,最好是將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各訴訟法等不同部門法的相互交織的真實或虛擬的案例串通起來,融會貫通,在課上充分貫徹學生主導,教師指導的教學改革思想,充分錘鍊學生分析處理案例的能力及口頭表達能力,兼收復習、鞏固所學知識之效。也可以將各部門法單獨開設案例課,因它對教師知識的廣度要求較低而易於實行。這種做法的好處在於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問題不會遷就理論上的部門法劃分,單個部門法的案例訓練,沒能給工程型法律人才的培養以真正的幫助。對第二類失調的調整,很簡單,就是招生法科學生時向西部傾斜,中東部的生源一般可能因為西部更艱苦而不願到西部去工作,但有理由相信,西部的生源如果沒有更好的就業預期,他們是不恥回到自己故鄉工作的,其中還會有甘願回去的。對第三類失調的調整,可以採用課程替換的方法,合併或壓縮一些課程,強化或新開一些課程。

3.立足長遠發展樹品牌。獨立學院法學教育開展的時間不長,還沒有積累品牌效應。現實是:在研究生錄取上,在就業市場上獨立學院的法科畢業生遭受到了歧視。這當然與獨立學院畢業生在招生就業上整體受到歧視有關聯。歧視不可怕,可怕的是懷有甘願受歧視的宿命論。須知,新生事物在它誕生之時,往往是弱小的,會受到排斥和冷落,但當它像一顆新芽在頑石的夾縫中奮力頂出,面向陽光茁壯生長時,誰也不能小視它的生命力。獨立學院法學教育可以開獨立學院之先,培植其品牌成長,化品牌劣勢為品牌優勢。第一,提高司法考試通過率。第二,既觀照目前,又立足長遠。固然,在教學中一味專注理論授受,全然不顧對學生實踐技能培育的自殺式做法實不可取,但不重視甚或忽視給學生法律思維的訓練、法學理論的栽培、法治精神的滋潤也難免有短視之嫌。學生所習得的一定的法律思維、法學理論和法治精神,正是法科畢業生職業生涯的起點,並讓他後勁十足、終身受用,為此,畢業生也才有取得成就的原始資本,也才能為母校帶來良好的聲譽。第三,獨立學院法學教育品牌要依賴各獨立的教學單位來樹立。這明顯存在兩面性,一面是共利,樹立品牌對各方有利;一面是競爭,各教學單位相互競爭不可避免。兩者統一於有序的競爭。即無序競爭,則兩敗俱傷,良性競爭,則彼此得到完善,在各自贏得社會聲譽的同時,也使整體贏得社會聲譽。

4.勇於革新傳統求實效。法科的學生,四年的學習時間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國外的法學教育多是分為理論學習與技能訓練兩個階段,時間在六年左右。為了節約成本,我們在四年的時間裏,要完成這兩個階段的任務,太難了。但現實中的畢業論文寫作與畢業實習兩個項目,卻形式遠遠大於內容,慷慨地揮霍掉了可觀的時間。如果,通過大力治理,仍不能使它們迴歸本原,那麼不如大膽地對它們進行革新。對於畢業論文寫作,寫作的資料搜尋、謀篇佈局、格式安排等可放在法律文書寫作中講授,畢業論文可以由幾篇書面案例分析代替,學生可選取在案例分析課上寫作的三篇質量較高的案例分析,經過修改潤色後集結成畢業論文,論文答辯代之以案例分析答辯。對於畢業實習——真正能為學生提供極短期職業訓練的一個機會——宜組織集中實習,不宜分散實習,以便於學校對學生進行監控和指導。可惜的是要求實習的學生多,能接受學生實習的單位少,能夠將學生接納進去實習已屬不易了,如何能去苛刻地要求實習單位真心地去指導學生呢?於是,學生花幾個月的時間僅學會了法律文書的整理、歸檔、裝訂技術就不足為怪了。如果是這樣,還不如由有實踐經驗的教師或者聘請有經驗的律師來校對學生集中進行職業訓練更好一些。

5.建立密切聯繫促合作。建設好獨立學院法學協作機制這一組織,爭取提升該組織的規格,以它為合作和交流平台,商討共同發展對策,適時開展學術交流,做出幾件富有意義的事。當前,該組織可以爭取創辦一份正式的法學學術期刊,為獨立學院法學教師學術成果的發表提供便利。可以組織各成員單位的學生開展辯論賽,組織教師進行教學比武,通過媒體宣傳報道擴大影響。還可以廣泛收集多媒體教案,着手建立試題庫,為一線教師提供服務。

參 考 文 獻

[1]何美歡。論當代中國的普通法教育[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2]霍憲丹著。法學教育:從社會人到法律人的中國實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

[3]嚴雪怡。再論人才分類與教育分類[J].職業技術教育(教科版).2003(1)

法律學畢業論文 篇三

[關鍵詞]法學教育;應用型人才;實踐理性;轉向;實證研究

[作者簡介]賈媛媛,桂林電子科技大學法學院講師,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廣西桂林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10)09-0183-03

作為培養學生綜合運用專業知識能力的有效途徑、衡量學科教育水平的重要標誌,本科畢業論文不僅是高等教育的成果體現,某種意義上,更是大學教育理念與研究方法的一個縮影。隨着辦學規模的擴大,以工學門類為主體,工、管、文、理相結合的多科性大學也開設了法學專業,且招生和師資逐年增長”。這些依託工科院校優勢開設的法科專業既有其學科優勢,亦有相對政法院校專業法學教育的侷限。為真實描述這類綜合性大學的法學教育狀況,筆者以桂林電子科技大學法學院力例,對比抽取其與浙江大學法學院2009年至2010年本科畢業生的365篇法學畢業論文,對論文選題和論證方法進行統計和比較分析。儘管由於取樣範圍的限制,樣本覆蓋率和抽樣科學性未必盡如人意,本文也無意指向全面的描述和分析,而僅是以法學本科生畢業論文寫作的一隅為觀察中心,透視類似電子專業為主的綜合性大學法學教育的現實面相,並由此嘗試探索此類高校法學教育改革的方向。

(一)定位和立場

英文中,“discipline”是一個很有意味的詞,其既有學科的含義,也有紀律、訓練的意思。如果不是妄加猜測的話,學科本身就意味着是對參與者的一種智識性實踐訓練,而非僅僅是一種與知識相關的單項輸出或接受。如同足球場上的實戰訓練,學科的話語實踐同樣需要正確的定位,於是,訓練方向和目標便成為了這場學科訓練研究的邏輯起點。蘇力教授言:“法律是世俗的。”“法學必須關注和麪向社會的世俗生活,為人們社會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衝突尋找切實的法律解決方案,確立基本原則,或為法律的決定作出合理而有説服力的論證,”於是,在法律是“實用的理性,而非純粹理性”(德國公法大師Fomthoff語)的這一立場下,法學教育的實踐理性品質也由此確立。但在通往實踐理性的訓練途中,是走學術型之途還是循職業型之路的爭論卻從未停止。2009年法學教育年會暨中國法學教育發展論壇上,山東大學校長徐顯明教授似乎意欲終結這一道路之爭:“大家已基本形成共識,應該向職業化方向發展;即便那些以學術為主的法學院,畢業生也不會都從事學術活動,更多的將以職業為導向。”然而,對於剛剛達成的共識而言,一直以來被強勢的“科學一技術理性”話語所宰制的法學教育顯然還沒從既有的“學術型”格局中走出。

事實上,法科學生的就業去向業已多元化,就業領域已經由原來傳統的職業法律向經濟、管理等其他領域延伸,甚至可以説非職業法律領域已經成為法科生就業的主導。在法科生就業率持續走低的情況下①,類似電子專業為主的多科性大學法學院在定位為應用型本科教育的基礎上,應當洞察和麪向市場,適應社會需求,而非侷限於知識體系本身定位法學教育的方向。

法學研究中類型化的、注重原理的科學主義研究路徑自然是重要的和不可缺少的,但法學並非純粹理性的、思辨的學科,過多聚焦於對命題的研究、解説和論證,寄希望於具有強烈規範意義的原則或規則體系構建,難免陷入純粹理性的窠臼。“社會科學的對象是現實的社會現象,這決定了僅以概念的純粹理論思辨來構築論文是沒有多大意義的。”而從純粹理性人手的論文寫作更是似與法學教育的職業型道路有南轅北轍之嫌。當年輕學人的智識尚不足以應對“宏大的建構”時,當法學教授者按照自己的知識興趣來“引導”學生的研究取向時,在“為賦新詞強説愁”的情景下,法律實踐所需要的法律認識和判斷便失去了生長的環境,論文寫作中的“知識複製”無可避免。法律的實踐性學問性格有可能就這樣被散居各種孤島的“知識小眾”所掩埋,難以形成成熟的法學教育共同體。散漫化傾向的直接後果便是最終法學知識生產中“偽劣知識無序積累”,真正的優秀成果難以脱胎。

(二)質疑與創新

從某種意義上説,知識的交流就是一種知識的互惠、互補,任何時候人的大腦都不應當僅僅是知識的容器。在知識輸入與產出的過程中,思考力是唯一的知識加工工具。“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學教育要擺脱教科書式的思維格式化,就不能僅停留於學科知識的澆灌,思維方式和方法論的訓練是自我救贖的唯一出路。由此,基於知識和信息的創新思維與方法論探索當為畢業論文寫作的第一要義,而反思性的質疑能力則是進行創新思維訓練的前提。然而,在對365篇論文題目的逐一考察中,筆者沒有發現一篇屬於旗幟鮮明的“反思”類的文章,而“制度(立法)完善”類的選題卻有146篇。數字的落差在反映法學論文寫作的“繞大會堂現象”的同時,也暗示了質疑之聲的缺失。

毋庸置疑,法律制度問題構成了法學研究的對象,無論是應用法學還是理論法學都必須以法律制度作為考察的出發點。然而,法學研究同時也當為具有獨立邏輯的學術活動,而非政治和立法的附庸。脱離社會現實或社會生活關係來思考、觀察或建構法律制度,過多引導學生“法律改革家”的“濟世為懷”情節,代替立法者甚至政治家以解決制度問題為研究出發點和歸宿的研究取向,成為了當前法學本科教育的一大流弊。陳瑞華教授在《論法學研究方法》一書中,將此類以“改進立法、推進司法改革和促進某一個制度的改變作為研究目的和歸宿”的法學研究範式冠以“對策法學”之名,並對之進行了弊端分析。筆者雖不完全同意其理論至上的學術使命觀,但對於此類“對策法學”所滋生的“問題意識缺乏症”卻有同感。“制度形成的邏輯,並不如同後來學者構建的那樣是共時性的,而更多是歷時性的。”對於缺乏時間沉澱的年輕學人而言,目光往往只能停留在淺層次的立法或司法問題上,不及思考現象背後的深層結構和發現真正的理論問題就匆忙投入到問題的解決中,這樣的成果實效性無疑令人懷疑,理論與實踐的共生狀態也難以維繫。

對於科學而言,“各種解釋結論與學術觀點都只是一種假設而已”,任何解釋都不可能是最終的權威解釋。用波普爾的話説:“任何科學的理論都是試探性的、暫時的、猜測的:它們都是試探性的假説。而且永遠都是這樣的試探性的假説……我們

無法確定任何一個理論是不是真理,因而我們必須做好準備……我們的理論不管目前多麼成功,卻未必完全真實,它只不過是真理的一種近似,為了找到更好的近似,我們除了對理論進行理性批判以外,別無其他選擇。”法學亦無例外。作為年輕的法律學人,做好這種挑戰權威的思想準備,當為治學必備的首要品質。法學研究與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樣,並非一種獨白的個別行為,而是需要對話與溝通,需要借鑑與批評,在與現有學説的對話和批評中進行學術研究與創新。正如麥金農在與德沃金的色情文藝之爭辯中表達其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不同見解和平等權的理論修復,此類思想史的論爭對於中國的法學教育是如此的陌生。因為我們的教師與學生都已習慣了沒有異説的教育,習慣了整齊劃一的教科書式“通説”,並以之作為考試的標準答案,在這樣標準答案的思維引導下,作為最終知識產品的畢業論文缺乏反思與質疑也就在情理之中了。然而,這種教育模式的弊端尚不僅於此,真正的貽害在於它破壞了年輕人最可寶貴的稟賦一想象力,而想象力正是創新的源泉與動力。沒有創新,侈談真理,更空言教育。

(三)知識與方法

法學方法論和法學知識形態問題有着密切的聯繫,法學不同知識形態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源於採用了不同的法學方法論。法學教育並不是簡單的法學知識傳授,“比知識更重要的是方法”,更多的是需要通過知識的學習而培養、訓練一套法律思維方式,而這種思維方式歸結到底是法學研究方法和法律方法的基礎性訓練。盧曼説過一句很經典的話:方法總是和問題相伴而生的,我們要善於根據問題的不同選擇合適的研究方法,而不是盲目推崇某一種研究方法,唯其馬首是瞻。“遠行必自邇,登高必自卑”,只有對“道”領悟透徹,方可在“術”的具體問題上有所受益。問題決定了方法,方法的優劣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進程和結果。受傳統思辨思維的影響,代表“法哲學”層面的邏輯演繹方法在中國法學界一直備受推崇。美國法學家霍姆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就曾預言:“法律研究的未來會屬於經濟學家和統計學工作者,而不屬於只研究‘白紙黑字’的律師。”儘管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學界開始自覺運用實證方法研究法學問題。但對於法學教育而言,這種研究方法似乎並未得到足夠的重現。雖然調查報告和數據分析無法直接造就蜚聲學界的理論大師,但倘若能為問題的解決提供一種真實的描述,便應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因為,與規範性的研究相比,描述性的分析更能經受住時空的考驗。更為重要的是,法學方法的轉換可能給理論問題的討論帶來新的視角,而法律方法的恰當使用又可以更好地解決現實當中與我們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

(四)結論

上述數據和分析顯示,以工科為主的專業性大學的法學專業教育目標雖當定位於應用型人才的培養,但由於路徑依賴思維的使然,重理論輕應用的傾向依然明顯,與知名綜合大學在人才培養方向上沒有形成明顯差異,缺乏深厚底藴和品牌效應的特色培養。在應對“法學教育如何能面對正在發生的社會轉型和經濟的迅速發展,提供有市場需求的優質產品”的挑戰時,法學教育的首要任務是使法學院的產品――畢業生和學術成果(論文)適應法律職業化的需要,為法律實踐提供持續的智力支持。法學教育不僅需要理論和實踐的良性共生,更需要學科發展的路徑指引。於是,當中國法學轉向“司法定向的法學”時,作為法學知識生產的法學教育也同樣面臨着一個新的增長點和必然的教育轉向:一是經由純粹理性轉向實踐理性的定位轉向;二是教科書式的“通説”思維向質疑式的“異説”思維轉向;三是由邏輯演繹向經驗實證的方法轉向。而轉向的一個前提在於法學家職業共同體和職業法學家階層的形成。因為只有法學知識共同體的形成,才能為法學教育的知識生產提供穩固的基礎和結構,避免以“知識小眾”的私人知識或興趣偏好設定價值評判的標準。

社會分工決定了不同的法學院系可以各自依自身的資源來追求自己在法學教育上的比較優勢。以工科為主的專業性大學在探索法學教育改革路徑之時,首要的目光應當關注自身的資源優劣,在有能力並準備着認識並糾正自身的弱點和缺點的同時,開拓正確的行走方向。

[參考文獻]

[1]蘇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 杜,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