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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畢業論文選題參考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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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畢業論文選題參考精品多篇

法學畢業論文 篇一

摘要:在當代中國,隨着社會的向前發展,經濟實力逐漸增強的今天,,由於多方面的原因,搶劫罪問題仍然還很突出。其造成的社會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強對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和對搶劫罪的定罪問題進行討論是法學界關注的重要課題。本文運用法理學、法律社會學等多學科理論,綜合分析了當代中國搶劫罪的各種狀態、特點,及罪與非罪的對策。第一章從搶劫罪的概念入手,闡述了構成搶劫罪幾個要件。第二章討論了社會危害性是判斷罪與非罪的根本標準。第三章從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實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問題,第四、五、六、七章從不作為的脅迫與暗示的脅迫劫財、不動產及財產性利益、對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權為手段,當場獲取乙的財物等幾個方面是否構成搶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見的幾種難把握的搶劫罪。結論提出了在實踐中對搶劫罪定罪量刑應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搶劫罪 社會危害性 罪與非罪 對策

目錄

中文摘要……………………………………………………………………………(1)

目錄…………………………………………………………………………………(2)

前言…………………………………………………………………………………(3)

一、搶劫罪的概念…………………………………………………………………(3)

二、社會危害性是判斷罪與非罪的根本標準……………………………………(3)

三、實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問題…………………………………………………(4)

四、不作為的脅迫與暗示的脅迫劫財是否構成搶劫罪…………………………(5)

五、不動產及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為搶劫罪對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權為手段,當場獲取乙的財物是否構成搶劫罪…………(9)

結論…………………………………………………………………………………(9)

參考文獻……………………………………………………………………………(10)

致謝…………………………………………………………………………………(10)

前言

搶劫罪是一種嚴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歷來為我國刑法重點打擊。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見到這類案件的發生,且案情非常複雜。《刑法》第263條對此作了一個較具體的規定。但由於立法對文字簡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條不可能明確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實際情形。對於搶劫罪的許多方面,歷來多有討論,首先,在罪與非罪方面,因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採取偵察措施、提請逮捕、起訴等問題,因而是個首要問題。本文試選擇幾個對定罪有着重要影響且有爭議的問題加以討論,以期對實際工作有所裨益。

一、搶劫罪的概念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在實施搶劫行為時,不僅造成公私財產的損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傷亡,這既是搶劫罪區別於其他財產犯罪的重要標誌,又使搶劫罪成為侵犯財產罪中的最嚴重犯罪。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財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財物的行為。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暴力行為只要足以抑制對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實上抑制了對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質。脅迫,是指以當場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為。脅迫既可以是用語言脅迫,也可以通過動作、手勢進行。其特點是如不交付財物或者進行反抗,便立即實現脅迫的內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喪失反抗能力的強制方法。如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1]。搶劫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已的搶劫行為會發生侵犯他人人身與財產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中,行為人對他人造成財產上的損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對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則可能是放任。由於造成他人人身傷亡不是搶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從整體上來説,搶劫罪的故意是一種直接故意,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二、社會危害性是判斷罪與非罪的根本標準

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徵。一種行為之所以成為犯罪且受到刑罰的懲罰,其根本原因是這一種行為嚴重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犯罪構成是社會危害性的外在法律體現。一般地,行為如果符合犯罪構成,那麼這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達到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這一行為就構成犯罪。但實際情形並不總是這樣簡單。犯罪構成要件只不過是從繁雜的實際犯罪情形中概括、歸納出來的,是決定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主要方面,並非全部。許多不為犯罪構成所包括的方面,諸如犯罪的動機、情勢的需求(如國家根據社會治安形式的變化在不同時候採取從重或從輕的刑事政策)、實際情形的變化(如投機倒把行為在計劃經濟年代與市場經濟年代罪與非罪的變化)等等方面都會影響行為在特定條件下的社會危害性。有許多行為,從犯罪構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備的,但一旦綜合考慮行為的方方面面,其社會危害性就減低而不夠刑罰標準。正是考慮到這一情形的實際存在,為了儘可能準確到做到罪刑相適應,保證刑罰預防目的的實現,《刑法》在總則第十三條賦與執法者自由酌量的權力:“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實際工作中,我們往往只顧及行為是否具備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而不綜合考慮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現許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為搶劫罪是一種嚴重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犯罪,因此《刑法》沒有象盜竊罪一樣對財物數額作出要求,而且年滿14週歲以上的公民都可成為犯罪主體。司法實踐中,對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剛滿14週歲的在校生,以輕微的暴力行為如打幾個耳光,踹幾腳,向同學索要幾元錢的行為,一律以搶劫罪刑拘、逮捕、起訴。從犯罪構成角度看,這樣的行為無疑是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對於社會危害性來講,犯罪構成是一個極抽象的概念。實際上在執法過程中,不但要分析這些特殊情況是否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還應根據一般的社會常識及公眾心理,分析這樣一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是否達到或接近搶劫罪的社會危害性。搶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類似本文列舉的這樣的行為都以搶劫罪定罪判刑,筆者以為,無論是從對青少年犯罪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這個刑事政策角度,還是從刑罰追求罪刑相適應,以期達到預防目的這個角度講,都是不妥的。而且,雖然在刑法裏面,沒有對搶劫罪的財物數額作出一個下限規定,但刑法總則第九條關於罪與非罪的規定,無疑對刑法分則是有指導意義和法律束縛力的。當然,對於某些所搶財物數額雖小但手段較嚴重的行為,則是依法應予嚴懲的。搶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只有對這兩種權利的侵害程度的綜合,才能説明某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

三、實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問題

“暴力行為”是搶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健康權直至生命權的施加於人身的強力打擊和強制行為,還包括捆綁、強力禁閉、扭抱、毆打、傷害直至殺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現形式。搶劫罪的暴力行為必須是當場實施的,而且是被作為當場強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手段行為加以實施的。這種暴力行為指向的對象,一般是財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為在多數情況下,只有向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進而非法佔有財物;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暴力也可能施加於在場的與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種親密關係的人。與“財物數額不是搶劫罪成立的必備要件”這一共識相反,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於暴力行為的上下限問題,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實施搶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殺人,本文認為,如果行為人把故意殺人作為當場劫取財物的一種手段行為,則以搶劫罪而非故意殺人罪定罪判刑。對為了事後獲得被害人的財產,先將被害人殺死的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而不是搶劫罪[1]。但對於暴力程度的下限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沒有一個明確的認識,很難把握。前蘇聯、日本、北朝鮮等國都明確規定暴力行為的程度必須達到“危及被害人生命與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國對此法還無明文規定,筆者認為,不應規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搶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兩種權利的被侵害程度對於説明某一搶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義。認為財物數額可以沒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這是沒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財的本質特徵是:以暴力為手段行為,意圖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從而達到當場劫財的目的。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意圖以此暴力行為達到當場取財的目的,而且客觀上實施了暴力劫財行為,就符合搶劫的本質特徵,而不問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個被害人的身體狀況都是不同的。有些時候,較重的暴力行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時候較輕的暴力卻能夠做到。如果認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謂的下限,那麼,前者不成立搶劫罪而後者成立,這顯然是不附合邏輯的。

三是輕微的暴力劫財與脅迫劫財的社會危害性相當。脅迫的暴力內容,不管有多嚴重,它畢竟只是一種現實可能性,末造成實然的人身傷害結果。輕微暴力雖然程度輕微,但畢竟已造成實然的傷害結果。從這點上講,哪怕最輕微的暴力行為都要比脅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前者定性為搶劫,而後者不定為搶劫,沒有道理。

四是從實際操作情況看,如果承認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則因為“輕微暴力”是一個極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執法者理解不一,而導致執法混亂。

當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沒有下限”的時候,跟理解“財物數額沒有下限”一樣,除了考察這兩者本身,還應綜合這兩者來判斷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為的脅迫與暗示的脅迫劫財是否構成搶劫罪

對於脅迫的習慣理解,如暴力一樣都是一種主動的作為。但不作為同樣可以成立脅迫。實際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過不作為的脅迫當場取財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種情況:

法學畢業論文選題參考 篇二

一、法理學方向

1、法的本質探析

2、試析法的作用的侷限性

3、試析法律的秩序價值

4、試析法律的正義價值

5、試論法律對自由的保障與限制

6、試論法的價值衝突

7、試論社會主義法與經濟的相互作用

8、試論民主對法治的促進作用

9、人治與法治辨析

10、人治與德治辨析

11、試論法與科學技術的關係

12、試論法治是現代社會建設的客觀要求

13、試論社會主義法治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14、試論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關係

15、論守法的根據和理由

16、試論司法公正

17、論腐敗行為的法律控制

18、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

19、當前羣體性事件的法律問題研究

20、對某一社會熱點問題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學分析(具體題目自擬)

二、刑法方向

1、試論刑法解釋的界限

2、試論不作為犯罪中的先行行為

3、因果關係的司法認定

4、間接正犯探析

5、試論片面共犯

6、試論共同過失犯罪

7、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研究

8、防衞過當問題研究

9、試論不能犯未遂的可罰性

10、試論自動投案的認定標準

11、罰金刑易科制度研究

12、有期徒刑的立法完善

13、資格刑的反思與重構

14、我國減刑(假釋)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15、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制度的適用標準

16、被害人諒解對量刑的影響問題研究

17、試論刑事禁止令

18、社區矯正與刑罰制度改革

19、我國建立行刑時效制度探討

20、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構建

21、農村人口流出地區的犯罪特點及防控

22、“網絡造謠”的法律認定與入罪標準

23、試論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標準

24、危險犯的既遂標準研究

25、交通肇事罪的立法重構

26、危險駕駛罪的司法認定

27、試論綁架罪的既遂標準

28、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治理

29、盜竊罪若干疑難問題研究

30、飛車搶奪財物行為的定性研究

31、信用卡詐騙罪疑難問題探討

32、民間融資與集資詐騙的界定

33、洗錢罪比較研究

34、受賄罪若干疑難問題研究

35、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現實境遇及對策

三、民法方向

1、【】論公序良俗原則

2、論民事習慣

3、試論我國誠實信用機制的構建

4、論我國民法典的立法體系

5、情勢變更原則問題研究

6、論判例

7、法人人格權及其損害賠償

8、論民事主體的多元化

9、有限合夥的可行性探討

10、商業信用法律保障研究

11、合夥法律問題研究

12、論合夥企業的財產性質

13、合夥的歷史沿革和法律地位

14、論合夥人資格

15、論法人獨立財產

16、時效取得制度研究

17、論無權處分——兼釋《合同法》第51條

18、中國代理制度的現狀及對策研究

19、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及其完善

20、意思表示的分類意義

21、論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意義

22、論表見代理

23、論合意

24、論公民的隱私權及其立法保護

25、論隱私權立法的完善

26、親屬人格權研究

27、論配偶權

28、人格權民法保護研究

29、試論身份權

30、論死者名譽保護的法理基礎

31、試論我國親屬制度的確立

32、試論我國婚姻撤銷制度

33、試論婚姻無效制度

34、試論重婚的認定處理

35、試論結婚條件

36、試論離婚法定理由

37、試論法定夫妻財產製

38、試論夫妻約定財產製

39、試論離婚損害賠償

40、婚約法律問題探討

41、試論非婚同居財產關係的處理

42、試論親權制度

43、試論我國監護完善

44、試論離婚後子女的監護與撫養

45、試論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及其利益保護

46、試論我國撫養制度的完善

47、試論收養的成立與效力

49、論物權法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50、論善意取得制度

51、論網絡遊戲中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

52、研究不當得利制度的價值和功能研究

53、從合同觀念的嬗變看我合同責任制度的創新

54、格式合同及其法律規制 論合同的附隨義務

55、合同解除溯及力問題研究

56、論無效合同

57、論保證人抗辯權

58、論贈與合同的法律性質

59、保證責任研究

60、代位權制度研究

61、轉質制度研究

62、我國合同法律的附隨義務及民事責任

63、保證期間與保證債權的訴訟時效

64、論第三人侵害債權

65、論讓與擔保制度的構建

66、債權人利益保障體系研究

67、物權行為理論探討

68、論物權的本質

69、抵押登記效力之辨析

70、預告登記制度探析

71、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研究

72、論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連鎖經營法律問題研究

73、物業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對策

74、論先買權制度

75、論我國商品房買賣中的若干法律問題

76、論我國土地徵用之法律缺失

77、民法優先權制度研究

78、論空間權制度—一可持續發展的新視角

79、租賃權之物權性探析

80、試析房屋租賃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81、物業使用經營權抵押研究

82、違約責任

83、論違約損害賠償範圍之確定

84、懲罰性損害賠償研究

84、論不真實連帶責任

86、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衝突與修正

87、論產品質量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

88、環境侵權對傳統民法的挑戰

89、近親屬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研究

90、女性權益保障法律問題探討

91、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在中國合同法上的立法構想

92、網絡環境下版權侵權法律問題研究

93、連帶責任論

94、我國新聞侵權訴訟面臨的困境及其應對

95、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之我見

96、因果關係的學説與意義論佔有保護制度

97、共同侵權行為探析

98、精神損害研究

99、論特殊侵權責任的類型

100、各論特殊侵權責任

101、論誠實信用原則

102、法人民事責任問題研究

103、無效合同的`司法認定標準研究

104、預約之法律問題研究

105、司法實踐中訴訟時效問題研究

106、表見代理法律問題研究

107、物權合同問題研究

108、擔保物權競合問題研究

109、違約責任中的賠償範圍研究

110、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問題研究

111、涉他合同研究

112、侵權責任之免責事由研究

113、監護人責任研究

114、債務承擔法律問題研究

115、侵權法中的連帶責任研究

116、個人勞務關係中的責任研究

117、產品責任相關問題研究

118、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研究

119、高空墜物損害責任研究

120、佔有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121、合同法公平原則的適用問題研究

122、論公序良俗原則

123、格式合同研究

124、論利益第三人合同

125、表見代理研究

126、侵權責任法中的補充責任研究

127、民事行為意思表示問題研究

128、留置權研究

129、保證制度研究

130、論非債清償

四、刑事訴訟法方向

1、刑事訴訟中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保障

2、刑事錯案的防範機制構建

3、淺析新刑訴法證人制度的若干問題

4、試論刑事申訴制度

5、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及其在我國的適用

6、證據開示制度引入我國刑事訴訟的必要性與可能性

7、論刑事羈押制度與人權保障觀念

8、淺析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

9、淺析證人免證權

10、誘惑偵查所獲證據研究

11、試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12、辯訴交易制度的本土化改造

13、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研究

14、技術偵查及其規制

15、論新刑訴法對律師辯護制度的完善

16、禁止刑訊逼供的對策探討

17、論陪審制

18、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19、超期羈押的司法救濟機制

20、沉默權與打擊犯罪的價值平衡

21、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22、“刑訊逼供”的成因與防範對策

23、新刑訴法刑事和解制度適用問題研究

24、羈押機構獨立化問題研究

25、論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

26、我國審前羈押司法審查制度的構建

27、論沉默權制度

28、取保候審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29、刑事賠償制度研究

30、恢復性司法制度相關問題探析